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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議題】鼓勵犧牲奉獻,可以!強迫違法值勤,不行!教師從沒有法源和義務從事校外交通指揮工作!【牛奶瓶報報】/ 別再把老師當OK繃![葉丙成]



【導護議題】鼓勵犧牲奉獻,可以!強迫違法值勤,不行!教師從沒有法源和義務從事校外交通指揮工作!

導護議題,向來是個燙手山芋,誰主動接手誰倒楣!因為法理和民粹有段距離,跟一些理盲的官員和團體說也說不清!

【高雄縣教師會】處理導護議題,向來是鴨子划水,透過溝通和對話,利用法律和民主,個別學校的處理,讓問題得以解決。

我,牛奶瓶,早在16年前,89年9月4日發出【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我們的認知,導護工作是「校內安全巡視和維護」,要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擔,這樣校長和主任才不會「置身事外」的指責老師「沒愛心」。

我們的策略,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分「應變組」(校長)、「執行組」(教師)、「志工組」(家長),大家共同分工和合作。

學生的安全維護,校外交通安全是警政單位的責任,校內巡視保護是學校單位的工作,至於校外到校門口這段,學校應該召集志工來協助,有多少志工做多少事,學生退出交通工作。

所以,校長是導護工作的總負責,不要「置身事外」指責老師沒有愛心,何況有些校長是八點上班、四點下班、中午睡兩小時,一天混六小時領薪水,導護時間不見蛋,還好意思指責老師沒愛心。

另外,那些「視老師為寇讎」的家長團體,教師都願意犧牲奉獻地站導護了,不要再潑老師「冷水」了,請發揮你們的「熱血」,自己發願每天到學校站導護吧!自己站不夠,會員都來站,老師等著看!

【高雄縣教師會】的努力督促之下,【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發出兩份公文,重點如下:
一、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擔。
二、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
三、行政人員應規劃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四、學校可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
五、重申原則上學校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牛奶瓶報報】有關導護議題的文章: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公文與回應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公文與回應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給高雄縣教育局的建議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政府發文公告高雄縣值週導護辦法相關規定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高雄縣各學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牛奶瓶PS】導護問題,不適合拿出來公開吵,搞倒教師站不爽,家長不爽站,【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過半學校,如果需要我們協助導護議題,歡迎跟本會聯繫處理,找好學校週三進修或開會時間,我們直接跟全體會員對話,謝謝。

整理牛奶瓶報報有關導護議題的文章:

●●●【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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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20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發文公告高雄縣值週導護辦法相關規定
高雄縣政府針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對導護工作問題再度發文各學校,連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出的公文,對各校導護工作有了一些原則性的規範,這個問題也是我們不斷地跟教育局溝通,達成一些共識之後縣政府發文,希望各校導護工作能步上正軌,依照高雄縣政府公文的規定,各校這學期末的校務會議,應該通過「值週導護實施計畫」,高雄縣教師會將想辦法擬出草案供各校教師會參考。
這兩份公文的重點如下:
一、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擔。
二、各校必須訂立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
三、行政人員應規劃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四、學校可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
五、重申原則上學校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問題第二次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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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30043991號
主旨:有關各校執行值週導護辦法,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教學字第O九二O二OO一五八號函諒達。
二、各校基於學生安全維護需要執行值週導護工作,必須訂立各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並注意民主參與過程原則及工作分組之公平參與原則。學校行政人員應確實規劃妥善之緊急應變之處理機制,有效支援及協助導護人員勤務。
三、各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之訂定,必須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等相關人員代表之意見,取得各方的共識,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公告實施,以增加教師或家長與學校間之認知,俾獲相關人員的支持,以共同促進校園優質文化發展。
四、有關學校志工及教師基於愛護學生犧牲奉獻協助交通導護工作,請學校於規劃相關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內容時,除依前項說明三辦理外,請逕洽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以解決照顧學童上下學之安全問題。
五、重申不得指派國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僅限於校內或校門口〉,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縣立國中小、高雄縣教師會、高雄縣家長協會、高雄縣家長教育改革協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高雄縣政府針對導護問題第一次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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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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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27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各學校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高雄縣政府發文,要各校訂定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而且要經校務會議通過,很多老師跟高雄縣教師會反應,希望縣教師會擬訂一個草案,供各學校教師會討論時參考,基於服務會員的立場,高雄縣教師會擬定出這樣的草案,提供各校討論時的參考依據,我們要聲明這只是一個草案,請大家根據學校實際需求修改,也歡迎大家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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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____值週導護實施計畫(草案)
一、依據:高雄政縣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府教學字第○九二○二○○一五八、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府教學字第○九三○○四三九九一號函。
二、目的:加強學生生活指導,維護學生在校安全,確實推行生活教育及安全教育。
三、導護工作之組織:
1.應變組:負責導護工作之應變支援與協調分配導護工作,由校長與相關處室主管擔任。
2.執行組:負責導護工作之執行,由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輪流擔任,每一分組【 】人,設總導護一人。
3.志工組:支援協助交通導護工作,由學生家長及社區熱心人士組成。
 由學校排定以上各組導護工作輪值表。
四、導護執勤之時間(參酌各校作息更動):
1.應變組與執行組執勤起迄時間:早上七點十分至下午四點十分。
2.上下學時段執勤時間:以學生上下學時間為原則,早上為七點十分至七點四十分,中午為十二點三十分至十二點五十分,下午為四點至四點二十分。
五、導護工作之內容:
1.各週中心德目和生活規範之推行。
2.朝會與集會之集合、整隊、督導與報告。
3.學生集體放學之集合、整隊、報告與指揮。
4.學生上下學期間,校門口學生秩序之維持。
5.早自修、午間靜息及打掃時間時間之校園巡視。
6.導護日誌等相關簿冊之填寫。
六、導護工作之通則:
1.校門交通指揮之導護,應著反光背心,配備交通指揮器具,並注意本身安全。
2.導護於每週五或連續假期前一日下午13:20於訓導處辦理交接,交接時應將全部導護器材與簿冊一起移交。
3.值週導護老師,應按時值勤,若因故未能執行者,無論公差、公假、事假、病假等,均須辦妥請假手續,並自行覓妥導護職務代理人或和他人換組,並通知訓導人員。
4.懷孕或重病的老師取得醫院證明後,可以免除輪值導護工作,已排定工作由他人遞補或由校方另覓專人代理。
七、學校應成立交通服務志工隊,由校長(或家長會會長)聘請學生家長及社區熱心人士組成,幫忙維持學校周邊道路交通順暢,支援協助校門口的交通導護。
八、學校得組織校內學生導護糾察隊,但應給予學生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執行勤務。
九、學區內交通情況複雜危險的重大路口,由學校洽請轄區交通警政單位派員協助。
十、學校志工及教師協助交通導護工作,學校應為這些人員在執勤期間投保意外險,所需經費由學校籌措。
十一、教師於執行導護工作期間,如因涉及法律糾紛,校方應積極協助並比照「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之。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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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給高雄縣教育局的建議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導護工作問題,一直不斷地跟教育局溝通建議,要求檢討注意交通導護的問題,解決目前各校自行其事的亂象,雖然高雄縣政府已經有回文,但各校仍沒有多大進步,在此進ㄧ步提出建議:
ㄧ、學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二、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三、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四、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五、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六、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七、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轉貼高雄縣教師會與高雄縣政府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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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
主旨: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說明:一、本縣中小學師生站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於法無據;於情犧牲奉獻幫忙交通指揮勤務,鑒請 貴府比照各校義工給予保險。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
   三、教育部國教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指稱「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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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高雄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六號
主旨:為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保障值勤家長、教師及學童權益,關於學校交通導護相關事宜,請 貴府儘速與教師會、家長會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說明:一、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教師基於愛心而協助導護工作,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應該獲得處理。
   二、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國字第○九二○一二三七七五號函,轉請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處理導護問題。
   三、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表示,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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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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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函。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本府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是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九十二年十一月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是否可給予加保意外保險乙案,本府將錄案研究辦理。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本府將函請縣立中小學以學生安全為首要考量,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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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有關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公文與回應
有關學校校外交通導工作,高雄縣教師會行文高雄縣政府,要求檢討注意交通導護的問題,高雄縣政府回文已經下來,在此轉貼縣政府的公文與我的回應。
縣政府說,感謝教師「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而且還說導護工作是「教育的優良傳統」,這真的有點#%&*※,校外交通導工作是沒有法源的,而且是以前「戒嚴時代」行政要求教師做,而行政自己卻不用做的,老師幾乎都是「逆來順受」地承受,老師沒有「公權力」執行校外交通導工作,縣政府不能以「優良傳統」就帶過。
縣政府說,已經「特別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但是,那張公文到了學校,幾乎沒有學校有任何改變,認真的一樣認真,混的照樣混,某些校長、主任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根本不將公文公告週知,也沒有任何的改變,照樣不肯到學校負起行政責任,更別說「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而且『學校章則』也不一定是拿來訂這種事的,更何況全縣學校根本都不訂『學校章則』。
縣政府說,「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但是又加個但書,「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這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指稱「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危險之工作」、「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不行的,難道掛個「生活教育」就可以了?有哪個「學生相關社團」是要學生站交通導護的?兒童及少年的交通安全是要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而不是手無寸鐵又無公權力的師生負責。
最後,我們要說,校外交通導工作應該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而不是由學校的師生來做,縣政府和學校沒有法源要求師生來做,卻連幫忙保險都要推拖拉,如果有學生和老師出了意外,該負責的應該還是跑不掉,到時大家看著辦。
轉貼高雄縣政府公函
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13243號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師生犧牲奉獻幫忙校外交通導工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九二〉高縣師會字第OO六五號函。
二、對於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長年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本府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是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三、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本府特別函〈九十二年十一月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請各級學校訂立各校值週導護章則,並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關於各校教師依據『學校章則』規定幫忙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者,是否可給予加保意外保險乙案,本府將錄案研究辦理。
五、有關國中小學生是否適合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乙節,本府將函請縣立中小學以學生安全為首要考量,不宜指派中小學生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考量安全許可及老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高雄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教育局
縣長 楊秋興


●●●【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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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高雄縣政府行文全縣學校,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的導護工作,應該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
所以,各校應該重新檢視現行的導護制度,訂出合理合情的輪值制度,學校開門就要有人負責,以因應突發的狀況。
轉貼高雄縣政府的公文
高雄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20200158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為顧及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值週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起學生上、下之校安全維護工作,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局務會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縣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局


●●●【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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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9/4高雄縣教育電子報】
高雄縣政府應該針對導護問題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
因為有老師向我反應學校導護的問題,所以我打電話向教育局反應這些意見,並透過高雄縣政府民意留言板向縣長反應,讓我們看縣政府多久會處理完成這個問題,希望不會又是明年以後的事情,哈哈哈!
縣長大人您好:
  對不起,在此向縣政府反應學校導護的問題,希望縣政府能儘快檢討和擬定出辦法,然後以最快的速度發文要求學校確實改進,畢竟有關學生性命安全的事情不能拖,否則無法對出事情的學生和家長交待。
  學生上下學及在校期間的安全維護,是學校無法逃避的責任,所以雖然有很多老師主張拒當導護,認為那是與教學無關的行政工作,但我們教師會卻從未呼應這樣的主張,因為在現在制度沒有人力做這項工作,大家都不做會有很大的問題,學生真的出事了無法對家長有所交代。
  但當我們檢視各校導護工作的情形,卻讓我們發現隱藏嚴重的問題,就是很多學校把導護老師當萬能的人使用,導護老師又要負責路隊交通安全,又要維持校園內的巡護工作,又要負責學校門戶的開放管制,掛在導護工作下的事項是琳瑯滿目,很多學校的校長、主任並沒有到校,偌大的校園只有導護老師在坐鎮,萬一發生突發狀況時誰來坐鎮指揮。
  更令人覺得很好笑的情形是,所有學校編排教師執勤導護工作的法令依據,都是根據教師聘約上的規定來作,但當教師質疑學校主任為何不輪流執勤導護工作,主任們都以他們和教師身份不同來回應,忘記他們主要的身分是教師,接的是和老師一模一樣的聘書,主任只是另外兼任的工作。其實我們並不主張校長和主任要和老師一起輪排導護,他們應該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至少要把狀況處理、行政協調、巡視督導等等的工作由他們來負責,讓老師回歸到較單純的執行工作。
  我們建議縣政府重新檢討現行學校的導護制度,如果行政命令的規定有不清楚的地方,應該邀集行政、教師和家長各方面的代表公聽,擬定出比較完備的辦法來實施。如果是學校方面行政領導的疏失怠惰,那更應該要求學校的校長確實地執行負責,我們也很肯定很多校長、主任每天很早到校執行,但也有很多的學校是早上根本不見校長和主任的蹤影,真不知道出事了應該要誰來負擔責任,難道又是默默呆呆在做事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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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丙成:別再把老師當OK繃!

2016/03/06
文/葉丙成
如果有天你家鄰居晚下班,請你幫忙照顧孩子。但你想到別人孩子若不小心受傷出事,你可能會被告。請問你還願意幫人家這個忙嗎?

我想大多數的人在可能會被告的情況下,應該都不敢隨便答應吧!

但你可知道,如果老師當導護,碰到有路權的駕駛人不服他指揮,硬是不停車而撞到導護老師或學生,造成有人殘廢甚至身亡,責任是在老師身上?你可知道,不但駕駛人可以告老師,老師也完全得不到保險的理賠?

這樣也是「業務過失」!

因為中華民國法律只准警察跟義交指揮交通,並不准老師去指揮交通。如果老師指揮交通不當而出了任何事情,所有的責任老師自己要扛下來。而且就算老師去當導護,運氣很好,馬路口都沒出事。老師還是可能會被告。這邊有兩個過去的案例:

「2005年9月16日,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導師站導護,余姓學生因被罰放學後在校內打掃發生意外而右眼終身失明,家長控告導師,法院認為導師就算執勤,也需找教師替代監督學生打掃之責,判處教師賠償193萬元。」

「2004年5月27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老師去站導護,自己班上的孩子如果出事情,竟然會被判業務過失、要賠 193 萬元?被告的過程當中還要常常上法院,老師沈重的心理負擔,誰來負責?

為什麼老師要負起本來不該負的責任?

如果老師因而殘廢身亡,他的小孩誰養?
如果老師因而被告賠償,誰來幫他付錢?

假如最一開始的問題,大家都不敢隨便答應了。那為什麼大家會覺得老師應該要當導護呢?為什麼要在沒有勞動保障的情況下,去要求老師做這些原本不在他們工作範圍的事情?

老師的天職,就是把孩子們教好,在學校裡把孩子們照顧好。台灣社會不該把老師當OK繃。不管校內、校外,什麼事情沒人做,就要求老師做。

孩子過馬路沒人導護,就要老師提早上班來做。
孩子放學後沒人看顧,就要老師延後下班來顧。
學校沒錢聘警衛人員,就要老師輪流去巡校園。
學校沒錢聘用營養師,就要老師負責去管午餐。

中華民國的中小學老師真的是超人,反正什麼事情只要沒人做,就拗他們做就好了。只要有什麼洞,就貼個OK繃蓋起來,說服自己:這樣傷口應該就沒事了。事實上,根本只是治標沒治本,甚至還造成更大的傷害。

光做雜事就好了,哪有心力教學?

前面說過,老師的天職就是把學生教好。我自己是當老師的人,每次上課前的幾個小時都非常焦慮,深怕準備不夠,在課堂上教不好。可是這麼多跟教學無關的雜事都丟在中小學頭上,請問,這樣真的對我們的孩子好嗎?

老師七早八早上班導護,什麼時候備課?
老師課後照顧7點下班,什麼時候備課?
老師輪流巡守校園角落,什麼時後備課?
老師空堂忙擬午餐菜單,什麼時候備課?

到頭來,社會要求的那些雜事,老師都做了。老師犧牲了自己的教學,只為了滿足社會要他們做的種種跟教學無關的雜事。這樣真的對孩子好嗎?

老師什麼時候能有時間去瞭解每個孩子狀況?
老師什麼時候能為不同孩子設計合適的教學?
老師什麼時候能跟家長討論一起幫脫軌孩子?

保障老師、爭取專業服務,才是對孩子好


如果台灣社會,真的那麼關心孩子。那就出錢編預算把孩子們照顧好,別只是假惺惺的一天到晚講什麼「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

要交通安全,就出錢請保全人員受義交訓來當導護指揮交通!
要校園安全,就出錢給學校裝保全系統請保全人員巡守校園!
要吃得營養,就出錢給學校預算聘請專業營養師擬午餐菜單!

花這些錢,把我們台灣的孩子照顧好,我們台灣花不起嗎?難道只要有人可以擔這些工作,即使他沒有這些專業,即使這會損害他的教學本業,我們都不在乎嗎?

不管是家長、老師、校長,大家的最大公約數,都是為了孩子好。大家應該冷靜想,怎麼樣才能給孩子最好的。

我們應該是想要怎麼幫老師爭取保障、怎麼為孩子爭取真正能保護他們安全的專業服務,而不是去質疑不做導護的老師就是沒有教學熱誠。

如果政府真的關心教育,請做好該做的事

如果老師當導護出事被告,這個社會也不會幫他賠,這個社會又憑什麼去要求老師當呢?

真正該負責的是政府,就請政府負起該負的責任!該付錢的就付錢,該編預算的就編預算,該擬政策的就擬政策,不要碰到什麼事情都永遠只會要求老師、校長去做!讓都是真心為孩子好的家長、老師、校長相互指責,看了實在令人痛心!

再次重申,老師的天職是把孩子教好,不是去幫一個不願為孩子出錢的廉價社會當OK繃!這個社會已經太習慣把OK繃貼起來就騙自己沒問題。其實 OK 繃下的傷口正潰爛流膿,重要的筋骨已經快傷到了,卻仍不自知。

註:讓家長志工、小朋友糾察隊指揮交通,出事也同樣會被告,也同樣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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