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會務》 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日前教育部以101年8月9日臺國(四) 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提供各校在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的參考。
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也採用相同處理架構,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暑假期間召開會議研擬「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 將會依行政程序發布,再由學校訂定或修訂相關辦法, 送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2項規範,擔任導師之辦法, 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因此擔任導師辦法仍須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教育部發函頒布的注意事項,各校可以參考, 各校仍得就校務運作實際狀況,訂定各校合適的「擔任導師辦法」, 若學校早已在校務會議通過「擔任導師辦法」, 可以檢視各校的辦法,若有需要修正調整之條文, 再送到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即可。
在參與訂定教育部注意事項的過程,本會提出應建置導師支持系統, 我們認為擔任導師雖在教師法的規範中,是屬教師的義務, 然更重要的是提供支持系統給現場教師,對於學生的輔導與管教, 才有正向的幫助。另,原來教育部在訂定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時, 希望能納入懲罰性的條款,在本會的堅持與建議下, 僅留下獎勵措施。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