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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和【公教】退休的繳費與所得![2012/11/26牛奶瓶報報]

【勞工】和【公教】退休的繳費與所得!

●文: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我先聲明:退休制度可以改變,但大家應該可以理性的討論!

【勞工】和【公教】都是受薪階級,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兩者的雇主不同,制度不同,有時候硬要拿來比,實在有點不大適當。

鷸蚌相爭,漁翁得利,政府無能,政黨野心,操弄人民對抗,大家不要中計!

退休的「行業不平」,應該指的是所得替代率,而不是所領金額,因為各行業薪資本有差異。

【勞工】的【勞保好】、【勞退差】,【公教】的【公保差】、【退撫好】。

政府(雇主)對軍公教(勞工)的【退休金】比較優渥,但【公保】卻不怎麼OK,不能搞錯對象罵。

【勞保】比【公保】好,勞工不要再罵軍公教的公保了,【勞保】跟著【公保】改,那一定慘兮兮!

保險要保險,應該要如實繳費,公教死薪水,都按實申報,勞工有沒有「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

如果一個保險制度,不按精算結果,只想繳少領多,誠實的人倒楣,作弊的人得利,大概很快就會倒。

最後,重申退休制度可以改,但不要把軍公教對立起來或妖魔化,同樣是勞動階級,不應該分化和內鬥。

PS.有些人,危言聳聽或妖言惑眾,造成一些勞工改提領一次退休金,若這些勞工領完花完沒錢度日,這些「名嘴」真的是罪孽深重!

整理【勞工】和【公教】退休的繳費與所得的相關資訊,提供大家參考:

●●●【勞保】真的比【公保】好!●●●
================================================================================
●【保險費提撥率】:
勞保:薪資的7%
公保:薪資的8.25%

●【保險費自行分攤比率】:
勞工:20%
公教:35%

●【保險費每月自繳金額比較】:(以月薪資40000元計算)
勞工:40000元x7%x20%=560元
公教:40000元x8.25%x35%=1155元
【公教】自繳保險費為【勞工】的2倍多。

●【基礎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比較】:(以40年資計算)
勞工:1.55%x40=62%
公教:0.65%x40=26%
62% VS26%,數字剛好反過來,【公教】的替代率跟【勞工】比起來差很多。

PS.【勞保】真的比【公保】好!公教繳更多的保險費,卻只有很少的替代率。


●●●【公教】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比【勞工】好!但新制將差不多!●●●
================================================================================
●【三層年金】: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構成,基礎年金(國民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年金。
第一層基礎年金(國民年金):分軍保、公保、勞保、農保、國保。
第二層職業年金:退休金。
第三層商業年金:自願參與,個人儲蓄。

●【退休所得替代率】:
勞工:第一層勞保年金(每年1.55%)+第二層退休金(精算合計約15%)。
公教:第一層公保年金(每年0.65%)+第二層退休金(每年本俸2倍2%)。
【勞工】的【勞保好】、【勞退差】,【公教】的【公保差】、【退撫好】。

【保險費自繳比率】
勞工:薪資x7%x20%(薪資的1.4%)
公教:薪資x8.25%x35%(薪資的2.9%)
【公教】自繳保險費為【勞工】的2倍多。

【退休金提撥】
勞工:(1)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2)勞工自行提撥的部份:勞工得按工資總額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撥退休金。
公教:本俸×2×12%(雇主負擔65%,公教自負35%)

●【40年退休所得替代率】:勞工約77%,公教(新制)80%
勞工:勞保年金 1.55%X40+退休金 15%=77%
公教:公保年金 0.65%X40+本俸×2×2%×40,最高採計35年,退休金百分比最高70%=96%(新制公教上限將改為80%)

●【30年退休所得替代率】:勞工約61.5%,公教(新制)79.5%。
勞工:勞保年金 1.55%X30+退休金 15%=61.5%
公教:公保年金 0.65%X30+本俸×2×2%×30=79.5%
【註】為簡單比較,假設公教人員的【本俸x2】=【薪資】。

PS.政府宣布新制公教的所得替代率上限80%,至於有舊年資的公教如何改革?那是另外18%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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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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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拼殺人經濟--魔鬼,就在教育中![2012/11/24教育桃源電子報]-教育-左派右派-均衡一下


【2012/11/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拒拼殺人經濟--魔鬼,就在教育中!
 
PS:明日參與秋鬥遊行,本會將參與「反殺人經濟」大隊,感謝本會文宣部主任邱儷萍老師協助草擬的文宣,今晚印製好將於明日活動中發放!
 
●●拒拼殺人經濟--魔鬼,就在教育中!●●
====================================================================
教育一向給人溫和良善、教化風俗民情、導之以正之感,然而,在整個國家政策給財團胡蘿蔔棒打藍白領的氛圍下,教育也成了右傾政策的犧牲品,甚至良善的教育還演變成殺人的教育!現就環保、勞動教育、勞動安全三面向論述──你會發現,魔鬼,就在教育中。
 
◎環保殺人教育
教育政策仍是升學導向,學生仍以智育學習為主,雖然有所謂的"環境教育",教的也只是"愛護大自然, 我們只有一個地球"...等軟性訴求。教育不談政策對環境的影響甚至傷害,例如,只教孩子們使用環保餐具,卻不告訴他們數十公里外的核電廠有多危險;只教孩子們節能關燈,卻不告訴他們核廢料正讓蘭嶼的環境面臨永久的傷害!只教孩子們珍惜水資源,卻不敢告訴他們:政府因為放任工廠排放毒污水正讓桃園海岸的千年藻礁逐步死亡!這種溫室的環境教育,讓孩子看不清真實的世界,也經不起環境污染的摧殘,正是環境教育的最大殺手!

◎勞動殺人教育
在德國,國小的課本,早就編篡勞工必須捍衛自己的權益,必要時得以罷工等教材,小朋友勞動思想從小教育、從小萌芽;反觀我們台灣,小孩不知什麼是工傷、什麼是職災、對勞工過勞事件不清楚、對藍白領勞工不會有尊敬感...勞委會要把勞動教材送給教育部,好像遇到銅牆鐵壁,不願、不肯也不准放入教科書中。原來,教育部正是右傾政策的最大遵行者,是勞動教育的殺人犯,因為在教育部奉行黨國意識的觀念裡,没有勞動教育的生存空間!

◎勞動安全殺人教育
法律保障勞工得組工會後,會務幹部就必須執行工會章程的法定任務,而會務幹部的會務假就成勞動安全的重要環節。以教師工會的會務假為例,就常遇到執政者的打壓,美其名約「維護學生受教權」,實則教育政策不能有異聲,限縮教師工會的會務發展,況且,教師工會監督教育政策,正是維護學生受教權的具體展現。所以,奉行黨國政策的教育執行者,不讓勞動教材進入教育、也不讓勞動人才維護教育,卻坐實了勞動安全封殺教育、勞動安全殺人教育!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今天走在"殺人經濟"隊伍,是以勞工和教師的雙重身分,來聲援也來學習。我們希望國家要把教育導向正確的方向,而不再制定出殺人的教育政策。國家的美好未來,就要從教育下一代做起,秋鬥,是一個開始,向左轉,是一個方向,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與大家一起向前行!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1.11.25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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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老師請假被刁難說起[2012/11/22教育桃源電子報]-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


【2012/11/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工作報告】從一個老師請假被刁難說起
 
文/邱儷萍(本惠文宣部主任)

誰不希望在教書生涯中能平安渡過呢?但很多事情不從人願,有時是面對家長的問題,有時是遇到校長的為難。在此跟大家分享一個本會處理的案例,本會也衷心希望,老師們,在您的教書生涯中,所遇的困難,都能順利的解決。

這位老師因家中有要事欲請三天的事假,該校校長卻只答應一天的事假。於是這位老師就開始被校長要求要寫報告。但事情卻沒有想像中的順遂,這位老師報告ㄧ寫再寫,但校長卻一退再退,就這樣往返,一連被退了9次!

這位老師身心俱疲,事假日期在即,假還没准,心急如焚,所以,就請求本會協助處理。

本會了解該師狀況後,即刻到校與該校校長溝通、說明:

第一,教師法第18-1條明訂: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第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明訂: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另,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明訂: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第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二款明訂: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綜合上述三點,這位老師依教師法及教師請假規則所賦予之權利請假,而這位老師也已找妥職務代理人,請假日數也未超過考核四條二款的14日,本會想要了解該校校長否准其請事假之理由。

校長聽完我們的分析後,感謝本會對法條的詳細說明,馬上就准假了,事情得以圓滿解決。

真的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如這位老師,好好教書,怎知這種事會發生在他身上?也許教書生涯,您遇到的困難,可以自己解決,若不放心,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也許是一項不錯的選擇:我們除了改善教育環境、維護學生受教權外,必要時也站在第一線,抵擋了不合理的教育政策,更重要的是,有困難提供最即時的協助,保護您在教書生涯中應有的權益。

老師們,想想看,是否值得加入一個教師自己組成的團體,為您著想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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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常態編班評鑑訪視[2012/11/19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2/11/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觀察報告】本會參與本學年度(101)桃園縣常態編班評鑑訪視
文/莊景旭(本會專業發展部主任)

我國自1999年6月公佈實施的「教育基本法」中第八條第二項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立法院於2004年9月國民教育法修正案中,正式賦予了常態編班的法源依據,教育部據此於2005年制訂了「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本學年度(101)桃園縣依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項目,國中小常態編班實地評鑑應60校以上,因此規劃了「桃園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評鑑計畫」。

今學年度評鑑小組成員包括督學、國中小校長、家長會代表及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代表。本會派出國小教師代表:彭如玉老師、林奕均老師、李自強老師,國中教師代表:羅焜榮老師及筆者本人,共計五名。

第一次會議討論主要內容:
1.訂定評鑑計畫2.受評學校之選定,其中受評學校的選定,備受關注及討論。
去年度有三所國中違反「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情節較重,有委員認為今年應將此三校納入評鑑,也有委員持不同意見,認為應該公平抽籤。經討論,最後委員會採公開抽籤決定,奇妙的事情發生了,這三所國中依然中籤,更驗證了「歹路不可行」

第二次會議討論主要內容:排定各校的訪視時間及訪視委員。本會代表雖不若其他類委員支領教育局所發給的高額出席費、車馬費,但我們依然兢兢業業、恪衷職守,逐一審視學校送交的評鑑資料,並詳實填寫初審評鑑記錄表,方便讓學校知道實地評鑑時,要補呈的資料,必要時提出相關說明。
101.10.8.~101.10.19.這兩週的時間,本會共出動21人次,實地評鑑42所學校。依教育局安排的訪視日程表,筆者訪視學校的地理位置,最北邊是大崗國中、迴龍國中小(近新莊),最南邊是富岡國中(近湖口),最西邊是大坡國中(靠海),所幸復興鄉皆為小校小班,新生班級數皆不超過兩班,不必受評,不然就真的涵蓋整個桃園縣地圖了。

受評學校對初審評鑑記錄表中提及的各項缺失,皆補上最新資料和說明,對於不甚清楚的地方,也適時地做了雙向意見交流。
以下是筆者對於常態編班評鑑的幾點建議:
1.實地評鑑應於開學前完成,讓違反「常態編班準則」的學校得以修正(重新編班),以維護學生的受教權之平等。
2.多數學校都是採智力測驗或學科成績,以S型排列編班。學校通常將成績由高至低排列後,採手動編排班級,為了方便,起始班級通常為1班。起始班級一旦固定為1班,S型編排的結果,只可能是1種,人為的操作易於出錯而且難以防弊,最好能用程式去自動完成,教育局曾經做過「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電腦編班作業平台」,網址http://learn.pmes.tyc.edu.tw/high/。裡頭有程式採S型編班,亂數安排起始班級,編排完成後名單不可更動,以杜絕人為操作失當或人為調整的可能性。
3.落實考核獎懲。對於完全符合評鑑標準的學校,應給予相關承辦人員獎勵。另依準則第12條規定,「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4.地方政府應舉辦常態性的說明會,廣邀社會大眾、家長、學生、教師參與,宣導「常態編班」的理念及作法。

整體來說,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將在103年8月正式上路,國中的教學現場勢必面臨一場變革,社會是多元性的,我們應該讓不同的人相處在一起,才有機會認識彼此、相互合作、學習尊重對方,這就是常態編班的精神。尊重學生的個人特質,透過適性輔導,讓學生得以發揮個人所長,做到「適性揚才」。常態編班是重視人權、積極維護平等受教權的表現,對違反準則的學校應予以譴責,公平、公義的教育環境是有賴大家共同努力監督。
==============================================================================================================
附件
桃園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一、 時間:101年9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00分
二、 地點:桃園縣政府801會議室
三、 主持人:吳局長林輝
四、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 業務科報告:
(一)101年6月29日桃教中字第1010029359號函到校,請各校辦理本學年度常態編班相關注意事項。
(二)各校於101.7.11~101.8.10.間擇定乙日,辦理新生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作業,務必邀請聘任督學督導。
(三)101.8.13.前送達書面審查資料到局,目前統計:國中小到齊(除部分1~2班小校)。
六、 討論:
案由:有關「本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評鑑計畫」草案,提請討論(如附件)。
說明:
(一) 依101年度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項目規劃,國中小實地評鑑應60校以上,基此規劃前揭評鑑計畫。
(二) 評鑑學校名單確定後,將先行通知受訪學校,俾便準備評鑑資料。
決議:





七、 臨時動議
八、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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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桃園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議程
一、 時間:101年9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時00分
二、 地點:桃園縣政府1501會議室
三、 主持人:吳局長林輝
四、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 業務科報告:
(一)上一學年度評鑑未達標準學校後續處理情形
1.內壢國中、新屋國中:辦理分組學習違反準則部分,已列入校長100學年度成績考核作業辦理。
2.自強國中:辦理教職員子女未以隨機原則違反準則部分,已列入校長100學年度成績考核作業辦理。
3.自強國小:因編班平臺操作問題,已由設計者更改程式解決之。
4.北勢國小:已由委員到校專案輔導解決。
5.過嶺國中、幸福國小、大竹國小、興國國小:違反準則部分已書面糾舉學校,並函請學校確依複評意見改進。
(二)受評學校送局書面資料已陳列於後,請委員審視並做成記錄,以便通知學校於訪視前補正或改進。
(三)本次委員出席費與車馬費於核銷後,將匯入委員帳號。
(四)評鑑時程確定後,委員公(差)假公文將迅速發文到校,俾便辦理相關事宜。
六、 討論:
案由:有關「本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評鑑」訪視時程表,提請討論(如附表)。
說明:
(三) 訪視時程預訂於101.10.8.至101.10.19.間辦理。出席會議之教育局代表容後再補上。
(四) 委員時程表盡量以不變動為原則,如有異動者務必知會承辦人員。
(五) 委員得就各自訪視學校,查閱書面資料與意見交換。
(六) 本表經確定後,將先行函知受評學校,俾便準備評鑑資料。
(七) 受評學校若有事務不克配合預訂時程,將再行協調受評日期,以不影響該校校務經營為原則。
決議:


七、 臨時動議
八、 散會
======================================================================================================
附件
桃園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議程
一、 時間:101年10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00分
二、 地點:桃園縣政府505會議室
三、 主持人:吳局長林輝
四、 出席人員:如簽到單
五、 業務科報告:
(一)101學年度常態編班實地評鑑已於101年10月8日至101年10月19日辦理完畢,共計20所國中、40所國小、240人次(每次4人,含聘督、兩位委員與教育局代表)。
(二)實地評鑑執行皆按日程表順利進行,由衷感謝所有參加人員。
(三)實地評鑑之委員出席費與車馬費將於核銷後,將匯入委員帳號。
六、 討論:
案由:有關本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實地評鑑」評鑑委員記錄一覽表,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次實地評鑑國小組19所完全符合標準、13所待改進、3所未達標準(5所委員未勾選綜合意見);國中組4所完全符合標準、15所待改進、無未達標準(1所委員未勾選綜合意見)。
(二)請討論確定綜合意見,以便函知受評學校據以改進或進行追蹤輔導。
(三)未完全符合標準提改進計畫報局之格式供参(如附件二)。
(四)未達標準學校之後續複評(或專案報告)方式請討論。
決議:






七、 臨時動議
八、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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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拒發離職證明書,違法!【2012/11/16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2/11/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私校拒發離職證明書,違法!
文/田奇峯 (本會勞資關係部主任)
私校教師離職,希望學校開立離職證明書時,經常被要求付離職違約金,這種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教育部曾於94年10月21日為了這個問題召開「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會議」,會中作成決議之一就是:「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義務之中性事實,學校雖得依法追究離職教師之違約責任,惟教師之就業自由仍應保障,尚不得強迫其返原校服務」【見附件一】。
這個決議的重要性有兩點,首先是確立學校發給離職證明,跟教師違約賠償,應進行切割,視為兩件獨立的事。學校不得以教師沒有付違約金,而拒絕開立離職證明。另一點是,這兩件事應該切割的最終法理是,憲法保障人民職業選擇的自由。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會在網路上的Q&A寫得最為清楚:「學校教師離職時或離職後隨時得請求原服務學校發給服務證明文件,此為離職教師之權利,與教師是否違約離職、是否須對學校損害賠償係屬二事。選擇職業是憲法保障之自由,若該教師決定離職,學校自應開立服務證明,不得以不開立服務證明為手段妨礙教師選擇職業之自由」。【見附件二】
實務上,私立學校跟教師索取的方法,通常是以教師曾於任職期間進修,因未履行最低的服務義務期限為由,所以就是違約,不賠錢,就不發給離職證明。許多由私校轉到公校的教師,由於必須取得原服務學校的離職證明,才能敍薪,所以幾乎都乖乖付錢。
這部份的規定又是如何?<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規定:「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辦法第13條規定:「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不過,這個辦法主要是適用兩種情況:「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和「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對於「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或者根本是用公餘時間、假日進修的情況,最低的服務義務期間究竟應該是多少?法無明文規定!所以會回到契約自由原則,即由私立學校與教師間自行約定,但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會考慮約定的公平性,平衡雇主投資人力預期的損失與勞工職業自由權利等,判定約定是否適法及是否要酌減金額(參民法第251條、第252條)等等。
因此,最低的服務義務期間,違約究竟要賠多少,都是要視個案而定,私立學校與教師簽訂的約定未必都適法。私校教師雖然可能獲得較高的薪酬,但是在私校老闆心態下,實際上可能受到許多不友善的對待,拒發離職證明書、被索取高額離職違約金就是例子。在此呼籲各位會員,在公校未來可能引進更多私校管理思維的局勢下(如教育部、部份家長會等推動的教師法修法),介紹多些在私校服務的親友加入工會,讓整體校園氛圍都有機會獲得改善,或許就是一個既幫助他人,也幫助自己的行動。
 
●●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
附件一
資源來源: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王英倩向教育部相關單位索取
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時間:94年10月21日(星期五)下午2時正
地點:教育部215室
主席:張國保司長(章忠信專門委員代)
紀錄:傅瑋瑋
壹、主席致詞:略
貳、工作說明: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之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教師進修未履行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義務即離職並非妥適行為。
二、學校對於已付清賠償金並依學校規定完成離職手續之教師即應發給離職證明,惟關於賠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數額,學校得重新檢討契約內容是否合理。
三、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義務之中性事實(例如未依法完成離職程序),學校雖得依法追究離職教師之違約責任,惟教師之就業自由仍應保障,尚不得強迫其返原校服務。
四、請人事處檢視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併同適用時,於實務運用上有無易引起誤解之處及是否有應修正之必要。在完成修正,前可依上開原則以最新函釋予以釐清。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時30分

●●私立學校訂定教師於聘約期間中途離職之賠償條款,其正當性如何?●●
============================================================================
附件二
發布日期100-10-28
資源來源: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會Q&A
【網站http://www.edu.tw/deliberation/itemize.aspx?itemize_sn=12010&pages=2&site_content_sn=7436
私立學校訂定教師於聘約期間中途離職之賠償條款,其正當性如何?若教師不依約賠償,學校是否得據以不發給離職證明?
一、 依契約自由原則,私立學校與教師間聘約得自行訂定賠償條款,惟學校與教師間聘約通常為定型化契約,該條款若有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則為無效。
二、 查本部94年5月5日台技(三)字第0940041097號函,離職證明之發給係以教師依法離職為前提,參酌本部94年10月21日召開「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法性及處理原則」會議決議略以: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之義務。
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年資證明,不以離職證明為限,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敘薪原則係指導性質之規範,爰教師得要求原任教學校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以作為教師升等年資及敘薪之參據。
四、學校教師離職時或離職後隨時得請求原服務學校發給服務證明文件,此為離職教師之權利,與教師是否違約離職、是否須對學校損害賠償係屬二事。選擇職業是憲法保障之自由,若該教師決定離職,學校自應開立服務證明,不得以不開立服務證明為手段妨礙教師選擇職業之自由。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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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和勞保之比較【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http://www.ptt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640


公保與勞保相提並論,不舒服!了解後,自己說清楚!
 資料來源: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一> 繳公保比繳勞保貴!

<二> 因為各種因素,勞退新制只有百分之十一的受雇者自提6%
<三>用什麼額度當基礎在繳費,就用那個當給付基數,高薪白領可以靠各種省下的保費,提撥去理財,補強所得替代率不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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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期間特教津貼得否支領[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遲到總比不 到好!
~「寒暑假 期間特教津貼得否支領」釋疑

各位會員: 

        近日,本會接獲多起會員(皆為原高縣學校之教師)詢問有關「寒暑假得否支領特教津貼」的問題。彙整會員的反映後,發現有兩種狀況:第一種,完全沒有領到。第二種,依到校日數發予部分津貼(例如返校日共3天:$1800 × 3/20=$270) 

        事實上,依據教育部101年5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75392A號之函釋(點選連結),以上狀況皆不符 教育部的規定,特教老師的權益的確是受損了! 

        於是,本會立即與教育局反映,確認應為個別學校之狀況;也感謝教育局顏奇坪專門委員立刻回應本會,確認教育部的規定。以下簡要歸納教育部的規定,供會員參 照: 


一、原任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教師(含新任特教教師)寒暑假可【照常支領】特教 津貼。 

        教育部77年10月24日台(77)國字第50955號函釋,原任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級教師,於下學期或下學年繼續擔任該班教學者(以下簡稱原任教 師),其特教津貼於寒暑假期間可繼續支給。

        教育部86年11月26日臺(86)特教字第86134565號函規定,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寒暑假仍可依規定核發特教津貼。


二、新任特教教師,要看是否【實際擔任特教工作】,作為支領寒暑假期間特教津貼之 依據。

        教育部89年11月15日臺(89)特教字第89140797號函規定,資源班新學期新任特教教師之特教津貼支給方式,應考量以實際擔任特教工作之日為支 領特教津貼之依據。換言之,新任特教班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或兼其他行政職務者),應視是否實際擔任特教工作,併同以到職日為基準,作為支領特教津貼之依 據。


三、兼任各式行政之特教教師(含分散式資源班導師),【依授課比例】支領寒暑假期 間之特教津貼。

        教育部86年7月3日台(86)人(三)字第86069799號函說明,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 師,自民國86年8月1日起,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佔【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例如:國小特教組長每週12節, 專任特教老師18節,其特教津貼即為 $1800 × 12/18=$1200元)


四、集中式特教班教師寒暑假期間【支領全額特教津貼】。

        教育部99 年6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90085482 號函略以:「…爰依98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11案決議,前開本部89年1月19日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之適用對象,修正為特殊教育教師兼 任分散式資源班導師職務者;至特殊教育教師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者,修正為依前開行政院81年4月20日函規定發給全額特教津貼,即每月支給 1,800元,但未修特殊教育學分或代課教師仍月支如600元。

        以上說明。若您有寒暑 假期間「可支領卻未領到特教津貼」之情事,可直接向貴校出納、人事單位反映;或與本會聯繫,由本會協助處理。也請將本訊息轉知其他 特教教師,謝謝您! 
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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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霸凌—讓孩子不只當個旁觀者[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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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防治霸凌—讓孩子不只當個旁觀者

 防治霸凌—讓孩子不只當個旁觀者
《邁向國際》

資料來源-全國教師工公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資料整理-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孩子每天都可能會目睹霸凌。他們想提供協助,但不知該怎麼做。其實,要幫助被霸凌的孩子並不難。身為父母的您,可以告訴孩子幫助被霸凌者的方式。
當被霸凌者的朋友友善地對待被霸凌者,讓被霸凌者不覺得孤單就是一種幫助。
在學校花時間與被霸凌者互動就是旁觀者幫助被霸凌者的一種方式。舉例來說:與被霸凌者聊天、坐下來一起用餐、與他們一起玩遊戲都是一種幫助。
  • 建議孩子傾聽被霸凌者的心聲,讓他們談談被霸凌者的事件。
  • 旁觀者可以用打電話的方式來鼓勵被霸凌者。
  • 旁觀者可以在霸凌事件發生後發簡訊給被霸凌者,讓被霸凌者了解霸凌別人是不酷的,而他們站在被霸凌者那一邊。
  • 旁觀者可以告訴被霸凌者他們不喜歡霸凌行為,並詢問是否可以提供協助。
  • 旁觀者也可以幫助被霸凌者與其他可信任的成年人對談。 
資料來源:美國防制霸凌網站  編譯日期:2012/10/17
孩子每天都可能會目睹霸凌。他們想提供協助,但不知該怎麼做。其實,要幫助被霸凌的孩子並不難。身為父母的您,可以告訴孩子幫助被霸凌者的方式。
旁觀者可以將霸凌事件告知其所信任的成年人,如家人、老師或教練成年人可以介入霸凌過程而讓霸凌停止、阻止霸凌發生或讓被霸凌者感覺有依靠。

  • 旁觀者可以親自或以留言的方式,告知其所信任的成年人有霸凌事件發生。
  • 當霸凌發生時,旁觀者可以親自或請朋友儘快向他所信任的成年人尋求協助。成年人也許可以當下終止霸凌。
  • 要提醒目睹霸凌的孩子,不要因為在告知成年人之後,沒有成功阻止霸凌就感到沮喪。他們可以向家人尋求協助,讓成年人清楚知道該霸凌事件是重複性的行為。
  • 如果該霸凌事件真的很嚴重,就要嘗試告訴很多成年人,如:老師、諮商輔導人員、監護人、校護、父母,越多越好。越多成年人介入,越可能終止霸凌。 
資料來源:美國防制霸凌網站  編譯日期:2012/10/24
孩子每天都可能會目睹霸凌。他們想提供協助,但不知該怎麼做。其實,要幫助被霸凌的孩子並不難。身為父母的您,可以告訴孩子幫助被霸凌者的方式。
建立好榜樣—不要霸凌別人
如果孩子了解不能霸凌別人,其他的學生就可能以他們為榜樣。更積極的做法,是讓孩子積極參與反霸凌的行動和計劃。

  • 確保孩子不會霸凌別人,也不會鼓勵霸凌行為。
  • 鼓勵孩子透過學校的社團尋找並投入建立反霸凌文化。
  • 製作反霸凌海報、分享反霸凌故事、或利用簡報倡導要尊重每個人。
  • 利用青年領導者工具箱讓年長的青少年幫助年少的孩子防治霸凌。 
資料來源:美國防治霸凌網站 編譯日期:20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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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1教育論壇:謾罵不會帶來勞工保障[羅德水]

http://blog.udn.com/loteshui/7001446


勞保基金即將破產的怒火,延燒到公部門受僱者,一時之間,社會瀰漫敵視軍公教的氛圍,不僅退休公教人員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就連現職人員也士氣低落,感慨毫無尊嚴。
這樣的場景其實並不陌生,7年前18%「改革」時,軍公教一樣被視為反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可悲的是,又有幾人知道,扁馬兩朝的所謂18%改革,根本就是一個「肥高官、瘦小吏」的假改革,而輿論除了痛罵18%不公不義,又有幾人清楚藍、綠政府的改革方案皆完全向高官利益傾斜?此番檢討軍公教退休權益之呼聲,雖起因於勞保財務危機,然而,按照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罵法與討論方式,除了羞辱軍公教,難道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
回歸制度面討論
沒有人能否認,台灣公部門受僱者之總體退休保障確實優於私部門,軍公教退休保障應如何設計也並非不能檢討,惟制度比較必須回歸社會安全制度原理,以鬥爭方式進行改革,只會模糊焦點,徒然增加社會對立。
有關各業勞工所得替代率不一的問題,基本上是因為公、私部門有不同的「基礎年金」與「職域年金」使然,就軍公教而言,分別是公保與退撫,就勞工來說,則是勞保與勞退。
簡單來說,無論給付方式或所得替代率,公部門之「退撫」確實優於私部門之「勞退」,以勞退新制這個被政府宣傳成「帶得走的退休金改革」為例,說穿了就是「強迫儲蓄制」,其偏低的替代率根本難敵通膨威力,無法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相較之下,軍公教之退撫給付相對優渥。
然而,在「基礎年金」方面卻恰恰相反,現行「勞保」之給付方式與替代率均遠比「公保」為佳,「公保」迄今甚至尚未完成年金化立法。
分析起來,公、私部門勞工退休給予落差,不僅起因於兩者「職域年金」制度不同,台灣企業主原本就缺乏保障勞工權益的意識更是關鍵,例如,不肖雇主以薪水內含方式提撥雇主應提撥的6%勞退準備金;而相較於一面倒向雇主利益的私部門勞僱關係,公部門員工則佔了雇主正是政府的便宜。儘管如此,勞工過低的勞退替代率,也只能回到勞退新制本身進行修正,顯然不是批鬥軍公教人員就能補足落差的。
公部門退休權益有世代差異
儘管我們已經多次澄清,多數輿論似乎還是以為所有軍公教人員都享有高所得替代率,殊不知,被眾人艷羨為高保障的軍公教退休制度其實並非鐵板一塊,所稱「高所得替代率」其實有不小的世代落差,以完全新年資者而言,不僅在職時按月提撥公保與退撫基金保費,退休後也沒有分文18%優惠存款,其所得替代率更低於兼具新、舊年資者。
讓人遺憾者,在過往歷次退休改制中,這些按照國家法制規定,每月按月撥繳費用,且離退休還十分遙遠的新世代公部門受僱者,竟連開口為自己說句話的空間也沒有,這些人不多是出身勞工家庭的子弟?對自己的子弟這樣不容分說的指責,能謂公允?
其實,不只勞保有財務危機,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同樣面臨巨額潛藏負債,按照基金財務狀況與精算推估,殊難想像,年輕世代公教人員未來退休後能如願領取目前承諾的退休給付。
質言之,公部門退撫面臨之危機其實與勞保毫無二致,然而,可有人願意聽聽這些人的心聲?尤有甚者,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金根本尚未完成立法,數萬私校教育工作者無異年金孤兒,凡此,都是批評軍公教時不能不理解的。
國會是勞保危機始作俑者
回到勞保本身討論,勞保的問題不僅不是批鬥軍公教就可以解決的,高達數兆的勞保潛藏負債,甚至也不是一句「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就能處理的。然而,保障不足的勞退,以及財務失衡的勞保,不都是國會三讀通過的勞工退休制度?難道指責軍公教就可以掩飾國會粗糙的立法品質?
以勞保為例,依其「確定給付制」精神,影響勞保財務結構之因素不外是:保險費率、平均月投保薪資、基金收益率、所得替代率、人口替代率、國家財務狀況等。說到底,要確保勞工在退休後可以領取確定給付制所承諾的月退俸,必須在前揭諸項參數中取得財務衡平,其中最為具體的指標,就是給付面與保費費率必須依基金精算連動,也唯有這樣,對勞工相對有保障的勞保,才有可能走得下去。
然而,檢視勞工保險條例立法過程,朝野立委不僅未能回歸確定給付制學理進行討論,甚至不惜操作民粹,競相提出低保費、高替代率的版本,當時還有委員將替代率加碼到2%的,試問,這樣媚俗、粗糙、違背學理的立法品質,難道不正是當前勞保財務危機的一大根源?
事實上,要求勞保比照公保進行政府撥補的修法文字,還是由全國教師工會率先提出的,問題是,國會可曾當一回事處理?可有人出面為草率立法、怠惰立法說句道歉?
社會安全制度攸關勞動者基本權益,屬國家重要制度,退休制度不是不能討論,但這不該是基層軍公教與勞工的戰爭,國家與雇主尤其不能規避其責任,在朝野立委從正義使者淪為「9A立委」的此刻,我們毫無喜色,願意再次呼籲,回歸制度面討論,光是謾罵既不會帶來社會進步,也不會換來勞工保障。(20121031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X�B:20121031教育論壇:謾罵不會帶來勞工保障 - 教育最前線-批判的、自覺的、實踐的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loteshui/7001446#ixzz2AyEtSh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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