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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老師請假被刁難說起[2012/11/22教育桃源電子報]-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


【2012/11/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工作報告】從一個老師請假被刁難說起
 
文/邱儷萍(本惠文宣部主任)

誰不希望在教書生涯中能平安渡過呢?但很多事情不從人願,有時是面對家長的問題,有時是遇到校長的為難。在此跟大家分享一個本會處理的案例,本會也衷心希望,老師們,在您的教書生涯中,所遇的困難,都能順利的解決。

這位老師因家中有要事欲請三天的事假,該校校長卻只答應一天的事假。於是這位老師就開始被校長要求要寫報告。但事情卻沒有想像中的順遂,這位老師報告ㄧ寫再寫,但校長卻一退再退,就這樣往返,一連被退了9次!

這位老師身心俱疲,事假日期在即,假還没准,心急如焚,所以,就請求本會協助處理。

本會了解該師狀況後,即刻到校與該校校長溝通、說明:

第一,教師法第18-1條明訂: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第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明訂: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另,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明訂: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第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二款明訂: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綜合上述三點,這位老師依教師法及教師請假規則所賦予之權利請假,而這位老師也已找妥職務代理人,請假日數也未超過考核四條二款的14日,本會想要了解該校校長否准其請事假之理由。

校長聽完我們的分析後,感謝本會對法條的詳細說明,馬上就准假了,事情得以圓滿解決。

真的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如這位老師,好好教書,怎知這種事會發生在他身上?也許教書生涯,您遇到的困難,可以自己解決,若不放心,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也許是一項不錯的選擇:我們除了改善教育環境、維護學生受教權外,必要時也站在第一線,抵擋了不合理的教育政策,更重要的是,有困難提供最即時的協助,保護您在教書生涯中應有的權益。

老師們,想想看,是否值得加入一個教師自己組成的團體,為您著想的組織?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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