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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2012/8/3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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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轉知】1010803教育局函_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

教育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規定,於今(101)年度國中招考了71名,國小考了42名的專任輔導教師,這些專任輔導教師依簡章規定必須服務滿5年,使得轉任一般專任教師。且因為是新的政策,很多學校尚不清楚,這些「專任」輔導教師到了學校,要做些什麼?如何與「兼任」輔導教師工作區分,如今教育局訂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如附件檔)可讓學校的「專任」與「兼任」輔導教師間之權責更具體明確清楚,更期盼為學校的輔導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教育部因應100年1月26「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修正,於100年7月6日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有關輔導教師之規定,並訂定「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並依該實施要點補助各縣市專任輔導教師經費,並規劃國中小逐年增加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且於今年一次到位,補助各縣市至102年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人力之經費,所以未來將於103年才會再增補專任輔導教師。各校何年才補得到專任輔導教師,可自行參酌教育部下列網站資料: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0

附件1: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28348294822468.pdf
附件2: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283484152549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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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發布/函頒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C號 令
圖表附件:
  • 附檔.doc

  • 附件一 國民小學逐年增加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一覽表.doc

  • 附件二 國民中學逐年增加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一覽表.doc

  • 附件三 依國民教育法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doc

  • 附件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doc

  • 附件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原則.doc

  • 附件六 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doc

  • 附件七 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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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2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2065號函訂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3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5181700號函修正
    一、 為強化本市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提升輔導效能,整合輔導資源網絡,以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輔導教師,指本市國民中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
    三、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兼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並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之: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者。
    (三)修畢輔導四十學分者。
    (四)修畢輔導二十學分者。
    四、輔導教師之減授課原則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基本節數排課,並不得超鐘點。
    (二)兼任輔導教師在國民小學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在國民中學每週減授六節至十節,並以不超鐘點為原則。
    五、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或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以下及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經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專任輔導教師及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專任輔導教師以負責二、三級預防
    工作為原則,兼任輔導教師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實施班級團體輔導。
    (三)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個案之家庭
    會談。每週服務個案數在專任輔導教師以八至十二人為原則,兼任輔導教
    師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之人數為原則。
    (四)對於高關懷學生及中輟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進行家庭會談及追蹤輔導。
    (五)小團體輔導由專任輔導教師辦理,每學期至少一至二團。
    (六)個別與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及解釋。
    (七)由專任輔導教師協助規劃個案研討會議,及視需要提供個案報告,兼任輔
    導教師並應參與會議。
    (八)提供家長與教師輔導及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輔導資訊及輔導策略。
    (九)與專業輔導人員、社政及精神醫療等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追蹤、通報或
    轉介。
    (十)協助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評鑑。
    (十一)校園危機及重大事件後之輔導介入由專任輔導教師辦理。
    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個案之家
    庭會談。每週服務個案數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之人數為原則。
    七、輔導教師應定期參加專業團體督導,提出個案報告進行研討。
    八、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九、各校得依權責對輔導工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並得陳報教育
    局推薦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十、輔導教師未依本須知執行職務者,學校應責成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列入教師成績考核,情節嚴重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一、輔導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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