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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工會法令】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2011/10/11牛奶瓶報報]

【2011/10/11牛奶瓶報報】

【工會法令】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

未來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前者包括雇主對因勞工加入、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等。後者則是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時。

轉貼相關的報導:

●●●991123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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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23 03:23 pm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若資方確有不當阻撓,勞方可要求恢復原來狀態,即恢復原職原薪。若資方有異議,可循司法訴訟,但賦予勞方可在原職原薪情況下,與資方打官司。

這項新的勞資爭議機制將在明年五一勞動節與勞動三法修正案同時公告實施。

勞委會表示,以往雇主對於工會組成,常以解僱工會幹部、等方式,妨礙工會運作,事後雙方只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曠日廢時,因此勞委會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時,新增「裁決專章」,明定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新增「裁決」機制,提供勞資爭議處理另一個管道解決。

勞委會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內容,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其中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前者包括雇主對因勞工加入、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等。後者則是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時。

四個月內裁決 速戰速決
草案規定,勞資任何一方有上述情形時,當事一方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在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指派裁決委員調查,並在最遲40日內完成調查報告,送裁決委員會裁決。整體裁決程序約84-134日可完成。

勞委會表示,裁決處分出爐後,若勞資當事人沒有異議,則送當地法院審核,法院僅就程序及法令抵觸審核,核定後,裁決與法院判決效力相同。

勞委會表示,若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有異議,裁決事項屬於違法行政法令部分,如干擾工會、不當解僱工會幹部、拒絕協商等,勞委會仍可依法進行行政罰鍰;屬於私權部分,例如要求資方限期恢復工會幹部原職原薪,資方雖可循司法途徑解決,但賦予勞方可根據裁決決定,在免擔保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假處分,也就是讓勞工或工會幹部可以在原職原薪保障下,與資方打官司。

【2010/11/23 聯合晚報】


●●●991123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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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工會遭打壓 裁決機制討公道速審決
【2010/11/23 17:01 報導 】

工會幹部遭資方解雇、降職等爭議時有所聞,若調解不成,以往只能告上法院曠日廢時。勞委會日前審議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讓裁決處分可在84到134天內完成,效力相當法院判決。(黃悅嬌報導)

南山人壽工會日前抗議資方秋後算帳,解除工會幹部「區經理」職務走上街頭。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楊錫昇表示,過去遇有類似爭議,若勞資調解不成,只能循求司法途徑解決,曠日廢時,未來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裁決,可更快排除不當勞竻行為。(t)楊錫昇:『如果爭議處理你走訴願程序,大約一年半到兩年多,你走裁決制度最快84天,最慢134天他就會有裁決決定。裁決決定相當民事判決、法院判決,有強制執行效果,也有處罰規定。』

勞委會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增訂裁決專章,日前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針對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雇主對於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有解僱降調等等不利待遇,或拒絕工會協商等等不當勞動行為,建立裁決機制。新制預定明年五月一號勞動節與新修正通過的勞動三法一起上路實施


●●●991123壹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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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蘋果
勞資裁決新制 明年51上路
2010年11月23日

行政院勞委會今天宣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僱主若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或擔任幹部而給予不利處分,或以勞工、求職者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都可申請裁決,僱主被裁決認定違法,將遭罰3萬~15萬元。

因應《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明年5月1日勞動節上路,母法中規定資方若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由勞委會組成的裁決委員會處理,約84~134天就可完成調查和處分,比現行需走調解、訴訟程序(約需時2年)可省下很多作業時間、加速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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