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不公】繳費與領取的不對等,中小學教師悲情一族!
●文:楊碧宜(新北市秀山國小教師)
【繳錢和領錢的標準不同-不公平】
預計民國一百零五年實施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繳費的標準沒變,都是以本俸的兩倍乘以提撥率。
到了退休時,給付的標準,大學教授和高階文官是以本俸乘以2;
【所得替代率的迷思】
電視上的名嘴以及社會氛圍,都認為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太高了,
為什麼繳費的標準一樣,所得替代率卻不一樣?
【教授的薪水是:本俸+學術研究費多】
中小學老師的薪水是:本俸+學術研究費少
繳費的時候,是以本俸的兩倍來計算,
【繳費的基準和所得替代率的基準不同】
而所得替代率是退休所得和薪資所得相比較的結果,
如果單純從繳費的金額佔薪資所得的比例,中小學老師比較吃重,
【悲情的中小學老師】
比較的基準不同,造成薪資所得較少的中小學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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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不公】繳費與領取的不對等,中小學教師悲情一族![楊碧宜]【2013/3/8牛奶瓶報報】
公私立教職員工支領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2013/03/06教育桃源電子報】
近日學校端陸陸續續寄發所得稅扣繳憑單
關於課徵、免徵的部分
可從軍教課稅專區詢得答案
http://www.dot.gov.tw/dot/
附檔(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兒)
請注意核對一下
學校端是否計算錯誤
我們對「十二年國教」的意見【KTU & KTA電子報-第4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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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十二年國教關鍵目標」之資源應到位,否則「
十二年國教的關鍵目標有三:1.舒緩升學壓力、2.促進教育機會均等、3.確保學生 基本素質;其中,「目標1」要用「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及「 公私學費齊一化方案」來達成,「目標2」要用「 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及「弱勢學費補助方案」來 達成,「目標3」要用「補救教學方案」來達成。 如果這些方案沒有足夠經費來達成應有的效果, 則十二年國教註定失敗(註)。
* 註: | 做不到「高 中職均優質化」,現行超額比序項目便難以廢除;於是, |
根 據行政院核定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的各方案及相關資訊,我們要提出三點質疑:
(一) | 「高中職均 優質化方案」100~102年預算分別為36.76億、38. | ||||
| |||||
(二) | 「補救教學方案」的經費在配套措施「3- 其次,根據「補救教學方案」,14億的「抽離式補救教學模式」 | ||||
(三) | 「公私學費齊一化方案」和「弱勢學費補助方案」
|
二、教育部應統一公布「優質高中職」認證指標及認證程序,
目前,大家把焦點都放在「超額比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大家對「非明星高中」的品質沒有信心。因此,除了「 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的 經費要足夠又有效,更要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優質高中職」 認證指標及認證程序。
然而,根據教育部訂定的「101學年度優質高中職認證實施計畫」,其中的「認證基準」僅粗略的規定:「 學校評鑑總成績達80分以上」,甚至 還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訂優質高中職認證基準」;而教育部「 高中職學校評鑑實施方案」中,雖有評鑑的項目、指標, 但通過標準則無清楚交待,造成「人為提高通 過比率」的質疑。在此提出三點建議:
(一) | 教育部應儘 速公佈統一之「高中職優質化的認證指標」,各指標應有明確、
| ||||
(二) | 教育部應制定統一之認證程序, | ||||
(三) | 認證結果應予公告,除公告各指標通過與否( |
三、參與十二年國教之私校應適用公校相同規範。
參與十二年國教之私立高中職,領取政府巨額的學費補助,理應接受公立學校相同的規範;否則,由於生源穩定, 反而助長私校之辦學歪風。在此提 出二點建議:
(一) | 凡參與十二 年國教之私立學校,其師資、設備、課程及教學, |
(二) | 參與十二年 國教之私立高中職,其「直升名額」相對於「免試名額」 |
目前的超額比序項目大多有「扭曲教育本質」或「偏坦優勢家庭」的問題(註),只因「高中職均優化」尚未完成, 無法說服大眾接受「就近入 學」;未來,配合「高中職均優化」的實施成效, 此類不當的超額比序項目應逐年廢除。建議:
(一)教育部應針對超額比序之項目及採計方式訂定統一規定,避免各地比較所衍生之爭議。 (二)針對有「扭曲教育本質」或「偏坦優勢家庭」的超額比序項目,教育部應訂定落日條款。
* 註: | 「擔任幹 部」、「獎懲」、「志工服務」有各自的教育意義與功能, |
廢核強強滾,作伙逗陣行!「3/9南台灣廢核大遊行」【KTU & KTA電子報-第4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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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核的理由
一直以來,這是一場比八年抗戰還要久的戰役:「非核家園」,已經二十餘年。這個時間,已 經是一個年輕人由出生到茁壯的長度,已經拖延了一個世代。 終於,這次來到了民意最高點,接下來會有更多藝人、導演、作家、販夫走卒…出來要求這荒 謬的鬧劇落幕。過幾天就是3/9全台灣北中南東廢核大遊行, 但直到今年8月公投前,都會是緊繃的狀態。 我們沒有理由鬆懈!和年金改革一樣,我們自己得需要更多的了解!廢核的理由,如下:
沒有任何人為建設包括公共設施絕對安全。但是,沒有一個公共設施,像核電廠一樣,對人民的傷 害到達幾近滅國的地步(如下圖)。理性而言, 核電災害的機率的確很低,反而出車禍的機率高。但是, 車禍影響畢竟少數,核災影響的是全民,我可以不開車,但 為什麼我不能拒絕核電!這是科學能夠計算但無法解決的弔詭。
簡單數學就作得到,如下圖,以2011年而言,備用容量率高達20.6%(世界主要工業國備 用容量率德國5%,韓國7%,日本10%。), 核能佔裝置容量比例12.4%,就算核一二三全部廢掉, 足足還有8%的備用電量可供使用。請問,為什麼還要 蓋核四?
問題就是,為什麼要用這麼多電?都用到哪去?工業用電比民生用電便宜,更低於發電成本。歷年 來,漲民生用電造成民生疾苦,但政府拿全民稅金來補貼工業用電, 支持高耗能產業(石化、鋼鐵、水泥…),光這幾年, 政府補貼工業用電2000多億。
台灣的能源依賴幾乎達100%,以能源安全的角度,高耗能的產業結構,是否真的適合這塊島嶼 國家?
年份 工業用電(仟度) 工業用電價格 (元/度) 發電成本(元/度) 工業用電補貼(億元) 2007 119,358,261 1.93 2.37 527.56 2008 117,067,247 2.12 2.90 913.36 2009 109,693,882 2.46 2.68 238.58 2010 124,154,286 2.46 2.82 449.07
核一二三廠及核研所至今製造了11萬4602桶的中低階核廢料;早年以欺騙手法丟到蘭嶼,近 年整檢對達悟造成二次汙染的核廢料,也有9萬7960桶;「 密集化處理」後,擠在核電廠冷卻池的高階核廢核燃料棒, 已累計達1萬5386束;再加上將來廢 爐後的巨無霸核廢料,即核反應爐, 未來這些核廢料究竟要如何安全地永久儲存,至今無解。
到底要放在哪裡?誰來承受?
民國81年立法院通過1697億的預算後,目前已面臨第五度追加,來到3300億元。重點 是,花了這麼多錢,沒有人可以保證核四這台拼裝車的安全。
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全教總要求解除對教師工會之不當管制 【全教總第287期電子報】
【3/9 廢核大遊行】10分鐘教案【KTU & KTA電子報-第419期】
教室裡,老師您可以試著這樣問學生:
兩年前,日本福島發生地震引發海嘯並摧毀核電廠後,福島的小孩,許了什麼願望好簡單,就是「有機會長大」、「 每天可以在室外活動一個小時」…。
各位同學,到底…
沒有核電,台灣會不會缺電?
全台灣為什麼要使用這麼多電?
核廢料到底怎麼處理?該放在哪裡?
發生核災,到底怎麼辦?
核四廠,到底花了多少錢?
搭配以上影音,期待開啟一場您意想不到的師生對話!
【退休草案】教育人員退休年金制度的改革草案【2013/2/25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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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草案】教育人員退休年金制度的改革草案
最近,努力研究了一下退休年金制度草案,
以我為例,簡單說明新規劃的退休制度,考量年終、
再來,新制如果通過,我【未來新制每月退休所得】比【
不過,雖然不退休錢比較多,改革之後損失也不少,
年金制度改革,目前只是草案,要立法院通過才算數,
另外,我會整理成簡報檔,3月21日會長會報有機會,
【潘如梅PS】
哈,理事長的功課就是做好簡報, 再搭配會裡討論完的試算公式,也會提供給本會每個會員,
依照試算,若兼具新舊年資的老師在105年2月1日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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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劉亞平申請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2013/2/21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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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勝訴】
不信公理喚不回!小蝦米也可以戰勝大鯨魚!【
101年12月14日,
我們希望,【陳菊】和【鄭新輝】能尊重勞委會的裁決,
PS.最近,有人可能故態復萌,無法從教訓中學到經驗,
轉貼101年12月14日101年勞裁字第31號不當勞動行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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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101年勞裁字第31號
申請人:劉○○ 住高雄市
申請人:○○市○○產業工會 設高雄市
代表人:劉○○ 住同上
相對人:○○市政府 設高雄市
代表人:陳○○ 住同上
相對人:○○市政府○○局 設高雄市
代表人:鄭○○ 住同上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劉○○
尤○○
吳○○ 均住同上
相對人:○○市立○○國民中學 設高雄市
代表人:林○○ 住同上
相對人代理人: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
主 文
一、申請人○○市○○產業工會請求確認○○市政府、○○市政府○
二、確認相對人○○市政府及○○市政府○○
三、相對人○○市政府及○○市政府○○
四、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經整理雙方主張後,本件程序問題有四:(一)申請人以相對人○○
針對上述程序爭點,本會判斷如下:
(一)申請人以相對人○○市政府、○○市政府○○局及○○市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
(二)申請人依法得以○○市政府、○○市政府○○局及○○
按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在於保護勞工或工會從事工會活動,
工會法第6條規定教師得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下稱教師工會)
據上,申請人主張:○○市政府、○○市政府○○局配合○○
(三)申請人以相對人○○市政府、○○市政府○○局及○○市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裁決之申請,
其次,申請人於本會101年11月6日第2次調查會議時追加○○
綜上所述,申請人以相對人○○市政府、○○市政府○○局及○○
(四)申請人請求確認○○市政府、○○市政府○○局解除廖○○
○○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43次會決議:「即日起○○
貳、實體部分
一、 申請人劉○○主張:伊為○○市○○產業工會(下稱申請人工會)
二、 相對人○○市政府及○○市政府○○局抗辯:
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之法源為教育基本法第10條,
○○
本件解聘固未依「○○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另,否認○○市教育局工會、○○市教育事業產業工會、○○
相對人○○國中抗辯:○○局分別於101年8月、9月、
三、不爭執事項
(一)100年5月1日申請人工會與○○
(二)○○
(三)101年5月16日○○
(四)101年5月17日○○市政府解聘劉○○○○
(五)101年5月24日○○市政府○○
(六)101年6月6日劉○○向○○
(七)○○市政府○○局分別以101年8月28日○○
(八)101年9月10日○○國中發函申請人工會請其儘速遷移,
四、本會整理雙方主張後,實體爭點有:(一)相對人○○
針對上述爭點,本會依序判斷如下:
(一)相對人○○市政府及○○市政府○○
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創設的立法目的,
查申請人於101年2月10日為相對人○○
1. 教育基本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
2. 再者,針對申請人101年9月12日所提呈之○○
3. 工會法第5條規定:「工會之任務如下:…四、勞工政策與法令制(
4. 我國地方自治長期以來有其特殊之文化,相對人為維護府會和諧,
5. 相對人代理人劉○○於本會詢問會議時稱:「○○
6. 綜上,本會認為,相對人○○市政府及○○
(二)申請人主張相對人○○
相對人○○國中稱工會法修正案通過後,○○
本會認為相對人○○國中發函申請人工會請求依據○○
尚待說明者,本會認為相對人○○市政府○○局發函○○
此外,申請人於本會第二次調查會議時稱:「○○市○○
五、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裁決救濟命令之方式,並未設有明文。
六、本會斟酌申請人劉○○原擔任○○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
其次,申請人請求相對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雙方其他之攻擊、防禦或舉證,
八、據上論結,本件裁決申請部分不受理,部分有理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主任裁決委員 黃程貫
裁決委員 劉志鵬
吳姿慧
辛炳隆
孟藹倫
吳慎宜
蔡正廷
邱琦瑛
張鑫隆
蘇衍維
康長健
王能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如不服本裁決不受理決定,
如不服本裁決有關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各款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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