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1全教總大專快訊002號
淺談退休撫卹與公保年金
◎葉景棠(全教總大專員會成員,明新科技大學教師)
國慶日前夕傳出勞保基金收支將於民國107年失衡,並將於民國116年用盡,引起社會譁然,進而檢視其他退撫基金,發現也有相同的問題,因而促成大眾對我國各種退休制度的討論及改革的期待。但在不同的討論會中,同仁們對我國各行各業的退休制度卻一知半解。筆者不揣才疏學淺,藉此略作說明,以供會員參考。
現行我國「老年經濟安全體系」可分為四層,如圖一所示。
圖一 我國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示意圖
(一) 第零層是針對無法自行負擔生活的老人予以社會救助,得以獲得國家的協助,是屬於社會福利的一種。
(二) 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主要為公教人員保險(47/1/29)、軍人保險(42/11/19)、勞工保險(47/7/21)、農民健康保險(78/7/1)、國民年金(97/10/1)、老農津貼及敬老津貼。這層老年經濟安全體系的設計本是建立在「社會保險」的基礎年金,其意涵是繳費互助,風險分擔,權利與義務的相對關係。但卻也夾雜著屬於「社會津貼」性質的「老農津貼」及「敬老津貼」(目前僅新竹縣及金門縣發放)。
(三) 第二層:法定職業退休金。包括軍公教退撫制度、私校教職員退撫制度、政務人員離職儲金、國營事業退撫制度、勞工退休金及約聘雇人員離職儲金。
(四) 第三層:商業年金。包括個人儲蓄、私人商業年金保險及家庭互助。
我國自民國42年開辦軍人保險,47年開辦公教人員保險以後。才逐漸有一個較有系統的規劃,但是整個退休制度的保障,主要以軍公教為主。這可能與在民國40年到90年之間50年間的台灣政治社會環境有關,當時的執政者為了安定社會而特別照顧軍公教系統的不得不爾的考量。然而,隨著政治環境的改變,在野黨勢力的興起,選舉時的訴求,老年經濟安全體系政策不得不改弦更張。
勞工保險雖在民國47年開辦,但屬一次退休給付。然給付有限,實難以保障勞工朋友退休後的老年生活保障,因而於民國98年將勞保年金化。而國民年金也已於97年10月1日實施。各行各業人員退休後,幾乎都有月退休金可領,老年經濟安全網已逐步建立。但全國6萬多私校教職員卻被遺忘了,淪為「年金孤兒」,實有違社會公義。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予以年金化,讓私校教職員得領取月退,其所得替代率約為20%,搭配私校教職員於退休後將儲金拿去購買年金保險(所得替代率約25%),合計總所得替代率約可達45%。此約可保障私校教職員的退休生活,以肯定私校教職員對社會的貢獻。
我國第一層的法定公共年金(基礎年金),是依職業而有不同的社會保險,分由不同行政機關主管,例如公教人員保險(銓敘部)、軍人保險(退撫會)、勞工保險(勞委會)、農民健康保險(農委會)、國民年金(內政部)。不同的社會保險有不同的費率及給付率,法規甚為繁瑣複雜。政府於組織改造時,是否該思考將退休主管機關,費率、給付率等予以統一化、一致化,以減少不同職業階級的對立。
第三層的商業年金中的個人儲蓄部份也可仿效美國。建立個人退休帳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依家庭總收入及個人年齡得以提撥個人儲蓄到退休帳戶內,並予延遲付所得稅的優惠,以鼓勵個人儲蓄並進而強化老年經濟安全體系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