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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修正[2011/9/5牛奶瓶報報]

2011/9/5牛奶瓶報報

【1000905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

高雄市學校自辦教師介聘大開「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後門
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修正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

向監察院陳情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有些學校透過自辦教師介聘大開「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後門,監察院及教育部的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相關規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依法行政、修改不合法理的規定。

教師甄選介聘,應依法行政,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教師介聘:是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開放給所有現職教師申請,大家公開填志願、比積分,透過電腦進行作業,沒有人可以動手腳。
●教師甄選:可由主管教育機關或學校辦理,但開放給所有具教師資格人員報考,現職教師、流浪教師都可以報名,大家透過考試爭取職缺。

但是,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自創所謂「學校自辦介聘」,學校教師缺額既不開放給所有現職教師透過電腦介聘,也不開放給所有流浪教師報名考試,只有一個或少數幾個教師有機會爭取。教育局大開「私相授受」、「近親繁殖」、「裙帶關係」或「利益交換」的後門,可能助長「送紅包」、「走後門」、「靠關係」的風氣,嚴重影響敗壞教育界的形象。

高雄縣市合併之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接獲多起爆料檢舉,這種措施嚴重封殺流浪教師求職的管道,流浪教師更是覺得不公平。我們多次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建言,希望教育局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教師甄選介聘制度,我們的建議合法、合理、合情,但教育局不知背後有何壓力或原因?就是置之不理、蠻幹到底!

100年5月12日,高雄縣教師會正式向監察院陳情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陳請監察院徹查嚴辦。

100年8月11日,監察院及教育部函覆:「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並將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學校自辦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

既然監察院和教育部已經函文改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知錯能改、依法行政,修改教師介聘不合法理的規定,廢除學校自辦介聘的陋規,將所有缺額攤在陽光下,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補充學校正式教師,降低代理教師比例,讓流浪教師有獲得正式工作的機會。

●新聞連絡人:潘如梅 廖建中 劉亞平(周一早上有課,請中午過後再打)

本案處理時序及相關文件如下,並感謝本會顧問余政道立委對本案的關切:

●●●1000512本會至監察院送交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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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主旨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教育局) 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陳請 大院徹查嚴辦。

●●●100051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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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如說明五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教育局) 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法)』第5條第1 項規定以:「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之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復依 貴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以:「(第2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第3項)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上開教評會設置辦法與介聘辦法皆明定學校僅得『自辦公開甄選』招聘教師或依經教評會決議委託教育局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併予敘明。
三、再依 貴部業於86年10月13日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參加教師甄選,非僅限現職教師參加,特此陳明。
四、綜上,教育局受託辦理市內現職教師介聘,秉公平、公正、公開方式以積分高低辦理係依法行政自無違誤,惟另訂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二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以公開辦理教師甄選,具合格教師資格者均應可報名,現卻僅限現職教師參加,恐招非議,亦難謂無內定人選之嫌,更令市內現職教師不平。每年市內介聘時程約於6月辦理,刻正令欲參與市內介聘之教師憂心忡忡,本會陳請 貴部對於教育局違法訂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相關規定應予糾正,以維教師權益。
五、檢附『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乙份。
正本:教育部
副本:江立委玲君、林立委益世、黃立委昭順、鍾立委紹和、余立委政道、全國教師會、本會

●●●1000525教育部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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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
受文者:余委員政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函
主旨: 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指陳 貴局違反相關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請於文到2週內檢送相關資料到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0年5月1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及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另依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 貴局所訂之介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等語,其法源?據為何?請併予敘明。
正本: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江委員玲君、林委員益世、黃委員昭順、鍾委員紹和、余委員政道、本部國會組、本部國教司

●●●1000607監察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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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函
受文者:劉亞平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據訴,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擬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於100年8月2曰前詳予查明見復。
說明:
一、依據本院值日委員核批意見辦理。
二、各國民中、小學是否得自行辦理教師介聘作業?如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逕行訂定旨揭要點,由該市各校自行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是否適法?請併予敘明。
三、請依下列查復書格式查復,並檢附相關資料影本供參,同時請一併提供本案電子檔至:http://www.cy.gov.tw/govUpload.aspx
(一)案由。
(二)依據(本院函件曰期文號)。
(三)調查事項(含陳訴人陳訴事項及本院委查事項)。
(四)調查經過。
(五)調查結論。
(六)處理意見。
四、檢送陳訴書(含附件)影本乙份。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劉亞平君、本院監察業務處(正本不列)
院長 王建煊

●●●100061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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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指陳本局違反相關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詳如說明,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 鈞部100年5月25日臺國(四)字笫1000085547號書函辦理。
二、本局100年4月29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25847號函訂「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二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
三、本局訂定上開學校自辦介聘規定之法源依據及相關辦理教師介聘權責與訂定緣由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依據 鈞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巿、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另同法笫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
(二)教師介聘相關權責:中小學教師聘任審議的權責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1.依據「教師法」第1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笫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2.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可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學校教評會之決議,委託辦理現職教師之介聘,始取得辦理該校參與教師聯合介聘之權責。
3. 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的審議權貴為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的公開甄選與現職教師之聯合介聘,須接受各校教評會決議委託始得辦理。
(三)爰本局依據上開法源及教師介聘相關權責區分,在安定教師生活,確保現職教師權益情形下,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包括第6條「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
四、檢陳「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各乙份。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局國中教育科(存查)
局長:蔡清華

●1000811監察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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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函
受文者:劉亞平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001091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台端陳訴案,經教育部查復到院,茲檢附該部復函及查復書影本(不含附件)各乙份供參,如仍有意見請再檢具完整具體違失事證向本院陳情反映,復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案批辦監察委員核閱意見辦理。
正本: 劉亞平君
副本:
院長 王建煊

●1000801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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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A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查復書
主旨:函送大院囑查高雄縣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情案之查復書(含電子擋)乙份,請 鑒察。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6月13曰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辦理,並復大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
二、本部於曰前接獲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前高雄縣教師會)陳情後,即於100年5月25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書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就該會之陳訴內容檢送說明及相關資料到部。該局業於100年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及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送相關說明及資料到部, 本部業就其所附資料及相關法令,予以說明。(詳如查復書)
正本: 監察院
副本: 本部法規會、國會組、國教司

●●●查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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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有關高雄縣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案。
(二)依據:大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
(三)調查事項:各國民中、小學是否得否自行辦理教師介聘作業?如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逕行訂定旨揭要點,由該市各校自行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是否適法?請一併詳予敘明。
(四)調查經過:
  有關大院函轉高雄縣(現為高雄市)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案,本部亦於日前接獲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同一事件所為陳情,本部業於100年5月25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書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就該會之陳訴內容檢送說明及相關資料到部。該局並於100年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及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607號函送相關說明及資料到部,本部業就其所附資料及相關法令,予以說明。
(五)調查結論:
  1.該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定有「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辦理教師分發、介聘作業。
  2.惟依本部99年7月13日修正之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故該局應依上開規定,就該局介聘之實施訂定自治法規並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備查程序。惟該局至今尚未就其所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函送本部備查。
  3.另查該局來函所述該市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中第6點第1項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2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第1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及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六)處理意見:
  本案將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學校自辦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外,並請其儘速依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訂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並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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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學正常化-相關法令[2011/9/4牛奶瓶報報]

2011/9/4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局為了督導教學正常化要求定期檢核「教室日誌」

高雄市教育局為督導教學正常化,訂定「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各校應「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所以各校才會想辦法推出「教室日誌」。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二條、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四)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以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

高雄市訂定「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的緣由大概如下:

●100年3月10日,監察院糾正教育部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放任部分中小學擅自變更上課學科,影響正常化教學。

●100年5月26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3416號函頒「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1000808自由時報:為促使國中小教學正常,禁止藝能或體育課被借上考試科目。教育部修改國民教育法,並研訂「加強輔導國中小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草案。

●1000810聯合報: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為促進國中小教學正常化,教育部要求各縣市制訂「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目前已有2/3縣市訂出要點,還有1/3正在簽呈,全都將趕在新學年開學之前定案實施。

有時候,一顆老鼠屎,搞臭一鍋粥,一人犯錯,大家連坐,有些老師違反教學正常化,搞得所有老師都要被檢驗,有些無辜,也很無奈。

關於「教室日誌」,原高雄市學校、教師長久以來就被要求要做,原高雄縣學校、教師沒有,高雄市教育局趁著教學正常化要求「高高平」一起做。

不過,教育局要求要有「教室日誌」,有關「教室日誌」的內容呈現及記錄方式,學校和教師應該本於專業討論決定,我們相信絕大多數的教師對於完成「教室日誌」,應該是小事一樁。

PS.教育政策,如過不切實際,只會勞民傷財,如果教育主管機關不願面對真相、不敢勇於處理,只會要求一些形式化的東西,自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轉貼相關的法令和報導: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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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並輔導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落實常態編班。實施方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局訂頒「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全校課程計畫,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函報本局備查。完成備查後,非經報本局同意,各校不得任意增刪課程。
 (三)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並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四)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以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及本局訂頒「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國民中學應訂定各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方式,並予以公告。
 (六)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但基於升學需要個別通知個人排序不在此限。
 (七)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升學模擬考試,其成績不得列入學生成績評量計算,相關事項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辦理。

三、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得辦理課後輔導、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其辦理方式依本局訂頒「高雄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國中學生在校自習注意事項」辦理。

四、國民中學教師課務編排原則如下:
 (一)應依教師專長及聘任科別排課,如有配課情形仍應要求教師依所排定之課程按表授課,不得挪為他科使用。
 (二)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二節以上者,教師缺額應優先晉用該特定科目教師。

五、國民中學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加配課科目之進修活動,以協助落實課程教學正常,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六、本局為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教學視導。
  為激勵校長及行政人員辦學熱忱、肯定並鼓勵教學認真教師,對於確實落 實教學正常化之學校、教師予以從優敘獎。
  違反本要點之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依相關規定議處。


●●●1000808自由時報:嚴禁下課午休考試 教部緊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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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下課午休考試 教部緊盯
更新日期:2011/08/08 04:21
不得用測驗卷出作業
〔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胡清暉/台北報導〕為促使國中小教學正常,禁止藝能或體育課被借上考試科目。教育部修改國民教育法,並研訂「加強輔導國中小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草案,嚴禁利用下課或午休時間考試,學校或老師也不可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家庭作業也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內容。
縣市政府須加強督導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表示,國中小將在八月卅日開學,國教法修正案目前雖在行政院審議中,但教育部已提醒各縣市政府,督促國中小落實教學正常化,否則將扣減地方補助款,校長考績不得列甲等。
部分國中未確實依教育部頒訂課程綱要,並將原訂課表上的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等課程,擅自變更為升學科目,監察院今年三月糾正教育部未盡督導之責。
教育部因而除修法賦予明確法源外,也配套訂定要點詳訂規範;包括要求各縣市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並考核,並另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教育部本身也不定期抽查學校的行動,以要求學校「皮繃緊一點」。
此外,草案明文規定學校須落實常態編班,依照九年一貫課綱排課,督導老師照表上課,老師依專長上課,且明訂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考試。
不得要求統購參考書
至於測驗卷使用泛濫情況,教育部長吳清基曾在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公開痛斥,草案也明文禁止學校、老師不能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同時也不得用參考書上課或出作業,並嚴禁老師在外補習。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表示,按課表上課、禁止下課和午休考試沒有爭議,不過,參考書、測驗卷不可能完全禁絕,執行會有困難。因此,建議在不代替教科書正常教學情況下,讓老師適度使用,或交由教師團體訂定專業規範。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則強調,這些違反教學正常化的現象早已存在,早該被禁止,因此支持入法,更須落實執行,一旦查到就嚴格處分。


●●●1000810聯合報:午休禁小考 教部緊盯「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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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禁小考 教部緊盯「正常化」

2011/08/10【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人本基金會調查顯示國中小早自習小考、體罰、言語羞辱仍是常態。教育部國教司表示,已要求各縣市訂定「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小考,早自習時段也比照辦理,本月底開學即將實施。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為促進國中小教學正常化,教育部要求各縣市制訂「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目前已有2/3縣市訂出要點,還有1/3正在簽呈,全都將趕在新學年開學之前定案實施。

教育部最近也正著手修訂「國民教育法」,計畫將「常態編班」入法,教育部也將針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理方式訂出準則。


●●●1000310監察院_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 監察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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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 監察院糾正
期: 2011/3/10
內容:
教育部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放任部分中小學擅自變更上課學科,影響正常化教學,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年3月10日通過監委尹祚芊、黃武次、錢林慧 君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的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錯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的時機。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的規定,也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情形,確有失當。

監察院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教育部。
貳、案   由: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並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部分國中校長或為個人或應部分家長要求,竟不依課表上課,置多數才藝資優學生的才能於不顧,將原課表上所列的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課,改上升學考試必考的英、數、理化等,顯已違反「有教無類」教育精神,且悖離五育均衡之教育宗旨,造成教育機會不平等與差別待遇,損及青少年受教權益;又,該等國中校長擅自變更上課學科,非但影響正常化教學,且違背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備之課程,上開等情,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與所屬督學,有無發揮視導功能以隨時掌握各校異常狀況。案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詢問相關人員,業已調查竣事,茲就本案發現之缺失臚列如下: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按行政程序法之制定,乃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機關基於事實需要,有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之必要,爰規定其得依法規委任或委託,並應公告周知。此於該法第1條、第15條定有明文。
教育部說明有關國民中學正常化教學之法源依據,原於67 年2 月28 日以臺(67 )國字第5026 號函分別公布「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及「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獎懲事項補充規定」以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自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關上函修正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於89 年11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並請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各有關規定,並副知教育部。
查教育部於89 年11 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告各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其中第5點規定,中小學應按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又同要點第9點規定,為整頓教育風氣,對違反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議處,並不得功過相抵。並於同要點第10點規定,省市及縣市教育行政及中小學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足徵該要點為教育部為切實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以重獎重懲方式引導教育行政人員匡正教育風氣之重要措施。
然據本院調查全國各縣市政府據教育部89 年11月6 日臺(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自行訂定有關輔導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相關法令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嘉義市、雲林縣。又就現行自行訂定實施要點之縣市政府,其中為延續「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之精神,規定教育行政及中小學行政人員,若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另據教育部相關人員到院陳稱,現在督學比較少去督導學校的原因,係因現在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的問題,督學、校長等人員之儲備,未來將在法制面做調適。並於 99年11月30日所提之書面資料說明:至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則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並於查察各校教學狀況後函請所屬縣市政府本權責確實要求學校積極落實正常教學。
綜上,教育部對於未自行訂定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法令之縣市政府,並無積極督促其訂定之作為。又該部對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竟表示,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復稱各縣市政府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云云,足徵督學督導不周之責任未受教育部重視。基此,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如督學),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顯有怠失
查82 年7 月26日原稱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對於未依常態編班及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校長之獎懲均不得考列甲等; 89 年 7月26日修正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時,刪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懲處校長之規定,惟對違反常態編班之校長仍有懲處規定,至於擅自改變課表上課者,則遲至99 年 6月23日教育部方以部授教中(人)字第0990509196B號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於第6條第1項草案(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不得考列甲等之情形),增列第9款規定:「國民中小學未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按表授課。」,並於同年 9月16日公布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增列「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則該校校長的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懲處原因,長達10年,據該部相關人員到院說明略以:國中因非考科未如考科一般受重視,學校進用師資常優先考量考科,藝能及活動科目排課亦常淪為配課對象,授課教師專業性不足,常使課程難以落實推動,學生學習權益亦難獲保障。教育部為掌握教師缺額、人力需求、代課教師等資料、有效協助各縣市進行教師員額管制、建立全國國民中小學師資任用及授課相關資料,預定於100年度3月前正式運作全國教師員額管制系統,協助有效管理教師人力資源,以使校長更能夠落實正常化教學。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修法過程有不同意見,後來才放進來懲處校長這一個部分云云。
綜上,教育部雖於 93年9月1日修正施行國民教育法,賦予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法源依據,然而貫徹實施常態編班,僅是提供學習權形式保障之一種手段,要兼顧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尚須學校校長按照課程綱要與課表上課等配套措施之落實。然查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其懲處法令,對於校長未進行常態編班之懲處法令則從未廢除;並稱: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云云,足徵教育部漠視有關校長督導按表上課之問題,使學生之學習環境與身心發展受到校方為求提高升學率或礙於家長壓力之升學主義影響,自難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規定。基此,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坐失落實五育均衡之時機,顯有怠失。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復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之情形,核有欠當
按國民教育法第1條規定:「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查教育部自97年實施主動訪視地方政府有關教學正常化情形,根據該部函報97至99年主動抽查資料顯示,教育部主動抽查之比率甚低,且教育部未曾主動查察私立國中是否符合五育均衡正常化教學之規定。該部97年僅訪視4所學校;98年教育部訪視14所學校;99年1至6月,共訪視4所學校,則已發現4所國中未按表操課。該部執行面在98年6月台國(二)字第 098007834C號令訂定「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及隨後預定自98年10月起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後,才逐步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該計畫預計一年以訪視20所為原則,且自98年10月起每月抽訪2至3校,訪視學校採隨機抽取並於抵達前一小時通知,每所學校訪視時間以半天為原則,然若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所,檢視目前該部自98年10月至99年6月共抽查15所學校,其中桃園、彰化、苗栗縣政府共計7所國中,即已查獲該等國中未依國民教育法第1條有關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然對於其他未遵循正常化教學之國中,恐仍有僥倖心理,其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顯屬不足。
另依部分縣市函復本院於平時查核所屬國中是否落實按表上課之資料,亦確有發現部分學校未依教育部法令規定之情,如:高雄市(原高雄縣)、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督學訪視部分學校之訪視紀錄,即可發現部分學校仍以升學掛帥,校方未尊重學生學習權。另各縣市政府每年視導重點略有不同,然對於國中正常化教學以達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未見督學視導學校是否依課表上課之相關紀錄,顯有未落實督導之情。足見,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
綜上,教育部98年10月起所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雖逐步改善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所,每月抽訪2至3校而言,該部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另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之部分督學視導功能不彰,使部分學校未落實五育均衡之規定,將原訂課表上之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等陶養心性課程,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肇致青少年觀念錯誤,教育部及部分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自難辭違失之咎,核有欠當。
據上論結,教育部、部分地方政府、部分國中小校長,確未落實國民教育階段應五育均衡發展之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加強中小學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將違反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廢除長達10年,復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五育均衡規定,且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核有失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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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全運會期間比照寒暑假![彰化縣教師會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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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運會期間比照寒暑假! 2011-09-02

全運會期間比照寒暑假!


針對彰化縣為主辦100年全運會縣市,基於保 障學生受教權,因而今年暑假假期縮短一星期: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提早開學,以補足全運會期間,學校停課之課程。本會本著支持的立場於100年6月15日 100彰縣教師字第100175號函行文縣府:有關100年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100年全運會)賽會期間是否為暑假補假週,復如說明,請查照。期望縣府 明確函示,以解疑義,避免學校造成不必要之困擾。100年7月8日府教體字第1000230848號函說明四:有關100年10月24日至28日停課期間,教師及學生請假相關事宜,得比照暑假期間辦理。
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八(二)學校部分:學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出國前需向學校報備(教師兼行政人員需經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
因此,全運會期間,沒有擔任全運會相關事宜之教師,學校停課當週得比照暑假期間辦理。在此公告周知!
彰化縣教師會敬啟 1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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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颱風假如何放的法源[雲林縣教師會]

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440

單位總幹事發公告者總幹事來源180.92.?.?
標題颱風假如何放的法源相關網址人氣644
時間2011-08-29 21:49:46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請注意其中第八,九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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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九 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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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
行政院六十三年七月八日 台(63)人政參字第一六六二四號函訂定
行政院六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台(68)人政參字第一八○九六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一年八月廿三日台(71)人政參字第二五一一三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79)人政參字第一九二九八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79)人政參字第五二四八一號函修正
行政院八十三年十月一日 台(83)人政考字第三六六二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
第 一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
第 三 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二)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三)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四)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五)通報時機:
1. 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 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報之。
3. 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作業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 四 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 五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六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七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八 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九 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 十 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十二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公務人員工服務手冊、學生手冊等,廣為宣傳。
第十三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中央氣象局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召集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第十五條 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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