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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令】企業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2014/9/23牛奶瓶報報】

【勞工法令】企業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102.1.1

學校是僱主,有許多約聘雇勞工,學校若遇到資遣勞工,也應該注意相關規定和事項。

●1必須有法定事由
一定要有勞基法第11條下列各款規定事由(或併購、改組轉讓)發生時,始能資遣勞工: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預告勞工
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1年3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勞基法第16條)

●3謀職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工資照給。

●4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
 一、平均工資: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二、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參考範例:若勞工工作年資: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一、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未滿1個月天數係以1個月計算】:【3+(4+1)/12】*30,000元=102,500元。
 二、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期間計算係以1個月為30天,1年為12個月計算】:【3+(4+15/30)/12】*1/2*30,000元=50,625元
 三、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5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離職之日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離職之日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離職之日10日前依所附格式,列冊通報:
1.桃園縣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服務專線:03-3386165)
2.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03-3333005)。《下載:資遣通報及名冊格式》

●6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03-3333005))申請登記。《下載:離職證明書》

●7大量解僱時
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本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服務專線:03-3366075)。相關資訊請至本府「大量解僱保護」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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