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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師的喜訊與警訊-教育部函釋與法院判決都明示了一個原則:聘約期間內,學校不得片面減薪。[全教總第843期會員快訊]

發報日期:103年 5 月 9 日星期五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集體協商暨法務中心

私校教師的喜訊與警訊
全教總集體協商暨法務中心
一、 緣由
    近年來,有許多私校片面對教師減薪(包含刪減年終獎金)而造成紛爭。於是教育部於102102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聲明:1.本薪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2. 其他給與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於此同時,新竹地方法院對大華科技大學、台南地方法院對崑山中學的片面減薪案,都做出了有利於教師的判決,認為學校不得於聘約期間內,片面減少教師的薪資。
    教育部的函示與法院判決都給了私校教師一個公道,對私校教師來說這是個喜訊。然而,仔細研讀教育部的函釋與法院判決,裡面著實隱藏了一個重大的警訊,而且是即將面臨的問題,各會員工會與私校教師務必要謹慎面對。
二、 判決摘要
1.      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433號,判定教師勝訴的最主要理由為教師所領之報酬,為其與學校間之聘任契約之必要之點,關於教師薪資報酬之數額,應於聘任契約成立時,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於聘任契約存續期間,就教師報酬之增減,亦需經由兩造意思表示一致始得變更,不得由一造片面決定。
2.      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5號,判定教師勝訴的主要理由有二:A於聘約期間內,雙方對薪資有默示的合意。B.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變,始合於當事人間勞動契約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旨。
三、 解析
    教育部函釋與法院判決都明示了一個原則聘約期間內,學校不得片面減薪。 而大華、崑山教師之所以勝訴的關鍵則在於教師明確舉證其聘約為二年以上,而學校是在聘約期間內片面減薪。
     因此,倘若是在「更換聘約時減薪」,是否還能獲得勝訴判決?這是有待釐清的爭議。特別是臺南地院判決對於崑山董事會決議減薪的看法是:「…系爭董事會決議之薪資標準,至多僅能適用於系爭董事會決議之後始簽訂之勞動契約。也就是說,當聘約期滿,要重新簽訂新約時,就可能適用新的薪資標準(減薪)。
    所以,若聘約內容明文書寫各項薪給的支給數額時,私校教師能否一方面應聘,一方面又主張雇主片面減薪?又私校教師能否以薪資片面被減,而拒絕簽定新聘書,卻又主張聘約繼續有效?特別是私校教師普遍為一年一簽,學校在換約時告知:「學校財務狀況不佳,下年度減薪;若是同意就請回聘,不同意我們只好另行招聘教師。」教師該怎麼辦?!據我們目前接收到的訊息,某些本薪低於公立學校的私校,為了符合教育部的規定把本薪調高,正打算以調本薪、降學術研究費的方式,來避免增加教師薪資的支出,甚至打算在新年度直接降學術研究費並寫在聘書上。
    面對即將到來的可能變局,私校教師該如何應對?工會又該做什麼?這是馬上要面對的問題。
四、 建議
    為避免私校利用聘約重新簽定時機,片面減低學術研究費或其它給與。本會還是建議私校老師積極加入教師工會,並由工會出面就薪資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即使在教師聘約更換時,學校也不能片面減低給付,否則即有不當勞動行為之裁罰(依工會法第6條第1項,雇主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時,雙方都有誠信協商之義務。而依照美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判斷誠信協商的基準,雇主於協商事務上,擅自採取行動,改變勞動條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此項標準應可做為臺灣的判斷基準;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亦有類似的看法。)並可要求回復原有薪資。
    因此,要避免私校教師薪資刪減,最好的方法就是由工會發動團體協商,利用協商程序避免學校片面減薪。縱使協商不成,亦可利用勞資爭議程序,去除由學校片面決定之不公平狀態,以確保私校教師的薪資與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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