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udn.com/loteshui/5782050
■羅德水
雖然教師已可依法組織工會,但教師工會不可能在充滿偏見的社會氛圍中進一步發展,教師工會必須面對來自於家長與社會的挑戰,為了化解疑慮、增進理解,日前全國教師工會與秋鬥秘書處共同辦理「教師工會的實踐與挑戰」論壇,遺憾的是,最需要對話的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並未出席對談,而是選擇發布「勿傷學生受教權,才來爭教師自身權益吧」為題的新聞稿,內容再次重彈舊調,其對教師工會之理解程度,正好與稍早前由教育部與師大「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聯名發出的教師工會問卷前後輝映,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之生疏,仍然停留在戒嚴階段。
檢視中小學校長協會前揭新聞稿,其訴求重點如下:一、家長對教師組工會十分憂慮,校長協會強烈反對罷教。二、教師工會應在不傷害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再去爭取教師應有的權益。三、縣市教師會疑似成為教師工會的分會,披著教師法賦予的專業外衣,遂行爭取教師個人權益的手段。四、為避免教師擇法適用,當務之急是為教師會之解散訂定落日條款。
雖然這些訴求並非什麼新觀點,甚至大多建立在對教師工會的錯誤理解上,我們也只能不厭其煩地再做澄清,避免以訛傳訛、積非成是。
其一,關於教師罷工:實情是,不僅兩年前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文禁止教師罷工,綜觀工會三法之修法,除解除教師工會禁令外,其餘條文也是朝著禁止、管制、限縮教師勞動權利的方向思考,這早已是勞動學界與工會運動者的共識。
其二,關於學生權益:教師工會到底傷害了學生什麼權益?事實上,自全國教師工會掛牌以來,所提主張包括:保障受薪家長以公假出席學校日、主動設置親師諮詢專線、揭發部分私校超收費用、提出12年國教具體建議等,在在是維護家長與學生權益的具體作為,反倒是口口聲聲指責教師工會犧牲學生權益的校長協會,迄今為止究竟提出什麼法案與訴求,或以何具體作為維護了學生權益?
其三,關於教師組織之競合:教師會依教師法成立,教師工會則依工會法組織,兩者法令規範不同、參與人員亦不同,在解除教師工會之限縮與管制前,兩會競合之責任與社會成本不應由教師組織承擔。
其四,關於所謂「擇法適用」:教師法規範教師權利義務,工會三法主管教師工會運作,何來擇法適用?我們以為,當務之急不是制訂什麼教師會落日條款,而是該如何面對貧乏至此的勞動人權教育?該如何面對教師工會遭受違反比例的刻意壓制與歧視。至於那些一再出現的反工言論,真的也只能希望到此為止了。
(教師)
轉載:20111027咄咄集:了無新意的反工言論[羅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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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釋 字第 308 號][mywoo 法律網]
http://mywoojda.appspot.com/j1x/j1x?id=332
發文單位: | 司法院 |
解釋字號: | |
解釋日期: | 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34 卷 12 期 9-11 頁 |
相關法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 條 ( 79.12.19 )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24 條 ( 36.07.11 ) |
解 釋 文: |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
理 由 書: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 |
轉載:100101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_教師版(草案)[2011/10/21牛奶瓶報報]
【2011/10/21牛奶瓶報報】
100101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_教師版(草案)
100年9月29日會務幹部會議訂定
100年10月4日會務幹部會議修正
100年10月14日會務幹部會議修正
高雄市學校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
為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約適用於甲方、乙方及具乙方會員資格者(含專任、兼任、
第二條 甲乙雙方均應遵守勞工及教育法令,增進會員權益,
第三條 甲方與乙方會員間之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
前項勞動條件或工作規則規定,其訂定、調整或修訂時,
第四條 本協約當事人之一方章則及有關員工權益規定,其訂定、修正、
第二章 義務
第五條 乙方會員應遵守法令及聘約之規定,嚴守職分,發揚師道。
第六條 乙方會員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第七條 乙方會員應輔導或管教學生,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第八條 乙方會員應發揚專業精神,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第九條 乙方會員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第三章 權利
第 十 條 乙方會員每日出勤時間以不得超過8小時,
第十一條 乙方會員之每週授課節數應予固定,
第十二條 甲方要求乙方會員於休假日及非出勤時間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時,
第十三條 乙方會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第四章 工會活動與組織
第十四條 乙方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
乙方監事會召集人及會務幹部需辦理工會會務,在甲方出勤時間內,
乙方理監事、支會會長每週得以半日或全日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第十五條 在甲方之工作時間內乙方會員出列席乙方或上級工會召開之各種會議
第十六條 乙方會員代表乙方或上級工會出國出席國際會議、
第十七條 乙方會員之入會費、經常會費得委託甲方於會員之薪給中代為扣收,
前項費用之扣繳,應得到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停止扣繳亦同。
第五章 勞資協商與合作
第十八條 甲方有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為利於各項協商或會議之進行,須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發生勞資爭議時,應本誠信合理原則,先由學校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或權益事項,不得適用於非乙方會員。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本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辦理乙方會員之課務、級務、考核、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會員依法令、規定執行甲方工作涉訟時,
第二十四條 乙方必要時得於甲方之集會時間,派員進行會務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未遵守相關法令、工作規則或本協約時,經乙方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於本協約各條款之規定,若有發生適用上之歧見時,
第二十七條 本協約經雙方簽訂,並陳報主管機關認可後生效,有效期間三年。
本協約有效期間,甲乙雙方代表得就條文內容研商改善,
甲乙雙方於本協約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協約一式四份,除二份分別陳報主管機關外,雙方各執一份存查。
立約人
甲方:高雄市立○○國民中學
法定代表人:校長 簽章
乙方: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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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工會法令】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2011/10/11牛奶瓶報報]
【2011/10/11牛奶瓶報報】
【工會法令】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轉貼相關的報導:
●●●991123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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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23 03:23 pm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
這項新的勞資爭議機制將在明年五一勞動節與勞動三法修正案同時公
勞委會表示,以往雇主對於工會組成,常以解僱工會幹部、等方式,
勞委會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內容,完成「
四個月內裁決 速戰速決
草案規定,勞資任何一方有上述情形時,
勞委會表示,裁決處分出爐後,若勞資當事人沒有異議,
勞委會表示,若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有異議,
【2010/11/23 聯合晚報】
●●●991123中廣新聞網●●●
==============================
中廣新聞網
工會遭打壓 裁決機制討公道速審決
【2010/11/23 17:01 報導 】
工會幹部遭資方解雇、降職等爭議時有所聞,若調解不成,
南山人壽工會日前抗議資方秋後算帳,解除工會幹部「區經理」
勞委會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增訂裁決專章,日前通過「
●●●991123壹蘋果●●●
==============================
壹蘋果
勞資裁決新制 明年51上路
2010年11月23日
行政院勞委會今天宣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
因應《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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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會員反應官僚威權的回應[2011/10/2牛奶瓶報報]-教師法第16條,教師的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教師法第17條,教師的義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2011/10/2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會員反應官僚威權的回應
老師,如果狗在叫,不理牠就是了!但如果咬你,棍子就拿出來!【
首先,我把處理會員申訴常講的一段話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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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說:「學校強迫我要怎樣怎樣‧‧‧」
牛奶瓶曰:「你如果不給他這樣這樣‧‧‧,學校會對你怎樣?」
老師說:「我如果不給他那樣那樣‧‧‧,
牛奶瓶曰:「既然學校不會對你怎樣,你管他要你怎樣怎樣‧‧‧!
老師說:「但是,我聽他要我這樣,我很生氣!」
牛奶瓶曰:「先別氣,你如果不甩他,不給他那樣,會怎樣?」
老師說:「我想那樣,應該會變成他很生氣。」
牛奶瓶曰:「所以,與其你這樣生氣,不如那樣讓他生氣,怎樣?」
老師說:「對喔!那就讓他氣吧!」
牛奶瓶曰:「老師,只要站得住腳,你管他要怎樣,
老師說:「你們要怎樣處理?」
牛奶瓶曰:「該申訴,就申訴,該訴訟,就訴訟,該抗爭,就抗爭,
再來,我把教師法中教師的權利義務引述出來給大家參考:
------------------------------
教師法第16條,教師的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教師法第17條,教師的義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100年9月20日,教育局發函:
這公文,教育局強迫的對象是「學校」,只要學校不強迫「教師」,
所以,有些事,歡喜做,甘願受,想做救做,不想做就別勉強,
轉貼1000928原高雄市教師於教師節的來信:
●●●1000928原高雄市教師於教師節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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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平兄:收信愉快
我是OO。學校輔導室會員老師反映,收到一個「
怪哉,教育局八月31日不是才發文,
如何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方法有很多,
花燈才剛經由教育產業工會的努力,終於不用再強迫參加。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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