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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2011/12/26牛奶瓶報報]

●●●940909教育部「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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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行政院94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23160號函修正核定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發布並自94年8月1日生效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課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課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一)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及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應如何發給等疑義。(本部94.11.8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
1.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
茲依93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期依法支薪,本部爰分別訂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報經行政院核定後,以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發布自93年11月25日生效,及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故上開「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係分別為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至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
2.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應如何發給:
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依上開規定,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如係屬整學期兼代課者,其鐘點費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不論寒暑假)計算發給。
3.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應如何支給:
茲依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是以,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本部94.11.10台人(三)字第0940149332號函)
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茲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2條規定:「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第3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準此,上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上學期)及2月1日至7月31日(下學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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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邁向國際》強化學前教育 UNESCO出版子女養育指南[全教總電子報111221]

《邁向國際》強化學前教育 UNESCO出版子女養育指南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學前階段在人類發展中,扮演關鍵性角色。為了讓0-6歲孩童得到更好的養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11年出版子女養育指南,以協助父母及家庭成為有效的照顧者及教育者。

這部指南旨在喚起社會大眾對學前教育的重視,以及父母在孩童的健康、發展、學習和快樂各方面,所扮演的關鍵角色。它是為所有照顧者(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及社區成員)而寫,以父母的意涵及社區的責任出發,到進入學校為止,用九個單元為整個學前養育教育做了系統性的設計。

這部指南可從UNESCO網站中取得,網址為: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1/002140/214006e.pdf

編譯日期: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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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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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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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全教總新聞稿]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電子報(1001209星期五)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代轉全教總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1129

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

兩公約施行法已於2009422公布,並於20091210日施行,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明天前,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表面上,兩公約暨施行法通過後,政府確實相應修正了工會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解除了國家不當加諸於教育人員的管制,惟觀諸新勞動三法之內容,以及官方研擬之教育法案修法版本,離兩公約暨其施行法揭櫫之理想,顯然落差不小。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工會法方面

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官方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

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官方宣稱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

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四、教師法修法方面:

儘管政府業已開放教師工會,但卻又積極研議教師法修法,準備降低專任教師在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教師申訴委員會中的比例,明顯是對教師組工會的報復與打壓,殊為不當。

除此之外,教師工會在組織過程中,除須面對部分官員違反基本勞動人權的各種說詞外,迄今為止,仍有不少基層教師工會完全沒有獲得會務公假的保障,凸顯兩公約通過後,不僅勞動法制尚未完備、教育相關法案有惡修之虞,教育職場之勞動基本權利保障更有待進一步提升。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議,為確實落實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保障勞動人權之精神,明年新選出的第8屆國會開議後,除應審慎修正教師法等教育法案外,新國會亦應凝聚共識,進一步修正新工會三法中牴觸兩公約的條文,賦予教師工會合理的運作空間。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 吳忠泰 0928-144881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祕書長 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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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的待遇-相關法令[2011/12/9牛奶瓶報報]

2011/12/9牛奶瓶報報

整理有關兼代課教師敘薪相關規定

●●●教育部_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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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_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錄)

第9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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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行政院93.11.25院授人給字第0930035304號函

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三、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規定之現職代理教師,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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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D號函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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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附表(一)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摘錄)
薪級薪額起    敘    標    準
16 330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2.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
……
21 245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2.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考試及格者。
……
26 190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
27 1801.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2.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3.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4.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依教育部78.12.22台(78)人字第63469號函釋,大學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合格者,其實習期間之薪級同意核支一八○元,但職前如有可採計提敘之年資,宜俟實習期滿辦妥教師登記後再行依規定提敘。)
281701.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者。2.分類職位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者。


●●●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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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書函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80179679號函。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轉行政院函規定(略):「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核定如次:(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三)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規定之現職代理教師,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

三、復依本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釋略以:「一、查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所稱待遇支給基準之意涵,係指代理教師所支領之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比照編制內正式教師之規定辦理,尚無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提敘薪級。二、復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函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原則。茲以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屬各地方政府權責,…。』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茲以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屬各地方政府權責,本案仍請依上開函釋秉權責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本部人事處(1.3科)


●●●教育局100年7月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5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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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7月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506號

主旨:重申教師敘薪授權之相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82年8月19日及86年7月31日高市教人字第25863號函諒達。

二、茲因縣市合併,為求本市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薪業務有一致性標準作法,爰就本局有關教師敘薪授權之相關規定綜整如附件,並請各校確依規定辦理。

三、檢附本市辦理學校教師敘薪業務授權一覽表乙份。

正本: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

附件:高雄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業務授權情形一覽表(摘錄)
敘薪項目 敘薪情形 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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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課)教師敘薪案 完全依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維持原作法—專兼任人事皆授權自行核薪


●●●教育局100年9月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2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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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9月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2111號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具大學學歷,曾取得非任教科目之教師證書,其薪級起敘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8月18日高市○○○字第1000002748號函。

二、依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

三、本案經審○師係國立○○○○○大學○○○○系畢業,並具中等學校餐飲管理科教師資格,惟○師係經貴校第3次公告,放寬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錄取,教授類科為家政科,且未具該類科合格教師證,依上揭教育部函釋,自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準此,有關○師之核薪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四、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立○○○○中學
副本:本局人事室


●●●教育局100年10月19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51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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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10月19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5186號函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持有40學分班結業證書,可否比照現職教師敘薪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9月27日高市山中人字第1000003742號函。

二、查教育部82年3月22日台(82)人字第15240號函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並合於(一)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修滿四十學分,取得結業證書、(二)現職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且其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並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三)進修之班別,應為本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教師在職進修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本職最高薪並提至第八薪級五○○元。

三、爰有關代理教師曾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修滿40學分並取得結業證書,且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之規定者,自100學年度起,比照現職教師以220元支薪。

正本: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副本: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本局人事室


●●●教育局100年10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50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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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10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5069號函

主旨:有關貴校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10月24日高市○國人字第1000005622號函。

二、依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

三、次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第4點規定,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爰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應自180元薪級起支。

四、本案經審○師係經貴校第3次公開甄選,放?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錄取,代理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之職務,未具該類科合格教師證,依上揭教育部函釋,自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惟因○師為國立屏師範學院初等教育學系畢業,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得以180元辦理核薪。

五、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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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育部-2007.06.22.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2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
圖表附件:
  •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doc
  •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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