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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定研習】懶人包 [高雄市教師會]


教師【法定研習】懶人包

張貼者:2015年7月3日 下午5:06中心組發   [ 已更新 2015年7月3日 下午5:36 ]
104-07-03
教師【法定研習】懶人包
最近,又有會員問起「教師的法定研習」這個問題,本會特別再為大家整理說明如下:
■有關「教師應進修之內容」的法律規定:
目前,法律明定的「教師研習內容」有:
一、「環境教育研習」每年4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二、「輔導知能研習」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三、「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二學年18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
※所依據之法律:
環境教育法民國990605)第19條第1項:「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
 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
 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學生輔導法民國1031112)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
 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
 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
 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學校衛生法民國1021218)第17條第1項:「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
 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學校衛生法實行細則13:「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
 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有關「(學校)應辦理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此類法律,規定的對象是「辦理教師進修的單位」,並未規定教師必須參加
※所依據之法律: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102121115:「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
 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10011097條第4:「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
 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有關「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一、教師進修的權利(如:可帶職帶薪進修)或義務(進修內容及時數)應以法律*註來規定;換句話說,行政
  機關(教育部、教育局等)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所作的行政命令(不管是叫「○○辦法」、
  「○○要點」或「○○計畫」),都是無效的。
*註:中央法規標準法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二、有關教師進修的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及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尚無有關「進修內容及時數」的一般
  性具體規定。
※所依據之法律:
教育基本法民國1021211)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
 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17條第1項第5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
 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22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23條:「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站在「提升教師專業」立場,本會當然鼓勵教師積極進修;但依法,老師們可根據自己的專業需求,選擇進修的內容和
方式。除非法有明定,否則,學校及教育局無權強迫老師參加「非法定」的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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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投保費用(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費用),雇主負擔部分,均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教育桃源電子報]

【政策追蹤】消失的公文---誰讓老師請假淪為冤大頭?
/朱維立(本會組織發展部兼勞資關係部主任)

◎桃園市教育局小教科自以為的神邏輯

當老師們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請各種假時,學校則外聘代理()教師,請假的老師們你還需要負擔代理()教師的勞健保費嗎?

這樣的爭議早在102年教育部國教署即開會決議並發函各縣市政府,請參見教育部國教署1028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確認:「教師請假外聘代理()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國教署明白函示雇主是學校,經開會決議發函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也紛轉達該函辦理。

獨獨桃園縣政府過去卻總有自以為神邏輯般自行發函解釋的能力,請參見10313日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薪款支付」。致使這樣的爭議持續延燒了好幾年,相信各位老師們這幾年間的請假,恐怕都被扣了相當費用去給付代理(課)老師們的勞健保費。請假的老師們也就這樣無辜的做了冤大頭好幾年。

◎本會不斷溝通、爭取並向教育局局長反映、協調

終於為了彌平爭議,我們又再次看見教育部於1041116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不僅再次確認教師請假時,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那麼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之外,更檢附了勞動部及健保局的相關函釋,確認學校應負擔代理(課)教師之勞健保費用,不應轉嫁給請假之教師負擔。

近日,在本會不斷溝通並向教育局局長反映、協調之下,桃園市教育局小教科終於將該函全數轉達至桃園市各公立學校辦理。

◎整整晚了快一年的公文

不過,眼尖細心的老師們,有沒有發現,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小教科函轉日期為1051014日,但其所附的國教署函文為1041116日,又整整晚了快一年。
為什麼會晚了快一年呢?這個只有小教科自己知道!不過更重要的是,這晚了一年的時間裡,老師們請假是不是又多付一年的代理(課)教師之勞健保費用?這錢該由誰來負擔呢?老師們該不該討回這些冤枉錢呢?

冤有頭債有主,是誰讓桃園老師們請假就變成了冤大頭?老師們有空一定要好好仔細看看桃園教育局函文中的承辦員與承辦科別是誰啊!

●●桃園市教育局小教科終於將函轉教育部公文●●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415
承辦人:陳奕如
電話:03-3322101-7419
電子信箱:06212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本局國小教育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014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50075321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投保費用(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費用)支付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411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辦理。
.   本案因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之相關投保費用,由雇主負擔部分支付方式一節,依教育部10411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示,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聘代理(課)教師投保事宜,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負擔部分,均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   檢附教育部10411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人事室、本局會計室(均含附件)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827日認定學校是雇主應負擔勞健保●●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國生
電話:(02)77367479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827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署於本年64日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相關事宜會議記錄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課教師其雇主如何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委會本(102)年430日勞保2字第1020061301號、同日勞保2字第10200613011號、66日勞保2字第1020015585號及同日勞保2字第1020015585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惟教師請假規則並無明定教師請假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課)教師,而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請假規則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據悉,大部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未對學校教師請假自付代課費用外聘代課教師授課訂有關規範,且經部分地方政府反映教師請假自付代課費用處理所遺課務,除有雇主認定相關疑義,尚有代課教師是否投保、薪資支給標準等問題,且代課教師若未經資格(身份條件)審查恐有校園安全之疑慮。爰本署於本年64日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聘用代課教師其雇主認定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摘要如下:
(一)學校教師請假及其調、補、代課相關事宜,應回歸請假規則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且經學校核准方算完成請假手續。
(二)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應指請教教師其原有課務依前開規定完成調、補、代課之安排事宜,並非請假之教師自聘代課教師。
(三)前項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理()教師,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經學校就資格、條件等事項依規定審查後,由校長聘任之;薪資支給亦應依聘任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因此教師請假所外聘之代課教師,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應為學校。(四)除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各地方政府經就教師請假後,支給代課教師薪資(包含納保等相關事宜)之作業事項,如學校扣款及教師「代付」(非自付)代課教師薪資之處理,妥善訂定光安規範,以維護代課教師權益。
四、據此,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附件)、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桃園市教育局自以為的神邏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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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415
承辦人:陳奕如
電話:03-3322101-7419
電子信箱:06212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本縣各縣立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3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專任(即正式)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理(課)教師時,由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支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21022日桃教小字第1020066491函諒達。
二、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8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釋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拉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三、本案雇主之認定既為學校,經評估各校執行現況後研議本縣專任(即正式)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理(課)教師時,由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支付方式,請參照「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如下:
(一)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新款支付。
(二)若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依規定由學校核支,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預算下支應。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本局中等教育科、本局人事室、本局會計室



●●教育部10411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
=================================================================
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鐘紫云
電 話:(02)7736-7479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116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之投保費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   依據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1041015日嘉教工會超字第104000372號函辦理暨貴府1041021日府教學字第1040192658號函辦理。
.   查本部國教署1028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說明四,教師請假外聘代理()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
.   復查勞動部10454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224函說明三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僱傭關係之前提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外聘代理()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費負擔依同條例第15條第11款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投保單位為勞工負擔部分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故學校應依前開規定負擔所屬加保外聘代理()教師之保險費。
.   末查衛生福利部10458日以衛部保字第1040112857號函說明三及說明四略以,外聘代理()教師之雇主既為學校,依照前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應由學校作為投保單位為其外聘代理()教師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費,惟該教師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續加保者,則學校尚毋須為其投保;如該教師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   綜上,有關貴縣教師職業工會來函所提貴府前於104828以府教學字第1040160064號函說明三略以,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之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事宜由服務學校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負擔部分由請假之教師負擔一節之疑義,請貴府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監察院、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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