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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高教師兼任行政意願先從改善行政人員的勞動條件開始【全教總第1371期會員快訊】

提高教師兼任行政意願 先從改善行政人員的勞動條件開始

臺南市教育局為因應校長團體於介聘檢討會中提出教師不願意擔任行政工作及找不到行政人員而要求保障行政免列作減班超額名單。然,教育局未召集相關教師團體討論具體內容即逕行公布新的介聘實施要點,引起基層教師嘩然,日前全國校長團體及部份家長團體藉機要求修教師法,賦予校長以機關首長職權可以指派行政職務,更引起各縣市教師的反彈,認為全國校長及家長團體之訴求其實要的是任意指定教師擔任行政的權利,偏離「教師不願擔任行政」問題的本質,無助於解決問題。

每年均會聽到學校行政人員難覓的新聞,教師不願兼任行政人員的因素很多,其中以行政事務繁瑣最為人垢病,常常因為面臨訪視、評鑑、填報各式資料、撰寫各種計畫和成果報告、從事與教育無關之行政要求及相關待遇條件不佳而不願意擔任行政,種種原因其實與學校減班超額無相關。然而,臺南市於99學年度起將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未休假加班費由16天降為10天,100學年度起再降為5天,101學年度迄今更降至3天,比同為臺南市公務人員每年可申請未休假加班費7天更少。按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是在寒暑假又被要求需要有三分之一的行政人力留守,不能完全把休假休完,未休假加班費可申請日數又少的可憐,對照我國六都中除臺南市外均可申請未休假加班費16天,臺南市顯然對於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不夠友善,種種因素,難怪教師兼任行政的意願不高。這樣狀況在短短二天之內獲得45教育、勞工團體連署聲援-要求臺南市政府恢復兼任行政人員教師,每年未休假加班費日數申請與全國其他縣市水準一致最高為16天」

依據教師法第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因此,地方教育局的角色是協助輔導遷調或介聘超額之教師,並無授權其指定特定人員可免於超額。臺南市原本各學校已經因地制宜,依民主程序經過校務會議訂定校內超額處理辦法,現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透過修訂「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要求學校()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時,應優先審酌師資結構,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卻又強制性規定學校所訂的超額處理辦法不能違反「現任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或組長下學年度續任行政職務者,除自願超額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名單」這個原則教育局所訂的要點前後邏輯已錯亂,並已侵害到學校校務會議的權限。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單位對待教師兼任行政人員的方式會起到社會的示範作用,政府要求企業界善待勞工,改善工作條件的時候,公部門應該身先士卒,帶頭示範。現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之進步做法,反觀政府部門未能跟上腳步,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條規定略以:「…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另,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第10條規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又依據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法令規範不足,難怪地方政府有取巧的空間。

綜合以上,全教總、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及臺南市教師會主張:

一、提高教師兼任行政人員誘因:(一)教育局應該放棄追求表面績效,減少對學校的訪視、評鑑、填報資料、撰寫報告及與教育無關之行政要求,具體訂定行政減量的項目及時程。(二)臺南市教育局應比照其他六都,將教師兼任行政未休假加班費恢復為16天。()積極建立行政支持系統。

二、臺南市教育局應修訂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尊重各學校因地制宜經校務會議民主程序訂定之超額辦法。

三、行政院、教育部應該比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精神,明確修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教師請假規則」、「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等規定,公務人員或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應該全額發給,不應有打折或是以獎勵代替加班費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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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2017/3/10牛奶瓶報報】

【爭取達陣】在【全教產】發文爭取後,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教育部於106年2月13日發布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頒訂「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106年2月1日起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有關代理職務之加給計支標準,先前曾有學校自行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惟該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教師待遇條例未有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子法,明定職務代理之給與方式,學校自行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計支,恐生爭議。

基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指出,有關學校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應考量導師職務有立即處理學生事務之特殊性,如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方得支領職務加給,恐會導致無人有意願代理。於是【全教產】於105年1月25日發函教育部,爭取在不扣原請假導師職務加給之前提下,也應按日給與代理導師職務之代理人職務加給。

終於,教育部在106年2月13日頒布「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轉貼「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和「全教產」公文: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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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

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生效。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本基準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1050125全教產函_建請教育部有關代理導師職務之職務加給按日給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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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5全教產函_建請教育部有關代理導師職務之職務加給按日給與代理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全教產總字第1050000005號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代理職務者之加給計支基準,應儘速明定,以維當事者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第13條復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爰職務加給已納入擔任導師及特殊教育之職務者,先予敘明。

二、有關代理職務之加給計支標準,現有學校已自行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惟該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教師待遇條例未有相關法律授權訂定之子法,明定職務代理之給與方式,學校自行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計支,恐生爭議,再予陳明。

三、基上,有關學校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應考量導師職務有立即處理學生事務之特殊性,如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方得支領職務加給,恐致無人有意願代理情事,本會建請貴部應按日給與代理人導師職務加給,方為正辦。

正本:教育部
副本:全國各中小學、全國各中小學教師會(請各校代轉)、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臺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黃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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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年改紛擾 全教總向老師報告最新處理情形【全教總第1360期會員快訊】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32
年改紛擾  全教總向老師報告最新處理情形
    自從民進黨政府公布年金改革備選方案以來,由於資訊紊亂、改革公式複雜,引起許多紛擾與抗議。
    為維護教師尊嚴與權益,這段過程,全教總持續進行以下工作:
    1.提出專業論述:自民進黨政府發動年金改革以來,全教總共計發出34篇新聞稿,召開14場記者會,針對年金改革提出許多主張,為回應全教總訴求,政府已多次調整政策。
    2.適時發動抗爭:105年底年金改革辦公室公布「國家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分區會議報告」後,為抗議官版改革規避政府責任,且沒有處理最核心的基金永續議題,全教總與所屬地方工會於1051230日於總統府前發動集體抗爭,各地方工會也於106111日、115發起「抗議年金惡改、遍地開花行動」。
    3.持續與政府溝通:除對年改方案提出批判與建議外,全教總系統也持續與行政部門與國會朝野黨團溝通,期能影響決策,至目前為止,已經拜會副總統陳建仁、年改會執行長林萬億、銓敘部長周弘憲、教育部長潘文忠、教育部次長林騰蛟、教育部人事處長李秉洲、立法院各朝野黨團、民進黨立法院年金小召集人段宜康、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以及其他相關朝野委員,針對全教總主張持續與政府溝通,爭取各界認同全教總訴求,以及官版方案再調整的空間。
    4.持續爭取社會認同:全教總除持續與政府溝通,也製作相關文宣、年金影片、購買報紙廣告、萬LINE齊發爭取社會認同。
    經過努力,目前為止,全教總已取得以下進展:
    1.成功爭取保留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官版原規劃取消公保養老一次給付,並將公保年金一併納入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在全教總強烈抗議下,銓敘部已同意在職人員退休時可選擇一次請領
    2.成功爭取提前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官版原限制65歲才能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在全教總抗議下,政府已同意得提前領取公保一次給付。
    3.爭取教育人員得提早起支:官版原規劃所有職業別退休給付均於65歲起支,經全教總抗議,政府同意中小學教育人員得提早5年於60歲起支,惟全教總仍無法接受,且持續溝通、抗議、爭取中,全教總認為官版中小學教師60歲起支方案,不符家長期待,嚴重阻礙師資新陳代謝,且增加總體人事成本,全教堅決反對中小學教育人員60起支方案,建議政府考慮其職業屬性,中小學教育人員採取85制,並採漸進式改革,主張在75制上,分十年逐步調整至多85(年資+年齡),使中小學師資能維持供需平衡與活力。
    4.政府同意採納全教總提高基金績效的建議:針對如何提高基金管理與投資績效,政府方案業已同意全教總長期主張包括「先隔再救」、「擴大用人」、「績優高賞」等。
    5.成功避免改革陷入「肥高官、瘦小吏」缺失:此前歷次年改,均出現「肥高官、瘦小吏」缺失,在全教總長期論述、爭取下,此次年改方案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確定採納全教總長期主張,繳和領均以本俸()2倍計算。
    6.成功維持現行提撥分擔比例:前次馬政府年金改革,曾規劃調整退撫提撥(保費)分擔比例,由35%(雇者)65%(政府),調整為11,在全教總強力主張下,此次年改方案之提撥分擔比例維持不變,不讓政府推卸其雇主責任
    7.爭取一次退休人員更高保障:針對選擇一次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全教總建議政府應給予這些已退休者轉換機制,亦即讓這群已退休者可以選擇領回本金,目前政府業已部分採納全教總建議,同意退休所得超過替代率地板者仍得保留6%優惠存款。
    8.成功爭取年資併計等方案:全教總長期主張所有受雇者年資均應可攜、併計,此次官版方案業已同新增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年金分計制度,讓受僱者在公、私職涯轉換時,不至於影響退休權益。
    9.成功爭取18%優存利息挹注退撫基金:全教總要求年金改革不應忽略政府責任,政府已同意18%優存利(中央政府部)挹注退撫基金,全教總持續要求將調降退休所得和優惠存款利率所節省經費,應全部(含地方)挹注退撫基金。
    不過,官版年改方案仍然有許多問題,後續全教總將持續向政府、國會朝野黨團爭取以下事項:
     1.持續爭取教師退休85(年資+年齡)全教總主張中小學教育人員採取85制,並採漸進式改革,主張75制上,分十年逐步調整至多85(年資+年齡)使中小學師資能維持供需平衡與活力。
    2.持續爭取另立新基金或基金分戶設帳:全教總長期要求年金改革必須使基金永續、並兼顧世代共榮,全教總要求年改必須另立新基金,或以改革實施年為度,於原退撫基金分戶設帳,政府並應負擔原有基金之財務缺口,不應由年輕世代負擔過往負債。
    3.持續爭取減少給付後的金額全部(中央+地方)挹注退撫基金:調降退休所得和優惠存款利率所節省經費,應全部(包含地)挹注退撫基金。
    4.要求採計修法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為保護婦幼,延續民族生存發展,憲法第156條揭櫫,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亦明定,受僱者 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值此少子女化 鼓勵生育養育之際,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乃肩負培育國家人才,延續民族之命脈之重任,應修法採計渠等 退休年資。
    5.要求在職、已退改革標準一致:全教總主張改革標準應該一致,補償金一次給付應與已退者相同建議給予符合現行法制規定者一次領回;此外,退休金計算基準,在職人員亦應與退休人員標準一致,避免產生爭議。
    6.要求提出保障私校工作者的改革措施:政府年改採取減法思維,不是想辦法提升弱勢者的退休保障,而是以砍軍公教達成所謂齊一職業差異的手段,方案中也未見對私校教育工作者的保障措施,全教總要求政府同步提出保障私校同仁的改革方案。
     年改方案公布至今,面對來自各界質疑,政府決策單位總說會納入方案研議時參採,全教總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嚴肅面對全教總提出的訴求,並盡快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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