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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令:核釋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引用自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本期發刊日:西元2010年08月30日,16:48:04
本期發行量:4997
發行人:台北縣教師會
發行網站:台北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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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令:核釋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9827

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僅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部  長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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