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益受損,可從兩種正式管道請求救濟,一是依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教師申訴、再申訴;另外是透過司法程序權利救濟,可以根據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會投訴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全國教師會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教師會會員投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提出教師投訴案,向全國教師會請求經費上或訴訟上的協助。
引用自
http://www.tta.tp.edu.tw/1_news/detail.asp?titleid=3239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09.17.
全教會訊息代轉:投訴及申訴須知 | |||
內容 | |||
按往例,學年度初始全國教師會即依理事會通過之「各級教師會協助申訴案」及「全國教師會投訴 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全國教師會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教師會會員投訴案件處理辦法」辦理,相關資 料及教師申訴流程如附加檔案。 特別要提醒的是:申訴人應自行在期限內向所屬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正式申訴或再申訴,「全國教師會並非受理 申訴單位」。申訴單位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區分如下: 【申 訴】 *縣、市中等以下學校→送縣市政府成立之申評會 *國立高中職、台灣省私立高中職→送中央申評(視同再申訴) *專科以上學校→送學校申評會 【再申訴】 *北、高屬直轄市→送中央申評 *縣、市屬省轄市→送省申評 全國教師會的申訴協助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協助關心、了解,流程為地方教師會將申訴人身訴書或再申訴書 (一式三份)行文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再將申訴資料立即轉寄本會派出於省申評或中央申評的委員先行閱覽。 至於全國教師會處理投訴的流程,簡述如下: 【投訴流程】 1. 縣市教師會確認其會員資格後,將投訴案件轉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召開投訴委 員會→審核通過→投訴人簽訂契約書→縣市教師會摯據請領→全國教師會核撥。 2. 縣(市)教師會接獲須轉呈本會之投訴案件時,應協助投訴人備妥下列資料後,函送 本會組織部處理: ²該學校教師會會員會費繳交清冊或個人會員繳費證明(一式一份)。 ²投訴書(一式十份)。 ²案件相關附件、證明、及證據影本(一式十份)。 ²地方教師會案件轉介處理單(一式十份)。 ²其他本會應附,或縣(市)教師會及投訴人認為有必要附入者(一式十份)。 以上資料隨同電子檔一併函送全國教師會。 3. 投訴人每案最高以補助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為限 |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本會會員投訴案件處理辦法.doc」 | ||
相關附件二 | 下載「教師申訴流程.doc」 | ||
相關附件三 | 下載「投訴委員會設置辦法.doc」 | ||
相關附件四 | 下載「投訴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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