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9牛奶瓶報報
【重大訊息】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100年9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我們要求學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學校對本會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而拒絕,
【請各學校工會支會注意】:
●只要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只要學校回復協商,本會針對協商內容、時間、
【請各校理解並遵守程序】:
●學校只要遵照該有的程序正義,我們會合法、合理、
●提醒校長注意,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
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組織、有效率,該做就做,
轉貼本會1000927啟動學校團約協商函:
●●●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啟動學校團約協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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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7 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29 號
主旨:有關 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本會要求與 貴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7 月7 日勞資2 字第1000019303 號書函暨本會100 年9 月19 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6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開公文函釋以:「
三、復查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以:「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四、再查團體協約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以:「勞資之一方,違反第6 條第1 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特此陳明。
五、基上, 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正本:高雄市楠梓區●●國民小學、高雄市鼓山區●●國民小學、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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