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1教育桃源電子報】
【代課教師權益】長期鐘點代課教師, 學校應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桃園縣職業工會理事長)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桃園縣職業工會理事長)
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 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 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 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勞動部之相關函釋, 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 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本會行文提醒各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 應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本會行文提醒各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
以下電子公文已函知各校,亦請各校支會長轉知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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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 函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莊景旭
電話:03-2812155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narumi3172@gmail.com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桃教職工字第10300912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主旨:有關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投保勞工保險事宜,建請 貴校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 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第十四條又稱:「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 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 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 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可見受僱者依法以月薪資總額投保為常態,合予敘明。
二、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附件一】答覆:「1. 部分工時人員, 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 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 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 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 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之等級金額申報。…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 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 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 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資源來源-http://www.bli.gov.tw/ sub.aspx?a=CBpj%2BHgnWzg%3D, 2014年06月12日更新)。
三、再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30日勞保2字第09800 19664號函【附件二】 針對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時,稱:「…三、 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一)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 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
四、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 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 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 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前開引據之函釋, 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 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五、 貴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建請 貴校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小
副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含各學校支會)、 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莊景旭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莊景旭
電話:03-2812155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narumi3172@gmail.com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桃教職工字第10300912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主旨:有關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投保勞工保險事宜,建請 貴校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
二、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附件一】答覆:「1.
三、再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30日勞保2字第09800
四、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
五、 貴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建請 貴校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小
副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含各學校支會)、
理事長 莊景旭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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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 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 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
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
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
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
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4小時, 時薪115元,月薪資總額為9,200元,勞保應
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2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 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
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 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
份的保險費。
2.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 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
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 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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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
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
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
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4小時,
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2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
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
份的保險費。
2.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
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聯絡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85902786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80101769號 書函。
二、有關已具有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是否應辦理參加勞保部分, 查本會曾以93年1月27日勞保2字第0920072799號函 示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應以其所屬機關及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至有關銓敘部96年5月11日令釋規定之實務作法, 請逕洽該部查詢。
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 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 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 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係按分級表第1級17,280元起申報; 惟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 依分級表備註二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12, 105元、12,300元、13,500元、15, 840元及16,500元等6級,超過16, 500元者應依本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二)又同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 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爰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並皆參加勞保者, 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依本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 定,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 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 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是以, 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之兼任教師,於學校兼課時, 該校仍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五、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 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是以,本案投保單位應依上開規定,於教師到職之日辦理加保, 離職之日辦理退保。
六、又有關進用身障者人數之計算部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 私立學校、團體及公、 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 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 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 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 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經機關(構) 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 爰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至有關原住民人數之計算,另案轉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處。
正本:教育部
副本: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聯絡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85902786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80101769號
二、有關已具有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是否應辦理參加勞保部分,
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又同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
四、依本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
五、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
六、又有關進用身障者人數之計算部分,
正本:教育部
副本: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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