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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 全教總要求國會嚴審法案 落實基金永續 世代共榮 [全教總第1401期會員快訊]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425
年金改革 全教總要求國會嚴審法案
落實基金永續 世代共榮
    年改已進入國會審議階段,相關法案已於本周一開始聯席審查,並將於明後天召開公聽會,後續就將進行逐條審查,為使年改法案能減少爭議,全教總除透過遊說委員,請委員於聯席審查時對相關法案提出修正建議,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全教總理事洪維彬亦受邀出席公聽會,將於公聽會表達全教總訴求。

    全教總指出年金改革已經進入最後階段,但相關年改法案仍有許多缺失,全教總呼籲朝野委員針對以下問題提出修正:
一、所得替代率造成年資不公,應往上做調整。
    按退休制度原理,有多少年資就應累積多少給付,目前各年改版本均以設定所得替代率上限的方式扣減退休給付,造成年資越久,扣減比率越高,這和鼓勵久任,延後退休年齡的做法背道而馳。全教總建議,應破除替代率迷思,打開替代率天花板,讓年改回到公平合理的主軸。
二、教師退休60起支不妥,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
    全教總認為官版中小學教師60歲起支方案,不符家長期待,嚴重阻礙師資新陳代謝,全教總堅決反對中小學教育人員60起支方案,建議國會朝野黨團考慮其職業屬性,中小學教育人員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
三、不宜將公保年金與退撫所得掛勾,形成二個保險僅能領取一種之狀況。
    目前公保並無財務問題,且在給付率低,年金給付須等到65歲才能請領的條件下,年金化對於公保財務的壓力不會比一次請領來得大,並不會影響公保財務,所以不應該併入所得替代率。
四、已退、在職不應雙重標準,建議維持一致。
    年金改革應採取公平一致標準,但行政院方案卻是對已退、在職採取不同標準,包括退休金計算基準、補償金給予,均出現雙重標準,全教總主張改革標準應該一致,補償金一次給付應與已退者相同,退休金計算基準,在職人員亦應與退休人員標準一致,避免產生爭議。 
五、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不明確,建議修正。
    針對月退休金調整機制,官版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全教總認為政府係軍公教人員雇主,負有保障員工退休權益之責任,不應以國家財政狀況等理由任意調整退休人員退休金、或遺族月撫恤金或遺囑年金,建議刪除第67條「退撫基金盈虧、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環境」等文字。
六、修法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亦應採計。
    育嬰留職停薪係為了提高生育率而設計,當初在明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時,就應該一併調整退撫條例,當初的為德不卒,應該在本次修法中補足。
七、支持禁止「雙薪肥貓」條款,但行政院版條件過於嚴格,恐影響人才再利用,規定不宜過嚴。
    禁止「雙薪肥貓」一向是全教總的積極主張,然對於「雙薪肥貓」條款應著眼於避免不當利益產生,不宜過分嚴苛而導致退休人才難以再貢獻心力。因此,現行官版宜改為退休後再任職薪水超過最後在職薪資一半時,停領65%為宜。
八、應於教師法規範事項,非屬於公校退休撫卹條例者,不宜於本次退撫草案中列入。(第22條、第24條)
    本次官版加入了命令退休事項,其中之一為「情緒不穩,言行異常,致影響學校聲譽或教學績效,且有具體事證。」(第22條)「影響校譽」是非常主觀的評斷,不宜做為命令退休的事項,宜刪除。另,資遣事項之一,「現職工作質量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審議認定屬實。」為教師法上的重大爭議,且並無定論。此次放入公校退撫條例,實有「偷渡」性質,宜刪除。
九、另立新基金或分戶設帳
    為避免中青世代繳付基金提補舊債務,導致日後仍無法領取適切退休金,造成年輕世代對基金不信任,改革後應以設立新基金或分戶設帳方式,確保現在職人員繳付之基金費用仍用於現職人員。致於現有退撫基金,則由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
    除了以上缺失外,目前行政院年改版本,有部分條文業已接受全教總建議,這些建議有助於使基金永續、世代共榮,全教總認為以下內容不應該再調整:
    一、改革不應陷入「肥高官、瘦小吏」缺失:此前歷次年改,均出現「肥高官、瘦小吏」缺失,在全教總長期論述、爭取下,此次年改方案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確定採納全教總長期主張,繳和領均以本俸(薪)2倍計算。
    二、改革節省經費全數倒入退撫基金:全教總一再主張改革不是讓政府得利,所有經費均應回歸公教退撫基金。政府接受全教總建議,本次法案規定「政府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三、繼續維持「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之規定:年改會方案原擬取消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經全教總要求保留,本次法案仍維持原規定,以確保國家應盡之責任。
    四、退休起支緩衝期應予調整:對於中小學教師退休年齡,全教總一再主張,應從75開始逐年加1到85,即可退休起支。目前方案就緩衝期部分採納全教總主張,惟退休起支年齡猶待調整,全教總建議教育人員起支85制(年資+年齡)。
    五、公保養老一次給付應保留:官版原規劃取消公保養老一次給付,並將公保年金一併納入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在全教總強烈抗議下,官版已同意在職人員退休時可選擇一次請領。
    六、公保養老一次給付應於退休時領取:官版原限制65歲才能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在全教總抗議下,政府已同意得提前領取公保一次給付。
    七、現行提撥分擔比例不應改變:前次馬政府年金改革,曾規劃調整退撫提撥(保費)分擔比例,由35%(受雇者):65%(政府),調整為1比1,在全教總強力主張下,此次年改方案之提撥分擔比例維持不變,不讓政府推卸其雇主責任。
    八、一次退休人員應有更高保障:針對選擇一次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目前政府業已部分採納全教總建議,同意退休所得超過替代率地板者仍得保留6%優惠存款。
    九、年資併計等方案應同步制定:全教總長期主張所有受雇者年資均應可攜、併計,此次官版方案業已同意新增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年金分計制度,讓受僱者在公、私職涯轉換時,不至於影響退休權益。
    十、遺屬年金二分之一應維持:原年改會方案將遺屬年金調降為原退休金之1/3,全教總遊說宜維持現行規定,行政院方案維持二分之一。
    全教總並特別感謝於聯席審查會呼應全教總主張,或以書面質詢支持全教總意見的諸位委員:葉宜津委員、段宜康委員、柯志恩委員、劉櫂豪委員、王育敏委員、張廖萬堅委員、蔣乃辛委員、楊鎮浯委員、陳學聖委員、許淑華委員。
    年金改革已經進入最後階段,全教總要求國會嚴審法案,針對相關年改法案缺失提出修正,落實基金永續 世代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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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新制老師退休每個月少4000元左右,但退撫每月要多繳2000元。橫跨新舊制老師損失最多,76級預估每個月少20000元(含18%)-高教產工會支會長年金研習重點【2017/4/18牛奶瓶報報】

演講者:劉亞平、廖建中
(高敎產前丶現任理事長)

【高教產支會長聽講筆記】

1060406高教產工會支會長年金研習重點,和大家分享:
1、【多繳】預計法案通過,明年1月1日開始 ,現職教師每個月退撫就要比現在多繳2000元(以最高本俸來算,繳費提撥從12%提高到18%)。

2、【新基金】千萬不要選擇【確定提撥制】,因為盈虧自負,而且給付率非常低,維持目前的【確定給付制】是最好的。

3、【替代率】本俸乘2當分母,對教師相對有利,替代率雖較改革前低,但離在職月薪較近。

4、【替代率】改革後,年資最重要,年資越久,替代率越高,累積35年最高有75%。

5、【少領】純新制30年,現在制度預估原可領56000元,改革後估領52000元左右,影響是較小的。

6、【司法戰】已退休者,打不溯及既往官司,未退休者,打信賴保護官司,不溯及既往較有贏的機會。

7、【司法戰】年資補償金,是恩給制改儲金制的補償,政府不能說取消就取消,這部分工會未來會幫忙支持提訴訟。

8、【育嬰假】育嬰假未來修法後可算年資,服務年資和退休金年資都可以算,但修法以前的不行。

9、【樓地板】地板與大部分的教師無關,要注意修法後每年的給付率(年資一年給幾%)及所得替代率。

10、【強制納保】公保和退撫屬社會保險,強制納保,一定要交。

11丶【延退】高教產主張教師55歲可退,退休年齡+年資指數,4/27會員大會討論確認後,再將主張進行立法遊說。

12、【訴訟】有律師建議,退休教師要提訴訟,有自己的權益主張,贏了才有機會自107年開始賠償損失。

13、【動員】若發動員令進行立委遊說,麻煩大家出來支援。

ps.1、劉亞平76級 ,預估自己每個月少20000元(含18%),所以,橫跨新舊制老師損失最多。純新制每個月損失4000元左右,但退撫每月要多繳2000元。

ps.2、退休的夥伴,如果可能,繼續加入工會當贊助會員,將來訴訟,工會比較會提供協助。

ps.3、現職夥伴若將來年資以服務35年就可以當做教學年資最上限,因為再往上,增加的替代率就很少(一年多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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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eu.org.tw/keu/register.aspx
 ※【牛奶瓶報報】舊報總覽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List.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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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全教總第1392期會員快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4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函「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

        國教署針對《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列舉說明。

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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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提高教育人力】1060411教育部令_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2017/4/13牛奶瓶報報】

【補助提高教育人力】1060411教育部令_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28864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核定及補助增置國民中小學教學人力、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兼課鐘點費、導師職務加給,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學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 國立大學或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三、 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其資格及核定規定如下:

(一) 依本要點聘任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充實行政人力之進用,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每人每年以七十萬元核定,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第四點之教師員額,其改為聘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每名每年以五十萬元核定。

(三) 依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萬元核定(均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四) 各學習領域師資(例如英語、表演藝術等)缺乏者,應採合聘方式聘任為原則。專任或代理教師採二校合聘者,每人每年另增加核定二萬元;採三校以上合聘者,每人每年另增加核定三萬元計算。

(五) 依本要點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支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其鐘點費支給依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鐘點費之核定,每年以四十週為限;另核定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應負擔之費用,以鐘點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六) 依第六點第三款進用之行政人力,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十二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提儲金)。

四、 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提升至每班一.六五人,核定規定如下:

(一) 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每班需達一.六五名教師以上。

(二) 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如有員額控留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必要時,應檢具相關文件,並將少子女化及未來教師超額分析,納入經費申請計畫後,報教育部審核,經同意方可控留,但控留比率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三) 核定人數,以地方政府獲核定當學年度所轄普通班總班級數,乘以零.零五人;計算後有小數點者,無條件捨去。

(四) 核定金額,以核定人數乘以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核實撥付;其中核定人數之百分之五得改聘為代理(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另經教育部專案同意提高員額控留比率之地方政府,其所轄普通班員額控留比率及本點改聘代理、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比率依教育部同意之情形辦理。

(五) 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於一百零二學年度已達每班一.六五人者,由本署另案定之。

(六) 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未符合每班需達一.六五名教師以上之規定,或員額控留比率超過百分之五未報教育部審核,或控留比率仍超過百分之八之規定者,本署將酌減核定經費及補助比率。

五、 增置編制外教學人力,各款核定規定如下:

(一) 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以達成合理教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 增置之教師員額應聘任代理教師:

(1) 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依本署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合理教師員額數計算各該地方政府之教師數,扣除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總數後,得出該學年度應核定增置之編制外代理教師人數。各地方政府應依學校配置需求,主動規劃辦理教師合聘作業。

(2) 全校學生五十人以下之公立國民小學,得申請增置教師員額或改申請增置行政人力。其相關規定比照第六點第三款辦理。

(3) 經各地方政府公告核定裁併校確認者,得維持現行國小每班一.六五人之教師員額編制,不另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

2、 核定回兼一節鐘點費:

(1) 核定之回兼總節數以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數之教師每人回兼一節計算,並授權由地方政府調整配置各校實際回兼節數。

(2) 考量課程延續性,該回兼節數應由專任教師或校內代理教師授課。

3、地方政府應擬定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並覈實執行及檢討成效。

4、申請本款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二款及第六點第一款經費。

(二) 公立國民小學2688專案,核定規定如下:

1、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

2、本款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五十,應優先核定偏遠及小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小型學校係指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十二班以下之學校(不含分校分班);其餘經費,應優先核定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有賸餘者,得視課務所需,支應代課及兼任教師鐘點費。

3、增置教師人數,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平均每校增置一人計算。

4、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對教師授課節數進行全面規劃及調整;必要時,應依教學需要,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並得將部分增置之編制外教師用於協助編制內教師進行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時所遺課務,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其他單位服務。

(三) 公立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核定對象包含屬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二十一班以下者(含分校分班),得申請增置編制外教師。

2、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並應優先聘任代理教師。

3、增置教師人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平均每校以增置一至二人為限,並應優先聘任各學習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另配合教學需要,應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其他單位服務。

4、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六、 課稅配套相關經費,核定規定如下:

(一) 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核定規定如下:

1、已獲第五點第一款核定之公立國小普通班,不得重複申請本款經費。

2、教師授課節數,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之規定。

3、地方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

4、地方政府應依下列順序及原則,訂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運用規定:

(1) 地方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關規定聘任專任教師。

(2) 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支領鐘點費。

(3)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代理及代課教師。

5、核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之範圍及方式:

(1) 公私立國小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

(2) 公私立國小導師每週再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導師。

(3) 公私立國中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

(二) 課稅配套申請導師職務加給之核定,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特殊教育班(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之普通班;導師職務加給,每月另核定一千元。另本要點生效前已依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第二名導師每月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三千元,由本要點之核定款支應。

(三)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立附設小學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核定規定如下:

1、公私立國民小學全校總班級數九班至二十班者,每校核定配置行政人力一人。

2、第一目總班級數,包括本校、分校、分班之班級數(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並以該校申請當學年度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3、進用行政人力之工作內容,不含授課,應以學校行政事務為主,並由學校依需求公開甄選之。

4、學校得依需求,採數校共同進用方式辦理,以其中一校為進用學校,並以任務指派方式辦理他校業務。

5、地方政府應邀集教師代表及學校代表,依學校人力資源統合各項條件擬訂進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行政人力之人數、學校進用人員之資格、甄選與考核方式及其他地方政府依需求訂定之事項。

(四) 配合本署辦理指定教育相關業務(如偏鄉特色遊學、教學訪問教師計畫及教師暨學生系統)等事宜之公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本署得視實際需求核定增置行政人力、代理教師或授課鐘點費。

七、本要點核定經費之申請程序、核定期程及分配方式,規定如下:

(一) 為利教育人力之有效運用,本署得依前三年度地方政府經費運用情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五月預先核定各地方政府本要點經費。

(二) 申請本要點經費者,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彙整並召開初步審查會議,依據本署預核經費數額及實際需求,分配各校所需金額後,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提出;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向本署提出;本署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審查申請計畫及金額後,核定地方政府或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前款核定事項,學校認有變更必要者,應立即報請各該地方政府變更計畫及金額後,報本署重新核定;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報本署重新核定。

(四) 本署於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前款計畫及金額。

(五) 地方政府應就本要點各點之核定金額分配及執行情形,加強與學校代表、地方政府教師組織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八、本要點核定經費之補助方式、補助比率、撥付期程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 本要點之核定經費,除第五點第三款係採代收代付外,其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

(二) 除第六點採全額補助外,第四點、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 第五點第一款經費,因整合第六點第一款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鐘點節數所需經費,是項經費額度亦全額補助。其餘整合同點第二款之經費,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 本要點所定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原則得按每年八月、十一月及次年三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三十,其餘於第三期款撥付。惟實際撥付情形應依該年度預算數額,調整撥付次數及比率。另對國立附設中、小學之補助,得於每年十月底前採一次撥付,並採納入該校預算之方式辦理。

(五) 前款第一期撥付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於每年八月掣據,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班級數及經費需求報署辦理經費追加減作業後,於十一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經費需求報署辦理經費追減作業後,於次年三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

(六) 地方政府函報本署辦理請款作業時,各期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申請撥付第一期經費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其餘各期除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外,應同時檢具經費請撥單。但申請第五點第三款核定者,免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2、申請第四點、第五點第二、三款及第六點補助者,請撥各期核定款時,應同時檢具執行該項經費所聘任之各類教師或行政人力人數之證明文件、資料;其證明文件、資料有不齊,或與實際情況嚴重落差者,本署得調整已核定之核定經費。

3、申請第五點第一款補助者,請撥第一期核定款時,應同時檢具擬定之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請撥其餘各期核定款時,應檢具教師人力運用計畫之執行成果說明。

(七)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計畫項目經費核定及補助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核結情形將列入下一學年度核定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參考。其中執行第五點第一款經費者,如其所聘任之代理教師係採完整一年期聘任並支給全薪者,其結餘款項得不予繳回。

(八) 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地方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及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未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核結之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本署得酌降次一年度經費之補助比率。

(九) 地方政府得就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且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核結之學校及機關人員,予以獎勵。

九、本署得建置相關網站據以瞭解地方政府辦理人力進用及經費支用情形。地方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附設中、小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十、本要點所定經費,本署得用於核定及補助國民中小學校改善教育環境及充實教學設備,降低教師流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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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改方案出爐 全教總提出批評建議 要求國會採納【全教總第1382期會員快訊】

發報日期:106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新聞稿】發稿日期:2017331
年改方案出爐  全教總提出批評建議  要求國會採納
    昨天行政院、考試院分別公布年改方案與法案,檢視官版方案,雖有多處採取全教總建議,但仍有不少地方出現重大缺失,應進一步修正。
    作為法治國家,行政部門的修法版本仍須經過國會審議,針對官方年改版本缺失,全教總多次提出批評與建議,再次要求國會朝野黨團回到專業修法,採納全教總版本,落實基金永續、世代共榮的年改目標。
    全教總指出,行政部門的年改法案,至少出現以下缺失:
1.所得替代率造成年資不公,應往上做調整。(37條,附表一)
    按退休制度原理,有多少年資就應累積多少給付,行政院方案的所得替代率限制造成年資越久,扣減比率越高,這和鼓勵久任,延後退休年齡的做法背道而馳。全教總建議,應破除替代率迷思,打開替代率天花板,讓年改回到公平合理的主軸。
2.教師退休60起支不妥,宜改為85(年資+年齡)制。(32)
    官版原規劃所有職業別退休給付均於65歲起支,經全教總抗議,政府同意中小學教育人員得提早5年於60歲起支,惟全教總無法接受,全教總認為官版中小學教師60歲起支方案,不符家長期待,嚴重阻礙師資新陳代謝,且增加總體人事成本,全教總堅決反對中小學教育人員60起支方案,建議國會朝野黨團考慮其職業屬性,中小學教育人員宜改為85(+年齡)制。
3.已退、在職不應雙重標準,建議維持一致。(28)
    年金改革應採取公平一致標準,但行政院方案卻是對已退、在職採取不同標準,包括退休金計算基準、補償金給予,均出現雙重標準,全教總主張改革標準應該一致,補償金一次給付應與已退者相同,退休金計算基準,在職人員亦應與退休人員標準一致,避免產生爭議。
 4.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不明確,建議應先公布並入法。(67)
    行政院方案對於月退休金調整機制,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調整。此一授權並無明確調整公式,將導致行政院、考試院權力過大,且讓已退者退休金處於不明確狀態,全教總要求務必將調整公式說清楚並入法,否則堅決反對此一不明確之授權。
5.修法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亦應採計。(8條第4)
    育嬰留職停薪係為了提高生育率而設計,當初在明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時,就應該一併調整退撫條例,當初的為德不卒,應該在本次修法中補足。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表示,年改會公布官方備選方案後,全教總第一時間就針對官版提出諸多批評建議,並持續對行政院、銓敘部、教育部等行政機關進行遊說。經過這一段時間的努力,目前官版年改方案中已接納全教總建議者如下:
    1.成功爭取保留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官版原規劃取消公保養老一次給付,並將公保年金一併納入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在全教總強烈抗議下,官版已同意在職人員退休時可選擇一次請領。
        2.成功爭取提前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官版原限制65歲才能領取公保養老一次給付,在全教總抗議下,政府已同意得提前領取公保一次給付。
        3.政府採納全教總提高基金績效的建議:針對如何提高基金管理與投資績效,政府方案業已部分同意全教總長期主張,包括「先隔再救」、「擴大用人」、「績優高賞」等。
        4.成功避免改革陷入「肥高官、瘦小吏」缺失:此前歷次年改,均出現「肥高官、瘦小吏」缺失,在全教總長期論述、爭取下,此次年改方案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確定採納全教總長期主張,繳和領均以本俸()2倍計算。
    5.成功維持現行提撥分擔比例:前次馬政府年金改革,曾規劃調整退撫提撥(保費)分擔比例,由35%(受雇者)65%(政府),調整為11,在全教總強力主張下,此次年改方案之提撥分擔比例維持不變,不讓政府推卸其雇主責任。
         6.爭取到一次退休人員更高保障:針對選擇一次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全教總建議政府應給予這些已退休者轉換機制,亦即讓這群已退休者可以選擇領回本金,目前政府業已部分採納全教總建議,同意退休所得超過替代率地板者仍得保留6%優惠存款。
        7.成功爭取年資併計等方案:全教總長期主張所有受雇者年資均應可攜、併計,此次官版方案業已同意新增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年金分計制度,讓受僱者在公、私職涯轉換時,不至於影響退休權益。
        8.改革節省經費全數倒入退撫基金:原年改會方案,僅中央優存節省經費倒入退撫基金,而全教總一再主張改革不是讓政府得利,所有經費均應回歸公教退撫基金。政府接受全教總建議,本次法案規定「政府節省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如此可望延長退撫基金年限,甚至解決財務破洞。
    9.繼續維持「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之規定:年改會方案原擬取消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經全教總要求保留,本次法案仍維持原規定,以確保國家應盡之責任。
    10.退休起支緩衝期調整:對於中小學教師退休年齡,全教總一再主張,應從75開始逐年加185,即可退休起支。目前方案就緩衝期部分採納全教總主張,惟退休起支年齡猶待調整,全教總建議教育人員起支85制(年資+年齡)。
    11.遺屬年金維持二分之一:原年改會方案將遺屬年金調降為原退休金之1/3,全教總遊說宜維持現行規定,行政院方案維持二分之一。
    全教總表示,行政院法案出爐後,即將送進立法院審理,屆時全教總將提出相對應的法案,全力遊說朝野立委,呼籲國會採納全教總修正建議,期使年金改革能做到公平合理、基金永續、世代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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