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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重點摘要-性平案件應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不得另設調查機制,等其餘六點。[全教總會員快訊第1713期]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107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一、性平案件應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不得另設調查機制(修正第21條第3項)
※意即凡性平案件均應送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未經學校性平會,性平案件之調查無效。
二、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修正第24條第2項、第25條)
※過去學校或主管機關僅得由現有人員或轉介相關機構,對當事人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及由現有人員對行為人進行心理輔導,現得直接委由專業人員協助。另將「加害人」變更名稱為「行為人」。
三、使學生免於被標籤化(修正第27條)
※增列行為人身分為學生時,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留給主管機關及學生原就讀學校判斷空間,在其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時,則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四、強化校園防堵不適任人員之機制(新增第27-1條)
n經調查確認或查證屬實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n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n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校園內具不同聘用管道之各類教育人員如正式教師、代理教師、兼課教師、社團老師等等,在此做一致性的規範,均須通報及至相關查詢系統建置通報資料。
五、調查小組成員規定更明確並符合實務需求(修正第30條)
n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必要時,其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這解決過去幾個月學校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恐有組織不適法的疑慮
六、 增列相關罰則(新增第36條部分條文內容)
n學校或主管機關未交由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n違反保密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n行為人不配合調查、執行相關處置,而無正當理由,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n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新增)
※新增對於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之裁罰機制,可以說是經本會長久努力,而訂出之公東高工藍姓校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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