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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26-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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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相關網址 無 人氣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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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96年1月8日府教學字第0960400110號函頒發
97年6月26日府教學字第0970404593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為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務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 校務發展計畫。
(二) 學校各項重要章則。
(三)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 校長交議事項。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其組成成員比例,依學校規模決定之。
五、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家長會代表人數為一人至六人。前項家長會代表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六、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一人以上,得採代表制,置成員三十五至六十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十人至十六人,各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六人。
(五) 職工代表二人至六人。
前項代表總數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人數比例應為一:二。
設有特殊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成立教師會者,教師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事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七、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惟家長會代表任期起訖時間,隨每學年家長會改選而異動,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非校務會議成員之教師經學校教師會同意,但未成立教師會由教師互選代表之,家長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得列席校務會議,名額各以五人為限。
九、校務會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亡故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喪失受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三)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四)因重大事故,由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者。
(五)無故連續二次或累積三次不參加校務會議者。
前項代表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十、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事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為代理人。
十一、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15日應公告於學校公開場所並個別通知代表,會議資料應於會議前3日提供與會代表,如經全體代表總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十二、校務會議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行之。
十三、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校長交議。
(二)相關之處室主任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提案。
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7日提交承辦單位彙辦。為編擬各項議案,得成立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四、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決議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十五、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法令及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七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六、校務會議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送經校長簽署發佈,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其依第六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本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之。
十七、本會議開會期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十八、各校為執行本要點得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並報本府備查。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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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訂總說明

  本府曾於96年1月8日府教學字第0960400110號函訂定「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試辦實施要點」,試辦期限至97年1月31日止。因試辦期限已屆,為求周延曾於97年4月24日府教學字第0970402804號函各校視試辦情形提供修正意見,並於97年6月12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討論修訂。修訂之要項如下:
一、 要點名稱修正為「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法規名稱)。
二、 為求全文一致性,人數「○-○人」統一修正為「○人至○人」(第五點、第六點)。
三、 依據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人數一律由阿拉伯數字改為中文數字書寫。(第五點、第六點)
四、 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人以上,得採代表制,為求員額數合理且準確,修定其成員組成人數(第六點)。
五、 校務會議係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爰將「家長」修訂為「家長會」(第六點)。
六、 修訂本要點實施日期(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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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試辦實施要點
試辦實施要點因試辦期限已屆,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雲林縣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為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一、雲林縣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為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校務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校務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點未修正。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項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 校務發展計畫
(二) 學校各項重要章則
(三)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各款後增加句號。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其組成成員比例,依學校規模決定之。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其組成成員比例,依學校規模決定之。
本點未修正。
五、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家長會代表人數為一人至六人。前項家長會代表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學校教師員額在60人以下者,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家長會代表成員為1-6人之人數參加。前項家長會代表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一、人數皆改以中文數字書寫。
二、為求全文一致性及文句流暢,並以中文數字書寫,爰將「1-6人之人數參加」修正為「一人至六人」。
六、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一人以上,得採代表制,置成員三十五人至六十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十人至十六人,各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六人。
(五)職工代表二人至六人。
前項代表總數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人數比例應為一:二。
設有特殊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成立教師會者,教師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事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六、學校教師員額在61人以上,得採代表制,置成員37至61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18人至32人,各處室主任人當然代表。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20人至32人。
(四)家長代表2人至6人。
(五)職工代表4-6人。
前項代表總數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1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人數比例應為一:二。
設有特殊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成立教師會者,教師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事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一、人數皆改以中文數字書寫。
二、序言所定組成人員人數下限總和應為35人,爰將「37」修正為「三十五」。
二、第二款第三款人數比例應為一:二,因此修正「18人至32人」為「十人至十六人」;為求文字通順,修正「人」為「為」。
三、校務會議係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因此修正第四款之「家長」為「家長會」。
四、第五款之職工代表人數比例偏高,且為求全文一致性及文句流暢,爰將第五款之「4-6人」修正為「二人至六人」。
七、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惟家長會代表任期起訖時間,隨每學年家長會改選而異動,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惟家長會代表任期起訖時間,隨每學年家長會改選而異動,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點未修正。
八、非校務會議成員之教師經學校教師會同意,但未成立教師會由教師互選代表之,家長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得列席校務會議,名額各以五人為限。
八、非校務會議成員之教師經學校教師會同意,但未成立教師會由教師互選代表之,家長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得列席校務會議,名額各以五人為限。
本點未修正。
九、校務會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亡故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喪失受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三)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四)因重大事故,由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者。
(五)無故連續二次或累積三次不參加校務會議者。
(六)前項代表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九、校務會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亡故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喪失受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三)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四)因重大事故,由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者。
(五)無故連續二次或累積三次不參加校務會議者。
(六)前項代表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本點未修正。
十、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事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為代理人。
十、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事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為代理人。
本點未修正。
十一、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15日應公告於學校公開場所並個別通知代表,會議資料應於會議前3日提供與會代表,如經全體代表總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十一、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15日應公告學校公開場所並個別通知代表,會議資料應於會議前3日提供與會代表,如經全體代表總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文字修正。
十二、校務會議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行之。
十二、校務會議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行之。
本點未修正。
十三、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校長交議。
(二)相關之處室主任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提案。
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7日提交承辦單位彙辦。為編擬各項議案,得成立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三、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校長交議。
(二)相關之處室主任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提案。
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7日提交承辦單位彙辦。為編擬各項議案,得成立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本點未修正。
十四、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決議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十四、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決議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於文末增加句號。
十五、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法令及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七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五、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法令,教育行政機關規定,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校長應於七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一、為使文句通順,將「不得違反法令,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修正為「不得違反法令及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二、將「校長」修正為「學校」。
十六、校務會議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送經校長簽署發佈,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其依第六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本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之。
十六、校務會議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送經校長簽署發佈,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其依第六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本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之。
本點未修正。
十七、本會議開會期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十七、本會議開會期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本點未修正。
十八、各校為執行本要點得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並報本府備查。
十八、各校為執行本要點得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並報本府備查。
本點未修正。
十九、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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