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平為核心理念的教育為今年「國際和平日」的重點[全教總第215期電子報]
再論團結928的意義[羅德水]
再論團結928的意義 ■羅德水2012-09-26 後天就是一年一度的教師節,在全國教師工會號召下,預計今年928將有10萬名教師,以穿上928行動T恤、或穿上黑衣、貼上928行動貼紙等方式,抗議政府不重視教育施政,執政者不信守教育承諾。 儘管教師工會再三澄清,此次活動是為了要求兌現教育政策,外界多少仍有疑慮,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日前表示:「如果教師爭大利可予支持,如果爭的是個人小利就有爭議。」 教育部官員希望老師能「共體時艱」,近日則有人質疑,教師工會的928活動是否有政治動機?歸納這些疑慮似乎意味教師組織的訴求不具正當性,殊有進一步澄清的必要。 關心教育政策是爭大利 觀諸過往經驗,反對者批評訴求者動機自私自利,已然成為最廉價的抹黑,然而,誠如我們上週所指出的,檢視政府跳票政見,其實大多與保障學生受教權、提升教育品質直接相關,教師關切總體教育政策之良窳、關切教育經費之合理分配,怎麼會是關心「小利」?怎麼會是「自私自利」? 如果連攸關重大的教育經費都只是「小利」,還有什麼稱得上「大利」?退萬步言,任何公民、任何受雇者關切其自身「小利」,何錯之有?所謂大利、小利之分野何在?受雇者個人的基本勞動保障該是所謂的「小利」吧! 難道因為其是「小利」,我們就要勞工「共體時艱」? 華隆工會的罷工行動,所爭者固然是工會成員個別的基本權益,難道不也是爭取整體社會的勞動尊嚴?話說回來,個別勞工的「小利」都無法維護了,遑論什麼整體勞工的「大利」,依此,質疑勞工不該爭取「小利」,恰恰是妨害整體勞工「大利」的廉價藉口,不啻等於為資本家、為統治者擦脂抹粉,哪裡具有半點正當性? 要知道,社會的進步既不可能憑空而降,也難以一步到位,積極保障所有公民的個別權益,不正是落實進步社會的開始?一個連自身基本權益都不關心的公民,如何可能去關心公共政策?而一個不在意公共政策的老師,又如何教導學生關心社會公平正義? 莫因景氣影響教育投資 今年的「世界教師日」(10月5日),國際教育組織(EI)特以「為了教師,行動起來」,做為活動主軸,訴求「不要凍結孩子的未來!」(Don't freeze my future!)何況,「政府教育經費年增240億」(馬總統2008政見)、「國小25人一班」(馬總統2008政見)、「私校教職員年金」(馬總統2010.1.1)、「國小教師編制1.7」(馬總統2011.12.01)、「提昇中小學導師費」(馬總統2011.12.01)、「更換節能燈具」(教育部2012.05.20)等重大教育政見,皆由執政者主動提出,誠信是檢驗執政者的標準,為了孩子對來,作為教育專業人員工會要求政府信守承諾,再正常不過。或云,國家財政赤字日益惡化,總體預算難以增加,面臨經濟不景氣,教育預算但求不被削減即可,如何奢求再行擴編? 實際上,台灣的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2011年為5.84%)仍低於OECD國家平均值,更遠低於南韓的7.6%,而14%的賦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國民生產毛額的比重),也遠低於發達國家。都說教育是孩子的希望,都說窮不能窮教育,如果朝野當真在意台灣的未來,此刻已到了嚴肅面對教育經費不足的時候,期盼朝野以研議開徵教育捐等具體作為展現決心。 928可以這樣做今年的928為上課日,教師除了善盡職責,也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凸顯政府應該重視教育投資、執政者應以誠信治國的訴求。 一、教師可以主動與家長溝通,讓家長們明白,教師的集體抗議是為了爭取合理的教育預算,是為了促成專業的教育政策,也是為了確保孩子的受教權,師、生、家長有一致的利益,歡迎家長共同聲援。 二、教師可以主動向同學說明,讓孩子們明白,老師們之所以集體穿上928行動T恤,就是以具體行動表達對教育的關心、對學生的關心。 三、教師可以把「誠信」融入當天的教學,或者在適當的時間進行機會教育,或者以此主題指派回家作業,告訴我們的孩子:誠信是社會的基石、民無信不立,何況是一國元首?將來他們也要檢視各級政治首長對選民的承諾。 四、教師也可以向國小高年級以上的同學說明,正如老師鼓勵同學培養批判思考的能力一樣,教師的集體發聲也是公民社會的體現,政府在公共政策的承諾需要更多自主公民的參與、監督。 五、當然,老師們也可以發揮創意,並將與同學、家長的訴求影像上傳至「2012團結928行動粉絲專頁」。 至於有關教師組織此舉是否涉入政治的批評,實屬多慮,檢視教師組織過往作為,向來只考慮教育專業,對執政者之批判也向來不分顏色,此次全教總之集體行動已然展現全國教師關心教育、關心學生受教權的決心,這是一場由全國教師發起的公民教育,期盼成為開啟台灣教育未來的新契機。(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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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民主 制度重要 心態更重要[宋維哲]-回應[陳俊成-校務會議就是要「全體制」]
校園民主 制度重要 心態更重要
高雄市立光華國民中學教師會會長 宋維哲
民國101年4月2日,看到了那篇在意料之內「批判文」。不過,在意料之外的是,撰文者,竟然是當天來宣講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常務理事:陳俊成老師。
何以說意料之內?
這一年多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原高雄縣教師會)為兩會合併後理事長直選的議題,不斷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原高雄市教師會)產生異見的分歧與對立。身為高雄市光華國中教師會會長的我,這一年多來,對這紛爭的情形,雖不敢說全然通透,但也有所了解。尤其對於「教育產業工會」不斷的以「不敢直選」、「民主倒退」等政治語氣,強烈抨擊「教師職業工會」,我雖不懂法律、厭惡政治,也非公民專業老師,但至少我知道:全面性否定對方想法的論述,絕對不是真正的「民主態度」!因此,當我出來維護光華國中校內自主權益,不容他人干預的那一刻,我就已經知道:我將成為「教育產業工會」的「被批判者」。
何以說意料之外?
陳俊成老師身為當天到本校的宣講者,在與林孟楷老師發表完該會對於「校務會議全體制」的「絕對性」支持立場後,也完完整整、一字不漏地聽到我個人現場的發言。我的語氣,確實充滿怒氣,但我的訴求,相信已經清楚地傳達而出。陳俊成老師您或許心情上不甚愉悅,而我也感佩於您願意待到我發言完畢那一刻,但,看到俊成老師於31日發出來的批判電子報,我,真的很意外!因為,我的原意已被斷章取義與曲解!而我當天所表達「不希望投票結果,成為任何團體的宣傳工具」之述,顯然,俊成老師,您,忽略了!其實,您也沒有拿結果來宣傳,因為,最終的結果與您所願背道而馳!但,您卻放大了「過程」,並強力放送!是我言語不清?還是您實在「不吐不快」?
因此,看到這封批判文後,我茫然了!
我忽然不知道:校園民主,究竟是制度重要?還是心態重要?
從「理事長直選」到本校「校務會議參與人員投票」的投票事件,我所解讀到的俊成老師的民主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其人當誅!」如果說:這是俊成老師在爭取教師權益時「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宏大氣魄,我願意給俊成老師深深地一鞠躬,因為,這也是孟子面對亂世所展現出的生命態度;但如果這是俊成老師您心中最深層的民主認知,那身為教師同業的我,絕不認同!就如同我也不認同孟子「無父無君,禽獸也」的激烈批判!
在批判文中,您以「抗拒校園直接民主~『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員代表、光華國中教師會長【宋維哲】的理由竟然是:立法院應該是2300萬人來開(會)、市議會應該是全部的市民來開(會)」這段文字為開頭。換言之,我,宋維哲,是個連立法院怎麼可能由全國人民共同參與的道理都不懂的可笑之人!殊不知,貴會在強力宣導「校務會議全體制」的文字中,就是以「校務會議如同學校的立法院」為喻,而本校參與貴會的同仁們,就是因為認同貴會此一理念,因此將這段文字做為在本校的宣導文字。當然,我也懂所謂的「譬喻法」,並非「A=B」的關係,但,既以立法院為喻,除了強調校務會議的重要性之外,貴會卻何以不肯正視「代表制」明明合法,但卻不斷被貴會打為不民主機制的問題?另外,俊成老師您還提到貴校教職員人數比本校多一倍,但也是採用全體制。那,究竟要多少人以上規模的團體,您(或者是貴會)才會認為採用代表制不是違背民主?才不是十惡不赦?我,真的很疑惑?
再者,俊成老師您所謂的我的第一招,也讓我茫然!如您完整引用我的論述,最後並順著批判了「教師職業工會」一番,我在想:我的言語,竟能滿足您熱愛抨擊「教師職業工會」之心,這可真讓我始料未及!但,我的原意單純只是:「教師職業工會」在此議題上,採開放態度讓各校自決,而不是強加干預!我只希望貴會也能如此!而貴會以下指導棋之姿到本校來宣講,甚至是投票前一刻,這不是干預,這是甚麼?
所謂的校園民主,就是校外人士的強加干預?
您又說:「陳俊成與林孟楷就『校務會議全體制』的內容報告完後,該校教師會長宋維哲不針對全體制表示立場,反而拐彎抹角」。我若沒記錯,您曾提及本校上次投票出現平手局面,看來俊成老師對本校此事知之甚詳。既然知之甚詳,既然知道出現平手狀態,請問:我這您所不認可的會長,該如何跳出來公開主導同仁們的投票意向?俊成老師,您要我對全體制表達立場,那,我若表達支持,相信您一定拍手叫好!但,我又該如何面對光華國中另一半的同仁們質疑我不民主、不中立的聲音?如果,我表達的立場是反對的,那我想,後面的情形也不用再假設了!
所謂的校園民主,就是主持會議投票之人要表達自己的立場?
更讓我惋惜的,是我在會議之中所跟您提及:「若貴會真是如此認為代表制不符民主,那在此請貴會建請馬英九總統,應該將立法院改為2300萬人開會,縣市議會亦同,而非由代表幫我們開會,決定我們的生死!」我的意思,是「建議貴會可上書總統」,我不知俊成老師您竟誤解為我要上書,還辛辛苦苦地幫我寫了草稿!看來,不但我個人在會議場上的言語不清需要檢討,連寫封上總統信都還要俊成老師您代勞,慚愧,慚愧!
不過,我更想說的是:當天貴會到本校宣講,校長不但毫無阻攔,甚至改變整個會議程序,讓貴會在會議一開始就做說明。這,就是光華國中的民主。
本校在上學期期末進行的表決中,會議中的陳述,幾乎一面倒都是支持全體制,但票投出來,卻是打成平手。會場中有陳述但無爭辯,結束後有接受而無抗議。這,就是光華國中的民主。
這次的投票,雖是分出結果,但兩派票數依然相差不多,並未因會場上任何情形出現一面倒的狀態。投票結束後,全體同仁也都自然而然地接受這最後的結果,更接受一年後,我們依然有改變校務會議參與制度的可能。這,就是光華國中的民主。
制度如何民主,端看心態是否民主!
共勉之。
對於我的回應,您依然可以繼續撰文批判,以成就您在高雄教育界的民主大業;而我則將把心力放在我所熱愛的教學工作,以及在閒暇之時,撰寫旅遊網誌以傳遞我在世界上所體悟的萬千丰姿。但,若您真要繼續撰文,可否請您稱我一聲「宋維哲老師」或「維哲老師」或「宋老師」?(記得,你們在宣講時曾說:老師要成為學生的典範!)我不需要您稱我為會長,因為在您認知中,我並不適合!(但我適不適合,應該是由光華的同仁來決定,怎麼又是由貴會來認知?)
還有,請記得:民主是要「身體力行」的!號稱民主的貴會,想必有此雅量,把這篇文章,放在全國知名的教育民主專業電子報:《牛奶瓶報報》中。我也會請我在大高雄區任教的朋友,一同感受且檢視泱泱貴會的民主風範。感恩。
備註:
1.本文不僅是我個人對陳俊成老師批判文之回應,同時也是「光華國中教師會理監事會」的共同立場。(101年4月6日召開臨時光華國中教師會臨時理監事,會中通過此共識。)
2.本文於101年4月10日以掃瞄影像方式刊載於〈KTU&KTA電子報 128期〉中,影像中,有本校理監事對本文立場之簽名,歡迎大家至「高雄市教師職業公會 高雄市教師會」網站中查詢。
3.在此感謝斗六國中教師會秉持公平立場,刊載兩篇文章以完整呈現雙方立場。感恩。
社會改革的關鍵在教室[羅德水]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文章分享- 社會改革的關鍵在教室
(20120921台灣立報咄咄集)
全教總對於媒體偏頗報導聘任導師注意事項的澄清說明[雲林縣教師會]
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735
偏頗誤導的媒體
0918聯合報有關聘任導師注意事項的報導和事實出入很大。
本會說明如下:
一、本案和一年前教育部委託家長團體研訂教師工作守則完全無關。也和國中小導師費調整無關。真正的事實是:蔣偉寧接任部長後,願以中央大學的經驗,倡導「教師為志業、導師為校園靈魂」,所以從六月研議,且由大學到小學都做(大學部份如下報導)分三組擬議,並注重支援系統,重獎勵,如不稱職,處份也是要依相關法定程序(如考核會)。
二、自始至終教育部都認同本會堅持這是行政指導,用來協助學校能妥善依教師法所授權訂定導師擔任辦法。教育部並將此文字放在注意事項中。本會已在七月會議回報及0830特別說明中報告。教育部文件和新聞稿說的是親師溝通,晚上接電話時間等報導是記者自行連接去年工作守則事件。
三、導師與家長溝通是天職,本會忠泰老師根據自己、家人和同事的經驗回答該媒體時表示:親師溝通不是只有接電話,現在導師都在盡力做了,如果不做親師溝通,差不多算不適任吧。規定太死太細沒有必要,如有堅持不留電話給家長的老師,建議要有足夠替代溝通方式(例如mail、聯絡簿、簡訊)補強。
全教總秘書處 敬上-1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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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導師待落實 別再只有吃飯2012-09-18 【中央社】
為了落實導師功能,教育部對各級學校訂出規範,其中大學導師制度最為不彰,對許多學生來說,僅在於「一學期吃二次飯」。
教育部依據「教師法」,分別針對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大專院校訂出導師「注意事項」或「參考規則」,要求學校需明訂導師的職責、遴聘條件、遴選程序、代理制度等。
相較於中小學,大學導師最有改進的空間。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委楊玉惠表示,依據「教師法」第17條規定,所有教師都有擔任導師的義務,未來不管意願高低,學校都應該以學生權益為中心,挑出最合適的人當導師。
楊玉惠說,許多教授都不太喜歡當導師,或者當上導師,就只是一學期請導生吃二次飯,沒有實質的助益,相當可惜。其實大學生無論是生涯規劃、選課、感情問題、就業升學,都比中小學生複雜許多,更需要有經驗的導師協助。
大學導師效能,與學校制度有很大關係,中央大學將導師輔導列入教授升等考評,最高佔20%,就收到不錯的效果。中大學務長郝玲妮表示,這世代的年輕人,面對不斷變動的社會,需要更多的人生規劃,校方想盡辦法,務必讓導師發揮功能。
除了列入升等制度,郝玲妮說,考量學生可能不喜歡被「分配」到的導師,校方2年前就在既有導師制度外,又增設了「專項導師」,包括職涯、宿舍、服務學習、體育4項,供學生依需求選擇。
郝玲妮舉例,導師常駐在宿舍中,舉辦討論會、電影欣賞等,「讓宿舍不只是生活空間,也變成學習空間。」學生在宿舍中容易感到自在、不拘束,更容易和老師拉近距離。
中央大學電機系助理教授吳炤民,曾數度獲選優秀教師。他說,擔任導師最重要的,就是要認識每一位學生,他都會用學校系統,把人名和大頭照一同記起來,走在校園中,便能隨時叫出學生姓名。
吳炤民說,電機系很多學生本身沒有興趣,卻因為家長的期待被迫選填。他指導的案例中,就有學生數個學期都在及格邊緣,整天打網路遊戲,他深談瞭解後,協助和家長溝通,促成學生順利轉系,還拿下轉系考試的最高分。
吳炤民幽默地說,學校總是希望畢業校友捐錢,在學時一定要累積深厚的感情,之後要求掏錢,才會掏得心甘情願。
台灣學生從國小到高中,班上總有一個影響巨大的導師。到了大學,老師不再鉅細靡遺地管教,卻更有機會發揮亦師亦友的功能。
大學導生不該再強迫分配,取而代之,則是給予學生「選擇權」,讓青年覓尋屬於自己的「忘年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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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732
今日各報報導有關教育部發布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說明如下:1. 近期公布之注意事項,其位階僅為行政指導,仍須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始有效力。其內容並無工作守則,亦無規定接電話到幾點等,某報聚焦到家長團體去年受託訂定之工作守則,純為自行引申,教育部與本會均不認同。2. 本會已在今年8月30日將該注意事項予以說明,詳見附檔。3. 有關親師溝通本來就是中小學導師已盡力在做的事,少數難以溝通之家長則須借助支援力量,故在注意事項中亦建議應強化支援體系,以維護親職功能。 全教總1010918 附件一:本會1010830說明【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附件二:1010809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附件三:1010905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 附件四:1010917教育部新聞稿 | |||||
★相關附件1:1010830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doc (大小:27K 時間:2012-09-19 08:02:58) | |||||
★相關附件2:1010809-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doc (大小:31K 時間:2012-09-19 08:02:58) | |||||
★相關附件3: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20120905.doc (大小:31K 時間:2012-09-19 08:02:58) | |||||
★相關附件4:教育部新聞稿1010917.doc (大小:38K 時間:2012-09-19 08:02:58) |
向民主之死怒吼—芝加哥教育人員罷工的意義【全教總第212期電子報】
轉載:導師安排非校長行政裁量權-按教師法第17條,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且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桃園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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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楊佩茹
電話:(03)3322101#7524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yangpeiju@ms.tyc.edu.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100371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主旨:為教育部轉知訂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
二、 教育部為協助國民中小學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
三、 請各校參酌本注意事項,依辦學理念及發展特色,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
副本:本局人事室(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
二、適用對象: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中小學。
三、聘任人數及資格:
(一)每班依規定應置導師一人。
(二)各校編制內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務。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五、工作職責:
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定之,工作範圍得包括:
(一)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二)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三)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四)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五)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六)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理。
六、支持系統: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每學年舉辦導師專業知能研習,提供導師精進其班級經營、
法律知能。
2.訂定優質導師獎勵辦法,提升教師擔任導師之意願。
3.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協助導師,例如心理諮商、
(二)學校:
1.每月辦理導師會議,了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
2.建立校內個案轉介機制,發揮二級輔導功能,給予導師協助。
3.建立導師請假代理制度,於導師請假時,
4.學校得建立師傅導師制,以提供有需要之導師必要協助。
七、獎勵措施: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其表現優異者,學校得於每學年度結束時,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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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訓育委員會
單位聯絡人李欣潔
發布日期101-09-17
聯絡電話7736-7804
電子信箱sarahe9988@mail.moe.gov.tw
教育部為協助各級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
一、國民中小學階段:本部於101年8月9日以臺國(四)
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本部於101年9月5日以部授教中(二)
三、高等教育階段:本部於101年8月3日以臺訓(一)
學校中之導師是學生的守護人,導師工作與學生校園生活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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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1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http://www.ptta.org.tw/uploads/tadnews/file/nsn_575_1.pdf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64063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帅兒(稚)園(以下簡稱學校(園))。
第 3 條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帅兒(稚)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普通班教
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第 4 條 學校實施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5 條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帅兒(稚)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帅兒(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置導師一
人,由教師兼任。
三、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具中度以上
障礙程度且有學習上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一人。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兼)任人員。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
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教師助理員及第四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員額配置及學生需求評
估基準、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助理員,指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專(兼)
任人員。
專任教師助理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在教師督導之下,協助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學生上下
學、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二、進用資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三、進用方式: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
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四、教育訓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五、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
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人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
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
第 8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之進用資格、進用方式、
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或依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資格
者。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
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後,任
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進用方式:除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外,應經學校(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
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
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教育訓練:除醫師外,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四、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第 9 條 第六條及前條之人員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已進用者,除依法任用
之公務員外,應予解聘(僱):
一、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八、行為不檢損及學生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級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為避免第六條及前條之人員有前項各款情事,學校(園)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
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準用教師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學校(園)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組置組長
一人,由教師兼任。
第 11 條 學校(園)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
規定,並依各教育階段課程設計、學生障礙類別與程度之實際需要,優先設置生活、
學習及支援服務所需之專用教室、視聽設備、無障礙設施、教材教具或其他相關設
施設備。
第 12 條 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
並依各教育階段課程設計、學生學習、潛能及優勢能力發展需求之實際需要,設置
專用教室、視聽設備、無障礙設施、教材教具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轉載:中小學課後鐘點費應為加班費[羅德水]
http://www.nftu.org.tw/FileStorage/files/%E6%96%87%E5%AE%A3%E9%83%A8/%E4%B8%AD%E5%B0%8F%E5%AD%B8%E8%AA%B2%E5%BE%8C%E9%90%98%E9%BB%9E%E8%B2%BB%E6%87%89%E7%82%BA%E5%8A%A0%E7%8F%AD%E8%B2%BB.pdf
中小學課後鐘點費應為加班費
■羅德水
有關中小學教師課後、假日、寒暑假之輔導課鐘點費是否計入課稅一案,近來引
起許多教師關注,教育部在答覆立法委員洪秀柱國會辦公室的公函(台國(四)
字 第 1000176720 號)略以:「教師於正常上班日教授課程綱要以外之課後輔導所
領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應屬加班性質之鐘點費」,是以,教育
部將函請財政部同意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加班性質鐘點費為免稅項目。
前揭教育部公函有三個重點,其一,財政部方為本案主管機關;其二,教育部做
為教育主管機關的認知是,在正常上課日之課後、假日、寒暑假之輔導課鐘點費
中,教育部僅承認正常上班日之課後輔導屬加班性質,至於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
性質,教育部並未明示;其三,教育部認為正常上班日之課後輔導鐘點費為加班
費,亦即等於認定教師之固定工時為課程綱要明訂之學生授課節數。
加班費不納入薪資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 13 條明訂,「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
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同法第 14 條對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計
算方式共區分為十類,「薪資所得」屬第三類所得,所稱薪資所得如下: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並不計入薪資所得之計算,自然就不
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稅。易言之,有關課後、假日、寒暑假之輔導課鐘點費是否
計入課稅,端視其是否屬於「加班費」性質,但目前教育部僅認定正常上班日之
課後輔導課為加班。
假日與寒暑假課輔俱為加班
「加班費」不計入課稅總額法有明文,爭議處在於,教育部只採認正常上課日之
課後輔導為加班性質,並排除假日與寒暑假之輔導課為加班,是否符合法理與社
會認知?
法制上,《教師法》對於專任教師之休假並無明確規範,然而,《公務員服務法》
第 11 條不僅明訂「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長期以來,各級學
校之作息也依《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實質上,週休二日
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公、私部門受雇者的工作與休假常態。
至於寒暑假是否為休假?相較於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的「特別休假」規定(《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參照),教育部根據《教師法》
授權訂定之《教師請假規則》,亦僅於第 12 條明訂:「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
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然而,寒暑假實質上等同於專任教師之特休假,不僅實
施多年,更符合台灣社會對教職特性與教師休假的普遍認知,差別處在於,教師
之特休假在考量學校作息等主客觀因素之後,被集中於寒暑假實施而已。
綜上,無論例假日、國定假日、學生無須到校上正式課程的寒暑假期間,三者俱
為教師之休假,實無疑義。所謂舉輕以明重,如果平常日之課後輔導都屬加班性
質,實質上為教師休假日的例假日與寒暑假若非屬加班,究竟性質為何?至此,
教育部一方面視正常教學日之課後輔導為「加班」,一方面卻又不承認教師於例
假日、寒暑假等休假日進行之課輔為加班,已然陷入前後矛盾之境地,應速謀補
救 。
本案不僅攸關教師權益,更是釐清教師權利義務的契機,觀諸過往休假與加班費
作為勞資爭議主要類型,教師工會對本案之後續處理,更可彰顯教師工會之價值
與意義,值得吾人持續關注。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轉載:全教總政字第101187號函:部分團體指稱國中小課稅配套措施引起校園紛擾之回應說明[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
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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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總幹事 | 發公告者 | 總幹事 | 來源 | 16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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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全教總政字第101187號函:部分團體指稱國中小課稅配套措施引起校園紛擾之回應說明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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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檢送本會行文教育部就「部分團體指稱國中小課稅配套措施引起校園紛擾之回應說明」,詳如附檔,請查收,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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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會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二十七號二樓
電話:○二—二五八五七五二八
傳真:○二—二五八五七五五九
聯絡人:楊上慧(分機三一○)
受 文 者:如正、副本表列單位及個人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全教總政字第101187號
附 件:
主 旨:就部分團體指稱國中小課稅配套措施引起校園紛擾,本會回
應如說明,敬請查照見復。
說 明:
一、 邇來部分教育官員、校長團體代表指稱:國中小課稅配套措 施不公,使得導師比行政人員優渥、學校行政職務乏人問津云云,引起各界物議。
二、 前揭說法不僅有歸因誤謬之虞,更顯見部份教育官員未能正確看待課稅配套措施之政策目的,本會特說明如下。
(一)現行課稅配套措施,業經立法院與教育部反覆討論後定案,並非以全面補貼相關人員為規劃,自始整體決策就是以凸顯學校的教學輔導導向任務為政策考量,依此,課稅配套措施實寓有精進國教之目的, 貴部應予說明澄清。
(二)校長團體稱增加導師費、減課將使「導師比行政人員優渥太多」,顯然誇大其詞。以薪資而論,中小學教師兼任組長除有「主管加給」,尚有「休假旅遊補助」或「不休假獎金」、「加班費」等補助,行政人員之待遇仍遠高於導師與專任教師。再以國小每週上課節數而言,即便課稅後導師與專科教師上課節數分別酌減4、2節,仍高於行政同仁,遑論導師除繁重課務,尚有輔導管教、班級經營、親師溝通、行政業務必須協助。
副本
(三)至於所稱課稅配套後,學校行政職務乏人問津一事,揆諸早已課稅的高中職,其主任、組長亦難尋覓,可知並非單一因素造成。教師職務選擇牽涉變數極多,諸如校長領導風格、行政業務量、親師和諧程度、教師之職涯規劃等,亦不乏有主動爭取行政工作歷練的教師,不宜一概而論。
(四)課稅配套措施,旨在降低教師授課節數,敦促教師提升備課品質、增進親師互動。為達精進國教品質之目的,國家當以增加新秀教師為因應,惟部分縣市卻以鐘點教師充數,甚至要求全縣市教師以超鐘點方式處理多餘課務,粗糙之作法不僅悖離課稅配套措施原意,甚至陷教師於不義,殊值檢討。
三、綜上,本會期許教育部善盡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職責,依
法監督各主管機關確實執行課稅收入運用計畫,以維持國民
教育品質。
正本:教育部
副本:第八屆立法委員、本會各會員工會、各縣市教師會、本會自存
理事長
轉載:全教總發文-101192號-會務假[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
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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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教師會)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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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全教總發文-101192號-會務假 | 相關網址 | 無 | 人氣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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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檢送本會致教育部函,有關中小學校長協會日前致教育部,對於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表達立場,本會說明如附檔,請卓參,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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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會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話:02-2585-7528
傳真:02-2585-7559
聯絡人:蘇惠櫻(分機301)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全教總秘字第101192號
附件:
主旨:有關中小學校長協會日前致函 貴部,對於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理監事與幹部表達立場,本會說明如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勞委會解釋,校長為雇主,則該雇主團體對受雇者團體不友善之發言及違反人權公約之主張,洵為其階級立場所致。
二、 教師工會之會務假,除法所明定之外,若雙方另行約定,只要合於比例原則,本為勞資雙方協約可行之事,非屬道德公益之範疇。此在國內其它工會亦行之有年,此為工會安全必要之成本。如欲以工會法第36條為限,則教師不應被禁組企業工會,教師工會亦可在章程中對理監事人數依法定上限,設置所謂幹部自然在應給假對象中,屆時該會如何自圓其說。
三、 該會以為工會會務假應覈實與教學或與維護學生受教權相關者始能核給,形同警察治理。工會之任務載於工會法及各工會章程。與教學或維護學生受教權相關者自然為教師工會任務之部份,但非全部,且校長協會暨其上級機關無權認定,蓋避免以其主觀認定而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嫌。況且以教育發展已臻多元動力共進共成之階段,諸多教育行政之敗政,而為校長團體過去所遵奉者(例如一綱一本、北北基聯測、英語濫行加課),已逐一證明其為干擾校園破壞全國師資生態、混淆教育秩序之劣行,旨揭團體非公正單位,僅為勞資之一造,侈言限制、定義教師工會會務假之用途,顯屬一己立場。
四、 教師會會務假,除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由 貴部函釋給假原則之外, 貴部並於九十五年函釋得適用教師請假規則公假第十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定給假,目前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各項法定任務尚在教師會為執行該法定任務之需,自有相對之給假需要,唯本會同意同一人不在教師會工會之間重覆給假。
五、 教師工會利用會務假揭露教育缺失,引導社會關注改進,不至於對於政策提出競爭性設計,迭獲社會肯定。以近日私校公共化議題為例,舉凡私立國中考試招生、公教人員假退休真轉任之防止、免學費補助私立高中職之相對規範,均一一由 貴部採納,對於平衡公私發展,用力至深,而該協會罕見對此議題發揮,不啻放任事態敗壞,卻可擔心教師工會損及教師形象,教育素養與國家競爭力,豈不怪哉。
六、 教師工會幹部因會務假而減課,並不屬於教師借調處理原則之範圍,該原則之權利義務與會務假形態不同,而教師工會幹部之產生屬於章程自主(如同該協會與新北市中小學校長協會之理事長長期以來亦為兩人互換主政,他人不得置喙),該協會所提限制或檢討容有討論空間,唯同一標準是否對教育人員一體適用,應一併思考。(例如主任不授課是否無法確保教學品質)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國中小教師徵免所得稅一覽表-截至2012-06-27-兼課、代課、寒暑輔、假日(週六日)上課所得-必須課稅-因為教育部認為教師於例假日不宜上課以維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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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112260001&mserno=201112260001&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soldier_teach.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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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給與項目 | 說明 | 發布日期 及文號 |
1 | 教師、職員薪額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
2 | 教師學術研究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3 | 工友、技工 、駕駛工餉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4 | 雇員薪資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5 | 主管職務加給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 ◎財政部 | |
6 | 專業加給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7 | 地域加給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8 | 結婚補助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9 | 生育補助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10 | 眷屬喪葬補助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11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12 | 導師費 | 依財政部 ◎財政部 | |
13 | 特教津貼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14 | 房租津貼 | 依財政部 ◎財政部 二、 三、84年7月1日前原併銷眷屬實物代金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口別、眷屬口數計算免稅所得。 四、 五、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部分,比照前揭原則辦理。 | |
15 | 實物代金 | 依財政部 | |
16 | 考績獎金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81年2月10日台財稅第810034297號函規定:公教軍警人員考績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
17 | 年終工作獎金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 | |
18 | 強制休假補助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 ◎財政部 | |
19 | 休假補助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 | |
20 | 交通補助費 | 按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及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二、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本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 |
21 | 國內進修補助費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 ◎財政部 ◎財政部賦稅署 | |
22 | 國外進修補助費 |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 | |
23 | 兼課鐘點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24 | 代課鐘點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25 | 加班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財政部 ◎財政部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 |
26 | 不休假加班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 |
27 | 課外輔導鐘點費 | 一、 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本表第37項「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 其餘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 |
28 | 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人員 鐘點費 | ||
29 | 國內差旅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
30 | 國外差旅費、誤 餐費、生活費 、交通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 |
31 | 講座鐘點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32 | 出席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
33 | 稿費 |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 |
34 | 私人其他收入 |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 |
35 | 比賽獎金 | 1、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 四、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教學團隊成員依「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具獎勵研究性質,且非屬為獎金授與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公立學校及幼稚園依同要點規定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私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計入幼稚園之收入;各私立學校及財團法人組織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五、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依「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係供其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學校事務之用途,非屬校長個人之所得。 | |
36 |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應免稅期間身分轉換之各項給與 | (一)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之薪資所得(包括:教師、職員薪額、教師學術研究費、工友、技工、駕駛工餉、雇員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特教津貼),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眷屬喪葬補助費及子女教育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領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及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於101年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課外輔導鐘點費及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除屬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者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講座鐘點費及出席費,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領取屬100年以前之稿費,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 財政部101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8480號函 |
37 | 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 | 一、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下列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鐘點費。 | 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