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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教育部的教師法亂修-以提升教師專業之名,行踐踏教育專業之實![2012/12/13牛奶瓶報報]

評教育部的教師法亂修-以提升教師專業之名,行踐踏教育專業之實!
●文:鄭穎聰(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副主任)

這次教育部版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充斥著對老師不信任,把老師當賊看,要戕害教師專業自主權,弱化教師團體。如果教育部都帶頭不尊重老師了,又怎麼能期待社會會尊師重道呢?學生有樣看樣,不把老師放在眼裡,又如何會受教呢?

從以下條文,可以看出教育部是如何地不信任老師,把老師當做賊,戕害老師的專業自主權,弱化教師團體。

●教師法第十一條

教師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將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成員中原有「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刪除,並新增「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依照教育部的說明,「教師評審委員會其委員組成應具有專業性、公正性與代表性,因此增列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考量教評會之組成增列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規定,且教評會之組成不宜因對任一類別比例保障過高,使其有最終會議之決定權,爰刪除現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之規定。」

所以,教育部的意思,是說原有的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和家長會代表,不具專業性、公正性與代表性,所以才需要增加「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尤其要取消現行規定「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難道教育部是在暗指佔多數教評會成員的老師們不專業、不公正?

對於評議老師這件事,如果由第一線其他老師來評,都不專業,那麼誰專業呢?難道是學校行政人員?學校主任一週不過才上一、兩節課,對於課程教學、輔導學生,怎麼會有一般老師嫻熟?校長們更是從當校長得那一刻起,就已離開教學現場。至於家長會代表,若非從事教職,對教育是否專業,那就更不用說了。對於新增的「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不禁令人質疑,什麼是「與教育相關」?如果連第一現教師都被認為不夠專業,難道這些所謂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就會更專業?是不是要請未來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都應該要實地到教學現場示範教學與輔導學生,以證明其專業?而這些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又是如何產生?有什麼代表性?代表誰?一定會公正嗎?

教育部甚至說,「教評會之組成不宜因對任一類別比例保障過高,使其有最終會議之決定權。」

試想,如果我們要評議一個醫師醫術是否專業,是否是個適任的醫師,我們會不會為了避免同樣是醫生的評議委員擁有最終會議之決定權,而改由醫院的行政人員、病患家屬代表、與醫學相關之專家學者〈如藥學、醫工、護理〉、以及不知道由誰界定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一起聯手來決定一個醫師醫術是否專業,是否適任?這不是很荒謬?

但教育部對於評審老師,卻是這樣荒謬,將教師評審委員會中非兼行政職教師比例降到二分之一以下,而由其他非第一線教師的代表聯手來決訂教師專不專業,適不適任。

同樣的情形,在教師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條,也是如此。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的規定,改為三分之一,而由非第一線教師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學者專家、教育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一同占有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來決定教師提出申訴的理由成不成立

由此可知,教育部是如何在看輕老師的專業,教育部有多麼不尊重老師,對老師是多麼地不信任,簡直就是把老師當賊一樣在防備。

而教師評審委員會中的專家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是由學校遴派,無形中擴大了校方對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影響力。如此一來,教師評審委員會會不會成為學校行政整肅異己的工具,亦令人擔憂。

因此,建請保留教師評審委員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並不予通過新增界定不明、專業度令人質疑之所謂「與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代。」同時,教師申訴委員會亦請仍舊維持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的規定,以維護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委員會對教師評議的專業。

●教師法第十七條之一

本次教師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十七條之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然而教育的成效,就在於把學生教會、教好。但教育是百年樹人、滴水穿石的工作,教育並非製造業,成效非一蹴可及。許多時候,老師的教導、說明,就像播下的種子,隨著時間累積,學生的融會貫通,必需假以時日才可以看出果效。怎麼可以用定期評鑑的方式,來檢核老師的績效呢?更何況教育是門藝術,同樣的知識、學問或道理,因著老師的專長、特質、人生經驗、閱歷的不同,有些老師的教法是循循善誘,有些人是提綱挈領,也有老師是採用潛移默化的方式。教法因人而異,各有擅長,要怎麼評呢?

衡諸目前已經試辦的教師評鑑,重點都不在於學生學習的成效,因為每個學生的資質、學習能力與狀況都不同,也無法一概而論。反倒是目前的評鑑,淪為老師得花許多時間準備一堆佐證資料,來證明自己符合評鑑指標,是個好老師。諷刺的是,我國法律尚且是無罪推定,但我國的教師評鑑,卻是老師得準備一堆資料,來證明自己不是不好的老師。如果不能提出資料來證明,就通不過評鑑,就不能被視為是好老師。

以教育部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為例,教師為了證明自己符合正項,必須要準備補救教學計畫、教學檔案、教學評量檔案、課後輔導紀錄或課後照顧紀錄、親師訪談紀錄、學生觀察紀錄、輔導紀錄、聘書、服務證明......。而這些資料,原本是為了方便老師教學與輔導,由老師視所帶學生的學習狀況來建檔,並做增刪。但如今卻是為了給評鑑委員看,以證明自己是好老師,變成是「為做資料而做資料。」

與其要花時間做一堆表面的檔案資料,不如讓老師多一些時間在備課和教學上。因此,建請委員提案,刪除不切實際的教師法第十七條之一。

●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二十條與三十七條之一

教師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十八條之二,「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包括教師依聘約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之時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依各學校之規定。」

而教師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教師之待遇,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有關各級學校教師本薪(年功薪)、薪級、起敘薪級、提敘、加給、獎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另外,教師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三十七條之一 教師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及請假之權利義務事項,於本法及其他與教師相關之法規已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我們知道,所謂「勞動三權」,係指組織工會或加入工會的「勞工團結權」;與雇用者交涉有關勞動條件訂立勞動協約的「團體交涉權」;勞工爭取主導地位以罷工、怠工、圍堵等各種團體行動,對資方施壓的「團體行動權」。

其中,「團體協約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但教師自100年5月1日組工會後,其勞動三權即不完整,無法行使罷教的「團體行動權」。如今教育部欲藉由此次修正教師法,將教師的工時、工資、津貼、獎金等排除在團體協商事項之外,除了限縮教師工會的「團體交涉權」,也違反「團體協約法」之規定,充分顯示教育部對教師權益之不尊重。因此,建請委員提案取消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條與第三十七條之一,使有關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回歸勞資雙方協商,以維護教師之權益。

●教師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教師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刪除原二十七條有關教師組織任務之規定。

在原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訂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有: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訂組織。六、制訂教師自律公約。

如今若將原第二十七條刪除,那麼由誰來維護教師尊嚴與專業自主權呢?誰來跟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準則?未來如何產生教師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訂組織?由誰來制訂教師自律公約呢?

雖然說目前教師已可組工會,但必須要會員人數佔學校受僱人員數過半,才能啟動團體協商。尤其以產業工會而言,技工友、代課老師、廚工等都納入人員計算的母數,無形中提高過半的門檻與不穩定性。會員人數在學校若無法過半,該校教師就不能團體協商,若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又刪除,那麼學校裡誰來跟校方談聘約呢?誰來維護教師尊嚴與專業自主權?誰來代表校內教師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訂組織?

畢竟學校非企業,也非一般行政機關。校園是追求知識、真裡的地方。我們鼓勵學生思辨,提出質疑,因此我們也應該容許校園內有不同觀點、不同聲音。學校決不能成為一言堂,不可以只由學校行政片面發聲,而教師團體有意見卻不能表達。

大學已經是教授治校了,沒理由中小學老師不能參與教師治校。

因此,建請保留教師法第二十七條教師會之任務,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在教師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中提到,教師組織的成立是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第二十七條刪除教師會員有基本任務,教育部並且在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二十條與三十七條之一,限制教師所組工會協商有關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凡此種種,均顯見教育部欲弱化教師組織,避免校園內教師有多元意見的企圖至為明顯,其心態非常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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