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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教師法惡修】針對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說帖[2012/12/13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2/12/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反對教師法惡修】針對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說帖
今日(2012年12月13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議行政院提出的《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有諸多不合理,本會為所有教師把關,擬訂【反對教師法惡修】說帖向本縣及友好立委說明,內容如下:
 
文/高孟琳(本會政策研究部)、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針對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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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修法動機有違《兩公約》精神
《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12月10日實施至今剛屆滿三年,行政院提出的《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重重賞了《兩人權公約》一個大巴掌。為落實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註1】 的精神,教師終於在去年適用勞動三法,但拿到的是殘缺的勞動三權―限制不得成立企業工會(團結權)、明訂教師不得罷工(爭議權)、又規定工時、工資、待遇、福利等事項不得協商(協商權)―如此限制與剝奪教師的勞動三權,除預設教師權益與教育法令的目的必然衝突外,更使教師工會僅剩空殼而已。更糟的是,教育部今竟以教師適用勞動三法為由,用修改《教師法》的手段,進一步剝奪教師的勞動人權,對自詡與國際人權接軌的馬政府實為最大諷刺。
該草案修法說明中直言修正原因是為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之「適度因應」,修正範圍包括「調降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修訂第11條)、「中小學教師評鑑入法」(增訂第17條之1)、「中小學教師一定在校服務時間」(增訂第18條之2)、「刪除教師會任務」(刪除第27條)、「調降申評會專任教師比例」(修訂第29條)、「增訂校長團體、家長團體參與訂定教育法規」(修訂第37條)等重要條文,凡此均係教師權益受限或倒退之懲罰性規定。本會對修正草案意見如下述,提供 委員為審查法案及質詢之參考:
 
壹、調降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之不當

草案第11條調降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增加「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目的是為了避免中小學教評會教師比例過高,易出現「師師相護」的情況。然而,聘任校外人士將增加各校經費支出,雖免除小校遴聘的必要性,其他學校是否有能力負擔仍是問題。其次,所謂專家學者與社會人士的加入,是否就能達到公正性與專業性,本會也持存疑的態度。以新北市營養午餐弊案為例,收賄的營養午餐評選委員就有校外人士,重點是會議程序是否正當、過程及結果是否公開透明,調降教師比例的作法就像是頭痛醫腳,並未對症下藥。
此修正案教育部不願意明說的原因,是為了回應媒體輿論、部分家長及校長團體的壓力,藉由縮減教師組成比例,達到在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目的。事實上,現有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已相當完備,本會的實務經驗發現,最常見的問題在執行面,因承辦人員法律素養不足,而造成程序上的瑕疵,衍生出後續的申訴問題。例如曾引起極大風波的本縣三坑國小黃OO老師,教評會在先前的處理過程由於「出席委員人數不足」、「未按規定請當事人出席」或「決議不符會議規範」…等原因,錯失及時處理的機會。

貳、拒絕「說不清楚、講不明白」的教師評鑑入法

  草案增列第17條之1「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作為評鑑之法源,其立法之真正目的、具體運作原則與機制均模糊不清,且評鑑的相關辦法完全授權教育部訂定,在內容、方式、配套措施皆無從知悉的情況下,此法條無疑開了一張空白支票,讓教育部得以恣意妄為,對整體的教育環境是極大的衝擊。在尚未對現行高教評鑑、中小學校務評鑑所造成的問題深刻檢討之前,教育部竟意圖貿然將高中以下教師評鑑入法,足見其不知反省。
目前的高教評鑑模式,重研究而輕教學―只看量化指標,忽略教學品質,讓大學老師忙於升等而影響了教學。日前報載在世新大學任教近25年的余陽洲老師,樂於教學、享受和學生的互動,獲學生票選為優良教師,但他無法升等,原因無他,余老師把時間都奉獻給學生,根本不在意自己的名字在國際期刊出現的次數 【註2】 。而中小學的校務評鑑更已流於作文比賽,徒增基層教師的行政負擔,校長也只能想著如何爭取更好的評鑑成績,真正回饋到我們孩子身上的有多少?
本會曾處理過一位不適任教師的案例,這位老師擁有多張證照,具英語任教資格、主任資格、教學教案製作精美,還會寫教學省思札記…然而在教學現場卻數次對學生有不當言行,後來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若以目前的評鑑制度,說不定還能高分過關。因此,績效主義導向的評鑑,反而無法淘汰不適任教師,而認真為學生的好老師,又無法用紙本量化,很難被評斷!
教育是教「人」的工作,而非生產商品。生產商品可以量化,但教人的工作無法如此。這位老師教出數學考100分的學生,那位老師教出品行良好的學生; 這位老師教學創新活潑,課堂總是鬧哄哄,那位老師上課嚴謹,學生專注聽講不敢亂動,哪一位老師才是評鑑定義下的優良老師呢? 學生的收穫與成就往往無法在當下立即顯現,有位老師曾經分享十多年後才收到學生感謝函的感動。若把教育的價值變成限時量化的商品,對教師和學生都是一場災難。
正如羅德水老師所指出「教師不是害怕評鑑,而是觀諸實施多年的中小學校務評鑑與高教評鑑,不僅乏善可陳,甚至淪為紙上作業、作文比賽、形式主義,業已嚴重干擾學校正常校務運作、妨礙教師正常教學工作,此刻,教育部應該做的是,對錯誤的評鑑機制進行深切反省,而非急於將錯誤複製到中小學。事實上,備受台灣推崇的芬蘭也沒有實施教師評鑑,台灣教育制度出現的問題,從來就不是基層教師的素質問題,從來就不是有沒有教師評鑑的問題,而是我們有一個民粹取代專業、投資不足、政策反覆的教育環境,有一群只知道批評基層教師、不願自我檢討的教育官員。」
  
叁、其他修法意見 (見附表整理)
結語
「決策錯誤」比白色恐怖更可怕-----我們反對行政院版對《教師法》的惡修,更反對行政院以惡修教師法達到仇視教師族群的手段,所以懇請 貴立法委員協助阻擋不當的教育法令修改,還給下一代一個健康、正常的教育環境!感謝!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敬上 10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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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該公約第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1)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2)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3)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4)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註2】 新聞見:「余陽洲教”媒體防身術” 喚醒學生自覺、獨立思考」(自由時報2012年12月10日)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 w/dec/10/today-life9.htm
<教師法修正條文評析(三)>,羅德水,台灣立報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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