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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535期電子報】【新聞稿】抗議課綱偷渡觀課,全教總批評教育部迎合民粹,犧牲教育專業與國教品質

發報日期:103年10月29日星期三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41029

抗議課綱偷渡觀課,全教總批評教育部迎合民粹,犧牲教育專業與國教品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預定107學年度實施,無視全教總代表強烈抗議,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1027日審議「總綱」時,通過「校長暨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等文字。
     校長、教師是否應辦理觀課?如何觀課?教育行政應如何支援?教師權利義務該如何釐清?並非不能討論,惟顧名思義,課程綱要主要在規範12年國教之課程目標與課程架構,無限上綱納入所有官方思維,只會使「總綱」成為傷害教育法治、教師專業與國教品質的四不像怪獸。
     全教總以為,「觀課」畢竟是「教師專業發展」範疇,就教育法制而言,應為教師法規範事項,至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則為法規命令,目的在於「規範各領域之學習內涵、後續教科書審定之依據,以及規劃如何由各學習領域之學習以促進課程目的之達成。」(教育10349日臺教師()字第1030046844號函)
     亦即,「總綱」之內容應符合法律授權之規範,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均屬無效,教育部強行在「總綱」中加入校長、教師觀課文字,業已逾越法律授權,顯有紊亂教育法治之虞。
     事實上,近年來,包括教師組織、各領域社群、各級學校教師,早已自發啟動翻轉教室、開放觀課,能獲得教師迴響的關鍵在於教師的自覺與認同,教育部此種由上而下、無視教育法治、缺乏配套措施的強制規定,如何可能獲得教師共鳴?
     全教總必須再次提醒,在形式主義掛帥下,已然荒腔走板的12年國教,還會更加步履蹣跚、前途多舛,在「總綱」裡強制教師觀課,或許迎合了民粹,卻無法因此轉移12年國教配套措施不足的事實,教育部必須為其傷害教育專業負起完全責任,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做出明確回應,否則不排除發動後續抗爭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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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927期會員快訊】總綱不應列入公開授課條文之攻防報告。敬請密切注意!

發報日期:103年10月23日星期四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專業發展中心


十萬火急!敬請轉知學校教師會或是同仁,謝謝您。
 
   總綱不應列入公開授課條文之攻防報告。敬請密切注意!
   
    教育部十二年國教課程審議會日前因本土語言及高中國文、數學等科目學分數爭議,爭執已久,卻突然於103年 10月 5日大會發動決議程序,一直開會至晚上十點半,這其中也強行表決通過了以下文字:          一、『校長暨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
二、『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教學相關活動』
 
對於這件事,本會過去透過以下方式多次表達反對:
一、本會派出委員直接在各分組委員會強力反對,也在體育等分組成功擋下,可是到由部長主持的課程審議會第1 次大會卻因為人數寡不敵眾而通過。其中的文字雖已由本會努力遊說修改文字,將其影響降低,但就是因為本會代表委員數只佔全體 45人 的 4人,加以社會氛圍不利公開論述,教育部發動表決,確實擋不下來,無法將該條文刪除。
二、本會早已同步行文教育部表達在課綱放這個文字不符合課綱法制,要求刪除相關文字,教育部也表達認同,但教育部回覆因為課綱討論是委員會制度,所以僅轉知各委員了解本會立場。也就是教育部明知不符合法治體例,但是就是不阻止。 
           
本會對於公開授課之立場如下:
一、堅決反對在課綱中納入這些應該另以法令或團約訂定之事,反對教育部在課綱中夾帶非關課綱之內容。
二、堅持教師專業發展的目標,不強迫教師的原則,反對樣板制式化,全面強迫將造成學校的災難,造成校園困擾,公開授課的目的、方式以及結果的運用,均不明確,反而影響目前採志願性多元的教師專業發展的進行。
 
確認課綱文字的決戰時間點:十月二十七日的教育部課程審議會第2次審議大會。在此之前本會仍將努力當面告知部、次長不宜在課綱中夾帶公開授課,甚至不排除二十七日發動 抗爭,敬請密切注意。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敬啟1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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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923期會員快訊】【新聞稿】教授控訴校園白色恐怖,全教總要求教育部調查檢討

【新聞稿】發稿日期:1031016



教授控訴校園白色恐怖,全教總要求教育部調查檢討
    最近,少子化、大學減量、教授高齡化,成為各界關注的高教議題,然而,這些恐怕都不及大學幫派化、學閥化來得可怕,台灣高等教育真正的危機是:學閥以大學自治為遮羞布,視法治如糞土,利用黑箱作業踐踏學術自由與教師專業,更以白色恐怖打壓異己教師。
    為了捍衛學術自由與教師尊嚴,國立東華大學三位教授(電機系教授鄭献勳、音樂系教授程緯華諮商與臨床心理系教授王純娟)聯合控訴東華大學前後任校長(黃文樞、吳茂昆),黑箱治校,操控教師聘任、升等、評鑑程序,並以白色恐怖打壓異己。
    學閥如何黑箱治校?
校長違反民主原則,掌控法定機關,學校重要委員會組成,當然委員幾佔半數,其餘雖由基層教師選出,但都是間接選舉,再搭以「全額連記法」投票(操控者可以透過全額配票取得所有席次),目的是為了選出便於操控的小學閥。
即便小到系主任選舉,在系主任續任時,也沒有舉行公開投票,僅院長個別私下徵詢系上教師,究竟諮詢了誰?教師是贊成或反對?也無從得知,連小學生的班級幹部選舉都不如,此外,更引人物議的是,東華徵聘教師的作法:不但在學期中聘用,徵人公告僅七天即刪除,最後,合格者果然只有一人,這樣的黑箱治校,禁得起檢驗嗎?教育部可以視而不見嗎?
如何操控教師升等、評鑑程序?
 東華大學早期是由校長直接擔任校教評會主席,專罩送厚禮的自家人(詳見附件1),被勒令下架後,現在變成是校長隱身在看似「保密」的審查程序裡(把黑手直接伸進外審委員之選任),毫無法定職權的校長變成是在整個程序中唯一知道外審委員名單的人
 對於膽敢提訴訟的老師,縱使勝訴又如何?毫無法治觀念的學閥老神在在:你還不是要回到校內重審?我就是把你「壓落底」,再不聽話,就送「學術自由與職業倫理委員」議處。至於教師評鑑,更成為校方打壓異己教師的手段,手法是:臨時修改規定、恣意逾越法規、私加評鑑條件、實施差別待遇,使老師疲於奔命,不能安心教學。
如何白色恐怖打壓異己教師?
東華兩任校長不僅獨裁專斷,且放任校園公共工程弊案叢出,虧空校務基金,漠視學生受教權,專注以威脅利誘豢養小學閥,讓他們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作威作福,誅殺異己。在諮臨系王純娟教授提出行政訴訟後,校園散佈著「王純娟就是升等不成而挾怨報復」之耳語。音樂系程緯華教授秉持專業,對黃文樞在新建藝術大樓任意刪減工程提出異議,當日即遭黃文樞校長以莫須有的罪名將他免除系主任職務,踐踏教師專業尊嚴,莫此為甚。
教育部不能坐視學閥黑箱治校
    東華大學出現的問題,其實只是台灣高等教育冰山之一角,大學自治不能成為學閥黑箱治校、打壓異己的工具,為挽救台灣高教,全教總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一、教育部應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調查黃文樞任內所有升等案(與提出申請重審案),以及現任校長黃文樞、現任校長吳茂昆之治校,有無懲處違法、製造白色恐怖情事?
    二、教育部應通盤檢討現行大學教師評鑑,徹底改變重研究、輕教學,甚至使教師疲於奔忙的評鑑制度,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三、教育部應檢討升等外審委員參考名單之選任制度,以及以升等作為教師續聘與否之唯一規定,勿使學閥有上下其手的操控空間。

新聞聯絡人:全教總理事長 張旭政 
                        全教總 文宣部主任 羅德水

附件1
國立東華大學前主任秘書蔡裕源之升等教授案,以涉抄學生碩士論文作為升等代表著作,且於升等審查期間致贈厚禮予系教評會、院教評會之委員,國立東華大學學術自由與職業倫理委員會依調查結果作成決議:「蔡師申請升等教授案之系、院審議期間,送禮予系、院教評會委員之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升等案系、院階段之公正性、客觀性以及原決議之有效性,」然而,蔡裕源在前校長黃文樞的全力護航下,仍通過升成教授。(臺教高()字第1030014151號函)


發言稿:
音樂系教授程緯華(德國慕尼黑大學博士)
三年前我擔任音樂系系主任,對於學校任意刪減工程一直提出異議。即將暑假時校長突然說,學生和家長檢舉我經費有問題,當天下午立刻免除我系主任的職務,奇怪的是,免職函上卻沒有任何理由、事實、法令依據。我請校長出面說明,校長拒絕回應,卻對外說,學生和家長檢舉我貪污、偽造文書,為了避免家長到媒體爆料所以必須立刻把我免職。但是經過訴訟程序,已經確認既沒有學生檢舉信,也沒有家長檢舉信,遑論貪污、偽造文書也就是說,完全是校長虛構情節、捏造事實陷害部屬!而令人匪夷所思的事,藝術學院蓋了四年到現在還無法完工!
程緯華夫人
今天我是以受害者的家屬表達我沉痛的心情。五年前先生擔任音樂系系主任,滿懷理想與熱情,希望帶領系邁向卓越,也希望把系營造成為一個家。不料,自從他對校長刪減新興工程表達異議後,學校開始集結各種力量對他打壓、抹黑,…最後,校長不但以莫須有的罪名免除他的職務,還虛構情節、捏造事實,破壞他的名譽!在整個過程中,我非常恐懼,經常難以入眠。他爭取的是音樂系的利益,但是沒有人敢為他挺身而出。英雄偉大,但也寂寞。我說:「你可不可以不要當英雄?」他說:「我不是英雄,只是做該做的事。」今天,我們挺身而出,不是想當英雄,只是做該做的事。
電機系教授鄭献勳(美國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博士)
本人於民國1002月申請升等正教授,外審委員竟然一字不漏地將另案的評審意見直接複製貼上,作為審查我的評審意見,本校電機系教評會竟也據以接受這樣的意見,而否決本人的升等申請,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立東華大學敗訴確定,並應依判決之法律見解重為處分。然而重審本案時,校長吳茂昆卻縱容系教評會,再次惡意違反行政程序法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教評會委員應迴避仍堅持不迴避,且無視本系教師提升等者只要通過點數門檻,皆由院校送外審之通例,惡意對本人為差別待遇,再次不通過本人所提升等正教授案。
諮商與臨床心理系教授王純娟(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哲學博士)
六年前,我第一次升等時,校長黃文樞違法黑箱、把髒手伸進外審委員的選任,外審委員給的意見也果如校長所要的「不通過」。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書指明「校長一人選任外委是違法」之後,現任校長吳茂昆執意上訴而敗訴定讞。
但學閥重審本案的程序仍持續違法,他們認為反正我再去行政救濟,勝訴後案子還是回到學閥手中。這個持續違法的學校就是一直玩妳,再重審再違法,要個別教師無限迴圈地走上法院。
日前,我的第二次升等案,法院亦再判我勝訴,又怎樣?反正校方的律師費是在座各位所納的稅,他們不痛不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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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第529期電子報】【新聞稿】還人民公道:魏家應退出食品產業 並提出具體賠償

【新聞稿】發稿日期:103年10月13日
 
還人民公道:
魏家應退出食品產業 並提出具體賠償
 
「頂新味全集團」在一年不到內連續三次成為食安風暴主角,早已成為黑心企業、不良廠商的代名詞,沒想到,就連味全董事長魏應充的公開道歉,也是在被政府勒令停工之後的動作,難怪被輿論批評為「鱷魚的眼淚」。
此刻,抵制「頂新味全集團」已然蔚為風潮,全教總與多數國人一樣,完全感受不到頂新魏家有真心反省道歉的誠意。由於頂新魏家已是食安累犯,危害國人健康至為深遠,惡性至為重大,如不提出鉅額賠償方案,實不足以表示頂新魏家對台灣人民的道歉。
針對接連不斷的食安風暴,全教總提出下列呼籲:
一、     頂新魏家退出台灣食品業,股份贈與政府並信託:頂新魏家標榜「食品是良心事業」、經營事業要「童叟無欺」,台灣社會、人民信任魏家,卻遭到魏家以假油、餿油、飼料油所欺騙。魏家已是黑心食品廠的代名詞,已失去台灣人民對他的信任,所以魏家不應該繼續經營食品業,把全民的信任還給人民。魏家如果還有一點良知,就應將旗下與食品有關的味全食品公司、頂新製油、正義公司、台灣康師父等四家公司,所有名下及所屬投資公司的股份捐贈給政府,指定信託。日後所有盈餘或處分所得,應用於社會公益及照顧弱勢。
二、       立刻賠償下游受害廠商,政府應出面協助求償:在此次油安事件中,有許多小商家、攤販,因為相信頂新魏家及政府的認證制度而成為無辜的受害者。頂新魏家應立刻對於這些廠商的損失予以賠償,而政府則應展現積極作為,全力協助受害商家向頂新味全求償。
三、       捐資百億成立食安基金:頂新、味全製造的假油、餿油、飼料油對於國民健康危害不知有多大,然因人民舉證困難,恐求償無門。魏家對於傷害國民健康應負起責任,對於食品安全應盡到義務。因此,呼籲魏家應捐資百億成立食安基金,並由民間團體、專業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捐贈百億,對家族總資產排名台灣第二的頂新魏家(66億美元,2012年富比士台灣富豪榜名列第二),是輕而易舉之事。
四、       工會應立即啟動協商,以保障員工權益:正義、頂新兩家公司已被勒令停工,兩公司的員工權益必須加以保障,全教總呼籲頂新集團旗下的企業工會,應立刻啟動團體協商機制,以確保員工的權益。沒有工會的,則應盡速成立工會,以維護自身工作權益。頂新集團之所以聲名狼籍,絕非基層員工的問題,而是有一個貪婪又黑心的經營團隊。為保護頂新員工權益,全教總願與其他勞工團體共同協助頂新味全員工爭取應有保障。
五、       國會儘速完成食安法修法,並制定「揭弊者保護法」:如果國會能在三次食安風暴前完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訂,這些黑心企業就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全教總呼籲國會朝野黨團捐棄成見,儘速完成修法,以維護國人健康。同時,面對層出不窮的黑心資本家,台灣亟需制訂揭弊者保護法,以保護並鼓勵公、私部門員工為社會公益出面檢舉違法犯紀之官員及黑心企業,行政院應要求廉政署於最短時間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完成立法。
全教總除了上述呼籲外,將進行下列作為:
一、有鑑於食安問題嚴重危及國家形象,而政府官員不僅未能防範於先,更不能阻擋問題食品於後,任憑問題食用油一再出現,放任國民不斷受到荼毒,衛福部顯有怠惰。做為率先呼籲全民抵制頂新味全的團體,全教總將於明日前往地檢署、監察院告發衛福部前部長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二、頂新魏家若繼續無視國民憤怒與不滿,仍無誠意與具體回應,則代表頂新魏家是個毫無企業良心與社會責任,只顧自己賺錢,不顧國民死活的黑心商人,全民都應予以唾棄。為持續抵制頂新集團,全教總將印製20萬張貼紙,印有拒買、拒用黑心企業之貼紙,針對頂新集團主要企業,包括味全、康師傅、台灣之星、台北金融大樓(101大樓),分發給會員及民眾,以呼籲民眾拒吃、拒買、拒用、拒入。後續並將呼籲各大通路商全面抵制該集團產品,讓所有黑心企業徹底離開台灣。
新聞聯絡人:全教總理事長 張旭政        全教總 文宣部主任 羅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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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6「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工會身分不受資方解聘影響-明定代扣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或代表通過即可-工會選舉事務亦可請會務假【2014/10/13牛奶瓶報報】

【2014/10/13牛奶瓶報報】

【工會法令】1031006勞動部公布「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修正重點如下:
●工會幹部身分不受資方解聘影響,工會理事、監事及會員等被雇主解僱時,若申請調解、仲裁、裁決,甚至向法院提請僱傭關 係訴訟期間,在判決未確定前,都可保留工會身分。
●明定代扣會費除經會員個別同意外,尚包含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及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情形。另,勞資雙方於 《工會法》100年5月1日施行前已約定代扣會費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
●辦理會務需請「會務假」之範圍,除現有辦理該工會事務、從事或參與政府指定或辦理相關活動或集會、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相關活動或集會外,另增列辦理該工會選舉事務時,亦得請公假。

轉貼相關修正條文和報導:

●●●1031007聯合晚報即時報導:資方解僱工會幹部 工會身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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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07聯合晚報即時報導:資方解僱工會幹部 工會身分不受影響

資方解僱工會幹部 工會身分不受影響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2014.10.07 01:57 pm

資方常藉解僱工會幹部瓦解工會,勞動部通過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增訂工會理事、監事及會員等被雇主解僱時,若申請調解、仲裁、裁決,甚至向法院提請僱傭關 係訴訟期間,在判決未確定前,都可保留工會身分。勞動部表示,保留工會身分,當事人仍可協助工會運作,並有利爭取自身權益。此案已經生效實施。

勞動部表示,勞資爭議中,最常見資方以各種理由解僱工會理事長、或帶頭的重要幹部,進而達到瓦解工會目的。儘管當事人可以透過仲裁、裁決、訴訟等機制尋求 翻案,但曠日廢時;且申請裁決、訴訟等期間已喪失工會會員身分,連同幹部等身分亦不保,對後續團結工會,繼續抗衡資方,形成不利因素。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僱傭關係,因涉及民法關係,行政機關無權介入,但至少可以保住工會會員身分,因此研擬修改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增訂凡工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會員,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於6款情形時,其工會身分仍可保留。

六項可保留工會身分情形分別是: 申請調解、仲裁、裁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請求給付原工資訴訟。

修正案另一個重點在協助工會代扣會費,健全工會運作財源。以往工會若要由雇主給付薪資時,代扣工會會費,必須工會一一取得個別會員同意,修正案放寬,除了會員個別同意,若經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約定、或原本工會與雇主就有代扣會費約定或慣例者,也可代扣。至於100年5月1 日工會法新版通過前已存在者,也可不必重新取得會員同意,即可代扣。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983524.shtml


●●●1031007自立晚報:工會法明上路 工會會員遭解雇時保有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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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07自立晚報:工會法明上路 工會會員遭解雇時保有會員資格

工會法明上路 工會會員遭解雇時保有會員資格

【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為防止雇主藉解僱工會幹部影響工會正常運作,勞動部於本(10)月8日完成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除明確工會籌組相關事項外,特 別增訂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會員或幹部,仍可以保留其工會幹部身分,繼續執行工會運作相關事務,以嚇阻雇主採取不當勞動行為之動機。

勞動部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自100年5月1日配合《工會法》修正發布施行至今已逾3年,雖已發揮補充母法規定之功能,惟仍有若干規範尚非明確;為使法令規定能夠貼近工會實務運作之需求,明確執法上之一致性,方進行本次之修正。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1.明確廠場型企業工會應具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的要件。2.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僅限直轄市及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3.明確工會理事人數增置標準。4.遭雇主資遣或解僱的工會幹部或會員,得透過於工會章程明定或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保留其幹部或會員資格。5.明定代 扣會費除經會員個別同意外,尚包含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議決、工會章程規定、團體協約之約定及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等情形。另,勞資雙方於 《工會法》100年5月1日施行前已約定代扣會費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6.辦理會務需請「會務假」之範圍,除現有辦理該工會事務、從事或參與政府指定或 辦理相關活動或集會、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相關活動或集會外,另增列辦理該工會選舉事務時,亦得請公假。

勞動部強調,本次細則修正,包括企業工會之成立門檻予以明確化,降低工會間之爭執甚至衝突;雇主無法透過解僱工會會員及重要幹部方式而影響工會正常運作, 嚇阻不當勞動行為之出現;以及雇主代扣工會會員會費範圍更為明確,降低因代扣會費所衍生之衝突等,皆可有效落實《工會法》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之目的, 進而促成工會健全運作,讓「勞動三權」真正可以落實。(自立晚報20141007)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2&catsid=1&catdid=0&artid=20141007Sean003


●●●1031006「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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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勞動關1字第1030127438號

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工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以來,對於部分條文之適用及施行,各界迭有不同意見及建議,為使本法之施行更為周延,爰擬具工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一條、修正十條,合計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本法所稱廠場定義之具體規定、增訂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之區域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 增訂企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其廠場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轄下設有工廠或營業單位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內。另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三、 增訂排除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發起人數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 增訂工會聯合組織籌組時應檢具相關之資料;職業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說明職業技能之區隔,並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是否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另為使主管機關於審查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所送資料之完整性,明定主管機關可基於調查事實及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五、 工會籌備會向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時,申請文件應裝訂成冊,此於實務運作上似無規範之必要性,爰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 增訂工會會員超過工會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數時,理事人數增置標準,使工會於計算理事、監事名額時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 為避免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影響工會實務運作之困難,爰增訂工會理、監事、會員代表或會員,因其勞動契約經雇主終止時,於工會章程中明定保留其資格。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者,亦得保留相關資格。(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八、 為避免雇主及工會因代扣會費之經會員同意之程序有不同意見,增訂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工會應取得會員同意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之書面證明交予雇主。但本法一百年五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雙方已約定代扣會費者,無須重新取得同意證明。(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九、 增訂工會理事、監事辦理工會選舉得請公假辦理會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 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第三條
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所稱區域,指直轄市及縣(市)之行政區域。
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並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及請領登記證書。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已設立之下列組織,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一、 原臺灣省轄之工會聯合組織。
二、 原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劃定之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跨越行政區域組織之工會。

第八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應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並載明工會理事長住居所。
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內。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之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
工會聯合組織,應於會員名冊中記載會員工會名稱、會址及聯絡方式。
工會於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檢附工會圖記印模一式三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 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 未組成籌備會。
三、 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 未擬定章程。
五、 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 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一
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人連署名冊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備文件。
前項發起人連署名冊,應記載連署人姓名、聯絡方式、本業或足以證明勞工身分之資料及簽名。
工會聯合組織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檢具發起工會連署名冊及其議決工會聯合之紀錄。
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其情形得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十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籌備會辦理登記時,應依收件時間之先後次序編號。收件時間應記載至分鐘。
同一企業工會或同種類職業工會有二個以上之工會籌備會,依第一項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請領工會登記證書時,主管機關應以收件時間在先者受理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收件時間相同且符合登記要件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並由請領登記證書之工會籌備會代表抽籤決定之。
同一請領事件,數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受理收件且符合登記要件者,由收件在先之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不能分別先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之一主管機關辦理抽籤。
前項受指定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之工會籌備會及其他受理主管機關辦理抽籤之時間及地點,並由請領登記證書之工會籌備會代表抽籤決定之。

第十五條
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依工會章程規定直接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者,當選後即具該工會理事身分。
前項理事名額,應計入工會章程所定理事名額。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指工會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時,可增置理事二人;超過一千人時,可增置理事四人,以此類增。

第十八條
工會理事、監事資格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或經工會依法解任時,其於撤銷判決確定前或解任前依權責所為之行為,仍屬有效。
工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或會員於其勞動契約經雇主終止時,工會於章程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格:
一、 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二、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三、 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於訴訟判決確定前。
工會章程未有前項規定者,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於有前項情形之一時,得保留前項人員之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經會員同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會員個別同意。
二、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三、 工會章程規定。
四、 團體協約之約定。
五、 工會與雇主有代扣會費之約定或慣例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經會員個別同意,並與雇主約定或締結團體協約之代扣工會會費條款者,雇主應自勞工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並轉交該工會。

第三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 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 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 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 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第四十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未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者,於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任期自第一任起算。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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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工會價值 落實人權社會【全教總第413期電子報】

正視工會價值  落實人權社會

    「教師組工會是自貶身價」、「教師組工會沒有愛心」、「教師組工會不專業」、「教師工會必須放棄原有權益」、「教師成為勞工只能領取基本工資」、「教師工會爭權奪利犧牲學生權益」,這些匪夷所思的抹黑,早在禁止教師組織工會的年代,就是反對者用以醜化工會、阻撓教師工會成立的慣用說詞。
    在工會法完成修正後,不僅教師工會蔚為風潮,台灣的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工程師、研究生、媒體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也紛紛組織工會、加入工會,然而,部分教育官員、少數校長協會幹部、特定家長組織、惡質民意代表,不僅沒有因此正面看待工會價值,對教師工會的敵意甚至變本加厲,種種離譜言行顯示,雖然兩公約完成國內法化已經整整4年,但整體社會與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概念仍然十分生疏。
    事實上,工會法修法後,反對者的惡意指控根本沒有出現,全教總自成立以來,積極透過組織改善教育品質,諸如:辦理「中小學特教志工服務計畫」、推動「親土近農活動」、提出12年國教對策、公布高教評鑑亂象、關注身障者應試與就業權益、揭發部分私校經營者打壓教師、要求增設私校公益監察人、積極監督私校退場、反對調漲高教學費、關注建教生權益、辦理民間年金國是會議、協助提出至少20個以上的法律修正案……教師工會以實際作為證明工會就是捍衛教育品質與師生權益的守門人,教師工會對提升台灣教育品質的努力,可以接受社會公評。
    對特定團體加諸於教師工會的不當指控,出席記者會的學者專家、工會組織工作者分別提出了駁斥: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憲法保障教師團結權,落實勞動尊嚴,自主形成切身的勞動生活,舉世皆然。教師與教師工會,不論任何組織與行動,只要合法,便應受到法律的保障,所有企圖對抗與破壞之行為,都必須受違法評價,所有教育場域的相關人士都應該深自警惕,不論喜不喜歡。
    兩公約盟監督聯盟代表楊書瑋:我國自2009年將兩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其中公政公約第22條保障結社與經社公約第8保障工會獨立運作之權利。但我國工會法仍充斥「管制」而非「保障」工會的行政思維,其中更明文剝奪教師罷工與籌組企業工會等權利,如此違反兩公約之情形就遭到今年年初來台審查兩公約的專家們提出質疑,而從2010年上路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更看到部分縣市學校甚至是議會公然打壓工會的情形發生,皆再再顯示我國勞動人權之不足。
    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教師工會在這兩年來的表現,無論是擴展組織規模、捍衛勞動權益、倡議社會公義等,都讓人肯定激賞,我們期待未來的勞工運動,教師工會能引領所有勞工團結一致,並且提出代表社會底層聲音的進步主張,以及用努力與實力,消除諸多對工會的無理抹黑與不法打壓。
    世新社發所教授黃德北:台灣的教師雖然現在已可組工會,但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不合理的規定,加上教育主管官員與行政人員缺乏勞動人權的基本認識與尊重,以致教師的勞動三權一直缺乏完整的保障。從最近台南市、高雄市與桃園縣等地議會、教育局與校長對教師工會的打壓行動來看,教師工會的組織工作者都遭到各種壓力,更遑論一般教師權益保障如何能夠得到落實。我們要抗議:台灣教育場域的不當勞動行為頻頻出現,並要求還給教師完整的勞動三權。
    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教師工會除了必須面對缺乏尊嚴勞動概念的教育官員與校長,就法制面而言還受到許多不當限縮,教師的勞動基本權離兩公約揭櫫之理想,離國內其他工會實務,均有嚴重落差。
    一、工會法方面《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官方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出席記者會的學者專家、工會代表呼籲:教師工會的努力值得被更好的對待,立法院應針對教師工會受到的差別待遇進行修法,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也表示,教師工會除了維護教育品質,未來將持續與進步團體共同提升社會的人權素養,以落實尊嚴勞動的理想。



資方汙衊、打壓工會事證(節錄、族繁不及備載)
校長協會榮譽理事長張榮輝:「讓教師組工會,校園將永無寧日」、「全國各級教師組織幹部會務假代價為新台幣100億元」(200958日,中央社)
校長協會:「較現行的工會法、以及教師會會務假更優惠,更是全世界最高規格的教師工會會務假」(2012531長協會、全家盟聯合新聞稿)
校長協會副理事長翁慶才:「教師工會如果有推動業務需要,其執行會務應利用課後時間,理監事的會務假應視需要,覆實核發,不能以每周固定減授課方式方便行事,造成教師長期脫離教育現場、增加國庫支出、影響孩子受教品質、在上班時間用公家的時間,辦工會的事等不公不義的弊端發生。」(2013417日投書)
校長協會李柏佳:「無辜的孩子因勞資爭議而受害」、「家長都應該有代表學生參與(團體協商)的權利,在高中以上學校之學生更應有參與的機會。否則,很容易造成協商結果對學生大不利的天大笑話(201387日投書)
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教師工會成立至今,已對校園文化造成不少衝擊」、「以去年928教師團體發動「誠信」的黑衫軍為例,大人標榜合理的抗爭,對身心尚未發展成熟的學童,卻無疑是一種戕害」、「老師組織工會後,工會幹部思考方向多聚焦於自身工作權的維護,卻忽略學生受教權」(2013829日,校長協會給會員的一封信)
台南市議員蔡育輝:若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許又仁不到議會「說明」,就延期審議教育局預算。(20131115日媒體報)
協助教育會代扣會費,不同意教師工會代扣會費。如:嘉義市政府。
願意免費出借場地給教師會、教育會、家長團體,不願意將場地借給教師工會。如:台中市00國中。
要求工會幹部提出代理教師切結書,方同意公假;切結書提出後,又拒絕同意。如:嘉義縣00國小。
工會幹部參加工會活動拒絕核假。如:嘉義市00國中。
教師會活動核予公假,教師工會拒絕核予公假。如:嘉義縣00國小
教育部、縣市教育局處、學校校長:爭相否定自己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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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學生再申訴權益 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全教總第414期電子報】

保障學生再申訴權益  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為保障學生基本權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教育基本法第15條明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但依目前教育法制,學生申訴制度不僅顯得紊亂,也影響學生進行再申訴的權利,嚴重侵害學生基本權益,值得關注。

   全教總表示,目前高中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制度面臨兩個問題,須儘速處理:
    一、中小學法制不一:國民教育法第20-1條明訂,「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亦即,國中小學生應該有申訴與再申訴的救濟措施。
  
  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並無「再申訴」的規定,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全教總建議,為符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基本權益之意旨,級中等教育法應進一步修正,以維護中學生的再申訴權益。

   二、主管機關未與時俱進修訂行政規則:國民教育法10011月修法,明訂「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但各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教署、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未依國教法修法設置再申訴機制,例如,「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就無「再申訴」的規定,不足以保障學生權益。

     林淑芬委員要求教育部、以及尚未完成「再申訴」建置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必須檢討現行制度,以確保學生權益。

   全教總副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再申訴制度就像是學生權益的雙重防護,也唯有建立足為家長信任的申訴制度,才能重見親師互信與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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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範例)【2013/12/19牛奶瓶報報】

【國中排課】 高雄市○○區○○國民小學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範例)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服務會員,提供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的範例,提供大家參考使用!

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重點如下:

1.學校應訂定「課務編配須知」,並成立「課編小組」,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課編小組」其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成員包括校長、教務(導)主任、教學(務)組長、教師、教師會代表(無則免)。

所以,學校課務怎麼編排,教師授課怎麼分配,不是校長或主任說了算,要經【校務會議】訂定「課務編配須知」,還有經【課編小組】開會決議才算數!

PS.這是參考範例,各校實際內容,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最好先凝聚教師共識,擬出合理、合情版本,然後與行政溝通,再送交校務會議訂定。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區○○國民小學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範例)●●●
================================================================================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範例)
○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一、依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2年7月31日高市特教字第10234778400號函公告之「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供最佳師資品質。
(二)發揮教師專業,適才適所,提高教學實質效果。
(三)兼顧教師個人需求和學校發展,公平公正安排課務。
三、組織
成立「課務編配小組」協同教務處安排課務事宜;「課務編配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教務(導)主任、教學(務)組長、教師會代表一人、各學習領域代表,共計十一人。任期為當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卅十一日止,任期一年。
四、學校課務編配作業程序
(一)學校每學年度開學前,由教務(導)處教學(務)組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學校學生學習總節數(含體育班)、核定教師員額編制數、教師超鐘點意願,暫編全校教師應授節數,提請「課務編配小組」審議。
(二)由「課務編配小組」依下列「課務編配原則」商議各教師減授節數,審議結果於應於一週內公告周知。
(三)教學(務)組應於新學年度開學前,依公告結果排定全校教師課表,送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學校課務編配原則
(一)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之各附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一覽表」規定,編排主任、組長、導師及專任教師授課節數。
(二)依據「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標準表」得減課者,由「課務編配小組」依教育局核定本校之總節數議定之。
(三)依本點規定減授課之教師,減課後之授課節數為其基本授課節數。
六、會議召開及決議
(一)本小組由校長召集之或本小組得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署,提請召集人召開會議。
(二)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始得宣佈開會。
(三)相關議案應經出席代表「多數決」(或「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擇一)後作成決議。
七、本須知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辦法辦理。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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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新生於102學年度應降至每班30人以下,學校若超收有違法之虞【2014/01/06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4/01/0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調查】桃園縣政府縱容內壢國中每班違法超收20%案
日前本會向監察院糾舉「桃園縣教育局獨厚內壢國中每班超收人數高達20%」案,現在監察院調查意見出爐,重點整理有七點:
 
1.教育部對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7年級及9年級新生編班人數未予核備。
2.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生編班確與教育部所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不符。
3.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違反教育部規定已列入「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考評參考。
4.教育部並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調降班級學生人數。
5. 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核與教育部所頒相關法令尚有不符,應積極參酌相關法令意旨切實檢討修正,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6.教育部102年1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15681號函,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修正管制要點,以維護學生權益。
7.桃園縣政府所訂管制要點,核與教育部所訂編制準則、精緻國教發展方案規定尚有不符。為提升學生受教品質及權益,桃園縣政府應積極切實檢討修正管制要點,教育部亦應持續追蹤,俾落實國民教育之精緻化。
 
綜合來說,監察院證實內壢國中的超收是違法,桃園縣獨創的「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也不符法令,桃園縣政府不僅被教育部列為檢討追蹤的對象,也會影響教育部對桃園縣政府的補助!
 
PS1:回鍋局長吳林輝在2013年結束前又再貢獻一則遭監察院調查證實違反法令的事蹟!唉!這樣的事蹟,真不知道是不是該「恭喜」他?
PS2:請大家看清楚,造成桃園縣教育經費補助被扣減,回鍋局長吳林輝也是兇手喔!
 
●●監察院的調查意見內容●●
===================================================================
監察院 函
地址:100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320                       傳真:(02)23410324
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彭如玉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22430679號
速別:速件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台端陳訴: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生每班37人,有違班級編制相關規定,惟桃園縣政府未予詳查即率予核備;另「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與「國民教育法」之小班制精神相悖,影響教育品質等情,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102教調60)

說明:依102年12月12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6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彭如玉君
副本: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長 王建煊

●●監察院--調查意見●●
==============================================================================================
調 查 意 見
一、 教育部對101學年度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7年級及9年級新生編班每班人數未予核備,並納為對該縣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事項,尚屬允當
(一) 按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2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規定如下: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101學年度各年級每班人數:一年級31人;二年級32人;三年級33人」;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民中學階段:「五、因應方案及配套措施(一)因應方案一、全國統一逐年降低國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在不增建教室的原則下,全國統一逐年降低國民中學一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自98年度起國民中學一年級以34人編班,逐年降低1人,至102學年度降至每每班30人」
(二) 查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生編班每班高達37人,核與教育部所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2款:「101學年度各年級每班人數:一年級31人;二年級32人;三年級33人」不符。
(三) 經查,對上開情形,教育部業以101年10月16日臺國(一)字第1010196412號函,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所申請內壢國中7年級9年級專案備查未予同意,並於該函敘明:本案將列入「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考評時參考。另該部102年1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15681號函復本院亦同此旨,重申針對內壢國中編班不予備查,並列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年度統合視導事項辦理,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來年調降班級學生人數。
(四) 綜上,教育部對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7年級及9年級新生編班人數未予核備。而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生編班確與教育部所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不符,此節業已列入「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考評參考,教育部並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調降班級學生人數。
 
二、 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核與教育部所頒相關法令尚有不符,應積極參酌相關法令意旨切實檢討修正,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一) 按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下稱編制準則)第2條第2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規定如下: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八年度起,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101學年度各年級每班人數:一年級31人;二年級32人;三年級33人」;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民中學階段:「五、因應方案及配套措施(一)因應方案一、全國統一逐年降國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在不增建教室的原則下,全國統一逐年降低國民中學一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自98年度起國民中學一年級以34人編班,逐年降低1人,至102學年度降至每班30人…(二)配套措施1‧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以不增建教室為原則…(2)縣市政府倘於實施學區重劃分、額滿學校學生改分發後,教室仍有不足情形,無法達成計畫目標鎖定班級學生人數,得敘明原因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二) 查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下稱管制要點)第4點第1項:「為滿足學生就學需求,新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應提報時總量管制,並俟學生人數過該學年班級飽和容量10%再行轉介學生」、第2項:「特殊原因申請調整轉介標準者,經教育局核定後不在此限,惟轉介標準以10%為上限」。
(三) 經核,精緻國教發展方案明定,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之前提為「額滿學校學生改分發後,教室仍有不足」。然管制要點卻以學生人數超過該學年班及飽和容量10%始行轉介,不但容許10%之超收額度,更使學生改分發作業在超過10%後始行辦理,核與編制準則、精緻國教發展方案規定不符。101學年度內壢國中新生編班人數,依旨揭規定每班學生人數應為31人,該校卻編每班37人,不但超過20%始行轉介,亦與管制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不符。
(四) 針對上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以102年9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86790號函指明:「精緻國教發展方案配套措施係指得敘明原因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並無授權得自行專案處理,並自行訂定班級學生人數規範」、「101學年度國一每班學生人數應為31人,依貴局所定管制要點則每班最多至34人便需轉介學生。惟本案卻同意以每班37人編班,顯已與上開作業要點不符」。另教育部102年1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15681號函復本院稱,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修正管制要點,以維護學生權益。
(五) 綜上,桃園縣政府所訂管制要點,規定學生人數超過該學年班及飽和容量10%始行轉介,容許各校得有10%超收額度,並使學生改分發作業在超過10%後始行辦理,核與教育部所訂編制準則、精緻國教發展方案規定尚有不符。為提升學生受教品質及權益,桃園縣政府應積極切實檢討修正管制要點,教育部亦應持續追蹤,俾落實國民教育之精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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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教師權益】長期兼任教師,學校應依法以兼任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2014/10/01教育桃源電子報】-學校不應於非授課日退保

【2014/10/0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代課教師權益】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學校應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桃園縣職業工會理事長)
 
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勞動部之相關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本會行文提醒各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應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以下電子公文已函知各校,亦請各校支會長轉知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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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 函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莊景旭
電話:03-2812155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narumi3172@gmail.com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桃教職工字第10300912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

主旨:有關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投保勞工保險事宜,建請 貴校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第十四條又稱:「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可見受僱者依法以月薪資總額投保為常態,合予敘明。
二、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附件一】答覆:「1.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資源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CBpj%2BHgnWzg%3D2014年06月12日更新)。
三、再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30日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函【附件二】針對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時,稱:「…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
四、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前開引據之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五、 貴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建請 貴校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小
副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含各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莊景旭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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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
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
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
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
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4小時,時薪115元,月薪資總額為9,200元,勞保應
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2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
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
份的保險費。
2.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
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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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聯絡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85902786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勞保2字第098001966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80101769書函。
二、有關已具有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是否應辦理參加勞保部分,查本會曾以93年1月27日勞保2字第0920072799號函示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關及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有關銓敘部96年5月11日令釋規定之實務作法,請逕洽該部查詢。
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係按分級表第1級17,280元起申報;惟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分級表備註二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及16,500元等6級,超過16,500元者應依本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二)又同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爰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並皆參加勞保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依本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定,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之兼任教師,於學校兼課時,該校仍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五、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是以,本案投保單位應依上開規定,於教師到職之日辦理加保,離職之日辦理退保。
六、又有關進用身障者人數之計算部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爰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有關原住民人數之計算,另案轉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處。
正本:教育部
副本: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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