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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文壕(本會政策研究員)
本會接獲多位會員詢問,因為代理「
因為本案儲訓課程預計規劃為集中式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
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48號函
桃園縣政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號函
教育部99年9月30日臺人(一)第0990144281號函
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
桃園縣政府102年12月4日桃教人字第1020079905號
以下僅就桃園縣和其他縣市有關的函釋供參:
※ 提醒會員夥伴們,權益不會自動從天上掉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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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一: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799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79905A00_ATTCH1.doc、
主旨: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
二、次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
三、復查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
四、再查本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號
五、代理人得比照組長等行政人員減授鐘點(惟不得重複減授鐘點)
六、綜上,學校行政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七、檢附授權情形一覽表及統計表各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12-04 11:21:26
函釋二:
有關教師「兼任」或「兼代」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
二、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
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再查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
五、準此,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與「兼代」
六、有關教師代理行政職務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依「
函釋三:
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經依規定排定代理人員,
http://web.jsp.ks.edu.tw/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
二、教育部99年9月30日台人(一)第0990144281號
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
四、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
五、綜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
六、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