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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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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1050523中廣新聞網: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5年5月23日,教育部頒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652350152984936.pdf

依據規定,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對於低學業成就學生,也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此外,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亦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的規定。

總之,老話一句~國家有規定,大家千萬不要想不開!


轉貼相關新聞及修正規定:

●●●1050523中廣新聞網: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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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6年5月23日 下午2:55

教育部頒佈相關修正規定,明訂學生髮式及服裝儀容規定,不得作為處罰依據。對於低學業成就學生,也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教育部頒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其中規定,學生或監護權人,在主張或維護其權益時,得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對於低學業成就學生的處理,應瞭解學業成就偏低的原因,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的輔導與管教方式,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修正辦法中還規定,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的規定。學校也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有關學生服裝儀容的規定,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對於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訓導處或輔導處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監護權人出席,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對於家暴及性侵事件,規定校方在24小時之內應該通報。


●●●1050523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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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學則、學生獎懲規定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及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而無第二十點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前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 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依相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

四十五、申訴案件之處理
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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