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2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法規名稱: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 發布/函頒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
| 發文字號: | 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 |
| 圖表附件: | |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2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法規名稱: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 發布/函頒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
| 發文字號: | 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 |
| 圖表附件: | |
| 立法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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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loteshui/5782050
■羅德水
雖然教師已可依法組織工會,但教師工會不可能在充滿偏見的社會氛圍中進一步發展,教師工會必須面對來自於家長與社會的挑戰,為了化解疑慮、增進理解,日前全國教師工會與秋鬥秘書處共同辦理「教師工會的實踐與挑戰」論壇,遺憾的是,最需要對話的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並未出席對談,而是選擇發布「勿傷學生受教權,才來爭教師自身權益吧」為題的新聞稿,內容再次重彈舊調,其對教師工會之理解程度,正好與稍早前由教育部與師大「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聯名發出的教師工會問卷前後輝映,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之生疏,仍然停留在戒嚴階段。
檢視中小學校長協會前揭新聞稿,其訴求重點如下:一、家長對教師組工會十分憂慮,校長協會強烈反對罷教。二、教師工會應在不傷害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再去爭取教師應有的權益。三、縣市教師會疑似成為教師工會的分會,披著教師法賦予的專業外衣,遂行爭取教師個人權益的手段。四、為避免教師擇法適用,當務之急是為教師會之解散訂定落日條款。
雖然這些訴求並非什麼新觀點,甚至大多建立在對教師工會的錯誤理解上,我們也只能不厭其煩地再做澄清,避免以訛傳訛、積非成是。
其一,關於教師罷工:實情是,不僅兩年前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文禁止教師罷工,綜觀工會三法之修法,除解除教師工會禁令外,其餘條文也是朝著禁止、管制、限縮教師勞動權利的方向思考,這早已是勞動學界與工會運動者的共識。
其二,關於學生權益:教師工會到底傷害了學生什麼權益?事實上,自全國教師工會掛牌以來,所提主張包括:保障受薪家長以公假出席學校日、主動設置親師諮詢專線、揭發部分私校超收費用、提出12年國教具體建議等,在在是維護家長與學生權益的具體作為,反倒是口口聲聲指責教師工會犧牲學生權益的校長協會,迄今為止究竟提出什麼法案與訴求,或以何具體作為維護了學生權益?
其三,關於教師組織之競合:教師會依教師法成立,教師工會則依工會法組織,兩者法令規範不同、參與人員亦不同,在解除教師工會之限縮與管制前,兩會競合之責任與社會成本不應由教師組織承擔。
其四,關於所謂「擇法適用」:教師法規範教師權利義務,工會三法主管教師工會運作,何來擇法適用?我們以為,當務之急不是制訂什麼教師會落日條款,而是該如何面對貧乏至此的勞動人權教育?該如何面對教師工會遭受違反比例的刻意壓制與歧視。至於那些一再出現的反工言論,真的也只能希望到此為止了。
(教師)
http://mywoojda.appspot.com/j1x/j1x?id=332
發文單位: | 司法院 |
| 解釋字號: | |
| 解釋日期: | 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 |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34 卷 12 期 9-11 頁 |
| 相關法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 條 ( 79.12.19 )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24 條 ( 36.07.11 ) |
| 解 釋 文: |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
理 由 書: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 | |
【2011/10/21牛奶瓶報報】
100101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_教師版(草案)
100年9月29日會務幹部會議訂定
100年10月4日會務幹部會議修正
100年10月14日會務幹部會議修正
高雄市學校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
為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
【2011/10/11牛奶瓶報報】
【工會法令】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