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
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
轉載: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全教總新聞稿]
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
兩公約施行法已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並於2009年12
表面上,兩公約暨施行法通過後,政府確實相應修正了工會法,
一、工會法方面:
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
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
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
四、教師法修法方面:
儘管政府業已開放教師工會,但卻又積極研議教師法修法,
除此之外,教師工會在組織過程中,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議,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 吳忠泰 0928-144881
全國教師工轉載: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的待遇-相關法令[2011/12/9牛奶瓶報報]
2011/12/9牛奶瓶報報
整理有關兼代課教師敘薪相關規定●●●教育部_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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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_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錄)
第9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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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行政院93.11.25院授人給字第0930035304號函
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
二、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
三、本基準生效前,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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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D號函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市)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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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附表(一)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摘錄)
薪級薪額起 敘 標 準
16 330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2.
……
21 245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2.
……
26 190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
27 1801.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2.
281701.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者。2.
●●●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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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書函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80179679號函。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
三、復依本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釋略以:「一、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本部人事處(1.3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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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7月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506號
主旨:重申教師敘薪授權之相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二、茲因縣市合併,
三、檢附本市辦理學校教師敘薪業務授權一覽表乙份。
正本: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
附件:高雄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業務授權情形一覽表(
敘薪項目 敘薪情形 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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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課)教師敘薪案 完全依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維持原作法—專兼任人事皆授權自行核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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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9月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2111號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具大學學歷,曾取得非任教科目之教師證書,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8月18日高市○○○
二、依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
三、本案經審○師係國立○○○○○大學○○○○系畢業,
四、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立○○○○中學
副本:本局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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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10月19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518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持有40學分班結業證書,
說明:
一、
二、查教育部82年3月22日台(82)
三、爰有關代理教師曾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
正本: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副本: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本局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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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10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506
主旨:有關貴校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10月24日高市○
二、依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
三、次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第4點規定,
四、本案經審○師係經貴校第3次公開甄選,放?
五、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人事室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育部-2007.06.22.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2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法規名稱: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 發布/函頒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
| 發文字號: | 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 |
| 圖表附件: | |
| 立法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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