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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全教會發文教育部-勿再誤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作為落實教師成考核的有效工具[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84 期]

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84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2-01-21


《一般會務》誰訂出來的?真的可以落實教師評鑑與提高教學品質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

全教會發文教育部-勿再誤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作為落實教師成考核的有效工具
全教政字第101015號
主旨:本會建議 貴部勿再誤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作為落實教師成考核的有效工具,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101.01.10「臺人(二)字第1010005874號函」。
二、 貴部一再宣稱目前的「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無法落實教師考核,因此未來要以「教師評鑑」取而代之,不知又為何認為在現行的「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加上一個附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就可以落實考核。果其然,又何需再做一個連 貴部都還沒有制度規畫案的教師評鑑。
三、 若 貴部接受某團體聲稱教師考績甲等達百分之九十餘,就是「考核未落實」,而必需制定上開「檢核表」,方能落實考核,就本會所知,中小學校長也絕大部分考績甲等,包括100年新北市校園午餐弊案之校長在內,卻未見 貴部積極訂定「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顯係選擇性作為。
四、 教育之成敗,非親師合作、行政配合不為功,上開「檢核表」只針對教師,未見依行政專業角度對行政體系課予責任。 貴部於101.01.04上開「檢核表」諮詢會議及上開函說明三中,還在「獎懲記錄與考核的關係」上,聲稱「考量校長和老師之衡平性」(標準一致,都是功過相抵後仍有過,才不能考甲等)。全國有廿餘萬教師,卻只有三千餘中小學校長,未對校長訂出更嚴格的標準,卻以「和教師衡平」一語為滿足,令人生疑。
五、 貴部為上開「檢核表」,近月內連續召開兩次會議,本會在會議中對條文多所保留;或對於開會時因受限於時間,無法充分討論者,本會另書參考意見如附,請參考。但持續訂此「檢核副本表」實為下策,恐實施後,平白浪費學校行政及教師時間於形式之表件作業中而無實益。
六、 本會建議停止研議上開「檢核表」實為上辦,若 貴部執意進行,因前兩次會議受邀團體彼此意見落差太大, 貴部在會中協調實為困難,建議 貴部分別與受邀團體諮詢,俟意見較有共識再進行協商。
七、 本會認為若要研議「考核指標及檢核表」,對不同職務之學校人員(校長、兼行政職教師、導師、科任教師、專任輔導教師…等)應有不同指標,已於前函建議,並得 貴部於上開函認同。 貴部基於輔導家長承擔其應有之教養責任,避免有透過「考核指標及檢核表」,將教養之責單向課責於學校人員之情事,故建請 貴部亦應同時研議有助家長教養協助、檢核相關方案,方能對學生教養全面開展有幫助。
八、 檢視 貴部上開「檢核表」,除部分條款為重覆「差假」、「獎懲」之規定外,諸多條文牽涉不同職務教育人員工作內容、責任分際、標準認定之問題,這類規定依歐美有進行教師評鑑國家之作法,都是與教師工會進行聘約協議(即「團體協約」),並與教師工會共組「聘約常設委員會」,負責監督各校及教師遵守聘約。聘約准則及聘約應與教師組織協商,早就載於「教師法」十餘年,但卻未落實。 貴部希望落實考核,就從與教師工會協商,以聘約明定教育人員工作內容、責任分際著手,方為正辦。若不採歐美聘約協商之途,希以現有考核制度作修正,則只需依現有制�º �,督導負責考核的學校行政單位負起落實考核之責。而多作此一各指標缺乏客觀認定標準的「考核指標和檢核表」,又要多做許多書面作業,只會讓學校行政負擔更大,爭端更多,又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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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2011/12/26牛奶瓶報報]

●●●940909教育部「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
修正「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行政院94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23160號函修正核定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發布並自94年8月1日生效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課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課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一)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及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應如何發給等疑義。(本部94.11.8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
1.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
茲依93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期依法支薪,本部爰分別訂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報經行政院核定後,以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發布自93年11月25日生效,及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故上開「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係分別為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至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
2.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應如何發給:
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依上開規定,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如係屬整學期兼代課者,其鐘點費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不論寒暑假)計算發給。
3.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應如何支給:
茲依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是以,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本部94.11.10台人(三)字第0940149332號函)
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茲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2條規定:「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第3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準此,上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上學期)及2月1日至7月31日(下學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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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邁向國際》強化學前教育 UNESCO出版子女養育指南[全教總電子報111221]

《邁向國際》強化學前教育 UNESCO出版子女養育指南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學前階段在人類發展中,扮演關鍵性角色。為了讓0-6歲孩童得到更好的養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11年出版子女養育指南,以協助父母及家庭成為有效的照顧者及教育者。

這部指南旨在喚起社會大眾對學前教育的重視,以及父母在孩童的健康、發展、學習和快樂各方面,所扮演的關鍵角色。它是為所有照顧者(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及社區成員)而寫,以父母的意涵及社區的責任出發,到進入學校為止,用九個單元為整個學前養育教育做了系統性的設計。

這部指南可從UNESCO網站中取得,網址為: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1/002140/214006e.pdf

編譯日期: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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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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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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