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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2011/12/26牛奶瓶報報]

●●●940909教育部「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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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行政院94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23160號函修正核定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發布並自94年8月1日生效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課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課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一)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及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應如何發給等疑義。(本部94.11.8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
1.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
茲依93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期依法支薪,本部爰分別訂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報經行政院核定後,以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發布自93年11月25日生效,及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故上開「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係分別為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至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
2.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應如何發給:
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依上開規定,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如係屬整學期兼代課者,其鐘點費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不論寒暑假)計算發給。
3.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應如何支給:
茲依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是以,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本部94.11.10台人(三)字第0940149332號函)
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茲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2條規定:「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第3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準此,上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上學期)及2月1日至7月31日(下學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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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邁向國際》強化學前教育 UNESCO出版子女養育指南[全教總電子報111221]

《邁向國際》強化學前教育 UNESCO出版子女養育指南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學前階段在人類發展中,扮演關鍵性角色。為了讓0-6歲孩童得到更好的養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11年出版子女養育指南,以協助父母及家庭成為有效的照顧者及教育者。

這部指南旨在喚起社會大眾對學前教育的重視,以及父母在孩童的健康、發展、學習和快樂各方面,所扮演的關鍵角色。它是為所有照顧者(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及社區成員)而寫,以父母的意涵及社區的責任出發,到進入學校為止,用九個單元為整個學前養育教育做了系統性的設計。

這部指南可從UNESCO網站中取得,網址為: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1/002140/214006e.pdf

編譯日期: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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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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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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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全教總新聞稿]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電子報(1001209星期五)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代轉全教總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1129

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

兩公約施行法已於2009422公布,並於20091210日施行,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明天前,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表面上,兩公約暨施行法通過後,政府確實相應修正了工會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解除了國家不當加諸於教育人員的管制,惟觀諸新勞動三法之內容,以及官方研擬之教育法案修法版本,離兩公約暨其施行法揭櫫之理想,顯然落差不小。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工會法方面

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官方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

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官方宣稱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

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四、教師法修法方面:

儘管政府業已開放教師工會,但卻又積極研議教師法修法,準備降低專任教師在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教師申訴委員會中的比例,明顯是對教師組工會的報復與打壓,殊為不當。

除此之外,教師工會在組織過程中,除須面對部分官員違反基本勞動人權的各種說詞外,迄今為止,仍有不少基層教師工會完全沒有獲得會務公假的保障,凸顯兩公約通過後,不僅勞動法制尚未完備、教育相關法案有惡修之虞,教育職場之勞動基本權利保障更有待進一步提升。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議,為確實落實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保障勞動人權之精神,明年新選出的第8屆國會開議後,除應審慎修正教師法等教育法案外,新國會亦應凝聚共識,進一步修正新工會三法中牴觸兩公約的條文,賦予教師工會合理的運作空間。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 吳忠泰 0928-144881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祕書長 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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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的待遇-相關法令[2011/12/9牛奶瓶報報]

2011/12/9牛奶瓶報報

整理有關兼代課教師敘薪相關規定

●●●教育部_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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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_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摘錄)

第9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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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行政院93.11.25院授人給字第0930035304號函

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三、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規定之現職代理教師,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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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教育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D號函

一、支給規定:
(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三、依本基準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請補助。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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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附表(一)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摘錄)
薪級薪額起    敘    標    準
16 330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2.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
……
21 2451.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2.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考試及格者。
……
26 190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
27 1801.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2.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3.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4.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依教育部78.12.22台(78)人字第63469號函釋,大學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合格者,其實習期間之薪級同意核支一八○元,但職前如有可採計提敘之年資,宜俟實習期滿辦妥教師登記後再行依規定提敘。)
281701.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者。2.分類職位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者。


●●●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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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書函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80179679號函。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轉行政院函規定(略):「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核定如次:(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三)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規定之現職代理教師,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

三、復依本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釋略以:「一、查本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所稱待遇支給基準之意涵,係指代理教師所支領之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比照編制內正式教師之規定辦理,尚無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提敘薪級。二、復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函釋,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原則。茲以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屬各地方政府權責,…。』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茲以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屬各地方政府權責,本案仍請依上開函釋秉權責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本部人事處(1.3科)


●●●教育局100年7月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5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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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7月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506號

主旨:重申教師敘薪授權之相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82年8月19日及86年7月31日高市教人字第25863號函諒達。

二、茲因縣市合併,為求本市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薪業務有一致性標準作法,爰就本局有關教師敘薪授權之相關規定綜整如附件,並請各校確依規定辦理。

三、檢附本市辦理學校教師敘薪業務授權一覽表乙份。

正本: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

附件:高雄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業務授權情形一覽表(摘錄)
敘薪項目 敘薪情形 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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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課)教師敘薪案 完全依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維持原作法—專兼任人事皆授權自行核薪


●●●教育局100年9月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2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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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9月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2111號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具大學學歷,曾取得非任教科目之教師證書,其薪級起敘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8月18日高市○○○字第1000002748號函。

二、依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

三、本案經審○師係國立○○○○○大學○○○○系畢業,並具中等學校餐飲管理科教師資格,惟○師係經貴校第3次公告,放寬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錄取,教授類科為家政科,且未具該類科合格教師證,依上揭教育部函釋,自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準此,有關○師之核薪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四、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立○○○○中學
副本:本局人事室


●●●教育局100年10月19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51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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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10月19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5186號函

主旨:有關代理教師持有40學分班結業證書,可否比照現職教師敘薪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9月27日高市山中人字第1000003742號函。

二、查教育部82年3月22日台(82)人字第15240號函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結業申請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原則,並合於(一)教師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修滿四十學分,取得結業證書、(二)現職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且其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並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三)進修之班別,應為本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教師在職進修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本職最高薪並提至第八薪級五○○元。

三、爰有關代理教師曾進修大學校院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修滿40學分並取得結業證書,且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之規定者,自100學年度起,比照現職教師以220元支薪。

正本: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副本: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本局人事室


●●●教育局100年10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50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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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100年10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5069號函

主旨:有關貴校代理教師○○○敘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0年10月24日高市○國人字第1000005622號函。

二、依教育部98年11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184825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如未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

三、次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第4點規定,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爰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應自180元薪級起支。

四、本案經審○師係經貴校第3次公開甄選,放?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錄取,代理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之職務,未具該類科合格教師證,依上揭教育部函釋,自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惟因○師為國立屏師範學院初等教育學系畢業,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得以180元辦理核薪。

五、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

正本:高雄市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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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育部-2007.06.22.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22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
圖表附件:
  •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doc
  •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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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20111027咄咄集:了無新意的反工言論[羅德水]

    http://blog.udn.com/loteshui/5782050

    ■羅德水
    雖然教師已可依法組織工會,但教師工會不可能在充滿偏見的社會氛圍中進一步發展,教師工會必須面對來自於家長與社會的挑戰,為了化解疑慮、增進理解,日前全國教師工會與秋鬥秘書處共同辦理「教師工會的實踐與挑戰」論壇,遺憾的是,最需要對話的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並未出席對談,而是選擇發布「勿傷學生受教權,才來爭教師自身權益吧」為題的新聞稿,內容再次重彈舊調,其對教師工會之理解程度,正好與稍早前由教育部與師大「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聯名發出的教師工會問卷前後輝映,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之生疏,仍然停留在戒嚴階段。

    檢視中小學校長協會前揭新聞稿,其訴求重點如下:一、家長對教師組工會十分憂慮,校長協會強烈反對罷教。二、教師工會應在不傷害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再去爭取教師應有的權益。三、縣市教師會疑似成為教師工會的分會,披著教師法賦予的專業外衣,遂行爭取教師個人權益的手段。四、為避免教師擇法適用,當務之急是為教師會之解散訂定落日條款。

    雖然這些訴求並非什麼新觀點,甚至大多建立在對教師工會的錯誤理解上,我們也只能不厭其煩地再做澄清,避免以訛傳訛、積非成是。

    其一,關於教師罷工:實情是,不僅兩年前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業已明文禁止教師罷工,綜觀工會三法之修法,除解除教師工會禁令外,其餘條文也是朝著禁止、管制、限縮教師勞動權利的方向思考,這早已是勞動學界與工會運動者的共識。

    其二,關於學生權益:教師工會到底傷害了學生什麼權益?事實上,自全國教師工會掛牌以來,所提主張包括:保障受薪家長以公假出席學校日、主動設置親師諮詢專線、揭發部分私校超收費用、提出12年國教具體建議等,在在是維護家長與學生權益的具體作為,反倒是口口聲聲指責教師工會犧牲學生權益的校長協會,迄今為止究竟提出什麼法案與訴求,或以何具體作為維護了學生權益?

    其三,關於教師組織之競合:教師會依教師法成立,教師工會則依工會法組織,兩者法令規範不同、參與人員亦不同,在解除教師工會之限縮與管制前,兩會競合之責任與社會成本不應由教師組織承擔。

    其四,關於所謂「擇法適用」:教師法規範教師權利義務,工會三法主管教師工會運作,何來擇法適用?我們以為,當務之急不是制訂什麼教師會落日條款,而是該如何面對貧乏至此的勞動人權教育?該如何面對教師工會遭受違反比例的刻意壓制與歧視。至於那些一再出現的反工言論,真的也只能希望到此為止了。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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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釋 字第 308 號][mywoo 法律網]

    http://mywoojda.appspot.com/j1x/j1x?id=332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30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4 卷 12 期 9-11 頁
    相關法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 條 ( 79.12.19 )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24 條 ( 36.07.11 )
    解 釋 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理 由 書: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
    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
    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
    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
    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
    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其中關於
    聘任之教師部分,應予補充。至教師之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
    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
    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楊日然、張承韜、翁岳
    生、翟紹先、劉鐵錚、李志鵬、鄭健才、李鐘聲、陳瑞堂、楊與齡、張特
    生、楊建華、史錫恩、吳庚、馬漢寶出席,秘書長王甲乙列席;會中通過
    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楊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均經以院令公布。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楊建華
    一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擔任教學及研究工作,固與普通公務員依法律或
    命令執行職務有別,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亦係受有國家俸給之人
    員,其俸給雖與一般公務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支給之俸給不同,但依
    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二、一○一、一一三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
    務法之適用,並不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支給俸給者為限,公立學校聘
    任之教職員既自國家受有俸給,應屬特別職之公務員(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者,即因其為
    特別職公務員之故。如完全不屬公務員範圍,即不必作此規定),在
    法律未對教師服務另有完整之特別規定前,是否全無公務員服務法之
    適用,非無商榷餘地。
    二 公務員服務法係對一般公務員所作之普通規定,在特別性質之公務員
    本非全部適用,例如該法第二條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在獨立審判之
    法官,即不能適用,但不能因此即謂法官非為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該法與法官職務不相牴觸部分,仍當然有其適用。依同一法理,公
    務員服務法雖不能全部適用於公立學校聘用之教師,但其中若干規定
    ,依其性質仍有適用之餘地。
    三 教師之服務應有其倫理規範乃為無可爭執之事項,此項倫理規範,固
    得以道德力量或聘約約束之,惟道德力量不生法律上之拘束力,而公
    立學校之聘約,究為公法上之契約或純為私法上之契約,非無研究餘
    地。然不論其契約性質如何,教師職務涉及公益,國家自應在法令上
    予以適當規範,並以之作為聘約內容之一部,在無其他特別法令就其
    服務作完整規定以前,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事項,仍有補充教師聘約
    內容不足之作用。
    四 現行教師之人事,雖已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公布,惟該條例就教師
    之服務事項,僅有第三十四條不得兼課兼職之規定,第三十一條、第
    三十三條消極資格及解聘之規定,並無類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周詳規範
    。試以左列事項為例,仍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宜:
    (一)教師因職務上知悉學生及其家庭資料,應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公務
    員服務法第四條)。
    (二)教師應為學生表率,自不得有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
    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三)教師有考核學生成績之權,自不得假借此項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
    之利益或受餽贈,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公務
    員服務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
    (四)教師應專心教學,自不得兼營商業與投機事業(公務員服務法第十
    三條)。
    (五)教師應切實教學並依排定時間教學,有正當理由始得請假,對於公
    家財物,應妥慎使用(公務員服務法第七、十一、十二、十九、二
    十條)。
    五 教師固有小學、中學、大學或研究所教師之別,但此僅為教學之層次
    不同,而派任與聘用亦僅為程序上之差異而已,其均應為學生之表率
    ,遵守倫理規範,應無軒輊。若謂國民小學派用之教師應遵守一般公
    務員之服務規範,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聘用之教師,則不適用該項規
    範,顯無合理之依據。
    綜上所述,本件應作左列解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擔任教學研究工作,雖與普通公務員依法律或命
    令執行職務有別,但教師既受有國家俸給,仍為特別職之公務員,在未就
    教師之服務另有完整規範之特別立法以前,其與教師職務性質不相牴觸者
    ,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於上述範圍內
    應予變更。」

    抄行政院聲請書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六日
    受文者:司法院 八十一臺教字二七三九五號
    主 旨:有關公立學校聘任教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
    範圍,教育部與銓敘部在適用上見解有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法第七條規定,函請查照轉請 貴院大法官會議惠予統一解釋
    見復。
    說 明:一、本案係根據教育部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臺(八一)人字第
    三三四七五號函辦理。
    二、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學教職員
    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
    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茲國立大學專任之聘任教授是
    否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教育部與銓敘部所持見解有異
    ,確有轉請解釋必要。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印本各一份。
    院長 郝柏村
    (本聲請書附件略)

    參考法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 條 (79.12.19)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 、24 條 (3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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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100101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_教師版(草案)[2011/10/21牛奶瓶報報]

    【2011/10/21牛奶瓶報報】

    100101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團體協約_教師版(草案)

    100年9月29日會務幹部會議訂定
    100年10月4日會務幹部會議修正
    100年10月14日會務幹部會議修正

    高雄市學校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
    為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

    特依據團體協約法訂定團體協約(以下簡稱本協約),供雙方遵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約適用於甲方、乙方及具乙方會員資格者(含專任、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

    第二條   甲乙雙方均應遵守勞工及教育法令,增進會員權益,尊重雙方正常運作發展。

    第三條   甲方與乙方會員間之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動契約有優於本協約之約定者應予從優適用,餘悉依本協約有關條款辦理。
          前項勞動條件或工作規則規定,其訂定、調整或修訂時,應由甲乙雙方先行協商,且不得低於原有條件或規定。

    第四條   本協約當事人之一方章則及有關員工權益規定,其訂定、修正、廢止等,應自發布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他方。前項章程及有關員工權益規定之變動如有損及他方權益時,應事先協調取得共識。

    第二章 義務
    第五條   乙方會員應遵守法令及聘約之規定,嚴守職分,發揚師道。

    第六條   乙方會員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第七條   乙方會員應輔導或管教學生,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第八條   乙方會員應發揚專業精神,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第九條   乙方會員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第三章 權利
    第 十 條  乙方會員每日出勤時間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出勤總時數以不超過40小時為原則。

    第十一條  乙方會員之每週授課節數應予固定,並依法令或甲乙雙方之協商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甲方要求乙方會員於休假日及非出勤時間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時,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或其他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會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未兼行政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四章 工會活動與組織
    第十四條  乙方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每週授課以不超過2節為原則,甲方得不支付代課鐘點費。
          乙方監事會召集人及會務幹部需辦理工會會務,在甲方出勤時間內,每日得以半日辦理工會會務,必要時得以全日辦理會務,每週授課以不低於2節為原則,甲方得不支付代課鐘點費。
          乙方理監事、支會會長每週得以半日或全日核給公假辦理會務,惟課務自理。支會會長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

    第十五條  在甲方之工作時間內乙方會員出列席乙方或上級工會召開之各種會議、活動及參加各種訓練、講習或參與研究工作,甲方應給予公假。

    第十六條 乙方會員代表乙方或上級工會出國出席國際會議、參與國際性講習或考察訪問有關工會業務,甲方應給予公假。

    第十七條  乙方會員之入會費、經常會費得委託甲方於會員之薪給中代為扣收,交付乙方,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經乙方委託扣收之各類款項,應另行協商。
          前項費用之扣繳,應得到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停止扣繳亦同。

    第五章 勞資協商與合作
    第十八條 甲方有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甲方成員應依法令規定參與學生安全維護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及方式,由甲乙雙方協商或經校務會議通過相關辦法後實施。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為利於各項協商或會議之進行,須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請雙方業務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二十條  發生勞資爭議時,應本誠信合理原則,先由學校勞資雙方協商處理;如未能解決,乙方支會得報請甲乙雙方處理;仍有爭議,得循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有關法令解決。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或權益事項,不得適用於非乙方會員。但已向乙方繳交受益費之非會員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本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辦理乙方會員之課務、級務、考核、申訴、獎懲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會員依法令、規定執行甲方工作涉訟時,甲方應主動通知乙方會同協助處理,並依相關規定聘請律師並擔負律師費用。

    第二十四條 乙方必要時得於甲方之集會時間,派員進行會務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未遵守相關法令、工作規則或本協約時,經乙方要求,甲方應即改正及補救。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於本協約各條款之規定,若有發生適用上之歧見時,經一方請求召開團體協商時,應於協商日15日前,以書面敘明協商事項、協商代表、日期、時間、場所等通知他方後進行協商。

    第二十七條 本協約經雙方簽訂,並陳報主管機關認可後生效,有效期間三年。
          本協約有效期間,甲乙雙方代表得就條文內容研商改善,或就勞資問題交換意見;如有新增共識項目得於簽約生效後每年再行增修條文。
          甲乙雙方於本協約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對方提出修正要求,協商修訂條文未報奉主管機關核可前,原約繼續適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約一式四份,除二份分別陳報主管機關外,雙方各執一份存查。

    立約人
      甲方:高雄市立○○國民中學
         法定代表人:校長   簽章

      乙方: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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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工會法令】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2011/10/11牛奶瓶報報]

    【2011/10/11牛奶瓶報報】

    【工會法令】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

    未來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前者包括雇主對因勞工加入、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等。後者則是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時。

    轉貼相關的報導:

    ●●●991123聯合晚報●●●
    ================================================================================
    工會遭打壓 勞方可主動申請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23 03:23 pm

    勞委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資方若有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情事,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裁決處分約3-4個月就完成,若資方確有不當阻撓,勞方可要求恢復原來狀態,即恢復原職原薪。若資方有異議,可循司法訴訟,但賦予勞方可在原職原薪情況下,與資方打官司。

    這項新的勞資爭議機制將在明年五一勞動節與勞動三法修正案同時公告實施。

    勞委會表示,以往雇主對於工會組成,常以解僱工會幹部、等方式,妨礙工會運作,事後雙方只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曠日廢時,因此勞委會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時,新增「裁決專章」,明定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新增「裁決」機制,提供勞資爭議處理另一個管道解決。

    勞委會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內容,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其中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前者包括雇主對因勞工加入、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有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等。後者則是指雇主有拒絕工會提出協商等情事時。

    四個月內裁決 速戰速決
    草案規定,勞資任何一方有上述情形時,當事一方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央主管機關必須在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指派裁決委員調查,並在最遲40日內完成調查報告,送裁決委員會裁決。整體裁決程序約84-134日可完成。

    勞委會表示,裁決處分出爐後,若勞資當事人沒有異議,則送當地法院審核,法院僅就程序及法令抵觸審核,核定後,裁決與法院判決效力相同。

    勞委會表示,若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有異議,裁決事項屬於違法行政法令部分,如干擾工會、不當解僱工會幹部、拒絕協商等,勞委會仍可依法進行行政罰鍰;屬於私權部分,例如要求資方限期恢復工會幹部原職原薪,資方雖可循司法途徑解決,但賦予勞方可根據裁決決定,在免擔保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假處分,也就是讓勞工或工會幹部可以在原職原薪保障下,與資方打官司。

    【2010/11/23 聯合晚報】


    ●●●991123中廣新聞網●●●
    ================================================================================
    中廣新聞網
    工會遭打壓 裁決機制討公道速審決
    【2010/11/23 17:01 報導 】

    工會幹部遭資方解雇、降職等爭議時有所聞,若調解不成,以往只能告上法院曠日廢時。勞委會日前審議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讓裁決處分可在84到134天內完成,效力相當法院判決。(黃悅嬌報導)

    南山人壽工會日前抗議資方秋後算帳,解除工會幹部「區經理」職務走上街頭。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楊錫昇表示,過去遇有類似爭議,若勞資調解不成,只能循求司法途徑解決,曠日廢時,未來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裁決,可更快排除不當勞竻行為。(t)楊錫昇:『如果爭議處理你走訴願程序,大約一年半到兩年多,你走裁決制度最快84天,最慢134天他就會有裁決決定。裁決決定相當民事判決、法院判決,有強制執行效果,也有處罰規定。』

    勞委會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增訂裁決專章,日前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針對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雇主對於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有解僱降調等等不利待遇,或拒絕工會協商等等不當勞動行為,建立裁決機制。新制預定明年五月一號勞動節與新修正通過的勞動三法一起上路實施


    ●●●991123壹蘋果●●●
    ================================================================================
    壹蘋果
    勞資裁決新制 明年51上路
    2010年11月23日

    行政院勞委會今天宣布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未來僱主若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或擔任幹部而給予不利處分,或以勞工、求職者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都可申請裁決,僱主被裁決認定違法,將遭罰3萬~15萬元。

    因應《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明年5月1日勞動節上路,母法中規定資方若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勞方可單方申請裁決,由勞委會組成的裁決委員會處理,約84~134天就可完成調查和處分,比現行需走調解、訴訟程序(約需時2年)可省下很多作業時間、加速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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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會員反應官僚威權的回應[2011/10/2牛奶瓶報報]-教師法第16條,教師的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教師法第17條,教師的義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2011/10/2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會員反應官僚威權的回應

    老師,如果狗在叫,不理牠就是了!但如果咬你,棍子就拿出來!【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不只是棍子,還是隻大大的狼牙棒!

    首先,我把處理會員申訴常講的一段話給大家參考:
    --------------------------------------------------------------------------------
    老師說:「學校強迫我要怎樣怎樣‧‧‧」
    牛奶瓶曰:「你如果不給他這樣這樣‧‧‧,學校會對你怎樣?」
    老師說:「我如果不給他那樣那樣‧‧‧,學校應該不會對我要怎樣。」
    牛奶瓶曰:「既然學校不會對你怎樣,你管他要你怎樣怎樣‧‧‧!
    老師說:「但是,我聽他要我這樣,我很生氣!」
    牛奶瓶曰:「先別氣,你如果不甩他,不給他那樣,會怎樣?」
    老師說:「我想那樣,應該會變成他很生氣。」
    牛奶瓶曰:「所以,與其你這樣生氣,不如那樣讓他生氣,怎樣?」
    老師說:「對喔!那就讓他氣吧!」
    牛奶瓶曰:「老師,只要站得住腳,你管他要怎樣,如果會員有問題,我們會接手處理。」
    老師說:「你們要怎樣處理?」
    牛奶瓶曰:「該申訴,就申訴,該訴訟,就訴訟,該抗爭,就抗爭,我們不會出賣會員權益!」

    再來,我把教師法中教師的權利義務引述出來給大家參考:
    --------------------------------------------------------------------------------
    教師法第16條,教師的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教師法第17條,教師的義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100年9月20日,教育局發函: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高中、國中、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宣導「導話劇表演暨影片競賽」實施計畫,規定本市20班以上學校務必自選參加「話劇組」或「影片組」參賽;20班以下學校則鼓勵參加。20班以上未報名之學校,活動結束後函請學校說明無法參加之因。

    這公文,教育局強迫的對象是「學校」,只要學校不強迫「教師」,只要沒有會員教師申訴,我們原則上沒意見。老師們,腦袋清醒吧!只要教師有骨氣拒絕,學校強迫不了教師,教育局就強迫不了學校。

    所以,有些事,歡喜做,甘願受,想做救做,不想做就別勉強,除非法令另有規定。老師可以依法拒絕行政官僚違法無理的要求,很多事,不甩他就是了,以不變應萬變,看他能夠怎麼樣。

    轉貼1000928原高雄市教師於教師節的來信:

    ●●●1000928原高雄市教師於教師節的來信●●●
    ================================================================================
    亞平兄:收信愉快

    我是OO。學校輔導室會員老師反映,收到一個「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話劇表演暨影片競賽實施計畫」的文〈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61824號函〉,裡面竟然規定:本市20班以上學校務必自選參加「話劇組」或「影片組」參賽;20班以下學校則鼓勵參加。20班以上未報名之學校,活動結束後函請學校說明無法參加之因。

    怪哉,教育局八月31日不是才發文,鼓勵學校踴躍參加花燈製作比賽,而不再採強迫方式。怎麼不到一個月,就又故態復萌,回歸官僚威權作法,又有強迫參加的公文出現?

    如何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方法有很多,並不是只能用話劇表演或影片的方式。強迫學校或老師一定要用話劇表演或影片來宣導性別平等觀念,甚至不得不參加競賽,豈不是太專斷、太顢頇、太不尊重老師的專業自主了?

    花燈才剛經由教育產業工會的努力,終於不用再強迫參加。沒想到沒過多久又來個文要求各校務必參賽,不參加還得說明原因?看來,要扭轉這種各校被迫務必報名「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話劇表演或影片」競賽的不合理現象,還是得要麻煩教育產業工會的大力抨擊和據理力爭,才能夠還給學校和老師自由選擇的專業自主空間。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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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重大訊息】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學校正式啟動團約協商[2011/9/29牛奶瓶報報]

    2011/9/29牛奶瓶報報

    【重大訊息】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學校正式啟動團約協商

    100年9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應部分學校支會要求,第一波發文至六所學校正式啟動團體協約,公文(公告版)如附件。

    我們要求學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函復本會是否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以利後續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等事宜之安排。

    如果學校對本會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而拒絕,本會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裁決之認定。

    【請各學校工會支會注意】:
    ●只要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都可以要求本會啟動學校團體協約之協商。
    ●只要學校回復協商,本會針對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等事宜,將連繫並尊重學校支會意見。

    【請各校理解並遵守程序】:
    ●學校只要遵照該有的程序正義,我們會合法、合理、合情地進行團約協商,不會為難學校或校長。
    ●提醒校長注意,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組織、有效率,該做就做,劍及履及,不會勞師動眾而一事無成!

    轉貼本會1000927啟動學校團約協商函:

    ●●●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啟動學校團約協商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7 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29 號
    主旨:有關 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本會要求與 貴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7 月7 日勞資2 字第1000019303 號書函暨本會100 年9 月19 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6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開公文函釋以:「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第6 條第6 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合先敘明。

    三、復查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以:「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併予敘明。

    四、再查團體協約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以:「勞資之一方,違反第6 條第1 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特此陳明。

    五、基上, 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符合前揭協商資格,本會業經 貴校支會請求進行協商,爰請 貴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函復本會是否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以利後續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等事宜之安排。

    正本:高雄市楠梓區●●國民小學、高雄市鼓山區●●國民小學、高雄市鳳山區●●國民小學、高雄市鳳山區●●國民小學、高雄市●●國民中學、高雄市●●高級中學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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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參加陳信瑜議員教師幸福問卷記者會的發聲[2011/9/28牛奶瓶報報]-教師幸福問卷

    2011/9/28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參加陳信瑜議員教師幸福問卷記者會的發聲

    100年09月26日,高雄市議員陳信瑜、

    陳慧文為了解教師心聲,在教師節前委託民間公司做民調,並召開記者會。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劉亞平、陳俊成參加記者會,會中大力為教師發聲,真正講出大高雄市教師的心聲。

    摘錄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26中央社:迎教師節 教團:尊師勿官僚●●●
    =====================================================================
    1000926中央社
    迎教師節 教團:尊師勿官僚
    更新日期:2011/09/26 18:21
    (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26日電)教師節將屆,教育單位忙著表揚優良教師,卻也要求師生規劃慶祝活動,讓想要輕鬆過一天的老師們徒增負擔。高雄市多個教師團體今天發聲,盼教育單位勿官僚,才能緩解教師壓力。

    民主進步黨高雄市議員陳信瑜今天邀多個教師團體召開記者會,公布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47%的受訪老師認為工作壓力很高或非常高,有35%受訪者認為有遭言語暴力或侵犯,又有42%的受訪者認為言語暴力來自家長。

    受訪者中,曾有想要離開工作崗位者占40%;受訪老師工作壓力大,有尋求心理諮商者只有1%。

    高雄縣教師會副理事長陳俊成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9月「敬師月」很多教育單位忙著辦表場活動,卻還要求師生規劃慶祝活動,不僅「操」到學生,也累了老師。劉亞平認為,很多老師都面臨太多家長和行政干擾,籲教育單位放下官僚。


    ●●●1000927聯合報:高雄近一半老師 認工作壓力大●●●
    =====================================================================
    1000927聯合報:高雄近一半老師 認工作壓力大
    2011/09/27
    【聯合報╱記者楊濡嘉/高雄報導】
    高雄市議員陳信瑜、陳慧文為了解教師心聲,在教師節前委託民間公司做民調,結果顯示受訪教師中47%表示工作壓力很高或非常高,認為工作壓力來自「太多行政雜事」的有12%,來自家長態度的有9%;有42%受訪教師遇到家長言語或肢體暴力。

    出席這次民調公布記者會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為教師抱不平,指9月28日是教師節,教師不但沒有放假,還要為教師節活動花時間與學生一起規畫執行,很多教師都想跟教育單位講,教師節就讓教師好好休息一天吧!

    劉亞平講的就是民調中所謂的「太多行政雜事」。他表示,現在教育官員用評鑑、資料來「評鑑」老師,老師就要花許多時間做這些資料;老師的教學成果應該在學生身上,不是在那些資料上。

    這份「老師幸福指數調查」,有效問卷1894份,信心水準95%,正負誤差為2.25個百分點;受訪的老師中,教學年資10年以上有56%,72%是女教師,28%是男老師。

    調查結果,認為有壓力但還能應付的有74%,認為工作壓力很高或非常高的有47%,自認壓力很低的只有3%。

    受訪教師中,42%表示受過家長言語或肢體暴力,40%表示曾有離開目前工作崗位的念頭。

    受訪教師紓壓的管道,以「朋友或家人」與「運動」居多,各占18%,求助「心理諮詢」和「輔導中心」的只有1%。


    ●●●1000927中國時報:教師節悶啊! 4成老師想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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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927中國時報:教師節悶啊! 4成老師想離職
    2011-09-27 中國時報 李義/高雄報導
    教師節前夕,市議員陳信瑜、陳慧文進行教師職場現況調查,四成七教師覺得壓力大,甚至有四成教師想離職。高雄市兩個教師工會都直指教師的自我期許高外,行政雜事太多、家長、長官等全是壓力來源之一。

    議員公布調查結果,四成七教師覺得壓力大,但七成四認為還能應付;常見壓力來源行政雜事太多居首,其次是家長態度。

    另外,教師曾遭受言語暴力或肢體暴力來源,家長竟占了四成二,長官也有三成五;面這些職場壓力,一成八教師向朋友或家人訴苦,一成八藉由運動紓壓,一成二自我反省,一成向同事求助。最特別之處是會尋求輔導中心或心理諮詢的教師僅一%。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認為,教育行政系統的指令是教師壓力的最大來源,以教師節為例,教師未放假,還要安排各項慶祝活動,沒有享受到假期還累壞了。

    他也指出,教師不願求助心理諮詢原因,是擔心被貼上「精神病」標籤,因為教師法明訂有精神官能症狀是解聘條件之一,有學校就曾以此來為難教師。


    ●●●1000927蘋果日報:高市47%教師 工作壓力「很高」●●●
    =====================================================================
    1000927蘋果日報:高市47%教師 工作壓力「很高」
    2011年 09月27日
    【涂建豐╱高雄報導】教師節前夕,高市教師竟有百分之四十七的老師認為工作壓力「很高」或「非常高」。其中「太多行政雜事」佔了百分之十二,依次為「家長態度」,「責任太大」、「工作太多」、「學生學習動機低落」等;僅有百分之一的老師會尋求心理諮詢,大部分選擇找朋友或家人、運動紓壓。

    高市議員陳信瑜與陳慧文委託調查,向高市國中小老師發出一千八百九十四份問卷。

    精神問題不敢求助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表示,最近有許多敬師月活動,老師訓練學生表演,結果師生更累,教育官僚常要求評鑑,老師又得作報告,且「因《教師法》規定,精神病是解聘要件之一,老師精神有狀況也不敢求助,誰會找教育局的諮詢中心?」

    教育局長蔡清華表示,最近只有一場表揚活動請學生社團表演,不是透過老師訓練,教育評鑑也走向無紙化。諮詢中心將擴大服務老師,「諮詢絕對保密,不會與精神疾病認定有關。」


    ●●●1000927自由時報:《數字會說話》四成七教師 認為壓力大●●●
    =====================================================================
    1000927自由時報:《數字會說話》四成七教師 認為壓力大
    〔記者侯承旭/高雄報導〕高市教師問卷調查顯示,四十七%的教師感到工作壓力很高,且三十五%曾遭受語言暴力。

    高市議員陳信瑜、陳慧文昨天公布問卷結果,四十七%的教師覺得工作壓力很高,但七十四%的教師自認還能應付,只有一%的教師尋求心理諮詢;教師的壓力來源主要是行政雜事、家長態度。

    問卷並顯示,三十五%的教師曾遭受語言暴力、七%教師曾遭受肢體暴力,上述暴力有四十二%來自家長。

    此外,四十%的教師曾有離職的念頭,二十%的教師對工作環境不滿意。

    對於問卷結果,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表示,教師主要的任務是教育學生,但來自家長與行政的干擾卻太多,尤其教育官僚給基層教師太多壓力、行政干涉,官僚威權的程度不輸共產黨。


    ●●●1000927台灣時報:老師幸福指數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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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927台灣時報:老師幸福指數調查

     〔記者廖國雄高雄報導〕教師節將到,高雄市議員陳信瑜、陳慧文針對老師幸福指數」進行紙本問卷調查,有四成七的受訪老師認為校方給予的行政事務,讓工作壓力愈來愈高,有三成五受訪者認為有遭言語暴力或侵犯,又有四成二的受訪者認為言語暴力來自家長。市議員陳信瑜強調,學校家長會長可以列席教育局局務會議,可能會擴權到影響校務,常令老師頭痛。

     高雄市議員陳信瑜、陳慧文昨邀多個教師團體召開記者會,公布問卷調查。受訪者中,曾有想要離開工作崗位者占四成;受訪老師工作壓力大,有尋求心理諮商者卻只有百分之一。

     高雄縣教師會副理事長陳俊成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九月「敬師月」很多教育單位忙著舉辦表場活動,卻還要求師生規劃慶祝活動,不僅「操」到學生,也累了老師。

     劉亞平認為,很多老師都面臨太多家長和行政干擾,教育單位太過官僚,不輸共產黨。

    發佈日期: 2011-09-27 00:10:00


    ●●●1000926公視:教師代表:應有獨立諮商輔導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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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926公視:教師代表:應有獨立諮商輔導紓壓

    教師節快到了,有一份針對大高雄教師職場環境的調查發現,有近半數的老師認為自己的工作壓力很高、或是非常高,而紓壓的管道主要是向朋友家人或同事訴苦,尋求專業諮商輔導的不到2%。有教師代表建議,政府應該在學校之外建立獨立的諮商輔導系統,協助老師用正確的方式紓解工作壓力。

    校園是社會的縮影,現代社會趨向多元,老師的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一份針對高雄市教師職場環境的調查指出,老師也面臨霸凌問題,

    有7%的老師曾經遭受肢體暴力,三成五遭受過語言暴力,而其中施暴者有四成二來自學生家長。

    一千八百份回收問卷中,有近半數、約四成七的老師自認工作壓力很高或是非常高,

    至於舒壓管道,最多的是向朋友家人或同事傾訴有兩成八,其次是運動紓壓有一成八,而尋求專業諮商或輔導的只有2%

    教育工作者的壓力指數不斷攀高,但卻只是依賴傳統訴苦的方式來排解,這個現象讓主持調查的專家很擔心。

    有民代主張,衛生局應該為老師開闢專業門診,另外高雄市教育局也打算將原本只服務學生的諮商中心,擴大服務對象,也協助老師。不過有教師代表指出,由於現行教師法規定,只要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構成解聘的條件,因此讓有情緒困擾的老師,根本不敢公開求醫。

    教師代表認為,心理諮商並不表示有精神疾病,政府應該設置獨立在學校之外的專業諮商管道,保護求助者的隱私,才能為壓力指數節節高升的老師們,建立有效的心理支持系統。

    記者呂宗芬蔡明孝高雄報導
    (2011-09-26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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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台北市教師會與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

    【台北市教師會與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
    發稿日期100/09/28

    台北市教師會「台北市教師憂鬱傾向調查新聞稿

      師節前夕,為深入瞭解老師們的壓力與憂鬱傾向,台北市教師會、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委託台灣教育研究中心,引用董氏基金會「臺灣人憂鬱量表」進行「2011台北市教師憂鬱傾向」調查,以電話訪談方式調查教師們的憂鬱指數,結果顯示:憂鬱傾向建議已應找專業機構或醫療單位協助、甚至診療的教師達36%,壓力負荷已到臨界點的教師更達48%,這其中以22-30歲(90人25.6%)及超過50歲(35人10%)群組的情形較嚴重,與其他年齡組間達顯著差異。
      首次針對教師經濟壓力進行的調查顯示:經濟上的壓力「時常」、「常常或總是」會引起教師困擾者達52%,其中又以「已婚有小孩者」的情形占63%較嚴重與「未婚」及「已婚無小孩者」間有顯著差異。這與一般社會認知教師的待遇不差間顯有落差,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分析:經追訪結果顯示與台北物價過高有關,即一般教師之待遇於中南部或為中上收入,惟於台北市同樣之收入水準則偏低,如尚需撫養父母或子女者則收入明顯不足,建議主管機關當有高物價地區額外加給之設計(跨國企業皆如此),否則未來當自然形成人力資源流動,高階人才於北 市將不願從事教職或逐漸外移至中南部任教(目前已如此)。
      調查結果亦顯示:多數教師近年之壓力源,「時常」、「常常或總是」由「家長的態度」(63%)和「教育政策」(60%)引起,其次才是「學生違規行為」(46%)。至於「學校行政人員的態度」明顯比以往較不會引起教師的負向情緒反應。台北市教師會認為此與台北市校園民主逐漸落實,學校行政人員較落實服務而非官僚精神有關,但近年來教育政策民粹化,一被批評就將責任推給教師的習氣仍在,同時帶給教師及家長更大壓力挫折,也影響親師互動,才是造成教師憂鬱傾向嚴重的主因 。
      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教師超時工作情形十分嚴重,平均每日在家處理教學事務或準備工作的時間77%超過二小時,且從無加班費,龐大的工作負擔勢必影響其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一般大眾卻仍常被官方或利益團體誤導,以為教師平日皆很輕鬆,偶爾做點事就有加班費等等,更令教師們氣結。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呼籲:教育工作與一般事業不同,極需注意品質,即便有加班費,也無法以金錢交換教師之時間來量產成果故國家就算不顧教師身心之健康,也應注意學子受教品 質,不要再誤導社會大眾認同教師超時工作。
      外教師的自我期許高,在前述許多壓力下,近年「經常」考慮轉業的人(9%)雖不多,但「偶爾」曾考慮過轉業的亦高達61%,此雖未必高於一般行業,但相較以往傳統相關調查,教師往往視教職為終身志業,「從不考慮轉業」不同,足見在近年社會變遷下,教職已有漸流於「普通行業化」的傾向,在社會不斷期待教師不應僅將教職視為就業時「工作選擇」之一的同時,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認為:政府或許也應思考如何提高如今教育環境下教師工作的價值,以免影響優秀年輕人才投入教育工作的意願與熱誠。
      後,當「時常」或「常常或總是」面對負向情緒反應時,47%教師會選擇「與朋友同事傾吐」,40%教師卻僅會「自我壓抑」,「尋求諮商」的比例只有2%。這除顯示出同儕團體對教師排解壓力極其重要的同時,卻也再次證明:教師因制度及管道問題會尋求專業諮商的比例極低,甚至多以自我壓抑來漠視壓力反應,長此以往不但影響自身健康,亦對教育品質有負面影響!於此,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表示:治本之道,政府應儘速委託教師信任(而非行政控制)的輔導機制,並效法先進國家制度,鼓勵教師定期做心理諮商,而非對求助教師投以異樣眼光,否則教師罹患憂鬱症時,政府及社會所需付出的成本將更高。而長年協助相關求助會員的台北市教師會也表示:只要政府願提供少數經費從事相關對教師的輔導工作,教育品質的提升效能,將絕對遠超過各項花大錢卻僅滿足行政控制需求的評鑑政策期待公部門應將經費花在教師的關鍵需求上,而非為滿足部份利益團體的要求,反使重要問題延宕而致加劇!
      體來說,本次調查仍顯示:肩負教育重任的教師,卻是罹患憂鬱症的高危險群,有關單位若繼續漠視現今不良教育環境對教師構成的壓力,遲早對教育與國家未來發展形成更重大危機。因此,學校與政府單位應正視此一警訊,適時的為教師排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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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監院檢舉】10009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檢舉高雄市學校兼代課師資比例偏高[2011/9/26牛奶瓶報報]

    2011/9/26牛奶瓶報報

    【監院檢舉】

    10009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檢舉高雄市學校兼代課師資比例偏高

    陳訴書

    受文者:監察院

    陳訴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被陳訴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一、事實經過:
    陳訴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劉亞平理事長為本會代表人,茲因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有關教師員額編制控管缺額之規定,違反教育部相關法令,致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比例偏高,嚴重斲傷學生受教品質。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按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證1)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第3條第2項復規定:「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係考量小校人力不足另核補增置教師員額1人,並規範學校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1人改聘,以限制兼代課等之臨時人員數,以維學生受教權,合先敘明。

    教育局業於100年9月8日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100138號函訂頒『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證2)有關教師員額編制控管缺額規定略以:「學校普通班級教師編制員額為一.五人者,依前項規定。但編制員額高於一.五人者,一.五人以內之控留缺額以代理或兼代課教師進用。一.五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規定學校教師員額1.5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不僅將教育部

    考量小校人力不足另核補增置教師員額1人強制控留,其所增置之教師員額亦強制控留,6班規模之小型學校至少有3名員額控留,超過教育部控留1人之規定。教育局嚴格限制學校教師員額控留,遠超過教育部百分之五範圍內的規定,造成偏鄉小校臨時人員授課節數偏高,此違法之舉措嚴重犧牲學生受教品質。

    100年9月7日,本會針對全市49所(國中計有5所,國小計有44所)6班以下偏鄉小校發出「學校高雄市國中小偏鄉小校兼代課情形調查表」(證3),調查偏鄉小校聘任兼代課情形是否偏高,是否影響學生受教權,計有43所學校回傳。經本會彙整統計之結果【詳如「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偏鄉小校(6班以下)兼代課調查統計一覽表」(證4)】,高雄市全部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授課比例全面且明顯地偏高。

    在國小38所回傳學校中,有2所學校超過50%,5所超過40%,19所超過30%,9所超過20%,3所超過10%,平均比率竟然高達35%;在國中5所回傳學校中,有2所超過30%,2所超過20%,1所超過10%,平均比率也高達25%,高雄市全部小型之國中、國小沒有任何一所學校低於10%。

    教育局控管學校正式教師之員額,致學校只能聘請兼任、代課及代理之教師,造成偏鄉小校兼代課比率過高,有些學生甚至超過一半的課程由兼代課教師來上,這些兼代課教師只能每年一聘,造成學生每年都要重新認識及適應新老師之教學方式,學生受教權及學習穩定性遭受嚴重的傷害。

    另配合教師課稅方案,教育部業於100年9月20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訂頒之『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證5)將降低國中小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於第4條實施方式第2款規定略以:「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是以,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小校兼代課比列勢必再提高,且市區學校因上開教師減課需求,勢必大量補足兼代課教師,偏鄉小校更不易招聘到具合格教師證之兼代課教師,職是之故,校園之中勢必充斥教育短期人力派遣之兼代課教師,教育局違法之舉措,枉顧學生受教權益和流浪教師工作權。

    政治人物常說:『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但是政客為了省錢到別的地方浪費,最常犧牲的就是孩子的教育,甚至是偏遠地區的弱勢學童,因為投資教育不能馬上看到成果,而且這些可憐的孩子沒有選票又不會叫!

    高雄縣市合併,高雄市政府的官員從都市看鄉下,很難體會偏鄉山區的困境,再加上偏鄉的政治力薄弱,根本沒有多少的選票,往往成為犧牲的目標,高雄市政府為了省錢犧牲偏鄉學生受教權,實在對不起這些弱勢地區的學童。

    三、具體訴求:
    教育局控留員額之相關規定違反教育部法令,應予糾正,自101學年度起國民中小學控留教師員額應依教育部規定:「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20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1人改聘之。」目前違法控留之教師員額應補足正式教師,以維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

    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1):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證2):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證3):學校高雄市國中小偏鄉小校兼代課情形調查表
    (證4):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偏鄉小校(6班以下)兼代課調查統計一覽表
    (證5):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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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2011/9/21牛奶瓶報報]

    2011/9/21牛奶瓶報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100年09月20日,教育部頒訂「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100年09月2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行文教育局,建議儘速召開會議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轉貼相關的公文和要點:

    ●●●100092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7號

    附件: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1份
    主旨:有關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建議儘速召開會議修正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訂頒『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如附件)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第4條實施方式第2款規定略以:「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是以, 貴局應依前揭要點規定,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相關規定,爰建議如旨揭。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1000920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 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 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 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 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 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 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 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 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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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2011/9/21牛奶瓶報報]

    2011/9/21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的報導

    100年09月19日,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和簽訂。

    100年09月20日,自由時報報導:【教育產業工會 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

    100年09月20日,台灣時報報導:【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20自由時報的報導●●●
    ================================================================================
    教育產業工會 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

    創全國教師團體之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發函全高雄市會員過半的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希望藉由教師團體協約的協商簽訂,為台灣勞工的集體協商提供好的經驗。

    當教育單位還在為著教師的雇主到底是學校還是教育主管機關而搞不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已透過發函請示勞委會而得到答案,認定教育事業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產業工會與學校,若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依團體協約法,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要接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也請學校和家長放心,工會本於教育良知和教學專業,絕對以學生受教權和教師專業權為念,進行團體協商時,不會追求個人私利,但也不會屈服政治壓力,出賣教育和教師。協商的過程和結果會公開向會員報告,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和監督。

    劉亞平也直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在教師法中已有完整規定,團體協約能發揮的空間有限,但簽訂的行動是一種程序正義,且基於工會法精神,屆時若能在無損學生受教權前提下有優於目前的內容,也僅適用於工會會員。


    ●●●1000920台灣時報的報導●●●
    ================================================================================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大高雄新聞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依照團體協約法及勞工主管機關的解釋,發函給高雄市會員過半之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希望藉由教師團體協約的協商簽訂,為台灣勞工的集體協商貢獻力量。

    勞委會針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詢團體協約法一案,認定教育事業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發函給全高市各級學校:依據團體協約法暨相關規定,如果學校加入本會之會員逾學校人數二分之一者,本會要求與學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團體協約已經準備好了,理事會目前推舉的協商代表為:劉亞平、廖建中、曾莉莉、陳俊成、李季謦、林孟楷、潘如梅、施文輝、劉延興等九人,視需要推派人選進行協商。

    工會呼籲學校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協商,因為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如果,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要接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相關的協商過程和結果將公開向會員報告,最終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和監督。

    發佈日期: 2011-09-20 00:10:00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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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2011/9/22牛奶瓶報報]

    2011/9/22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

    ==================================================
    高雄市政府100年9月8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100138號函訂頒國小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班每班教師編制依學校規模大小採八級距:
    (一)六班以下每班置二人。
    (二)七班至九班每班置一.九人。
    (三)十班至十二班每班置一.七五人。
    (四)十三班至三十三班每班置一.七人。
    (五)三十四班至四十七班每班置一.六五人。
    (六)四十八班至五十七班每班置一.六人。
    (七)五十八班至七十一班每班置一.五七人。
    (八)七十二班以上每班置一.五五人。
    上開普通班教師編制自100學年度起,視本府經費分4年由小型學校逐年實施八級距編制方式。學校普通班級教師編制員額為一.五人者,依前項規定。但編制員額高於一.五人者,一.五人以內之控留缺額以代理或兼代課教師進用。一.五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
    高雄市政府100 8 11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08834 號函訂頒國中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二人,十八班以下學校,增置二人;十九班以上之學校每九班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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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修正[2011/9/5牛奶瓶報報]

    2011/9/5牛奶瓶報報

    【1000905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

    高雄市學校自辦教師介聘大開「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後門
    監察院及教育部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修正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

    向監察院陳情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有些學校透過自辦教師介聘大開「近親繁殖」、「裙帶關係」的後門,監察院及教育部的調查認定「學校自辦介聘」無法律依據並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相關規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依法行政、修改不合法理的規定。

    教師甄選介聘,應依法行政,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教師介聘:是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開放給所有現職教師申請,大家公開填志願、比積分,透過電腦進行作業,沒有人可以動手腳。
    ●教師甄選:可由主管教育機關或學校辦理,但開放給所有具教師資格人員報考,現職教師、流浪教師都可以報名,大家透過考試爭取職缺。

    但是,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自創所謂「學校自辦介聘」,學校教師缺額既不開放給所有現職教師透過電腦介聘,也不開放給所有流浪教師報名考試,只有一個或少數幾個教師有機會爭取。教育局大開「私相授受」、「近親繁殖」、「裙帶關係」或「利益交換」的後門,可能助長「送紅包」、「走後門」、「靠關係」的風氣,嚴重影響敗壞教育界的形象。

    高雄縣市合併之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接獲多起爆料檢舉,這種措施嚴重封殺流浪教師求職的管道,流浪教師更是覺得不公平。我們多次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出建言,希望教育局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教師甄選介聘制度,我們的建議合法、合理、合情,但教育局不知背後有何壓力或原因?就是置之不理、蠻幹到底!

    100年5月12日,高雄縣教師會正式向監察院陳情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陳請監察院徹查嚴辦。

    100年8月11日,監察院及教育部函覆:「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並將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學校自辦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

    既然監察院和教育部已經函文改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知錯能改、依法行政,修改教師介聘不合法理的規定,廢除學校自辦介聘的陋規,將所有缺額攤在陽光下,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補充學校正式教師,降低代理教師比例,讓流浪教師有獲得正式工作的機會。

    ●新聞連絡人:潘如梅 廖建中 劉亞平(周一早上有課,請中午過後再打)

    本案處理時序及相關文件如下,並感謝本會顧問余政道立委對本案的關切:

    ●●●1000512本會至監察院送交陳訴書●●●
    =================================================================
    陳訴主旨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教育局) 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案,陳請 大院徹查嚴辦。

    ●●●100051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如說明五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教育局) 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法)』第5條第1 項規定以:「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之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復依 貴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以:「(第2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第3項)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上開教評會設置辦法與介聘辦法皆明定學校僅得『自辦公開甄選』招聘教師或依經教評會決議委託教育局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併予敘明。
    三、再依 貴部業於86年10月13日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參加教師甄選,非僅限現職教師參加,特此陳明。
    四、綜上,教育局受託辦理市內現職教師介聘,秉公平、公正、公開方式以積分高低辦理係依法行政自無違誤,惟另訂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二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以公開辦理教師甄選,具合格教師資格者均應可報名,現卻僅限現職教師參加,恐招非議,亦難謂無內定人選之嫌,更令市內現職教師不平。每年市內介聘時程約於6月辦理,刻正令欲參與市內介聘之教師憂心忡忡,本會陳請 貴部對於教育局違法訂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相關規定應予糾正,以維教師權益。
    五、檢附『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乙份。
    正本:教育部
    副本:江立委玲君、林立委益世、黃立委昭順、鍾立委紹和、余立委政道、全國教師會、本會

    ●●●1000525教育部書函●●●
    =================================================================
    教育部書函
    受文者:余委員政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函
    主旨: 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指陳 貴局違反相關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請於文到2週內檢送相關資料到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0年5月1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及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另依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 貴局所訂之介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等語,其法源?據為何?請併予敘明。
    正本: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江委員玲君、林委員益世、黃委員昭順、鍾委員紹和、余委員政道、本部國會組、本部國教司

    ●●●1000607監察院函●●●
    =================================================================
    監察院函
    受文者:劉亞平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據訴,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擬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於100年8月2曰前詳予查明見復。
    說明:
    一、依據本院值日委員核批意見辦理。
    二、各國民中、小學是否得自行辦理教師介聘作業?如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逕行訂定旨揭要點,由該市各校自行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是否適法?請併予敘明。
    三、請依下列查復書格式查復,並檢附相關資料影本供參,同時請一併提供本案電子檔至:http://www.cy.gov.tw/govUpload.aspx
    (一)案由。
    (二)依據(本院函件曰期文號)。
    (三)調查事項(含陳訴人陳訴事項及本院委查事項)。
    (四)調查經過。
    (五)調查結論。
    (六)處理意見。
    四、檢送陳訴書(含附件)影本乙份。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劉亞平君、本院監察業務處(正本不列)
    院長 王建煊

    ●●●100061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指陳本局違反相關法令,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學校違法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乙案,詳如說明,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 鈞部100年5月25日臺國(四)字笫1000085547號書函辦理。
    二、本局100年4月29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25847號函訂「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二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
    三、本局訂定上開學校自辦介聘規定之法源依據及相關辦理教師介聘權責與訂定緣由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依據 鈞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巿、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另同法笫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
    (二)教師介聘相關權責:中小學教師聘任審議的權責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1.依據「教師法」第1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笫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2.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可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學校教評會之決議,委託辦理現職教師之介聘,始取得辦理該校參與教師聯合介聘之權責。
    3. 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的審議權貴為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的公開甄選與現職教師之聯合介聘,須接受各校教評會決議委託始得辦理。
    (三)爰本局依據上開法源及教師介聘相關權責區分,在安定教師生活,確保現職教師權益情形下,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包括第6條「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
    四、檢陳「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各乙份。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局國中教育科(存查)
    局長:蔡清華

    ●1000811監察院函●●●
    =================================================================
    監察院 函
    受文者:劉亞平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三字第10001091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台端陳訴案,經教育部查復到院,茲檢附該部復函及查復書影本(不含附件)各乙份供參,如仍有意見請再檢具完整具體違失事證向本院陳情反映,復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案批辦監察委員核閱意見辦理。
    正本: 劉亞平君
    副本:
    院長 王建煊

    ●1000801教育部函●●●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106806A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查復書
    主旨:函送大院囑查高雄縣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等情案之查復書(含電子擋)乙份,請 鑒察。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6月13曰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辦理,並復大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
    二、本部於曰前接獲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前高雄縣教師會)陳情後,即於100年5月25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書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就該會之陳訴內容檢送說明及相關資料到部。該局業於100年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及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07號函送相關說明及資料到部, 本部業就其所附資料及相關法令,予以說明。(詳如查復書)
    正本: 監察院
    副本: 本部法規會、國會組、國教司

    ●●●查復書●●●
    =================================================================
    (一)案由:有關高雄縣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案。
    (二)依據:大院100年6月7日院台業三字第1000704006號函。
    (三)調查事項:各國民中、小學是否得否自行辦理教師介聘作業?如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逕行訂定旨揭要點,由該市各校自行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是否適法?請一併詳予敘明。
    (四)調查經過:
      有關大院函轉高雄縣(現為高雄市)教師會陳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任由該市各學校自辦現職教師介聘作業,涉有違失案,本部亦於日前接獲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同一事件所為陳情,本部業於100年5月25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085547號書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就該會之陳訴內容檢送說明及相關資料到部。該局並於100年6月17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7519號函及100年6月13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66607號函送相關說明及資料到部,本部業就其所附資料及相關法令,予以說明。
    (五)調查結論:
      1.該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及第15條規定定有「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辦理教師分發、介聘作業。
      2.惟依本部99年7月13日修正之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故該局應依上開規定,就該局介聘之實施訂定自治法規並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備查程序。惟該局至今尚未就其所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函送本部備查。
      3.另查該局來函所述該市訂定「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中第6點第1項規定各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採筆試、口試、試教、實作等2種以上方式辦理評審。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第1項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及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故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如欲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會決議後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並無學校自行辦理市內教師介聘之依據。
    (六)處理意見:
      本案將函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學校自辦市內教師介聘之規定外,並請其儘速依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訂定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並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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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教學正常化-相關法令[2011/9/4牛奶瓶報報]

    2011/9/4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局為了督導教學正常化要求定期檢核「教室日誌」

    高雄市教育局為督導教學正常化,訂定「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各校應「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所以各校才會想辦法推出「教室日誌」。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二條、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四)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以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

    高雄市訂定「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的緣由大概如下:

    ●100年3月10日,監察院糾正教育部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放任部分中小學擅自變更上課學科,影響正常化教學。

    ●100年5月26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33416號函頒「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1000808自由時報:為促使國中小教學正常,禁止藝能或體育課被借上考試科目。教育部修改國民教育法,並研訂「加強輔導國中小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草案。

    ●1000810聯合報: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為促進國中小教學正常化,教育部要求各縣市制訂「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目前已有2/3縣市訂出要點,還有1/3正在簽呈,全都將趕在新學年開學之前定案實施。

    有時候,一顆老鼠屎,搞臭一鍋粥,一人犯錯,大家連坐,有些老師違反教學正常化,搞得所有老師都要被檢驗,有些無辜,也很無奈。

    關於「教室日誌」,原高雄市學校、教師長久以來就被要求要做,原高雄縣學校、教師沒有,高雄市教育局趁著教學正常化要求「高高平」一起做。

    不過,教育局要求要有「教室日誌」,有關「教室日誌」的內容呈現及記錄方式,學校和教師應該本於專業討論決定,我們相信絕大多數的教師對於完成「教室日誌」,應該是小事一樁。

    PS.教育政策,如過不切實際,只會勞民傷財,如果教育主管機關不願面對真相、不敢勇於處理,只會要求一些形式化的東西,自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轉貼相關的法令和報導: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
    「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並輔導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落實常態編班。實施方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局訂頒「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注意事項」、「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全校課程計畫,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函報本局備查。完成備查後,非經報本局同意,各校不得任意增刪課程。
     (三)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或教師自行研發之教材,並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四)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以掌握課程之教學及活動現況。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及本局訂頒「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國民中學應訂定各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方式,並予以公告。
     (六)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不得公布全班或全校排名,但基於升學需要個別通知個人排序不在此限。
     (七)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升學模擬考試,其成績不得列入學生成績評量計算,相關事項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辦理。

    三、國民中學於正式課程時間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得辦理課後輔導、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其辦理方式依本局訂頒「高雄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國中學生在校自習注意事項」辦理。

    四、國民中學教師課務編排原則如下:
     (一)應依教師專長及聘任科別排課,如有配課情形仍應要求教師依所排定之課程按表授課,不得挪為他科使用。
     (二)特定科目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二十二節以上者,教師缺額應優先晉用該特定科目教師。

    五、國民中學對於未具專長之配課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進修機會,並優先推薦其參加配課科目之進修活動,以協助落實課程教學正常,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六、本局為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教學視導。
      為激勵校長及行政人員辦學熱忱、肯定並鼓勵教學認真教師,對於確實落 實教學正常化之學校、教師予以從優敘獎。
      違反本要點之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依相關規定議處。


    ●●●1000808自由時報:嚴禁下課午休考試 教部緊盯●●●
    ================================================================================
    嚴禁下課午休考試 教部緊盯
    更新日期:2011/08/08 04:21
    不得用測驗卷出作業
    〔自由時報記者林曉雲、胡清暉/台北報導〕為促使國中小教學正常,禁止藝能或體育課被借上考試科目。教育部修改國民教育法,並研訂「加強輔導國中小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草案,嚴禁利用下課或午休時間考試,學校或老師也不可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家庭作業也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內容。
    縣市政府須加強督導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表示,國中小將在八月卅日開學,國教法修正案目前雖在行政院審議中,但教育部已提醒各縣市政府,督促國中小落實教學正常化,否則將扣減地方補助款,校長考績不得列甲等。
    部分國中未確實依教育部頒訂課程綱要,並將原訂課表上的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等課程,擅自變更為升學科目,監察院今年三月糾正教育部未盡督導之責。
    教育部因而除修法賦予明確法源外,也配套訂定要點詳訂規範;包括要求各縣市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並考核,並另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教育部本身也不定期抽查學校的行動,以要求學校「皮繃緊一點」。
    此外,草案明文規定學校須落實常態編班,依照九年一貫課綱排課,督導老師照表上課,老師依專長上課,且明訂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考試。
    不得要求統購參考書
    至於測驗卷使用泛濫情況,教育部長吳清基曾在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公開痛斥,草案也明文禁止學校、老師不能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同時也不得用參考書上課或出作業,並嚴禁老師在外補習。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表示,按課表上課、禁止下課和午休考試沒有爭議,不過,參考書、測驗卷不可能完全禁絕,執行會有困難。因此,建議在不代替教科書正常教學情況下,讓老師適度使用,或交由教師團體訂定專業規範。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則強調,這些違反教學正常化的現象早已存在,早該被禁止,因此支持入法,更須落實執行,一旦查到就嚴格處分。


    ●●●1000810聯合報:午休禁小考 教部緊盯「正常化」●●●
    ================================================================================
    午休禁小考 教部緊盯「正常化」

    2011/08/10【聯合報╱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人本基金會調查顯示國中小早自習小考、體罰、言語羞辱仍是常態。教育部國教司表示,已要求各縣市訂定「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小考,早自習時段也比照辦理,本月底開學即將實施。

    教育部國教司科長武曉霞表示,為促進國中小教學正常化,教育部要求各縣市制訂「加強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目前已有2/3縣市訂出要點,還有1/3正在簽呈,全都將趕在新學年開學之前定案實施。

    教育部最近也正著手修訂「國民教育法」,計畫將「常態編班」入法,教育部也將針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理方式訂出準則。


    ●●●1000310監察院_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 監察院糾正●●●
    ================================================================================
    標題:教育部未督促落實國中小正常化教學 監察院糾正
    期: 2011/3/10
    內容:
    教育部未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放任部分中小學擅自變更上課學科,影響正常化教學,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年3月10日通過監委尹祚芊、黃武次、錢林慧 君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的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錯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的時機。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的規定,也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情形,確有失當。

    監察院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教育部。
    貳、案   由: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並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部分國中校長或為個人或應部分家長要求,竟不依課表上課,置多數才藝資優學生的才能於不顧,將原課表上所列的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課,改上升學考試必考的英、數、理化等,顯已違反「有教無類」教育精神,且悖離五育均衡之教育宗旨,造成教育機會不平等與差別待遇,損及青少年受教權益;又,該等國中校長擅自變更上課學科,非但影響正常化教學,且違背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備之課程,上開等情,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與所屬督學,有無發揮視導功能以隨時掌握各校異常狀況。案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詢問相關人員,業已調查竣事,茲就本案發現之缺失臚列如下:
    一、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按行政程序法之制定,乃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機關基於事實需要,有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之必要,爰規定其得依法規委任或委託,並應公告周知。此於該法第1條、第15條定有明文。
    教育部說明有關國民中學正常化教學之法源依據,原於67 年2 月28 日以臺(67 )國字第5026 號函分別公布「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及「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獎懲事項補充規定」以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自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關上函修正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於89 年11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並請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各有關規定,並副知教育部。
    查教育部於89 年11 月6 日以台(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告各縣市政府停止適用之「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其中第5點規定,中小學應按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又同要點第9點規定,為整頓教育風氣,對違反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議處,並不得功過相抵。並於同要點第10點規定,省市及縣市教育行政及中小學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足徵該要點為教育部為切實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以重獎重懲方式引導教育行政人員匡正教育風氣之重要措施。
    然據本院調查全國各縣市政府據教育部89 年11月6 日臺(89 )中(l )字第89142113 號函,自行訂定有關輔導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相關法令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嘉義市、雲林縣。又就現行自行訂定實施要點之縣市政府,其中為延續「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之精神,規定教育行政及中小學行政人員,若督導不力或有包庇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者,僅有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另據教育部相關人員到院陳稱,現在督學比較少去督導學校的原因,係因現在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的問題,督學、校長等人員之儲備,未來將在法制面做調適。並於 99年11月30日所提之書面資料說明:至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則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並於查察各校教學狀況後函請所屬縣市政府本權責確實要求學校積極落實正常教學。
    綜上,教育部對於未自行訂定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法令之縣市政府,並無積極督促其訂定之作為。又該部對於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督學未盡督導正常化教學之責任問題竟表示,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僅能以行政監督方式責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確實督導所屬學校依據課程綱要規定進行各學習領域課程,復稱各縣市政府用一般督學來監督,比較不懂教學現場云云,足徵督學督導不周之責任未受教育部重視。基此,教育部忽視各級教育行政及視導人員(如督學),未盡督導公私立中小學正常化教學之責,又怠於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訂定相關法令,顯有違失。
    二、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長達10年,坐失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時機,顯有怠失
    查82 年7 月26日原稱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對於未依常態編班及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校長之獎懲均不得考列甲等; 89 年 7月26日修正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時,刪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經查屬實者」懲處校長之規定,惟對違反常態編班之校長仍有懲處規定,至於擅自改變課表上課者,則遲至99 年 6月23日教育部方以部授教中(人)字第0990509196B號公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於第6條第1項草案(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不得考列甲等之情形),增列第9款規定:「國民中小學未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按表授課。」,並於同年 9月16日公布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增列「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則該校校長的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懲處原因,長達10年,據該部相關人員到院說明略以:國中因非考科未如考科一般受重視,學校進用師資常優先考量考科,藝能及活動科目排課亦常淪為配課對象,授課教師專業性不足,常使課程難以落實推動,學生學習權益亦難獲保障。教育部為掌握教師缺額、人力需求、代課教師等資料、有效協助各縣市進行教師員額管制、建立全國國民中小學師資任用及授課相關資料,預定於100年度3月前正式運作全國教師員額管制系統,協助有效管理教師人力資源,以使校長更能夠落實正常化教學。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修法過程有不同意見,後來才放進來懲處校長這一個部分云云。
    綜上,教育部雖於 93年9月1日修正施行國民教育法,賦予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法源依據,然而貫徹實施常態編班,僅是提供學習權形式保障之一種手段,要兼顧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尚須學校校長按照課程綱要與課表上課等配套措施之落實。然查教育部對於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挪為他用,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之校長,廢除其懲處法令,對於校長未進行常態編班之懲處法令則從未廢除;並稱:由於以前沒有關注到有這種演變,現在會修正,則是發現目前要按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排課,在實施上有實務困難云云,足徵教育部漠視有關校長督導按表上課之問題,使學生之學習環境與身心發展受到校方為求提高升學率或礙於家長壓力之升學主義影響,自難落實五育均衡發展之規定。基此,教育部廢除未依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坐失落實五育均衡之時機,顯有怠失。
    三、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復未積極主動抽查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國中按表操課之情形,核有欠當
    按國民教育法第1條規定:「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查教育部自97年實施主動訪視地方政府有關教學正常化情形,根據該部函報97至99年主動抽查資料顯示,教育部主動抽查之比率甚低,且教育部未曾主動查察私立國中是否符合五育均衡正常化教學之規定。該部97年僅訪視4所學校;98年教育部訪視14所學校;99年1至6月,共訪視4所學校,則已發現4所國中未按表操課。該部執行面在98年6月台國(二)字第 098007834C號令訂定「加強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視導實施要點」及隨後預定自98年10月起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後,才逐步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該計畫預計一年以訪視20所為原則,且自98年10月起每月抽訪2至3校,訪視學校採隨機抽取並於抵達前一小時通知,每所學校訪視時間以半天為原則,然若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所,檢視目前該部自98年10月至99年6月共抽查15所學校,其中桃園、彰化、苗栗縣政府共計7所國中,即已查獲該等國中未依國民教育法第1條有關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然對於其他未遵循正常化教學之國中,恐仍有僥倖心理,其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顯屬不足。
    另依部分縣市函復本院於平時查核所屬國中是否落實按表上課之資料,亦確有發現部分學校未依教育部法令規定之情,如:高雄市(原高雄縣)、臺中市(原臺中市)政府督學訪視部分學校之訪視紀錄,即可發現部分學校仍以升學掛帥,校方未尊重學生學習權。另各縣市政府每年視導重點略有不同,然對於國中正常化教學以達五育均衡之法令規定,未見督學視導學校是否依課表上課之相關紀錄,顯有未落實督導之情。足見,教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國民教育應五育均衡之規定。
    綜上,教育部98年10月起所辦理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實施計畫,雖逐步改善主動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未落實所屬部分國中校長未按表操課之缺失,然以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總校數740所,每月抽訪2至3校而言,該部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另該部放任部分地方政府之部分督學視導功能不彰,使部分學校未落實五育均衡之規定,將原訂課表上之音樂、工藝、體適能、公民道德或課外活動等陶養心性課程,擅自變更為升學必考科目,肇致青少年觀念錯誤,教育部及部分地方政府相關人員自難辭違失之咎,核有欠當。
    據上論結,教育部、部分地方政府、部分國中小校長,確未落實國民教育階段應五育均衡發展之相關法令規定,教育部怠於監督地方政府落實訂定加強中小學正常化教學相關要點,又將違反課程標準排課或擅自改變課表上課之校長懲處法令廢除長達10年,復放任部分地方政府未落實五育均衡規定,且主動監督地方政府部分仍顯不足,核有失當,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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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全運會期間比照寒暑假![彰化縣教師會電子報]

    http://www.cta.chc.edu.tw/program/epaper/view.php?paperserial=398

    全運會期間比照寒暑假! 2011-09-02

    全運會期間比照寒暑假!


    針對彰化縣為主辦100年全運會縣市,基於保 障學生受教權,因而今年暑假假期縮短一星期: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提早開學,以補足全運會期間,學校停課之課程。本會本著支持的立場於100年6月15日 100彰縣教師字第100175號函行文縣府:有關100年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100年全運會)賽會期間是否為暑假補假週,復如說明,請查照。期望縣府 明確函示,以解疑義,避免學校造成不必要之困擾。100年7月8日府教體字第1000230848號函說明四:有關100年10月24日至28日停課期間,教師及學生請假相關事宜,得比照暑假期間辦理。
    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八(二)學校部分:學校教師(含教師兼行政人員)非因公出國部分,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出國前需向學校報備(教師兼行政人員需經簽核或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
    因此,全運會期間,沒有擔任全運會相關事宜之教師,學校停課當週得比照暑假期間辦理。在此公告周知!
    彰化縣教師會敬啟 1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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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颱風假如何放的法源[雲林縣教師會]

    http://www.ylcta.org.tw/ann/show.php?mytid=440

    單位總幹事發公告者總幹事來源180.92.?.?
    標題颱風假如何放的法源相關網址人氣644
    時間2011-08-29 21:49:46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請注意其中第八,九兩條

    -----
    第 八 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九 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
    行政院六十三年七月八日 台(63)人政參字第一六六二四號函訂定
    行政院六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台(68)人政參字第一八○九六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一年八月廿三日台(71)人政參字第二五一一三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79)人政參字第一九二九八號函修正
    行政院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79)人政參字第五二四八一號函修正
    行政院八十三年十月一日 台(83)人政考字第三六六二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
    第 一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
    第 三 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二)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三)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四)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五)通報時機:
    1. 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 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報之。
    3. 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作業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 四 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 五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六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七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八 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九 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 十 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十二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公務人員工服務手冊、學生手冊等,廣為宣傳。
    第十三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中央氣象局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召集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第十五條 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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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老師們,如果官僚發文強迫參加研習、活動或比賽,卻又要求教師課務自理,大家儘可以不要管他,如果學校將公文批給你參加,你可以在公文表示如下意見:【依教師法規定,本人將依學校安排之課程在校實施教學。】[2011/8/31牛奶瓶報報]

    2011/8/31牛奶瓶報報

    師們,對官僚不合法理情的要求,只要說「NO」就行了!

    100年08月30日,原高雄市教師來信投訴:

    高雄市政府強要馬兒跑,卻不給馬吃草,強迫教師參加研習,卻又要求課務自理。

    高雄市政府行文將於100年9月8日及16日共舉辦4場「環境教育管理系統申報子系統使用說明會」,各校需指派環境教育指定人員,以公〈差〉假登記,課務自理方式出席。

    這位老師說:『這種非自願性、任務指派性的研習,要叫人家課務自理,實在說不過去。我跟學校聯繫,校長表示礙於公文規定,也礙於缺乏經費,學校無法排代課。』

    這位老師還說:『聽說以前高雄縣並沒有指派任務性研習卻要人家課務自理的情形,但原高雄市一直都有叫人家研習卻又叫人家課務自理的狀況。』

    我們要公開跟全高雄市老師說:老師們,對官僚不合法理情的要求,只要說「NO」就行了!每個人都不敢拒絕,那就任人宰割吧!

    老師們,如果官僚發文強迫參加研習、活動或比賽,卻又要求教師課務自理,大家儘可以不要管他,如果學校將公文批給你參加,你可以在公文表示如下意見:

    ●【依教師法規定,本人將依學校安排之課程在校實施教學。】

    因為「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各位老師,教師在校之課程,學校早就安排了,除非學校另為安排,老師依課表實施教學活動就對了,老師依法教學,誰也奈你不何?

    如果本會的會員因此遭受行政懲處,我們會幫會員討回公道,協助會員進行教師申訴或行政訴訟,合法、合理地捍衛會員權益。

    以前,高雄縣教師會和高雄縣政府有默契,強迫研習一定會排代,自願研習才課務自理,這很合理,希望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能依法行政!

    老師,覺醒吧!自助而後人助,大家都屈服於官僚威權,官僚就會越來越威權,大家如果不屈從,官僚才會修正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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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課稅訊息】教師各項收入課稅及免所得稅資料~財政部函[2011/8/31牛奶瓶報報]

    2011/8/31牛奶瓶報報

    【課稅訊息】教師各項收入課稅及免所得稅資料~財政部函

    教師各項收入課稅及免所得稅資料〈財政部函〉:http://www.kcta.org.tw/檔案/課稅1000520台財稅字10000133221-1.pdf

    因應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幼雅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該等人員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案,詳如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所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暨「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教師、職員薪額等40項給與之徵免及其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經彙整如下所列:

    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部分
    (一)應課徵所得稅計有:
    1.教師、職員薪額
    2.教師學術研究費
    3.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4.雇員薪資
    5.專業加給
    6.地域加給
    7.結婚補助費
    8.生育補助費
    9.眷屬喪葬補助費
    10.子女教育補助費
    11.特教津貼
    12.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13.年終工作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14.強制休假補助費
    15.休假補助費
    16.兼課鐘點費
    17.代課鐘點費
    18.課外輔導鐘點費
    19.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20.講座鐘點費
    21.出席費
    22.稿費

    (二)免課徵所得稅計有:
    1.主管職務加給
    2.導師費
    3.國內進修補助費
    4.國外進修補助費
    5.不休假加班費
    6.私人其他收入

    (三)依函釋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計有:
    1.房租津貼
    2.實物代金
    3.交通補助費
    4.加班費
    5.國內差旅費
    6.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費
    7.比賽獎金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軍訓教官部分
    (一)應課徵所得稅計有:
    1.俸額(本俸)
    2.專業(學術)加給
    3.勤務加給

    (二)免課徵所得稅計有:
    1.主管職務加給
    2.國內進修補助費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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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禁止性別[懷孕]歧視規定[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2011.08.26]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2011.08.26

    http://www.tta.tp.edu.tw/1_news/detail.asp?titleid=3557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禁止性別(懷孕)歧視規定*
    內容
    為加強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禁止性別(懷孕)歧視規定
    詳細說明
    請詳閱附件內容
    相關附件一
    下載「加強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禁止性別懷孕歧視規定.doc」
    相關網址
    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54&CtUnit=11713&BaseDSD=7&mp=1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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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課稅訊息-教師各項收入課稅及免所得稅資料[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2011.08.19]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2011.08.19

    http://www.tta.tp.edu.tw/1_news/detail.asp?titleid=3555

    各位會員您好:
    在教師會極力要求之下,教師各項收入到底哪些要課稅、哪些可以免所得稅的資料細目終於出來了。
    在內容方面,導師費、主管加給、交通補助、進修補助、....確定免稅!!
    其餘爭取未果部分,諸如超鐘及課外輔導、課後照顧應比照加班費免稅之主張,並未獲致成功,仍納為薪資收入必須課稅。對此,本會將聯合全教會持續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溝通。
    詳細內容,請見附件檔案,謝謝。
    台北市教師會 敬上
    相關附件一
    下載「課稅1000520台財稅字100001332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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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1000728臺灣時報報導:【高縣教師會批 校長遴選淪為大鍋炒】[2011/8/5牛奶瓶報報]

    2011/8/5牛奶瓶報報

    1000728臺灣時報報導:【高縣教師會批 校長遴選淪為大鍋炒】

    文: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0年7月28日,臺灣時報報導:【高縣教師會批校長遴選淪為大鍋炒 教局調動70名校長 捨浮動代表機制 搞座談會基層無法發聲】

    這則新聞,我是被動接受記者訪問的。7月27日下午,我人在教育局開申評會,記者自己主動打電話來詢問我,隔天新聞就上報了!人在申評會,新聞天上來!

    其實有關這次校長遴選機制、流程的總檢討,【蔡清華局長】早在100年7月19日教育局召開的「100年第13次局務會議」裡已經有指示:「本市本年度三級學校校長遴選均已辦理完畢,請各主管科協同進行檢討,包括流程與委員聘請等。本年度參加遴選人數較多,突顯遴選作業之繁複,本節請各主管科協同辦理以下事項:(一)收集各縣市校長遴選之資料納為會議研議內容,(二)為求週延,出席人員之邀請除本年度之聘請委員,亦請聘請外部委員,(三)請各主管科協助新任校長,積極與新到任學校之社區人士、家長與老師等溝通,順利適應環境。」(內容摘錄自「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第13次局務會議紀錄」)

    我們希望教育局能夠說到做到,該檢討的地方就檢討、該改進的地方就改進!不要又淪為說一套、做一套!



    轉貼1000728臺灣時報的報導:

    ●●●1000728臺灣時報的報導●●●

    ==================================================================

    高縣教師會批 校長遴選淪為大鍋炒
    教局調動70名校長捨浮動代表機制 搞座談會基層無法發聲

    臺灣時報 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廿八日星期四 大高雄綜合11版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局一口氣調動七十名校長,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廖建中昨天指出,這波校長異動,教育局捨棄原高雄縣過去的「浮動代表」遴選機制,讓學校家長會、教師會以及行政人員失去參與表達遴選校長的機會,只搞遴選座談會的方式,讓校長遴選座談會淪為大鍋炒,結果是學校基層聲音完全無法在遴選過程中充分表達。
    高雄縣市合併後,高中職、國中小學校長有多達七十名校長異動,成為高雄地區規模最大的一次校長異動,引起地方矚目。

    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廖建中指出,縣市合併後,校長退休人數增加,空出的校長缺額增加,才會出現一次有七十名校長調動的情況。

    不過,今年校長遴選,教師會認為還是淪為大鍋炒的局面,基層聲音並未完全上達。

    廖理事長說,過去高雄縣時代,校長遴選有設置「浮動代表」,讓學校家長會、教師會代表以及學校行政人員參與,浮動代表的優點,學校人員清楚那一位校長有意願到學校來,即使在校長遴選的最後一刻,家長會、教師會代表以及學校行政人員當場都還可以發言表達看法,但是高雄市教育局今年不接受浮動代表機制,只辦理座談會聽取地方意見,學校根本不知道那一位校長有意願到學校來服務,淪為大鍋炒的情況,遴選的結果,讓學校基層聲音無法充分表達,相當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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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研商修訂「高雄市國民中學寒暑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草案)[2011/8/3牛奶瓶報報]

    2011/8/3牛奶瓶報報

    1000802研商修訂「高雄市國民中學寒暑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草案)會議報告

    報告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申訴部主任(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國中教育科所整理)

    ●時間:100年8月2日(星期三)上午11時00分
    ●地點:龍華國中會議室


    ※工作報告重點如下:
    一、實施要點中「加班費」開支項目無法以「工作費」、「巡堂費」、「獎金」等項目支給,亦需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辨理。
    二、「加班費」為法定可支領之項目,學校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前提下,仍應以加班費為支領項目。

    ※討論提案重點如下:
    一、因應本局廢止第9節課後輔導,且第8節課後輔導以每天1小時為原則,擬修正教師授課鐘點費,依授課時間等比例調整費用,原條文為45分鐘400元,增列「各校得依實際上課時間比例增加,惟每日不得超過60分鐘533元」。
    決議:課後輔導授課時間是否應該經校務通過,查相關局務紀錄,再行討論決定。

    二、刪除「班級上課人數以三十人計」之部份條文。
    決議:1.先行調查國中有課後輔導的學校是否出現教師鐘點費不足問題。
       2若有上例情形,再討論班級上課人數要降低為28人還是25人。

    三、因現行加班費以實際加班時數計算,建議刪除加班費支給參考表。
    決議:通過。

    PS:課輔上課是老師,繳費是家長,會中強調課輔收費理應要降低家長負擔,並依照「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於校務會議通過課輔授課時間,或者,直接明定「課後輔導實施要點」須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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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爸爸,抱我,不要爆肝! 父親節前夕行動[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233

    父親節 不快樂!──爸爸,抱我,不要爆肝!

    ──我工作時間太長,看不到小孩醒著的樣子    
    ──公司六點就廣播叫我回家,但五點半先交代工作說今天要做完      
    ──我工作太累,沒力氣生小孩        
    ──我好不容易放假,沒心情出去約會,更別說結婚當爸爸          
    ──我半夜才回家,公司說我是留下來打籃球            
    ──勞基法兩週84?我一週就84!              
    ──我學生的家長從來沒簽過聯絡簿

    超時工作就是消滅健康、消滅家庭、消滅工作機會!

    廢除勞基法84條之一!
    每日工作八小時,是文明社會承認的勞工基本保障!
    不同的工作性質考量,不能超越勞工的健康和人權!
    縮短工時,把多出來的工作分給失業的人!
    減少工作量,才能減少醫療資源的消耗!
    保全要巡邏、交管、收發信件、人車檢查、保持警戒,不是坐著沒事幹!

    2011年8月7日(星期日)10:00-12:00
    勞工委員會(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83號)-遊行-新光三越廣場(忠孝西路館前路口)
    父親節不快樂,獻肝給大官,祭拜過勞死好兄弟
    發起單位: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主辦單位: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新竹縣議員高偉凱服務處
    桃竹苗區:當天8:30竹北、8:45新豐、9:00湖口發車  報名專線:03-6570655 

    說明:合法的跟「變相」的超時工作或責任制,都來自這一條惡法:

    勞基法84-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註:
    勞基法30條:每日8小時,每雙週84小時的規定
    勞基法32條:每月加班超過30條的部份上限為46小時的規定
    勞基法36條:每七日至少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
    勞基法37條:每年19天國定、民俗節日及勞動節
    勞基法49條:女工夜間工作之特殊保護的規定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於父親節 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陳情書

    消滅超時工作!終結責任制!廢除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八小時工作制是勞動憲法,不容違反

    * 八小時工作制,以及勞基法有關工時、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我們應該把它當作台灣這個文明社會有關勞工身心健康、家庭、社會發展等等的最基本保障;超過這個標準,就等於是次等國民、甚至倒退到石器時代或奴隸制。任何工作性質的「特殊考量」,不應該凌駕於文明社會裡人權的基本要求。

      
    工作時間、工作量難以認定的職種,應確立為工作量協商制   

    * 現行八十四條之一放到勞動現場,已經被等同於「工時無上限」。其原始的用意,應是工作性質特殊造成工作量與工作時間難以被監督。正確的做法,是由勞資協商「在八小時範圍內」合理的工作量,而不是將八小時上限的大門打開。至於極少數單次工作超過八小時的職種,寧可比照工時調整的方式,但整體工作時數仍應以兩週八十四小時為上限,並且應採嚴格認定。

    當前勞動現場,勞方沒有和資方平等協商的實力   

    * 即使是工作量/工時協商,在修法或執法時,也必須考量到台灣目前勞資實力不對等,所謂「勞資協商」,往往就是雇主說了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令,應該就「基準」問題由官方明確訂定;基準以上,才是協商的範圍。

    變相的責任制,勞動檢查效果有限,應根本關閉84-1的大門   

    * 因為開了84-1的大門,必然就讓很多事業單位跟著溜過去,特別是製造業或服務業普遍存在變相的責任制。即使有勞動檢查,也無法應付諸如「他是留在公司打籃球」、「可以請補休(但實際永遠沒機會休或休不完)」、「他有寫加班單就會給加班費(但公司的文化就是沒人敢寫)」等等類似的情況,還有在家工作或半夜收到簡訊等等情況。

    監視性、間歇性工作並不是特別輕鬆

    * 以保全人員為例,並不是坐著不動、看看監視器、每兩個小時繞一圈就好;長時間保持警戒(包括出入管制、開門甚至敬禮)、收發信件包裹、檢查人車、交管、清潔等等,也需要保全員付出心力。況且,工作再輕鬆,也不是延長工時上限的理由,這妨礙了勞工正常的家庭與社交生活。固然,保全不同的駐點,有「很操」或「很涼」的差別,但這應該以其他的方式反應在勞動條件上(例如薪資及加班費),而非踐踏原有的勞動基準。

    政府應創造有利於勞工爭取調薪的環境

    * 還有大量的非責任制勞工,領得到加班費,也經常在超時工作。因為薪資過低,需要靠加班費來彌補,這造成了幾十年來台灣工人「喜歡加班」的現象。勞工在正常八小時工作時間內無法掙得生活所需,是文明社會的恥辱,也造成長期以來工人沒有時間或沒有心思進修、看小孩的功課、除了夜市人生和進香團以外沒有更多元的休閒;更不要提在對待小孩時付出更大的耐心與同理心以取代放縱或打罵。

    降低工時才能創造就業機會,降低失業率   

    * 八十四條之一、彈性或變形工時、將假日加班「加倍」給付解釋成「只要加一天」等等「取消」或「降低」加班費計算的法規,使得雇主叫員工加班比較省錢、增加僱用比較貴,等於是鼓勵雇主使用加班。反過來說,兩個每月工時高達兩百六、七十小時的職位,等於是消滅一個工作機會。現在政府統計上的失業率雖然儘量在下壓,但增加的職缺大多是短期僱用的人員。長工時/低工資早已不是台灣在競爭力上的強項、我們也不願意倒退到六、七○年代的水平。整體降低工時,才能真正創造穩定的就業機會。

    削價競爭、無償加班無法提升產業競爭力

    * 台灣的「科技代工業」現況是毛利率越來越低,老闆把壓低勞工薪水、要求勞工無償加班視為cost down、維持利潤的主要方式,而不是真正提升技術。企業競爭力不該來自剝削勞工,政府若要推動產業轉型,應該先消滅超時工作,讓企業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競爭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7日
    主題:勞工 標籤: 保全業工時 張貼者: 張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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