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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000713研商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會議報告

2011/7/14牛奶瓶報報

因「高雄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法規條文有檢討修正之需,

且前經函請教育部釋示以該法規名稱得由市府本權責定之,擬依規定廢止,並依「教育基本法」第10條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第2、3條規定訂定設置要點,節錄重點報告如下:
1.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府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聘(派)兼之。
2. 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得予以解聘(派)委員職務:
(1)對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2)向學校或市府教育局所屬機關進行商業往來者。
(3)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3.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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