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18牛奶瓶報報
學校寒暑假行政人員之出勤上班自有其規定
最近,學校寒暑假行政人員上班問題,
有學校無人在勤引發民眾不滿,向市長、議員陳情。
其實,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法令早有相關規定,大家遵守就沒事了。
97年07月31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有三個原則性的規定。
98年07月24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
100年07月13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通傳: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
教育部針對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有三個原則:
(一)學期結束後1週及開學前1週應全日上班。
(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寒暑假行政人員的上班,自有法令規定和查核單位,我們原則上尊重相關處理機制,希望行政機關好好處理。
如果,學校依照規定,就應該沒有事,寒暑假行政人員上班是可以彈性處理,但也不能彈性到完全沒有原則。
還有,學校內人員都是伙伴關係,大家要互相體諒包容,如果不是違反公益或太過分,學校內部不需要挾私檢舉。
最後,學校要合理才能和諧,行政和非行政都是伙伴關係,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大家彼此尊重,相處會更好!
轉貼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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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970731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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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2年12月22日台人(二)字第0920189135號函釋另以97年1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70003487B號函及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重申並補充說明略以,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1週及開學前1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等原則訂定配套措施,合先敘明。
●●●980724教育局函: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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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0980030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以維行政效能與紀律,請 查照。
說明:
一、關於寒暑假期間學校行政人員之出勤,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
二、查教育部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略以,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三、復查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免簽到(退)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退)或刷卡;同法第4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或下班時間前離開,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未滿一日者,得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八小時為曠職一日。曠職紀錄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綜上,學校雖得依其實際情形就學校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期間之上班時間本於權責加以規範,惟仍應確依規定辦理差勤事宜,如有實際未到校而委託他人代為簽到,即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妥處。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 清 華
●●●1000713教育局通傳: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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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Email通傳專用】
【發信內容】本年暑假開始後,本局已多次接獲民眾及議員反應(含檢舉-蒐證)本市部分學校行政人員出勤不正常,有民眾請假前往學校洽公,已近上午9時承辦人員尚未到校、或中午11時30分已提早下班、或下午上班時間辦公室無人在勤,引發民眾強列不滿,並向市長、議員陳情。
查教育部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略以,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基上,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凡無法到勤者,請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學校行政人員請假時,應有職務代理人。本室將不定時派員查察出勤狀況。
發信人:劉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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