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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必須保持行政中立,不可以站台助選嗎?【2014/11/03教育桃源電子報】-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非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會員問診室】老師必須保持行政中立,不可以站台助選嗎?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主任)

簡單的說,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非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最近選舉將至,學校裡的教師集會,人事或校長會說:「要保持行政中立。」到底身為老師,可不可以幫忙站台、可不可以幫忙助選?以下為銓敘部的解釋,讓老師免於茫然並一目了然。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中華民國98年12月修正銓敍部編製http://www.mocs.gov.tw/)

Q9、中立法何以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列為準用對象?
答:依司法院釋字第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行為義務本即受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規範,復以其兼任行政職務,亦掌有行政權限或行政資源,為避免有不當動用之可能,爰於中立法第17 條第1 款明定其為準用對象。

Q10、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為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答:不是。以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且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於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

Q33、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抑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有哪些?
答: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僅限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從事之特定高度政治性活動或行為,其範圍如下: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Q44、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規定時,應如何處罰?
答:依中立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之規定時,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所以,銓敘部也說明的很清楚,教師分兩部份:兼行政職的教師,為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未兼行政職的教師,就不適用行政中立法。若要要求未兼行政職教師行政中立,必須從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再加以明定。而兼任行政職的教師,無論是否上班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Q33上述七點之政治活動或行為,若違反了相關規定,則按情節輕重將遭受到如Q44所陳訴的懲戒或懲處喔!

所以如果有人問:「老師可以站台助選嗎?」這得要先問問:「老師,你有兼行政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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