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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教育桃源電子報][牛奶瓶報報]


【遲來的正義】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PS新聞中這個草漯國中蔡老師的個案是四年前本會協助的個案,請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打的釋憲官司,終獲正義!
除了感謝邱律師的大力協助,我還要感謝蔡老師這些年來願意[堅持],一路走來確實辛苦!
這些年我總是時時唸著這個案子,總覺得沒有為她扳回正義,一直是我心中的缺憾,現在看見這個結果,確實令人安慰與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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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
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時間 2016/03/18 17:16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依目前教師法第33條規定的申訴和訴訟程序,以及行政法院的看法,學校對教師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評量,屬於工作上的考核管理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改變教師身分,例如解聘、停聘,才屬於行政處分,此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本案有兩名聲請人,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因到地檢署應訊,向學校請公假,校方不准假,記他曠職並扣薪一日,後來當年蔡的年終考績是留支原薪(沒有晉升加薪)。他不服處分,向校方申訴被駁回。

蔡滿庭再提起行政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登記曠職、留支原薪的考績處分屬於「考核管理措施」,不是改變身分的「行政處分」,不能提行政訴訟,駁回。他認為教師法第33 條規定限制教師打官司違憲,聲請釋憲。

另一聲請人是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因申請免予評量遭校方拒絕,蔡向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再申復均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此事「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蔡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教師法第33 條沒有違憲,也沒有限制教師不服「考核管理處分」不能打民事或行政訴訟,教師如果認為受到學校措施侵害,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法院審理時也要適度尊重學校的相關判斷。此一解釋包括公私立學校的教師都適用。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蔡滿庭、蔡燿全都可以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向法院提出再審。以後有類似案件,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而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法院不可以再用「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實質審理,就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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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大法官:教師權利受損提告 法院需實質審理
2016-03-18 18:3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被校方記曠職、扣薪或准駁教師評量等情形,可如同一般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情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須視個案情形審理。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學校對教師單純管理措施,只要不影響教師的教職等身份關係,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本釋憲案中,多位大法官認為,教師的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不能僅侷限在影響教師身份關係時,才能提起訴訟救濟。
本釋憲案由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和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分別聲請,蔡滿庭不滿學校不讓他請假,還記他曠職和扣薪等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蔡燿全則不滿向校方申請免受評量遭駁回,提請行政訴訟也遭駁回,兩人以行政法院適用的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違憲為由,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兩人可根據本釋憲案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不過大法官認定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權利,因此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沒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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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教師不服學校懲處提告 大法官:法院須審理
2016年03月18日18:45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36 號解釋,指該條文並未限制教師訴訟權,沒有違憲,但以後法院不應再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區分教師能否提訟。

《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蔡師認為這條條文限制教師訴訟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為其權利或法律利益受侵害時,可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訴訟,而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判斷,應適度尊重。(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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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成功】桃園市教師會幫老師釋憲成功:大法官釋憲,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協助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對抗校方的行政措施,一路打到釋憲官司,最後終於成功,為全國教師爭取到該有的權益!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恭喜!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協助會員釋憲成功,讚!

【牛奶瓶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和【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全國各縣市中最強悍、最自主的工會,紛紛創下釋憲成功的案例!我們大概是太強悍和自主了,或許是【全教總】高層眼中容不下的教師組織,為了幫全國各地的教師發聲,結合其他縣市教師工會另外籌組【全教產】,打破全國層級教師組織單一壟斷的局面,避免教師組織走向「專制」或「獨裁」,為教師提供多元和不同的聲音!

轉貼友會【2016/03/19教育桃源電子報】:【遲來的正義】大法官釋憲,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2016/03/19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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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遲來的正義】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PS新聞中這個草漯國中蔡老師的個案是四年前本會協助的個案,請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打的釋憲官司,終獲正義!
除了感謝邱律師的大力協助,我還要感謝蔡老師這些年來願意「堅持」,一路走來確實辛苦!
這些年我總是時時唸著這個案子,總覺得沒有為她扳回正義,一直是我心中的缺憾,現在看見這個結果,確實令人安慰與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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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
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時間 2016/03/18 17:16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依目前教師法第33條規定的申訴和訴訟程序,以及行政法院的看法,學校對教師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評量,屬於工作上的考核管理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改變教師身分,例如解聘、停聘,才屬於行政處分,此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本案有兩名聲請人,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因到地檢署應訊,向學校請公假,校方不准假,記他曠職並扣薪一日,後來當年蔡的年終考績是留支原薪(沒有晉升加薪)。他不服處分,向校方申訴被駁回。

蔡滿庭再提起行政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登記曠職、留支原薪的考績處分屬於「考核管理措施」,不是改變身分的「行政處分」,不能提行政訴訟,駁回。他認為教師法第33 條規定限制教師打官司違憲,聲請釋憲。

另一聲請人是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因申請免予評量遭校方拒絕,蔡向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再申復均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此事「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蔡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教師法第33 條沒有違憲,也沒有限制教師不服「考核管理處分」不能打民事或行政訴訟,教師如果認為受到學校措施侵害,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法院審理時也要適度尊重學校的相關判斷。此一解釋包括公私立學校的教師都適用。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蔡滿庭、蔡燿全都可以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向法院提出再審。以後有類似案件,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而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法院不可以再用「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實質審理,就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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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大法官:教師權利受損提告 法院需實質審理
2016-03-18 18:3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被校方記曠職、扣薪或准駁教師評量等情形,可如同一般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情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須視個案情形審理。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學校對教師單純管理措施,只要不影響教師的教職等身份關係,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本釋憲案中,多位大法官認為,教師的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不能僅侷限在影響教師身份關係時,才能提起訴訟救濟。

本釋憲案由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和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分別聲請,蔡滿庭不滿學校不讓他請假,還記他曠職和扣薪等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蔡燿全則不滿向校方申請免受評量遭駁回,提請行政訴訟也遭駁回,兩人以行政法院適用的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違憲為由,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兩人可根據本釋憲案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不過大法官認定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權利,因此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沒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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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教師不服學校懲處提告 大法官:法院須審理
2016年03月18日18:45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36 號解釋,指該條文並未限制教師訴訟權,沒有違憲,但以後法院不應再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區分教師能否提訟。

《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蔡師認為這條條文限制教師訴訟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為其權利或法律利益受侵害時,可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訴訟,而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判斷,應適度尊重。(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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