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sa.tres.tpc.edu.tw/~people/oldlaw/9908.htm
●教育部99.07.23台人(二)字第0990123514號書函轉(原函電子檔)
內政部99.07.16台內民字第0990146094號函,有關貴校為辦理教師停聘、解聘事宜,函為有關學校就教師聘任以投票方式表決,其空白及廢票是否納入投票總人數計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一、 復 貴校99年7月13日台藝大人字第0991800299號函。
二、 按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性質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各機關、團體倘另定有議事規則時,應優先適用各該議事規則,亦得於各該議事規則或會議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 查依會議規範第58條規定,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依上開規定,表決係以參加表決者贊成與否之多寡為計算基礎,惟表決時在場而不表示意見者,或以投票方式表決,投空白及廢票者,自亦應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復查依貴校美術學系教評會設置準則第5條規定略以,聘任、升等、改聘、不續聘.......等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本案依來函所敘,該系教評會委員計有6人,會議時共有5人投票(通過1票,不通過2票,廢票2票),尚符合該系教評會設置準則第5條所定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額數之規定;至有關表決效力一節,該系教評會設置準則係為會議規範第58條前段所稱「各種會議另有規定」之除外規定適例,在總投票人數為5人的情況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票數應為4票,上開會議投票結果似未符合教評會設置準則所定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之規定額數。
內政部會議規範僅供參考-只要會眾無異議-主席可自主或按照組織團體所訂之會議規則
轉載:1000427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草案]會議報告[2011/4/28牛奶瓶報報]
2011/4/28牛奶瓶報報
1000427高雄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草案)會議報告
報告人:高雄縣教師會 政策組 潘如梅(詳細會議記錄以教育局所整理為準)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地點:市府四維行政中心第五會議室
●主席:陳副局長金源
●本會代表由副理事長李季謦老師與我代表與會
本次要點之訂定應為100年3月10日監察院糾正教育部怠於監督
◎會議重點條文如下:
一、落實巡堂制度,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訂頒「
三、國民中學教師課務編排原則如下:
(一)應依教師專長及聘任科別排課,
(二)
四、國民中學應確實要求配課教師專業進修,
◎附記:
1.今日會議出席者多為國中校長代表,
2.會後要離開前,有位校長(應為原高市國中校長)對著我們說:
【牛奶瓶】高雄縣教師會團隊的專業,大家有目共睹,有口皆碑!
轉載:辦理主任介聘,違背教育部法令;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可比照原高雄縣的「行政專長介聘」,合法合理處理相關問題。[2011/4/26牛奶瓶報報]
2011/4/26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背教育部法令辦理主任介聘
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法亂搞,視法律與教育部命令為無物,否則將後患無窮!
99年06月15日,教育部函:主任介聘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抵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
辦法相關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教育部已經函示「主任介聘」已違反法令規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知法犯法,悶著頭違法亂搞!
我們建議,教育局應遵守法令規定,比照原高雄縣的「行政專長介聘」,合法又合理地處理相關問題!
轉貼950615教育部函:
●●●950615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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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本部國教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 貴府訂頒「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5月30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105469號函及95年5月24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088429號函副本。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查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爰旨皆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三、另案內指稱該辦法第2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係指教師介聘服務。
四、準此,貴府訂頒旨揭作業要點,顯已違反本部法令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前述作業要點應屬無效,並請限期15日內通函 貴屬國民中小學,前開二作業要點即日起停止適用,並副知本部。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部長 杜正勝
轉載:以教育為根基迎向新工會時代-教師加入工會大家庭,邁向勞動團結新紀元【彰化縣教師會電子報】:全國教師會新聞稿-100.04.22
發報日期:2011-04-25/發報數:4977連結:htt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100.04.22】
以教育為根基迎向新工會時代
教師加入工會大家庭,邁向勞動團結新紀元
落後的法令無法阻擋社會進步
保障各業受僱者組織工會載明於各項國際公約,
九年來,在各界鍥而不捨的努力下,立法院繼通過《
教師為什麼要組織工會?
教師之所以決心組織工會,
教師工會的任務~誓言以教育專業為本
作為受僱者團結組織,工會當然必須維護、增進會員權益,然而,
各地教師工會組織現況
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目前正積極進行教師工會之籌組,
台灣教師工會的社會責任
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約有30萬人之多,
附表:各地教師工會成立日期、入會聯絡電話、住址。
名詞說明:依工會法規定,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所以,
新聞聯絡人:劉欽旭理事長
轉載:摘要-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簡介[李敏瑞]-中等以下學校,不含校長,任何人包含學生、教師、家長、來賓等,發生校園公共意外,學校被認定有責,皆可理賠。
全國教師 第五十期 2011.03.25出刊
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簡介[李敏瑞]
本案保費全由教育部專款支應
一、保險內容
(二)名詞說明:
第三人:......(註:今年的保單增加僱主責任險,執行職務之教職員亦納入保障)
二、增加僱主責任險,教師納入為受保障對象
三、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無法廣為教師及家長週知的原因
保單內容皆有自負額,此自負額學校得自籌,若事故認定學校有責應賠,等於承認有疏失,故學校大多不願主動宣導,教育部銀子等於白花,所以仍須宣導,發揮保險功能。
四、何時應啟動通報?向誰通報?保險理賠請求時效是多久?
迅速通報保險公司。宣導手冊雖標示事故發生五日內通報,但事實上,兩年內皆可提出理賠之申請。
五、任何意外事故都可獲得理賠嗎?
事故如非學校責任,便不須賠償。但,學生如有傷亡,則可辦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理賠。
六、如屬學校有責,學校相關人員會被求償嗎?
學校是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理賠於第三人後不會再對學校或教師求償,請學校相關人員放心。
七、公共意外責任險與學生平安保險的差異是什麼?
前者歸責於校方才理賠,而後者只要學生傷亡即理賠。
八、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積極意義
轉移學校承擔巨額理賠的風險,且學校相關人員因有了風險觀念,進而細心檢視與維護各項設施之完善,降低校園意外事故之發生。
本案每一學校皆設有一負責人,且參加過宣導講習,保險公司亦規劃負責各校的服務人員,可就近洽詢。請鼓勵教師們上「明台校園網站」詳閱並宣導於學生及家長。
明台產物保險-校園公共意外險專區
http://mtplp.msig-mingtai.com.tw/web/Defaul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