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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台北市教師會與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

【台北市教師會與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 聯合新聞稿】
發稿日期100/09/28

台北市教師會「台北市教師憂鬱傾向調查」新聞稿

  教師節前夕,為深入瞭解老師們的壓力與憂鬱傾向,台北市教師會、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委託台灣教育研究中心,引用董氏基金會「臺灣人憂鬱量表」進行「2011台北市教師憂鬱傾向」調查,以電話訪談方式調查教師們的憂鬱指數,結果顯示:憂鬱傾向建議已應找專業機構或醫療單位協助、甚至診療的教師達36%,壓力負荷已到臨界點的教師更達48%,這其中以22-30歲(90人25.6%)及超過50歲(35人10%)群組的情形較嚴重,與其他年齡組間達顯著差異。
  另首次針對教師經濟壓力進行的調查顯示:經濟上的壓力「時常」、「常常或總是」會引起教師困擾者達52%,其中又以「已婚有小孩者」的情形占63%較嚴重,與「未婚」及「已婚無小孩者」間有顯著差異。這與一般社會認知教師的待遇不差間顯有落差,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分析:經追訪結果顯示與台北物價過高有關,即一般教師之待遇於中南部或為中上收入,惟於台北市同樣之收入水準則偏低,如尚需撫養父母或子女者則收入明顯不足,建議主管機關當有高物價地區額外加給之設計(跨國企業皆如此),否則未來當自然形成人力資源流動,高階人才於北 市將不願從事教職或逐漸外移至中南部任教(目前已如此)。
  而調查結果亦顯示:多數教師近年之壓力源,「時常」、「常常或總是」由「家長的態度」(63%)和「教育政策」(60%)引起,其次才是「學生違規行為」(46%)。至於「學校行政人員的態度」明顯比以往較不會引起教師的負向情緒反應。台北市教師會認為此與台北市校園民主逐漸落實,學校行政人員較落實服務而非官僚精神有關,但近年來教育政策民粹化,一被批評就將責任推給教師的習氣仍在,同時帶給教師及家長更大壓力挫折,也影響親師互動,才是造成教師憂鬱傾向嚴重的主因 。
  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教師超時工作情形十分嚴重,平均每日在家處理教學事務或準備工作的時間77%超過二小時,且從無加班費,龐大的工作負擔勢必影響其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一般大眾卻仍常被官方或利益團體誤導,以為教師平日皆很輕鬆,偶爾做點事就有加班費等等,更令教師們氣結。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呼籲:教育工作與一般事業不同,極需注意品質,即便有加班費,也無法以金錢交換教師之時間來量產成果。故國家就算不顧教師身心之健康,也應注意學子受教品 質,不要再誤導社會大眾認同教師超時工作。
  此外教師的自我期許高,在前述許多壓力下,近年「經常」考慮轉業的人(9%)雖不多,但「偶爾」曾考慮過轉業的亦高達61%,此雖未必高於一般行業,但相較以往傳統相關調查,教師往往視教職為終身志業,「從不考慮轉業」不同,足見在近年社會變遷下,教職已有漸流於「普通行業化」的傾向,在社會不斷期待教師不應僅將教職視為就業時「工作選擇」之一的同時,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認為:政府或許也應思考如何提高如今教育環境下教師工作的價值,以免影響優秀年輕人才投入教育工作的意願與熱誠。
  最後,當「時常」或「常常或總是」面對負向情緒反應時,47%教師會選擇「與朋友同事傾吐」,40%教師卻僅會「自我壓抑」,「尋求諮商」的比例只有2%。這除顯示出同儕團體對教師排解壓力極其重要的同時,卻也再次證明:教師因制度及管道問題會尋求專業諮商的比例極低,甚至多以自我壓抑來漠視壓力反應,長此以往不但影響自身健康,亦對教育品質有負面影響!於此,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表示:治本之道,政府應儘速委託教師信任(而非行政控制)的輔導機制,並效法先進國家制度,鼓勵教師定期做心理諮商,而非對求助教師投以異樣眼光,否則若教師真罹患憂鬱症時,政府及社會所需付出的成本將更高。而長年協助相關求助會員的台北市教師會也表示:只要政府願提供少數經費從事相關對教師的輔導工作,教育品質的提升效能,將絕對遠超過各項花大錢卻僅滿足行政控制需求的評鑑政策,期待公部門應將經費花在教師的關鍵需求上,而非為滿足部份利益團體的要求,反使重要問題延宕而致加劇!
  總體來說,本次調查仍顯示:肩負教育重任的教師,卻是罹患憂鬱症的高危險群,有關單位若繼續漠視現今不良教育環境對教師構成的壓力,遲早對教育與國家未來發展形成更重大危機。因此,學校與政府單位應正視此一警訊,適時的為教師排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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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監院檢舉】10009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檢舉高雄市學校兼代課師資比例偏高[2011/9/26牛奶瓶報報]

2011/9/26牛奶瓶報報

【監院檢舉】

10009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監察院檢舉高雄市學校兼代課師資比例偏高

陳訴書

受文者:監察院

陳訴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被陳訴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一、事實經過:
陳訴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劉亞平理事長為本會代表人,茲因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違反法令訂定『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有關教師員額編制控管缺額之規定,違反教育部相關法令,致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比例偏高,嚴重斲傷學生受教品質。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按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證1)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第3條第2項復規定:「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係考量小校人力不足另核補增置教師員額1人,並規範學校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1人改聘,以限制兼代課等之臨時人員數,以維學生受教權,合先敘明。

教育局業於100年9月8日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100138號函訂頒『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證2)有關教師員額編制控管缺額規定略以:「學校普通班級教師編制員額為一.五人者,依前項規定。但編制員額高於一.五人者,一.五人以內之控留缺額以代理或兼代課教師進用。一.五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規定學校教師員額1.5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不僅將教育部

考量小校人力不足另核補增置教師員額1人強制控留,其所增置之教師員額亦強制控留,6班規模之小型學校至少有3名員額控留,超過教育部控留1人之規定。教育局嚴格限制學校教師員額控留,遠超過教育部百分之五範圍內的規定,造成偏鄉小校臨時人員授課節數偏高,此違法之舉措嚴重犧牲學生受教品質。

100年9月7日,本會針對全市49所(國中計有5所,國小計有44所)6班以下偏鄉小校發出「學校高雄市國中小偏鄉小校兼代課情形調查表」(證3),調查偏鄉小校聘任兼代課情形是否偏高,是否影響學生受教權,計有43所學校回傳。經本會彙整統計之結果【詳如「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偏鄉小校(6班以下)兼代課調查統計一覽表」(證4)】,高雄市全部偏鄉小校兼代課教師授課比例全面且明顯地偏高。

在國小38所回傳學校中,有2所學校超過50%,5所超過40%,19所超過30%,9所超過20%,3所超過10%,平均比率竟然高達35%;在國中5所回傳學校中,有2所超過30%,2所超過20%,1所超過10%,平均比率也高達25%,高雄市全部小型之國中、國小沒有任何一所學校低於10%。

教育局控管學校正式教師之員額,致學校只能聘請兼任、代課及代理之教師,造成偏鄉小校兼代課比率過高,有些學生甚至超過一半的課程由兼代課教師來上,這些兼代課教師只能每年一聘,造成學生每年都要重新認識及適應新老師之教學方式,學生受教權及學習穩定性遭受嚴重的傷害。

另配合教師課稅方案,教育部業於100年9月20日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訂頒之『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證5)將降低國中小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於第4條實施方式第2款規定略以:「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是以,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小校兼代課比列勢必再提高,且市區學校因上開教師減課需求,勢必大量補足兼代課教師,偏鄉小校更不易招聘到具合格教師證之兼代課教師,職是之故,校園之中勢必充斥教育短期人力派遣之兼代課教師,教育局違法之舉措,枉顧學生受教權益和流浪教師工作權。

政治人物常說:『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但是政客為了省錢到別的地方浪費,最常犧牲的就是孩子的教育,甚至是偏遠地區的弱勢學童,因為投資教育不能馬上看到成果,而且這些可憐的孩子沒有選票又不會叫!

高雄縣市合併,高雄市政府的官員從都市看鄉下,很難體會偏鄉山區的困境,再加上偏鄉的政治力薄弱,根本沒有多少的選票,往往成為犧牲的目標,高雄市政府為了省錢犧牲偏鄉學生受教權,實在對不起這些弱勢地區的學童。

三、具體訴求:
教育局控留員額之相關規定違反教育部法令,應予糾正,自101學年度起國民中小學控留教師員額應依教育部規定:「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20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1人改聘之。」目前違法控留之教師員額應補足正式教師,以維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

四、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證1):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證2):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證3):學校高雄市國中小偏鄉小校兼代課情形調查表
(證4):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偏鄉小校(6班以下)兼代課調查統計一覽表
(證5):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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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2011/9/21牛奶瓶報報]

2011/9/21牛奶瓶報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100年09月20日,教育部頒訂「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100年09月2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行文教育局,建議儘速召開會議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轉貼相關的公文和要點:

●●●100092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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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7號

附件: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1份
主旨:有關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建議儘速召開會議修正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訂頒『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如附件)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第4條實施方式第2款規定略以:「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是以, 貴局應依前揭要點規定,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相關規定,爰建議如旨揭。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1000920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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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 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 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 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實施方式:
(一) 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 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 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 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 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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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2011/9/21牛奶瓶報報]

2011/9/21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的報導

100年09月19日,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和簽訂。

100年09月20日,自由時報報導:【教育產業工會 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

100年09月20日,台灣時報報導:【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20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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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產業工會 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

創全國教師團體之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發函全高雄市會員過半的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希望藉由教師團體協約的協商簽訂,為台灣勞工的集體協商提供好的經驗。

當教育單位還在為著教師的雇主到底是學校還是教育主管機關而搞不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已透過發函請示勞委會而得到答案,認定教育事業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產業工會與學校,若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依團體協約法,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要接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也請學校和家長放心,工會本於教育良知和教學專業,絕對以學生受教權和教師專業權為念,進行團體協商時,不會追求個人私利,但也不會屈服政治壓力,出賣教育和教師。協商的過程和結果會公開向會員報告,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和監督。

劉亞平也直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在教師法中已有完整規定,團體協約能發揮的空間有限,但簽訂的行動是一種程序正義,且基於工會法精神,屆時若能在無損學生受教權前提下有優於目前的內容,也僅適用於工會會員。


●●●1000920台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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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大高雄新聞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依照團體協約法及勞工主管機關的解釋,發函給高雄市會員過半之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希望藉由教師團體協約的協商簽訂,為台灣勞工的集體協商貢獻力量。

勞委會針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詢團體協約法一案,認定教育事業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發函給全高市各級學校:依據團體協約法暨相關規定,如果學校加入本會之會員逾學校人數二分之一者,本會要求與學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團體協約已經準備好了,理事會目前推舉的協商代表為:劉亞平、廖建中、曾莉莉、陳俊成、李季謦、林孟楷、潘如梅、施文輝、劉延興等九人,視需要推派人選進行協商。

工會呼籲學校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協商,因為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如果,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要接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相關的協商過程和結果將公開向會員報告,最終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和監督。

發佈日期: 2011-09-20 00:10:00
- 隱藏引用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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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2011/9/22牛奶瓶報報]

2011/9/22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立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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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00年9月8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100138號函訂頒國小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班每班教師編制依學校規模大小採八級距:
(一)六班以下每班置二人。
(二)七班至九班每班置一.九人。
(三)十班至十二班每班置一.七五人。
(四)十三班至三十三班每班置一.七人。
(五)三十四班至四十七班每班置一.六五人。
(六)四十八班至五十七班每班置一.六人。
(七)五十八班至七十一班每班置一.五七人。
(八)七十二班以上每班置一.五五人。
上開普通班教師編制自100學年度起,視本府經費分4年由小型學校逐年實施八級距編制方式。學校普通班級教師編制員額為一.五人者,依前項規定。但編制員額高於一.五人者,一.五人以內之控留缺額以代理或兼代課教師進用。一.五人以上者全部採兼代課進用。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員額設置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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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00 8 11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第100008834 號函訂頒國中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二人,十八班以下學校,增置二人;十九班以上之學校每九班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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