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合併可行性研析
─裁併小校應符合法律程序及公平正義
文: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高雄縣、市合併,兩個差異的個體,急速的磨合過程,
●為錢裁併小型學校不符合公平正義
每個人都應該受教育,憲法第21條規定:「
大家都知道,教育可以實現個人的成就,可以促成社會的流動,
小型學校大都存在於偏遠文化不利地區,
●縣市合併造成城鄉的差距更加擴大
高雄縣、市的關係,向來非常的密切,自古都是鳳山縣,
舉例來說,原高雄市最偏遠的旗津地區,
原高雄市有都會經驗,可能沒有偏鄉體驗,在教育方面,
●政府已經宣示不輕易裁併小型學校
政府衡量小型學校的存廢問題,不應該只從財政的收支計算,
監察院對小型學校存廢的轉變,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白紙黑字寫著:「
101年5月6日,台灣時報引述教育部蔣偉寧部長的談話報導:
99年10月23日,聯合報報導高雄市陳菊市長的宣示: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的整併問題
高雄市小型學校的比率和負擔,根據教育部資料和監察院的報告,
「99學年全國各縣市小規模國民中小學校概況表(
「
「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高雄市的小型學校,跟其他縣市比較起來,比率不算高,
●裁併小型學校應該遵守法律程序
憲法第163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
監察院也給教育部建議,除了應將裁併校之標準、步驟、
目前,高雄市裁撤小型學校的法源,完全是依據教育局於 100年12月19日公告的「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
高雄市為了確保市立小型學校之永續發展、
●高雄市偏鄉小型學校的永續發展
高雄市的小型學校,很多具有特殊的文化風貌和在地特色,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透過制定法規或編列預算,
雲林縣古坑鄉草嶺國小李政勳校長,曾在部落格發表一篇名為「
今天,廢掉一所學校,明天,消滅一個社區,
轉載: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合併可行性研析─裁併小校應符合法律程序及公平正義[2012/9/5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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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全教總第203期電子報】
9/06/2012 08:25:00 上午 |
標籤:
教師權益
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勞工運動是將痛苦和絕望轉變為希望與進步的力量。 那些破壞或限制勞動者團結的行為…是傷害民主的行為~~馬丁. 路德.金
工會藉由將有共同目標的受雇者結合起來而獲得力量。 當人們合而為一,他們能夠完成個人無法完成之事。根據Peter D. Hart研究夥伴所做的調查顯示,有較以往更多的人—約5千7百 萬人—表示,如果他們有機會,他們會加入工會。
工會可以提供的好處有:
l 得到工作上的尊重。
l 較好的工資和福利。
l 在工作和家庭的需要上都更有彈性。
l 與雇主不受約束的力量產生制衡作用。
l 能為改善其產品和服務發聲
****************************** ********
佛羅里達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要現身說法告訴大家, 他們為什麼要加入工會:
l 得以在工作崗位上發聲:團結起來的受雇者有協商權, 他們能協商工資、工時、福利和工作條件。如果沒有工會, 管理階層就會獨大而自行做決定。在佛州的勞動法規下, 如果沒有團體協商, 佛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會完全無法獲得合法權利。
l 人數越多、力量越強:受雇者的團結與協商是為了改善狀況。 當我們在一起,這股團結的力量能轉換成更大的能量, 讓我們的聲音更有可能被聽到。
l 得到合法的、有約束力的書面合約: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能得到一紙保 障其工作,並對其工作有明確規定的合約。 工會會員能與管理階層協商,而工會幹部會對此提出協助。 在工會幹部的協助之下,我們得以決定哪些要提出、 選出我們的協商團隊、協商出合約並投票通過。
l 保護與支持: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要監督和保護我們工作環境的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 也要確保有能力挑戰任何不公平或有問題的決定或行為。
l 尊重:受雇者結合起來不是為了與雇主對抗, 而是要藉由與同事結合以改善我們的工作、 獲得更多的尊重以及管理自己的工作和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佛羅里達州教育協會
編譯日期:2012/8/29
轉載: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屏東縣教師產業工會]
《一般會務》 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日前教育部以101年8月9日臺國(四) 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提供各校在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的參考。
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也採用相同處理架構,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暑假期間召開會議研擬「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 將會依行政程序發布,再由學校訂定或修訂相關辦法, 送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2項規範,擔任導師之辦法, 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因此擔任導師辦法仍須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教育部發函頒布的注意事項,各校可以參考, 各校仍得就校務運作實際狀況,訂定各校合適的「擔任導師辦法」, 若學校早已在校務會議通過「擔任導師辦法」, 可以檢視各校的辦法,若有需要修正調整之條文, 再送到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即可。
在參與訂定教育部注意事項的過程,本會提出應建置導師支持系統, 我們認為擔任導師雖在教師法的規範中,是屬教師的義務, 然更重要的是提供支持系統給現場教師,對於學生的輔導與管教, 才有正向的幫助。另,原來教育部在訂定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時, 希望能納入懲罰性的條款,在本會的堅持與建議下, 僅留下獎勵措施。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轉載:幫助勞工,就是幫助學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全教總第200期電子報】幫助勞工,就是幫助學生
發報日期:101年8月21日星期二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社會發展部
有人向你借100萬,但是只願還你40萬,
「華隆紡織廠頭份總廠」390餘位勞工罷工已進入第73日,
起因是老闆要求員工放棄年資、退休金,轉移至另一公司。起先一毛錢都不肯付,經員工抗議,向政府請願後,
如果不是被百般欺凌,連維持基本生活的工資都苛扣,
實在忍無可忍,誰願在炎炎夏日行走百里請願?誰願露宿台北街頭?如果您的母親、祖母,實在無計可施,
只能靠走路來請求社會的支持,您的心不痛嗎?由於老闆無情無義,而政府也不能妥善處理,
這些平均年齡接近博愛座資格的員工,從8/14下午四點開始,沿台一線到向北苦行,在17日上午到達總統府前請願。
對付這群為數不到一百的中老年婦女員工,
有需要這麼優勢的警力嗎?政府在怕什麼?現場有各個工會團體聲援,
也有一群從幾天前就陪著勞工苦行的大學生,本會同仁也一併在場聲援。
到了下午,總統府終於接見請願的華隆工會,但是沒有結果,看來,
請願勞工今晚也許得露宿台北街頭。也提醒華隆頭份廠附近中小學的老師們,
華隆苛扣員工薪資的行為一定造成附近家庭和學生的困難,開學在即,如果發現有學生因此陷入困境,
轉載: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2012/8/3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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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轉知】1010803教育局函_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
教育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規定,於今(101)
教育部因應100年1月26「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修正,
http://edu.law.moe.gov.tw/
附件1:http://www.keu.org.tw/keu/
附件2:http://www.keu.org.tw/k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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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
| 發布/函頒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
| 發文字號: | 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C號 令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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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2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2065號函訂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3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5181700號函修正
一、 為強化本市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提升輔導效能,整合輔導資源網絡,以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輔導教師,指本市國民中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
三、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兼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並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之: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者。
(三)修畢輔導四十學分者。
(四)修畢輔導二十學分者。
四、輔導教師之減授課原則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基本節數排課,並不得超鐘點。
(二)兼任輔導教師在國民小學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在國民中學每週減授六節至十節,並以不超鐘點為原則。
五、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或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以下及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經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專任輔導教師及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專任輔導教師以負責二、三級預防
工作為原則,兼任輔導教師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實施班級團體輔導。
(三)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個案之家庭
會談。每週服務個案數在專任輔導教師以八至十二人為原則,兼任輔導教
師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之人數為原則。
(四)對於高關懷學生及中輟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進行家庭會談及追蹤輔導。
(五)小團體輔導由專任輔導教師辦理,每學期至少一至二團。
(六)個別與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及解釋。
(七)由專任輔導教師協助規劃個案研討會議,及視需要提供個案報告,兼任輔
導教師並應參與會議。
(八)提供家長與教師輔導及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輔導資訊及輔導策略。
(九)與專業輔導人員、社政及精神醫療等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追蹤、通報或
轉介。
(十)協助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評鑑。
(十一)校園危機及重大事件後之輔導介入由專任輔導教師辦理。
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個案之家
庭會談。每週服務個案數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之人數為原則。
七、輔導教師應定期參加專業團體督導,提出個案報告進行研討。
八、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九、各校得依權責對輔導工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並得陳報教育
局推薦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十、輔導教師未依本須知執行職務者,學校應責成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列入教師成績考核,情節嚴重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一、輔導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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