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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合併可行性研析─裁併小校應符合法律程序及公平正義[2012/9/5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合併可行性研析
─裁併小校應符合法律程序及公平正義
文: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高雄縣、市合併,兩個差異的個體,急速的磨合過程,一定會有落差發生,有些經驗和思維,可能都需要彼此溝通和調適,小型學校的存續或許是其中之一,在此針對高雄市小型學校的永續發展或整併廢校,提出一些觀點,供大家思考。

●為錢裁併小型學校不符合公平正義
每個人都應該受教育,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每個人受教育的機會都應該公平,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每個孩子,不管種族、區域、貧富的差異,都應該具有公平的教育機會,高雄市的每一個學童,不管在都會、在城鄉、在山上、在海邊,都應該在教育上享受公平的對待。
大家都知道,教育可以實現個人的成就,可以促成社會的流動,可以培植國家的實力,所以公平普及的國民教育,對個人、對社會、對國家都很重要。國民教育講求公平正義,每個學生要有同等的入學機會,在入學受教育的過程中,都能夠獲得公平及適性的教育,使自己的潛能得以有效發展,這對偏遠地區文化弱勢的學童更加地重要。
小型學校大都存在於偏遠文化不利地區,裁併這些偏鄉小校會引發許多負面結果,例如:學生上下學時間變長、社區居民失去精神支柱、原學校所在地區教育會被忽視、地方發展會受到影響等。裁併小型學校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益,為了省錢廢校更是不符合公平正義。

●縣市合併造成城鄉的差距更加擴大
高雄縣、市的關係,向來非常的密切,自古都是鳳山縣,後來區分為高雄縣、市,高雄市早在1979年單獨升格為直轄市,直到2010才又與高雄縣合併升格為高雄市,但這中間隔了31年,兩個縣市各自發展了一段時間,不僅制度與文化有些落差,城鄉之間差距更加地擴大。
舉例來說,原高雄市最偏遠的旗津地區,對原高雄縣來說一點也不偏遠,原高雄縣幅員遼闊,有很多偏遠的地區,更有三個原住民鄉鎮,過去高雄市政府到轄內任何地點都可在一個小時內到達,現在要到這些市內偏遠地區,動輒要幾個小時,八八風災路斷後更是遙不可及。
原高雄市有都會經驗,可能沒有偏鄉體驗,在教育方面,原高雄市校數少、規模大,小型學校沒有幾間,原高雄縣校數多、規模小,有很多小型學校的存在,原高雄市學校的鄰近學校可能隔一條馬路,原高雄縣學校的最近學校要隔幾個山頭,而且中間還可能一下雨就山崩路斷。

●政府已經宣示不輕易裁併小型學校
政府衡量小型學校的存廢問題,不應該只從財政的收支計算,還應該納入教育、文化、社會等面向的考量,這樣決策才會更加地周延,否則政府節省了少許的教育經費,但卻可能要付出更多的社會成本。
監察院對小型學校存廢的轉變,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93年監察院提出「教育部所屬預算分配結構之檢討」報告書,建議教育部應行文建議各縣市政府裁併百人以下的小校。但在101年5月1日,監察院針對小型學校的調查報告,已經認同教育主管機關保障小型學校的永續發展。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白紙黑字寫著:「教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允宜鼓勵偏遠或小型學校結合在地資源,發展在地課程、特色學校,以提供多元選擇、跨校交流、活化校園空間,並促進永續經營。」
101年5月6日,台灣時報引述教育部蔣偉寧部長的談話報導:偏鄉小學不能消失。蔣偉寧表示,以往教育部為儉省經費,偏鄉小學多有併校考量,經過實地訪視,發現許多偏遠部落學校不僅發展出多元特色,甚至已成為社區生活及文化中心,這些學校不能消失,應繼續發展其特色,為教育及文化傳承而存在。
99年10月23日,聯合報報導高雄市陳菊市長的宣示:高雄市長陳菊宣布,除非面臨安全問題,否則高雄市政府未來絕不輕言廢棄偏遠小校,以示對部落文化的尊重。對於這項宣示,多所學生人數在裁併邊緣的學校,有如吃了一顆定心丸,幾位校長都表示,偏鄉小校其實具有穩定社區的功能,近年也逐漸發展出特色,如果沒有廢校的壓力,更能專心辦學。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的整併問題
高雄市小型學校的比率和負擔,根據教育部資料和監察院的報告,高雄市相對於全國其他的縣市,小型學校的問題其實不大嚴重,相關資料如下:
「99學年全國各縣市小規模國民中小學校概況表(學生數100以下學校)」,以學生數100人以下來看,高雄市小型國民小學的比率為13.13%,全國的平均比率為26.23%,高雄市在全國22個縣市中只排名第16名。
「99學年度各縣市百人以下國民中小學班級數在6班以下之校數分布一覽表」,以班級數6班以下來看,高雄市小型國民小學的比率為12.50%,高雄市在全國22個縣市中只排名第15名。
「99學年度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全校學生數50人以下學校之比率分布表」,以全校學生數50人以下來看,高雄市小型國民中小學的比率為3.13%,高雄市在全國22個縣市中只排名第13名。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90年至100年度各縣市國中小裁併情形,在少子化趨勢下,全國總共裁併了138校,嘉義縣裁併57所校最多(含分班、分校),台南市裁併28校,屏東縣裁併11校、新北市裁併11校;但苗栗縣、新竹縣、台中市、金門縣、連江縣雖有多所小型學校卻都未裁併,各縣市裁併學校之做法迥異。高雄市在縣市合併之後未曾裁併任何一所學校。
高雄市的小型學校,跟其他縣市比較起來,比率不算高,負擔也不重,任何人不能將教育經費的原罪推給小型學校,作為裁併小校的藉口。但是,另外一方面,高雄市區的某些學校,密度太高或僅隔一條路,加上社會發展及社區變遷,學區內的學生數急速減少,造成學校減班超額嚴重,這樣的學校在尊重社區和學校的意願下,應該可以考慮加以整併,以便釋出校舍或土地作更有效益的規劃。

●裁併小型學校應該遵守法律程序
 憲法第163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教育基本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監察院也給教育部建議,除了應將裁併校之標準、步驟、後續安置等,納入相關法律規定外,也應該監督各地方政府,按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制定有關裁併小型學校的「自治條例」,以避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教育權。
 目前,高雄市裁撤小型學校的法源,完全是依據教育局於 100年12月19日公告的「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法令位階太低,毫無法律保障,相關要點教育局說改就改,小型學校教育局說廢就廢。
高雄市為了確保市立小型學校之永續發展、均衡城鄉教育功能及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應該由議會訂定「高雄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目前相關自治條例草案已經訂出,只等高雄市議會通過。高雄市可以通過「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來保護流浪小動物,更應該訂定「高雄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保障偏鄉學生的受教權。

●高雄市偏鄉小型學校的永續發展
 高雄市的小型學校,很多具有特殊的文化風貌和在地特色,這些小校可以充分利用週遭地理環境、自然資源或人力資源,發展出學校本位課程,或組成跨校策略聯盟,創造學校新價值及聯繫社區文教,延伸學校教育的功能,展現教育效益及地方活力。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透過制定法規或編列預算,鼓勵偏遠小型學校配合在地資源,發展在地課程、特色學校,以提供多元選擇、跨校交流、活化校園空間並促進永續經營。
雲林縣古坑鄉草嶺國小李政勳校長,曾在部落格發表一篇名為「傾聽心中孩子的聲音吧」文章,為偏遠小校請命,大人們在考量學校存廢時,除了計較經費的多寡之外,應該傾聽尊重孩子們的心聲。
今天,廢掉一所學校,明天,消滅一個社區,不要讓一所學校的消失,進而讓一個社區也消失了!高雄市小型學校的裁併,應該要謹慎為之,很多事情可以重來,但孩子的教育不能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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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全教總第203期電子報】


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勞工運動是將痛苦和絕望轉變為希望與進步的力量。那些破壞或限制勞動者團結的行為…是傷害民主的行為~~馬丁.路德.金
工會藉由將有共同目標的受雇者結合起來而獲得力量。當人們合而為一,他們能夠完成個人無法完成之事。根據Peter D. Hart研究夥伴所做的調查顯示,有較以往更多的人—約5千7百萬人—表示,如果他們有機會,他們會加入工會。
工會可以提供的好處有:
l   得到工作上的尊重。
l   較好的工資和福利。
l   在工作和家庭的需要上都更有彈性。
l   與雇主不受約束的力量產生制衡作用。
l   能為改善其產品和服務發聲
**************************************
佛羅里達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要現身說法告訴大家,他們為什麼要加入工會:
l   得以在工作崗位上發聲:團結起來的受雇者有協商權,他們能協商工資、工時、福利和工作條件。如果沒有工會,管理階層就會獨大而自行做決定。在佛州的勞動法規下,如果沒有團體協商,佛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會完全無法獲得合法權利。
l   人數越多、力量越強:受雇者的團結與協商是為了改善狀況。當我們在一起,這股團結的力量能轉換成更大的能量,讓我們的聲音更有可能被聽到。
l   得到合法的、有約束力的書面合約: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能得到一紙保障其工作,並對其工作有明確規定的合約。工會會員能與管理階層協商,而工會幹部會對此提出協助。在工會幹部的協助之下,我們得以決定哪些要提出、選出我們的協商團隊、協商出合約並投票通過。
l   保護與支持: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要監督和保護我們工作環境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也要確保有能力挑戰任何不公平或有問題的決定或行為。
l   尊重:受雇者結合起來不是為了與雇主對抗,而是要藉由與同事結合以改善我們的工作、獲得更多的尊重以及管理自己的工作和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佛羅里達州教育協會
編譯日期:20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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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屏東縣教師產業工會]

《一般會務》 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擔任導師辦法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日前教育部以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提供各校在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的參考。

高級中等學校部分也採用相同處理架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暑假期間召開會議研擬「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將會依行政程序發布,再由學校訂定或修訂相關辦法,送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2項規範,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因此擔任導師辦法仍須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教育部發函頒布的注意事項,各校可以參考,各校仍得就校務運作實際狀況,訂定各校合適的「擔任導師辦法」,若學校早已在校務會議通過「擔任導師辦法」,可以檢視各校的辦法,若有需要修正調整之條文,再送到各校校務會議通過即可。
在參與訂定教育部注意事項的過程,本會提出應建置導師支持系統,我們認為擔任導師雖在教師法的規範中,是屬教師的義務,然更重要的是提供支持系統給現場教師,對於學生的輔導與管教,才有正向的幫助。另,原來教育部在訂定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時,希望能納入懲罰性的條款,在本會的堅持與建議下,僅留下獎勵措施。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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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幫助勞工,就是幫助學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全教總第200期電子報】幫助勞工,就是幫助學生


 發報日期:101年8月21日星期二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社會發展部
有人向你借100萬,但是只願還你40萬,
政府還幫著欠錢的人說「這樣很合理」,要你簽字認了,你會簽嗎?

「華隆紡織廠頭份總廠」390餘位勞工罷工已進入第73日,
起因是老闆要求員工放棄年資、退休金,轉移至另一公司。
起先一毛錢都不肯付,經員工抗議,向政府請願後,政府的協調竟是「還四成,最多五成」。

如果不是被百般欺凌,連維持基本生活的工資都苛扣,
實在忍無可忍,誰願在炎炎夏日行走百里請願?誰願露宿台北街頭?

如果您的母親、祖母,實在無計可施,
只能靠走路來請求社會的支持,您的心不痛嗎?

由於老闆無情無義,而政府也不能妥善處理,
這些平均年齡接近博愛座資格的員工,從8/14下午四點開始,
沿台一線到向北苦行,在17日上午到達總統府前請願。但整個早上,總統府不曾派人接見,現場只見比請願人數還多的警力逐漸包圍,威脅強行驅離。

對付這群為數不到一百的中老年婦女員工,
有需要這麼優勢的警力嗎?政府在怕什麼?

現場有各個工會團體聲援,
也有一群從幾天前就陪著勞工苦行的大學生,
本會同仁也一併在場聲援。

到了下午,總統府終於接見請願的華隆工會,但是沒有結果,看來,
請願勞工今晚也許得露宿台北街頭。

也提醒華隆頭份廠附近中小學的老師們,
華隆苛扣員工薪資的行為一定造成附近家庭和學生的困難,
開學在即,如果發現有學生因此陷入困境,請幫忙聯絡社會救助管道,或者通報給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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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2012/8/3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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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轉知】1010803教育局函_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

教育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規定,於今(101)年度國中招考了71名,國小考了42名的專任輔導教師,這些專任輔導教師依簡章規定必須服務滿5年,使得轉任一般專任教師。且因為是新的政策,很多學校尚不清楚,這些「專任」輔導教師到了學校,要做些什麼?如何與「兼任」輔導教師工作區分,如今教育局訂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如附件檔)可讓學校的「專任」與「兼任」輔導教師間之權責更具體明確清楚,更期盼為學校的輔導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教育部因應100年1月26「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修正,於100年7月6日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有關輔導教師之規定,並訂定「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並依該實施要點補助各縣市專任輔導教師經費,並規劃國中小逐年增加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且於今年一次到位,補助各縣市至102年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人力之經費,所以未來將於103年才會再增補專任輔導教師。各校何年才補得到專任輔導教師,可自行參酌教育部下列網站資料: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0

附件1: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28348294822468.pdf
附件2: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283484152549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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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發布/函頒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C號 令
圖表附件:
  • 附檔.doc

  • 附件一 國民小學逐年增加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一覽表.doc

  • 附件二 國民中學逐年增加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一覽表.doc

  • 附件三 依國民教育法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doc

  • 附件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doc

  • 附件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原則.doc

  • 附件六 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doc

  • 附件七 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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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2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2065號函訂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3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5181700號函修正
    一、 為強化本市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提升輔導效能,整合輔導資源網絡,以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輔導教師,指本市國民中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
    三、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兼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並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之: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者。
    (三)修畢輔導四十學分者。
    (四)修畢輔導二十學分者。
    四、輔導教師之減授課原則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基本節數排課,並不得超鐘點。
    (二)兼任輔導教師在國民小學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在國民中學每週減授六節至十節,並以不超鐘點為原則。
    五、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或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以下及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經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專任輔導教師及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專任輔導教師以負責二、三級預防
    工作為原則,兼任輔導教師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實施班級團體輔導。
    (三)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個案之家庭
    會談。每週服務個案數在專任輔導教師以八至十二人為原則,兼任輔導教
    師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之人數為原則。
    (四)對於高關懷學生及中輟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進行家庭會談及追蹤輔導。
    (五)小團體輔導由專任輔導教師辦理,每學期至少一至二團。
    (六)個別與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及解釋。
    (七)由專任輔導教師協助規劃個案研討會議,及視需要提供個案報告,兼任輔
    導教師並應參與會議。
    (八)提供家長與教師輔導及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輔導資訊及輔導策略。
    (九)與專業輔導人員、社政及精神醫療等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追蹤、通報或
    轉介。
    (十)協助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評鑑。
    (十一)校園危機及重大事件後之輔導介入由專任輔導教師辦理。
    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個案之家
    庭會談。每週服務個案數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之人數為原則。
    七、輔導教師應定期參加專業團體督導,提出個案報告進行研討。
    八、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九、各校得依權責對輔導工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並得陳報教育
    局推薦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十、輔導教師未依本須知執行職務者,學校應責成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列入教師成績考核,情節嚴重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一、輔導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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