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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教師徵免所得稅一覽表-截至2012-06-27-兼課、代課、寒暑輔、假日(週六日)上課所得-必須課稅-因為教育部認為教師於例假日不宜上課以維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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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112260001&mserno=201112260001&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soldier_teach.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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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截至101/6/27止


項次
給與項目
說明
發布日期
及文號
1
教師、職員薪額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工友、技工
、駕駛工餉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4
雇員薪資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條第2款第1目規定支給之「主管職務加給」,既已於條文內加註:「即原主管特支費」字樣,應准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前段特支費規定,免納所得稅。
6
專業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7
地域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8
結婚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9
生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0
眷屬喪葬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1
子女教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2
導師費
依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學校教師所領之導師加給,可比照校長、主任、組長所領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
13
特教津貼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4
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
二、78年6月30日前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原支領經併入專業加給項目之房租津貼、79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支領經併銷之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84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已報領經併銷之眷屬實物代金,在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
三、84年7月1日前原併銷眷屬實物代金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口別、眷屬口數計算免稅所得。
四、84年7月1日全部併銷完畢後尚剩之「口數」,既已由服務機關一次發給12個月之眷屬實物代金數額,嗣後年度自不得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五、84年7月1日以後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因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已分別於 78年7月1日及79年7月1日起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支給;眷屬實物代金自80年7月1日起逐年併銷1口,至84年7月1日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是其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部分,比照前揭原則辦理。
15
實物代金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16
考績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81年2月10日台財稅第810034297號函規定:公教軍警人員考績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7
年終工作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76年11月3日台財稅第760184543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即原主管特支費)部分,可適用本部76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18
強制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公務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19
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20
交通補助費
按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及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二、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本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21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規定: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推薦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其由政府補助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如屬因業務需要經服務機關同意,並取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由政府給付之補助費,始得適用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釋規定,免納所得稅。
22
國外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3
兼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4
代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5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26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27
課外輔導鐘點費
一、            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本表第37項「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            其餘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

28
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人員
鐘點費
29
國內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30
國外差旅費、誤
餐費、生活費
、交通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1
講座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2
出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3
稿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34
私人其他收入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35
比賽獎金
1、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
四、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教學團隊成員依「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具獎勵研究性質,且非屬為獎金授與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公立學校及幼稚園依同要點規定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私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計入幼稚園之收入;各私立學校及財團法人組織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五、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依「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係供其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學校事務之用途,非屬校長個人之所得。
36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應免稅期間身分轉換之各項給與
一、下列薪資所得,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之薪資所得(包括:教師、職員薪額、教師學術研究費、工友、技工、駕駛工餉、雇員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特教津貼),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眷屬喪葬補助費及子女教育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領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及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於101年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課外輔導鐘點費及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除屬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者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講座鐘點費及出席費,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領取屬100年以前之稿費,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1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8480號函
37
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
一、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下列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鐘點費。
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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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與課後輔導有關的辦法與函釋[桃園縣教師會]

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2381


【2012/09/0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法令搜尋】與課後輔導有關的辦法與函釋
教育部有關課後輔導及第九節課所訂定的相關辦法與函釋,本會在這裡整理後如下,供各位參考: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 各縣市政府為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依本部相關規定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以協助教師精進課堂教學,提昇教師教學效能。
(二) 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從事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三) 應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以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四) 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另應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以督導學校正常教學。
(五) 應積極鼓勵教育視導人員參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之相關視導增能研習,以增進視導知能。
(六) 督導學校應依學校教師之領域專長安排授課,並將所需之專長缺額核實開出。
(七) 於正式課程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如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其辦理方式依本部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召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並自訂相關實施規定,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四、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政策。
(二) 依九年一貫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辦理相關考試。
(三) 應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就校內各領域專長開課及師資人數精算,以確實管控。
(四) 學生評量之辦理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 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六) 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之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七) 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提供適性輔導;國中三年級得視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八) 應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九) 確實督導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及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十) 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
五、 人員考核:各縣市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輔導仍未改進者,應依規定議處。
 
●●教育部97年3月21日函: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課因非正式課程,故不列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計算●●
======================================================================================================
教育部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0433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附件

主旨:台端所詢公立中小學課後輔導教師採自願參加之規定是否仍為有效及教師課後輔導授課節數是否應計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3月15日書函。
二、有關公立中小學實施課後輔導,教師仍採自願參加為原則。
三、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課因非正式課程,故不列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計算。

正本:余  君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教育部97年12月25日函:國中課輔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
教育部
受文者:各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
附件:會議記錄、簽到單(259038.TIF、259038會議記錄.DOC)

主旨:檢附97年12月17日研商訂定「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事宜會議記錄1份,請 查照。

說明: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98年5月21日函: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
===========================================================================
教育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洪莉欣
聯絡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臺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809073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內容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茲以近來經濟不振,景氣低迷,學生家長如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100年6月2日函: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湘羚
電 話:(02)7736-6825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三、學生家長倘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及行文至所屬各級學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101年8月1日函:學校不得上所謂第9節課及於假日上課●●
============================================================================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10452 聯絡人:洪莉欣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10142873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為符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神,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確實執行例假日不排課,並推動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本部所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及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1年7月26日全教總政字第101128號函辦理。
二、 各縣市政府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5條規定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本準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編班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以評鑑所屬國中小常態編班之成效,以及列入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並請列入督學至校視導重點,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三、 本部於95年10月17日研訂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其目的即在使各公私立國民中學能落實教學正常化,對於第八節課後輔導訂有: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五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等原則,減輕學生學習與課業壓力,故學校不得上所謂第9節課及於假日上課,為達多元學習效能及教學正常化、五育均衡發展之目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不得於例假日排課,藉由教學正常化之落實,以促進學生正常發展。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本部國教司

部長 蔣偉寧出國
政務次長林聰明代行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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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010905高雄市市區國小整併轉型可行性公聽會會議報告[2012/9/5牛奶瓶報報]

【公聽會報告】1010905高雄市市區國小整併轉型可行性公聽會會議報告

●文:廖建中(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1年9月5日,周玲妏議員於高雄市議會舉行「高雄市市區國小整併轉型可行性公聽會」。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由我和林孟楷老師代表出席。

會議開始,周玲妏議員即表示,本次公聽會要將焦點聚焦在「原高雄市」國中、小的整併議題上,本次公聽會設定上並沒有要論及「原高雄縣」的偏鄉小校廢校或整併的議題。

本次公聽會所指的「市區」,全都是原高雄市地區,也就是【前金區】、【新興區】、【苓雅區】、【前鎮區】、【小港區】、【旗津區】、【鼓山區】、【鹽埕區】等8個行政區的學校,且學校間距離在2公里以下者。

我於公聽會中表示:不論是縣市合併前,縣市合併後,【陳菊市長】、【李永得副市長】,都曾經多次在公開場合宣示「高雄市政府未來絕不輕言廢棄偏遠小校」。

我們認為,不論是「原高雄縣」或「原高雄市」的小校,政府都不應該單以經費、省錢為考量而廢校或整併學校。

況且,我認為,單純的併校或廢校不見得可以為高雄市政府省到什麼錢,教育局自己應該檢討是否很多經費根本沒花在刀口上?

當然,如果某些學校,因為附近區域學校密度太高或僅隔一條路,加上社會發展及社區變遷,學區內的學生數急速減少,造成學校減班超額嚴重,這樣的學校在尊重社區和學校的意願下,應該可以考慮加以整併,以便釋出校舍或土地作更有效益的規劃。

但是,即使如此,學校的整併工作,還是應該要經過嚴謹的評估,不能僅僅憑某一年度新生入學的人數過少等單一數據就逕行裁併學校,而且相關的數據的計算應該界定清楚(比如學校與學校的距離,究竟應該如何計算?)。

整併學校或廢校,教育局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與程序,要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益、提升學生學習品質為優先考量,除了學生的「交通問題」之外,「安全問題」,以及家長、社區的需求與聲音……等等,都要一併納入考量。

另外,政府也要能夠應整合資源,並提供相關支援協助(包含經費),以提升學校的教學與學習環境,而不僅僅是考量只要讓整併後的校舍能夠容納整併後的師生數量就好。

最後,原高雄縣學校如遇分校裁撤或調整合併他校時,學校教師之調撥作業是準用「高雄縣調撥處理原則」,而不是單純用「超額」處理的,我也舉了原高雄縣當時新設鳳翔國小為例作說明。

因為,以調撥處理,是比較保障老師權益的,也讓老師有更多的選擇性。但目前依教育局規定,似乎僅能依超額介聘規範處理。

我建議教育局應該檢視現有相關的辦法或規定,看看是否有不足的地方?如果有應該儘速訂定或修正,以保障整併學校的教師工作權益。


轉貼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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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新設國民小學教師調撥原則
93年11月12日府教學字第0930223781號函修正
98年2月2日府教學字第0980029412號函修正
一、高雄縣新設學校(含分校獨立)之教師員額,須由原學區之學校調撥教師時,原學區學校教師之調撥方式,依本原則辦理。
新設學校教師兼任主任缺額,由學校遴選委員會決議後,依相關介聘作業辦理,但不得享有免超額之權益。
二、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調撥教師時,應召開校務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普通班正式編制教師,按其出生年月日排序後,以年齡中位數為標準,劃分成年齡中位數以上及以下兩區域,分別調撥教師員額;如產生教師年齡恰為(等於)年齡中位數時,該教師自行抽籤決定所屬區域。
應調撥教師平均分配於前項區域中,如應調撥教師數為奇數時,以年齡中位數以下之區域為多數。
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教師,如於期限內係享有免超額之權益者,其免超額之權益仍應予以保障,得免介聘新設學校。
(二)協調各區域內所屬教師申請介聘新設學校,如自願介聘新設學校教師數超過應調撥教師數時,以在該校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三)經協調而無人願意介聘新設學校,或自願教師數少於應調撥教師數時,以在該校服務年資較淺者優先;若服務年資相同者,抽籤決定。
(四)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如教師不願意介聘新設學校任教致形成超額,或調撥後仍超額,超額人員列入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辦理。
(五)學校應按分撥班級教師員額數,於規定時間造具「調撥教師名冊或超額教師名冊」函報本府辦理。
三、新設學校於教師調撥作業後,如尚不足額,併入超額教師介聘或其他教師甄選介聘作業辦理。
四、調撥作業之教師介聘至新設學校,如遇減班超額情況時,不另享有免超額之權益,應依本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原則辦理。
五、經調撥之教師,依原學區分撥班級之學校出具註明「調撥介聘」之離職證明,其原校積分得以採計於申請超額介聘作業或其他教師甄選介聘作業。
六、學校如遇分校裁撤或調整合併他校時,該校教師之調撥作業準用之。
學校如遇學區重新劃分時,該校教師之調撥作業得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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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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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合併可行性研析─裁併小校應符合法律程序及公平正義[2012/9/5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合併可行性研析
─裁併小校應符合法律程序及公平正義
文: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高雄縣、市合併,兩個差異的個體,急速的磨合過程,一定會有落差發生,有些經驗和思維,可能都需要彼此溝通和調適,小型學校的存續或許是其中之一,在此針對高雄市小型學校的永續發展或整併廢校,提出一些觀點,供大家思考。

●為錢裁併小型學校不符合公平正義
每個人都應該受教育,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每個人受教育的機會都應該公平,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每個孩子,不管種族、區域、貧富的差異,都應該具有公平的教育機會,高雄市的每一個學童,不管在都會、在城鄉、在山上、在海邊,都應該在教育上享受公平的對待。
大家都知道,教育可以實現個人的成就,可以促成社會的流動,可以培植國家的實力,所以公平普及的國民教育,對個人、對社會、對國家都很重要。國民教育講求公平正義,每個學生要有同等的入學機會,在入學受教育的過程中,都能夠獲得公平及適性的教育,使自己的潛能得以有效發展,這對偏遠地區文化弱勢的學童更加地重要。
小型學校大都存在於偏遠文化不利地區,裁併這些偏鄉小校會引發許多負面結果,例如:學生上下學時間變長、社區居民失去精神支柱、原學校所在地區教育會被忽視、地方發展會受到影響等。裁併小型學校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益,為了省錢廢校更是不符合公平正義。

●縣市合併造成城鄉的差距更加擴大
高雄縣、市的關係,向來非常的密切,自古都是鳳山縣,後來區分為高雄縣、市,高雄市早在1979年單獨升格為直轄市,直到2010才又與高雄縣合併升格為高雄市,但這中間隔了31年,兩個縣市各自發展了一段時間,不僅制度與文化有些落差,城鄉之間差距更加地擴大。
舉例來說,原高雄市最偏遠的旗津地區,對原高雄縣來說一點也不偏遠,原高雄縣幅員遼闊,有很多偏遠的地區,更有三個原住民鄉鎮,過去高雄市政府到轄內任何地點都可在一個小時內到達,現在要到這些市內偏遠地區,動輒要幾個小時,八八風災路斷後更是遙不可及。
原高雄市有都會經驗,可能沒有偏鄉體驗,在教育方面,原高雄市校數少、規模大,小型學校沒有幾間,原高雄縣校數多、規模小,有很多小型學校的存在,原高雄市學校的鄰近學校可能隔一條馬路,原高雄縣學校的最近學校要隔幾個山頭,而且中間還可能一下雨就山崩路斷。

●政府已經宣示不輕易裁併小型學校
政府衡量小型學校的存廢問題,不應該只從財政的收支計算,還應該納入教育、文化、社會等面向的考量,這樣決策才會更加地周延,否則政府節省了少許的教育經費,但卻可能要付出更多的社會成本。
監察院對小型學校存廢的轉變,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93年監察院提出「教育部所屬預算分配結構之檢討」報告書,建議教育部應行文建議各縣市政府裁併百人以下的小校。但在101年5月1日,監察院針對小型學校的調查報告,已經認同教育主管機關保障小型學校的永續發展。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白紙黑字寫著:「教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允宜鼓勵偏遠或小型學校結合在地資源,發展在地課程、特色學校,以提供多元選擇、跨校交流、活化校園空間,並促進永續經營。」
101年5月6日,台灣時報引述教育部蔣偉寧部長的談話報導:偏鄉小學不能消失。蔣偉寧表示,以往教育部為儉省經費,偏鄉小學多有併校考量,經過實地訪視,發現許多偏遠部落學校不僅發展出多元特色,甚至已成為社區生活及文化中心,這些學校不能消失,應繼續發展其特色,為教育及文化傳承而存在。
99年10月23日,聯合報報導高雄市陳菊市長的宣示:高雄市長陳菊宣布,除非面臨安全問題,否則高雄市政府未來絕不輕言廢棄偏遠小校,以示對部落文化的尊重。對於這項宣示,多所學生人數在裁併邊緣的學校,有如吃了一顆定心丸,幾位校長都表示,偏鄉小校其實具有穩定社區的功能,近年也逐漸發展出特色,如果沒有廢校的壓力,更能專心辦學。

●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的整併問題
高雄市小型學校的比率和負擔,根據教育部資料和監察院的報告,高雄市相對於全國其他的縣市,小型學校的問題其實不大嚴重,相關資料如下:
「99學年全國各縣市小規模國民中小學校概況表(學生數100以下學校)」,以學生數100人以下來看,高雄市小型國民小學的比率為13.13%,全國的平均比率為26.23%,高雄市在全國22個縣市中只排名第16名。
「99學年度各縣市百人以下國民中小學班級數在6班以下之校數分布一覽表」,以班級數6班以下來看,高雄市小型國民小學的比率為12.50%,高雄市在全國22個縣市中只排名第15名。
「99學年度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全校學生數50人以下學校之比率分布表」,以全校學生數50人以下來看,高雄市小型國民中小學的比率為3.13%,高雄市在全國22個縣市中只排名第13名。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90年至100年度各縣市國中小裁併情形,在少子化趨勢下,全國總共裁併了138校,嘉義縣裁併57所校最多(含分班、分校),台南市裁併28校,屏東縣裁併11校、新北市裁併11校;但苗栗縣、新竹縣、台中市、金門縣、連江縣雖有多所小型學校卻都未裁併,各縣市裁併學校之做法迥異。高雄市在縣市合併之後未曾裁併任何一所學校。
高雄市的小型學校,跟其他縣市比較起來,比率不算高,負擔也不重,任何人不能將教育經費的原罪推給小型學校,作為裁併小校的藉口。但是,另外一方面,高雄市區的某些學校,密度太高或僅隔一條路,加上社會發展及社區變遷,學區內的學生數急速減少,造成學校減班超額嚴重,這樣的學校在尊重社區和學校的意願下,應該可以考慮加以整併,以便釋出校舍或土地作更有效益的規劃。

●裁併小型學校應該遵守法律程序
 憲法第163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教育基本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監察院也給教育部建議,除了應將裁併校之標準、步驟、後續安置等,納入相關法律規定外,也應該監督各地方政府,按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制定有關裁併小型學校的「自治條例」,以避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教育權。
 目前,高雄市裁撤小型學校的法源,完全是依據教育局於 100年12月19日公告的「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法令位階太低,毫無法律保障,相關要點教育局說改就改,小型學校教育局說廢就廢。
高雄市為了確保市立小型學校之永續發展、均衡城鄉教育功能及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應該由議會訂定「高雄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目前相關自治條例草案已經訂出,只等高雄市議會通過。高雄市可以通過「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來保護流浪小動物,更應該訂定「高雄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保障偏鄉學生的受教權。

●高雄市偏鄉小型學校的永續發展
 高雄市的小型學校,很多具有特殊的文化風貌和在地特色,這些小校可以充分利用週遭地理環境、自然資源或人力資源,發展出學校本位課程,或組成跨校策略聯盟,創造學校新價值及聯繫社區文教,延伸學校教育的功能,展現教育效益及地方活力。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透過制定法規或編列預算,鼓勵偏遠小型學校配合在地資源,發展在地課程、特色學校,以提供多元選擇、跨校交流、活化校園空間並促進永續經營。
雲林縣古坑鄉草嶺國小李政勳校長,曾在部落格發表一篇名為「傾聽心中孩子的聲音吧」文章,為偏遠小校請命,大人們在考量學校存廢時,除了計較經費的多寡之外,應該傾聽尊重孩子們的心聲。
今天,廢掉一所學校,明天,消滅一個社區,不要讓一所學校的消失,進而讓一個社區也消失了!高雄市小型學校的裁併,應該要謹慎為之,很多事情可以重來,但孩子的教育不能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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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全教總第203期電子報】


工會提供受雇者發聲的機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勞工運動是將痛苦和絕望轉變為希望與進步的力量。那些破壞或限制勞動者團結的行為…是傷害民主的行為~~馬丁.路德.金
工會藉由將有共同目標的受雇者結合起來而獲得力量。當人們合而為一,他們能夠完成個人無法完成之事。根據Peter D. Hart研究夥伴所做的調查顯示,有較以往更多的人—約5千7百萬人—表示,如果他們有機會,他們會加入工會。
工會可以提供的好處有:
l   得到工作上的尊重。
l   較好的工資和福利。
l   在工作和家庭的需要上都更有彈性。
l   與雇主不受約束的力量產生制衡作用。
l   能為改善其產品和服務發聲
**************************************
佛羅里達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要現身說法告訴大家,他們為什麼要加入工會:
l   得以在工作崗位上發聲:團結起來的受雇者有協商權,他們能協商工資、工時、福利和工作條件。如果沒有工會,管理階層就會獨大而自行做決定。在佛州的勞動法規下,如果沒有團體協商,佛州的教師和教育專業人員會完全無法獲得合法權利。
l   人數越多、力量越強:受雇者的團結與協商是為了改善狀況。當我們在一起,這股團結的力量能轉換成更大的能量,讓我們的聲音更有可能被聽到。
l   得到合法的、有約束力的書面合約: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能得到一紙保障其工作,並對其工作有明確規定的合約。工會會員能與管理階層協商,而工會幹部會對此提出協助。在工會幹部的協助之下,我們得以決定哪些要提出、選出我們的協商團隊、協商出合約並投票通過。
l   保護與支持:團結起來的受雇者要監督和保護我們工作環境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也要確保有能力挑戰任何不公平或有問題的決定或行為。
l   尊重:受雇者結合起來不是為了與雇主對抗,而是要藉由與同事結合以改善我們的工作、獲得更多的尊重以及管理自己的工作和工作環境。
資料來源:佛羅里達州教育協會
編譯日期:20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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