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決勝訴】
不信公理喚不回!小蝦米也可以戰勝大鯨魚!【
101年12月14日,
我們希望,【陳菊】和【鄭新輝】能尊重勞委會的裁決,
PS.最近,有人可能故態復萌,無法從教訓中學到經驗,
轉貼101年12月14日101年勞裁字第31號不當勞動行為裁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101年勞裁字第31號
申請人:劉○○ 住高雄市
申請人:○○市○○產業工會 設高雄市
代表人:劉○○ 住同上
相對人:○○市政府 設高雄市
代表人:陳○○ 住同上
相對人:○○市政府○○局 設高雄市
代表人:鄭○○ 住同上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劉○○
尤○○
吳○○ 均住同上
相對人:○○市立○○國民中學 設高雄市
代表人:林○○ 住同上
相對人代理人:莊○○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
主 文
一、申請人○○市○○產業工會請求確認○○市政府、○○市政府○
二、確認相對人○○市政府及○○市政府○○
三、相對人○○市政府及○○市政府○○
四、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經整理雙方主張後,本件程序問題有四:(一)申請人以相對人○○
針對上述程序爭點,本會判斷如下:
(一)申請人以相對人○○市政府、○○市政府○○局及○○市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
(二)申請人依法得以○○市政府、○○市政府○○局及○○
按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在於保護勞工或工會從事工會活動,
工會法第6條規定教師得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下稱教師工會)
據上,申請人主張:○○市政府、○○市政府○○局配合○○
(三)申請人以相對人○○市政府、○○市政府○○局及○○市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裁決之申請,
其次,申請人於本會101年11月6日第2次調查會議時追加○○
綜上所述,申請人以相對人○○市政府、○○市政府○○局及○○
(四)申請人請求確認○○市政府、○○市政府○○局解除廖○○
○○市議會第1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43次會決議:「即日起○○
貳、實體部分
一、 申請人劉○○主張:伊為○○市○○產業工會(下稱申請人工會)
二、 相對人○○市政府及○○市政府○○局抗辯:
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之法源為教育基本法第10條,
○○
本件解聘固未依「○○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另,否認○○市教育局工會、○○市教育事業產業工會、○○
相對人○○國中抗辯:○○局分別於101年8月、9月、
三、不爭執事項
(一)100年5月1日申請人工會與○○
(二)○○
(三)101年5月16日○○
(四)101年5月17日○○市政府解聘劉○○○○
(五)101年5月24日○○市政府○○
(六)101年6月6日劉○○向○○
(七)○○市政府○○局分別以101年8月28日○○
(八)101年9月10日○○國中發函申請人工會請其儘速遷移,
四、本會整理雙方主張後,實體爭點有:(一)相對人○○
針對上述爭點,本會依序判斷如下:
(一)相對人○○市政府及○○市政府○○
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創設的立法目的,
查申請人於101年2月10日為相對人○○
1. 教育基本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
2. 再者,針對申請人101年9月12日所提呈之○○
3. 工會法第5條規定:「工會之任務如下:…四、勞工政策與法令制(
4. 我國地方自治長期以來有其特殊之文化,相對人為維護府會和諧,
5. 相對人代理人劉○○於本會詢問會議時稱:「○○
6. 綜上,本會認為,相對人○○市政府及○○
(二)申請人主張相對人○○
相對人○○國中稱工會法修正案通過後,○○
本會認為相對人○○國中發函申請人工會請求依據○○
尚待說明者,本會認為相對人○○市政府○○局發函○○
此外,申請人於本會第二次調查會議時稱:「○○市○○
五、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裁決救濟命令之方式,並未設有明文。
六、本會斟酌申請人劉○○原擔任○○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
其次,申請人請求相對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雙方其他之攻擊、防禦或舉證,
八、據上論結,本件裁決申請部分不受理,部分有理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主任裁決委員 黃程貫
裁決委員 劉志鵬
吳姿慧
辛炳隆
孟藹倫
吳慎宜
蔡正廷
邱琦瑛
張鑫隆
蘇衍維
康長健
王能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如不服本裁決不受理決定,
如不服本裁決有關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各款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劉亞平申請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2013/2/21牛奶瓶報報】
Read User's Comments(0)
為何用學生成績來評鑑老師會出現問題(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2/03/2013 08:28:00 下午 |
標籤:
教育議題
-
http://www.nftu.org.tw/FuncSystem/FuncClass_view.aspx?FDID=201301180958388F68
-
發報日期:102年 1 月 18 日星期五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外事部
《邁向國際》~~文獻分享
為何用學生成績來評鑑老師會出現問題(3)?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在前兩期的「邁向國際」中, 分別介紹美國經濟政策研究中心所發表的報告「為何用學生成績來評 鑑老師會出現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份。 這一期將繼續介紹影響用學生成績來評鑑老師的「加值評鑑」(簡稱 VAM)的因素。
影響VAM的原因
1、學生的背景會影響VAM的效度
(a) 每個學校都有社經背景較有利和不利的學生。有數個研究顯示,VA M的結果與學生的社經背景有很大的關係,此外, 較富裕的學區和學校也比較有機會招到較好的老師。 也有一些跨校研究顯示,同一位老師在教不同學校的學生時, 教學業成績較好的學生,其評鑑成績較好,反之,則較差。這顯示, VAM無法完美控制學生在起點表現的不同。
(b) 若以教學區域做比較, 選擇在富裕區域學校任教的老師似乎比在貧困區域任教的老師有教學 績效。事實上,不管是學前還是在學, 富裕地區的孩子都比貧困地區的孩子有較好的家庭支持,所以, 富裕地區的孩子成績較好,有很大的因素是來自於家庭。儘管VAM 有嘗試控制這項變因, 但它只能顯示社經背景不利會影響學生的成績, 不能顯示社經背景不利會影響學生的學習進度, 或是傳統測驗的效度。另外, 學習成就高的學生往往有較好的學習技巧, 他們能獨立學習並用其學習技巧取得新知識。 這些表現都能讓他們的老師看起來有較好的教學效能。(待續)
資料來源:Problems with the use of student test score to evaluate teachers.
機構: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編譯日期:2013/01/16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