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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市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暨處室主任共同研習時間

2011/3/7牛奶瓶報報

1000304「研商訂定本市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暨處室主任共同研習時間會議」會議報告

報告人:高雄縣教師會副理事長 李季謦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 3月 4日(星期五)下午2時
●地點:高雄市教育局第二會議室
●主席:戴科長淑芬
●高雄縣教師會出席代表:李季謦

本市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暨處室主任共同研習時間如下:

星期一 上午:國文領域
星期二 上午:藝文領域 下午:英文領域
星期三 上午:健體領域
星期四 上午:自然領域 下午:社會領域
星期五 上午:綜合領域 下午:數學領域

教務主任 星期三全日
訓導主任 星期二全日
總務主任 星期五全日
輔導主任 星期五全日
教學組長 星期三下午
註冊組長 星期二下午

本會代表發言重點如下:
1.建議星期一上午不排各領域研習,以利於導師的班務處理。
2.建議轉知高中職學校各處室主任及組長共同研習時間,若有宣導會議請盡量利用此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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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000225苦勞報導:為理事長直選提釋憲,高縣教師會衝撞戒嚴體制《人團法》

2011/3/1牛奶瓶報報

1000225苦勞報導:高縣教師會衝撞戒嚴體制《人團法》

【教師會】即將轉型為【教師工會】,教師工會歸【工會法】,

理事長直選沒問題,教師會歸【人民團體法】,卻對理事長直選設限。

教師組織,應該是民主與法治的典範,高雄縣教師會將借由釋憲,為數十年來數萬個人民團體,衝撞戒嚴體制的《人團法》!

●●●1000225苦勞網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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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5 苦勞報導
為理事長直選提釋憲
高縣教師會衝撞戒嚴體制《人團法》
孫窮理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樓乃潔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與《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並稱「國安三法」,是台灣現行法律體系裡,戒嚴制度的殘餘。

2008年大法官會議宣告《人團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違憲,昨(2/24)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法,不過《人團法》對於人民結社自由的箝制,並不僅止於此,其中像是人民團體的「核准制」,對組織的規範…等,都侵害了人權。

今(2/25)天上午,在「理事長直選」問題上遭到百般刁難,訴諸訴訟的高雄縣教師會在台北召開記者會,與全國教師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同聲批判《人團法》的限制,呼籲把《人團法》整部廢除。

2008年,高雄縣教師會通過章程由會員代表直選理事長,但是卻遭到縣政府社會局以不符《人團法》間接選舉(會員選理事、理事選常務理事、常務理事選理事長)規定,不予備查,接著,教師會提起了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一直到去年11月25號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教師會的上訴,判決確定,在今天的記者會中,理事長劉亞平表示,將會繼續提起釋憲。

教師會屬於《人團法》中的「職業團體」,而《人團法》對「職業團體」組織的規定最嚴,至於工會的組織,規範在《工會法》裡,雖然《工會法》也有對工會組織的規定,不過2000年,首先是漢翔工會,接著中鋼工會也修改章程,推動理事長直選,2001年11月20日,現任高雄市長陳菊主政的勞委會,認為工會直選「抵觸工會法規定」,要求依法辦理,否則「結果自行負責」。不過,中鋼工會不理會勞委會的解釋,舉行理事長直選,並獲得高雄市勞工局的同意備查。

2002年,監察院糾正高雄市勞工局,但是,6月中鋼工會獲得一審勝訴,勞委會表示尊重法院判決,2003年,高雄地院認為《工會法》間接選舉「非屬強制規定」,不能認為直接選舉違法的終審判決,工會理事長直選於是得到了確定。

工會理事長直選是經過了一番衝撞之後的成果,不過,法律該不該強制規定人民團體的制度是一回事,工會要選擇什麼樣的制度則又是另外一回事,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謝創智說,直選或間接選舉「各有各的優缺點」,他認為直選可以讓會員對工會的事務更加關心,不過還是得看團體的規模、屬性、資源、會員的認知與教育…等,至於哪一個制度更民主,則要看情況,並沒有一定的標準。

在五都選舉之後,高雄縣市合併,不過,目前高縣教師會並沒有打算與高市教師會進行合併,因應5月1號新《工會法》實施後教師可以組工會,兩會目前正在討論合組工會的問題,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說,志在工會的高縣教師會再兩三個月就可以不需要理會《人團法》的規定,而能夠在這個時候站出來爭取人民團體應有的權利,這是為了公共利益的表現;目前高縣市教師會和組工會的困難也卡在兩會對於「理事長直選」的看法不同,不過劉亞平強調,高縣教師會很早開始就在爭取突破《人團法》規範,這個動作,與兩會的「直選」爭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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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000225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 《兩公約》滿週年,《人團法》何時解除管制? 高雄縣教師會呼籲:將人民的結社權歸還給人民

2011/2/25牛奶瓶報報

【1000225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
《兩公約》滿週年,《人團法》何時解除管制?
高雄縣教師會呼籲:將人民的結社權歸還給人民

為保障人權,馬政府積極推動相關修法工作,其中,最具指標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業已自民國98年12月10日開始實施,依規定,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兩年內完成修正。

本會為鼓勵會員積極參與會務,落實直接民權,前於民國97年5月31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中決議通過本會理事長由會員直選產生,惟高雄縣政府以「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已明定理事長之產生方式」為由,不予備查,本會遂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本案是國內法制落後國際人權潮流的典型例子,公布於民國31年間的《人民團體法》是威權時期管制人民團體的產物,內有諸多條文與當前多元的民主氛圍格格不入,其中,最為離譜的,莫過於限制理事長選舉方式,依現行《人團法》相關規定,不僅限制人民團體之理監事人數,且明訂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於是出現總統直選即將進入第五屆,人民團體卻不得直選理事長的荒謬現象。

毫無疑問,限制人民團體理事長選舉方式不僅毫無必要,更已明顯抵觸《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以及我國甫實施的《兩公約施行法》,實在是政府全力落實人權保障的一大反諷。

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為凸顯《人民團體法》不當限制人民團體會務運作,箝制直接民權之戒嚴思維,高雄縣教師會業已通過將對《人民團體法》限制人民團體會員直選理事長之規定提起釋憲,希望透過各種努力真正落實《兩公約》所揭櫫的人權價值。

進一步言,《人民團體法》可進一步檢討者甚多,諸如:人民團體之設立應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簡化人民團體設立程序、組織社團除罪化等,事實上,大法官會議也已於民國97年6月20日作出釋字第644號解釋文,指出《人民團體法》規定主管機關以「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在《兩公約施行法》實施屆滿一年,各級政府積極檢視相關法令與行政措施有無抵觸《兩公約》的此刻,高雄縣教師會以切身之經驗,呼籲在釋字644解釋文的基礎上,儘速修正不合時宜的《人民團體法》,解除國家機器強加於人民團體的緊箍咒,將屬於人民的結社權歸還給人民,莫讓保障人權淪為一句口號。

新聞聯絡人: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總幹事廖建中

【附件】

《人民團體法》第17條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 (會員代表) 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 (市) 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 (市) 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第8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結社之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成員的行使此項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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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縣教師會公開回應指派參加會議、研習、活動卻要求課務自理問題

2011/2/21牛奶瓶報報

高雄縣教師會公開回應指派參加會議、研習、

活動卻要求課務自理問題

回應人:高雄縣教師會總幹事 廖建中

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文指派參加各項會議、研習、活動參加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要求課務自理問題,茲回復如下:

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第三款)。」

復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27條規定以:「命令:與法律抵觸者無效」。

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也規定以:「各機關發佈之命令,不得違反變更或抵觸法律」。

所以教育局公文、命令與法律抵觸者,根本無效!

各位老師,如果學校要您課務自理去參加研習、會議,請校方、官方先解決您的課務問題;記得,請您在公文上簽註上述教師法規定,留下白紙黑字記錄。

如果老師您因此受到學校或官方任何懲處或壓迫,請向本會提出申訴,我們會動用司法基金幫您打行政訴訟。

PS.高雄縣教師會成立司法基金,捍衛教師的權益和尊嚴,目前只有高雄縣教師會的會員可申請,大高雄市的非會員教師先加入本會才能申請,審核通過每次補助金額可達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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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專業、責任、努力、進步[曾莉莉]/高雄市教師工會的第一次,全國都在看![陳俊成]

2011/2/18牛奶瓶報報

專業、責任、努力、進步

文:高雄縣教師會教學組 曾莉莉組長

高雄縣教師會是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自主權,

藉由教師組織推動教育改革,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的專業團體。尤其是教師本身專業知能的提昇,更是這幾年來我們努力方向,唯有教師專業一再增能,才能讓學生學習更有效益。

原高雄縣幅員廣大,不管在哪裡,多年來,辦理場場「爆滿」的研習是高雄縣教師會繼續努力的動力。感謝原高雄縣教師在縣政府部門及縣教師會有限資源下,能與我們一起努力追求專業的精進,不管在教學、輔導、班級經營、法律素養等方面都有長足的精進。

【鄉土教材研發與教學演示】高雄縣教師會從97年就策動「高雄縣鄉土教育教材研發及教學推廣計畫工作小組」成立,至今每年都有10件以上的教材成品產出,每年相關的教師研習及教學演示不下30場。99年教育部主辦的「縣市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成果發表研討會」中讓許多教育部官員以及外縣市教育夥伴「瞠目」、「啞口」、「讚嘆」,高雄縣為何有如此「輝煌」的產出!這是我們的驕傲。

【班級經營與輔導】高雄縣教師會從97年以來配合精進計畫及學校週三進修,走入基層分三區到各校推廣輔導管教知能及法律相關知識,讓教學現場的基層老師充實輔導管教良方,不但保護自己更嘉惠學生,這是我們的責任。

【法治教育推廣】高雄縣教師會除利用每年寒暑假辦理會務幹部法治教育知能推廣,更鼓勵各級學校教師會善用縣教師會司法基金的設置,申請講師鐘點費,邀請法界專才至校分享法律常識於師生,共創友善校園,這是我們的積極。

【特殊優良教師推選】每年高雄縣教師會與高雄縣政府合作,採用類似全國教師會super教師的評選模式,推選出全縣優良教師,表揚嘉許,激勵基層教師士氣。更於98年積極參與全國super教師訪視評鑑,學習全國各地拔擢賢才策略,更周延本地選錄良師的辦法,這是我們的努力。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這是一件大功課。從95年全國各級學校「試辦」開始,高雄縣教師會就一直強調只要「評鑑」是客觀的、公平的、公正的、公開的,我們樂觀其成。對於專業評鑑的方式、內容、規準等相關議題,我們也做了不少功課,但是教育部的態度一直是「不定」的,截至100年提出的計畫草案中露出了「以形成性評鑑為基礎做總結性評鑑」的字眼。雖然原高雄縣學校參與「試辦」的不多,高雄縣教師會也沒放棄任何一項可以提昇「教師專業發展」的方式,100年上半年縣教師會提了許多精進教學計畫,希望大高雄教師一起來精進,這是我們的期望。

祈願,許多的期望,更多的積極,更多的努力,更多的責任,創造更多的驕傲,這就是「高雄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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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師工會的第一次,全國都在看!

文:福誠高中 陳俊成(高雄縣教師會工會籌組代表)

●【直選理事長】─直接的民主:
一萬五千張會員票直接為組織加油!
我們可以:
一、【彰顯直接民主的普世價值】─近來民主浪潮風起雲湧,非洲人民更以流血表達對直接民主的深切期待。

二、【改變嚴重的教育官僚習氣】─教師一味被要求專業評鑑、被要求導護值週、被要求上輔導課,被要求午餐監廚驗菜工作,被要求花燈製作….。下承上意,動輒扣道德高帽要教師犧牲以求全;想革除習氣,您必須直選理事長,才有足夠的改革力量。

三、【要求理事長須對會員負責】─會員直接監督理事長的政見,要求重視基層會員而非代表的需求,您必須直選理事長。

四、【終結工會普遍的派系陋習】─喝酒跑攤、結黨結派為其他工會常態,想杜絕歪風,您必須直選理事長。


值此,您必須直選理事長。透過直選,給理事長嚴格的監督與充分的民意,讓他有權有責而無所懼,帶領工會衝破內部派系與外部官僚。

●【代選理事長】─扭曲的民主:一百多張代表票陷於換票結盟!
您必須面對:
一、會員代表的產生錙銖必較,依選區人數比例選出有下列問題:
(1)候選人多,會員不認識,易盲目授權。
(2)中、小校被犧牲,大校被污名。
(3)花費更鉅,效率差,易操弄。

二、選區劃分複雜、難度高,各分區的規劃複雜度遠高於直選。

三、跨校會員代表的選舉,可能必須利用假日或下班時間。


間接民主是孕育獨裁的溫床,先假民主,後弱化代表功能,終至極權領導。

透過直選,杜絕盲目、犧牲、污名、操弄、獨裁等間接民主對制度的遺毒。

凡此種種,無庸置疑,您必須做出選擇─直選理事長。

循人們用血淚所成的民主軌跡,均朝直接民主邁進;擁有近3萬會員的高雄市產業總工會,況且可以會員直選理事長,身為協辦各項大型選舉的教師,絕不該以任何的「技術問題」葬送民主。

高雄市教師工會的第一次,我們要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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