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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28-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導師遴聘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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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oogle.com.tw/url?sa=t&source=web&ct=res&cd=23&ved=0CA0QFjACOBQ&url=http%3A%2F%2F203.71.247.7%2FOOSA%2F%25E8%25A8%2593%25E8%2582%25B2%25E7%25B5%2584%25E7%259B%25B8%25E9%2597%259C%25E8%25B3%2587%25E6%2596%2599%2F%25E5%259C%258B%25E7%25AB%258B%25E5%258C%2597%25E9%2596%2580%25E9%25AB%2598%25E7%25B4%259A%25E8%25BE%25B2%25E5%25B7%25A5%25E8%2581%25B7%25E6%25A5%25AD%25E5%25AD%25B8%25E6%25A0%25A1%25E5%25B0%258E%25E5%25B8%25AB%25E9%2581%25B4%25E8%2581%2598%25E5%25AF%25A6%25E6%2596%25BD%25E8%25BE%25A6%25E6%25B3%2595.doc&ei=bNsPS7_OKpDg7AOa39TYBQ&usg=AFQjCNHMAL9-AXgWQu01AZqGZRCA9R8T8Q&sig2=cdMmskFl0mAQdWuPPeer4Q

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導師遴聘實施辦法

95.6.28行政會報通過

95.6.29導師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暨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聘約「教師約定要項」第四點之規定訂定之。

二、凡本校教師均有擔任班級導師之義務不得無故拒絕。

三、本校由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室、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成立導師遴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總幹事,處理導師遴聘及其爭議之相關事宜。

四、導師任期:

導師聘任一任三年,且以擔任同班級(自高一至高三畢業,綜合高中部除外)為原則,任期中調(離)職、擔任行政職務或個人特殊情形免、緩兼導師者,其導師職務由學生事務處協調適當教師擔任,年資延續併計。

五、導師輪任:

有意擔任導師之人數不足時,得以輪流方式擔任之,其輪流細則另定。每班設導師一名,由學生事務處提報本會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六:教師具以下條件者,得免兼導師一年:

  (一)在本校擔任導師連續滿三年者,應屆畢業班導師得於五月底前填具申請表,表明免兼一年導師工作意願。

  (二)在本校兼任行政職務(含秘書、主任、組長、科主任)或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連續滿二年任滿者。

  (三)教師個人特殊情況,經審查屬實者。

七、教師個人特殊情況,經本會審查屬實者,得暫免兼任導師職務:

  (一)年齡滿五十五足歲(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基準日)者,但接任導師之教師人數不足時,免兼任導師年齡得酌予提高,具服務熱誠且自願兼任者列入優先聘任。

  (二)患有重疾者,不堪擔任導師工作者,應檢附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申請緩任一年。

  (三)產後一年內(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基準日)或已懷孕不堪勞累者,應檢附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申請緩任一年。

  (四)各科教師因配課因素致教務處排課困難時,得暫不兼任導師職務。惟前述原因消失時,仍應擔任導師職務。

  (五)非疾病之特殊狀況而不克勝任導師者,得以書面報告申請緩任一年。

  (六)申請緩任者應在每年五月底前自行簽請學務主任,轉校長核可。緩任期滿者列為優先擔任導師人員,其無法回任導師工作者,得再申請緩任,其緩任與否由本會議決,陳請校長核定,但連續三年申請緩任者,其事實將列入年度考績之參考。

八、優先聘任:

教師身心健康自願續任者、新進教師、未曾擔任導師者、緩任期滿者列為優先聘任導師。

九、符合本辦法免兼或緩任者,未於每年五月底前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者,視同願意擔任導師工作。

十、體育班、綜合職能科導師由專業教師兼任,未兼任體育班導師之體育教師得兼任他班導師。

十一、導師之遴聘遇有爭議時,召開本會處理之。

十二、進修學校導師遴聘另案處理。

十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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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導師遴選辦法施行細則

95.6.28行政會報通過

一、導師輪任從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實施,唯起始日前現任各班導師仍續任,如帶領該屆至畢業者(含九十四學年度)則採計一任(三年)導師經驗。

二、自願擔任導師之人數不足時,則採導師輪任積分制,學務處得依積分高低(若積分相同,則考量到本校服務年資)排序,積分低者先輪任。

三、積分採計由個人任職本校(不分日補校)起算(擔任一學期以半數計),詳如下列:

(一)兼任本校一年各處室主任行政職務者:六分。

(二)兼任本校一年各處室組長行政職務者:五分。

(三)兼任本校一年各科主任、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職務者:四分。

(四)兼任本校一年導師職務者:三分。

(五)任本校一年專任教師者:一分。

四、音樂科、美術科教師得免兼任導師。

五、本施行細則提經全校導師會報、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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