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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www.ravs.ntct.edu.tw/rnews/ReadNews.asp?NewsID=4997
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導師聘任制實施辦法
20070628校務會議通過
2008063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聘約教師約定要項規定「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第三條:本校教師兼職聘約規定「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不得拒絕。」
第四條:導師之聘任採公開、公平、制度化之原則,以落實導師責任制,並保障教師及學生之權益。
第五條:本校導師制度採導師責任制,每班設置導師一名。
第六條:導師之遴聘由「導師遴聘委員會」負責相關業務之執行。委員會委員共9人,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各學科召集人互推4人組成,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由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條:導師遴聘原則
一、分科:以滿足各分科之授課鐘點數為前提。
二、自願:凡自願擔任導師,且未經「導師遴聘委員會」決議通過暫不適任導師職務者,得優先遴聘。
三、連續擔任2年專任教師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免兼任導師。
四、本校教師積分:積分低者,優先遴聘。
五、教師積分相同時,按以下原則依序遴聘:未曾擔任導師者→年齡較輕者→在校年資較低者→未曾擔任導師但曾擔任行政職務者→導師年資較低者→行政年資較低者。
六、連續三年擔任導師者,始得提出輪替申請。
七、學校之特殊需求:由相關行政處室提出,交「導師遴聘委員會」議決。
八、當年擔任完高二導師者,雖得優先輪替,但考慮高三班級經營之穩定性與連續性,除特殊狀況外,以繼續擔任高三導師為原則。
第八條: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不受第七條第三款限制):
一、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因特殊狀況暫時不克擔任導師職務者,得提出申請,經「導師遴聘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二、年滿60歲者(以當年8月1日為基準)。
第九條:導師遴聘作業程序:
一、教務主任依教學需求分科配課後,提出各分科之導師需求人數。
二、調查自願擔任導師之名單。欲輪替者,提出輪替申請。
三、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共同會商,依導師遴聘及輪替原則,提出導師建議名單。
四、召開「導師遴聘委員會」,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遴聘。
五、公布導師名單。
六、由人事室製作兼職聘書,校長頒發。
第十條:教師積分之計算如下,合乎下列兩種以上資格者,得重複採計。
一、進入本校年資,每學期計分1分。
二、擔任本校導師,每學期加計1分。
三、擔任本校科主任、處室組長,每學期加計1.5分。
四、擔任本校處室主任、秘書,每學期加計2分。
五、合作社理事主席與經理會計、司庫、文書、教師會理事長、總幹事、會計,每學期加計1分。
六、資源教師、兼辦學校行政業務(有折減鐘點者),每學期加計1分。(增加)
七、代理職務者,依實際代理週數,按比例計分。
八、擔任專任教師,每學期減計1分。(增加)
第十一條:申請免兼任導師時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審查時間6月1日至6月15日。
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070628-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導師聘任制實施辦法
2/11/2010 01:11:00 上午 |
標籤:
學校章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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