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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19-「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解釋令

引用自
http://www.edu.tw/law.aspx
http://www.edu.tw/files/regulation/B0019/0950179641.doc

「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解釋令(本部95.12.19台人(二)字第0950179641C號令轉)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年資銜接者,其復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以復職或聘任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依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復職或聘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於復職或聘任時起核給:
一、留職停薪入伍服義務役後復職,或服義務役退伍初任教師。
二、借調留職停薪期滿歸建。
三、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四、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其未折抵 教育實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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