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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16-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導師遴聘作業實施辦法

YAHOO搜尋關鍵字:職業學校導師遴聘

引用自
www.klvs.kl.edu.tw/student/teacherwork.doc

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導師遴聘作業實施辦法

98年元月16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9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97年6月27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9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96年2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

95年6月6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依法廢止「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法」,按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本校教師聘約「教師約定要項」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

第二條 凡本校教師,不論擔任任何科目,均有擔任導師職務之義務。音樂、美術科教師得免兼任導師。教師因故無法擔任導師,提報校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得暫免兼導師職務三年。

第三條 本項業務主辦單位為本校訓導處訓育組。

第四條 導師遴選委員會組成辦法與任務:

一、委員產生辦法:本會設置委員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由訓導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本會之召集人。

(二)教務主任、實習主任、主任輔導教師、訓育組長共四人。

(三)現任各年導師各一人,共三人。(各年級導師票選產生)。

(四)專任教師二人。(專任教師票選產生)。並得增列下年度備取導師候選人一至三名。

(五)教師會代表一人。

(六)委員需三分之一以上女性。

(七)導師遴選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方可定案。

(八)本會開會時邀請校長列席指導,並請人事主任列席。

二、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由九月一日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會以申請輪替特殊原因免除導師職務為審查對象,未申請視同放棄。

(一)申請時間:六月十一日至六月二十日止。(時間若有異動,另行公告。)

(二)申請對象:本校全體教師。

(三)審查時間:六月二十日至六月三十日。(委員應避自身的審查)

(四)公告時間:六月三十日前。

第五條 輪替與遴選原則:

一、導師之任期:

    (一)導師之任期,原則上以三年為一任期,連續任滿三年若無意願續任導師,得輪休一年。

   (二)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者(由本會視實際需要提聘),以帶該班直至畢業為原則。接任升二年級班級之導師,其該班畢業後若無意續任導師,得輪休一年。接任升三年級班之導師,其該班畢業後須依積分重新排序。

(三)教師兼職行政工作卸任後,依積分重新排序,若卸任時(可與導師任期合併)連續滿三年者,亦得輪休一年。

二、導師積分之計算:

    (一)擔任本校專任教師滿一學期者,其計分為1分,依此累計。

    (二)擔任本校主任、組長、導師滿一學期,其計分為2分,依此累計。

    (三)中途接任本校主任、組長、導師滿半學期以上不滿一學期者,視同一學期計算。

三、導師遴聘原則:

    (一)學校教學需求。

    (二)教師自願擔任。

    (三)未曾擔任導師者。

(四) 教師年資積分。

(五)前述四項原則排定後,若無教師可擔任導師,應以輪休之教師依積分低者優先擔任。

四、導師輪替順序:

(一)去年度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暫免兼導師職務者依積分排序之。

(二)去年度依積分排列順序卻未擔任導師之專任教師。

(三)去年度已輪休一年之專任教師依積分排序之。

(四)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者由訓導處指派,續任導師遴選順序以擔任該科專業科目教師為優先,其次為擔任該班共同科目教師。倘皆無前開規定人選時,以前三款為原則排定續任導師。

第六條 年滿50歲以上之教師得免兼導師職務;該年度若無導師可任用時,依年紀遞增排序後任用;年紀相同時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遴聘(按年資積分計算時以低者優先擔任)。倘擔任導師職務者,以帶該班直至畢業為原則。

教師個人特殊情況,經本會審查屬實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得暫免兼導師職務:

優先順序


得 暫 免 兼 導 師 原 因

1


重大或慢性疾病,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者。

2


產後一年內(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基準日)或已懷孕不堪勞累,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者。

3


家庭重大變故,致精神、體力無法負荷者。

4


其他特殊原因,確難兼任導師職務者。

第七條 導師遴選程序與流程:

 一、每年五月初訓導處請教師(一、二年級導師除外)填寫導師年資調查,計算積分後列總積分表一張公告,訓導處於五月底請教師(一、二年級導師除外)填寫意願調查表(每位教師均須填寫)。

 二、每年五月底教務處依各科員額編制與配額原則,提出各科導師所需配額人數草案。

 三、每年六月中旬訓導處訓育組,依本要點提出新學期導師預備名單,提導師遴聘委員會討論並決議遴聘導師人選議決之,六月三十日前公佈新任導師名單,同時依先後順序訂出二位侯補導師人員。

 四、導師請假超過一日者(含星期例假日),由訓導處按『各班代導師名單』遴聘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職務。

 五、訓導處會同教務處於學年開始時排定各班代導師名單並公佈之,原則上由任課該班之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情況特殊(例:該班專任教師都是導師身份)則由訓導處依導師遴聘原則排定其他專任老師擔任。

 六、專業科教師以擔任該科導師為主;共同科教師以抽籤為原則,抽籤後班級如有更換必要者,則由欲更換班級導師之雙方具明理由,並經雙方科主任及各相關單位同意後始得更換。

 七、出任導師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暫聘導師之申請及現任導師因故未能繼續擔任者,須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以書面文件(報告)向訓導處提出申請,提報委員會審查,申請以一年為限。因特殊原因申請暫停聘任導師者,經提出申請通過後,次年以積分順位優先排入聘任順序。

第九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擔任導師工作者,移請考績委員會依相關條例議處。

第十條 導師之遴聘遇有爭議時,召開本會處理之;本會之決議為最終之決議。

第十一條 本校綜合職能科及進修學校導師遴聘另案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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