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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7-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導師遴聘作業實施辦法

YAHOO搜尋關鍵字:職業學校導師遴聘

引用自
http://depart.tsvs.tpc.edu.tw/~saoweb/team1/team1.htm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導師遴聘作業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制定,自92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暨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聘約「教師約定要項」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範者悉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凡本校教師,不論擔任任何科目,均有擔任導師職務之義務。

第三條 本校由教務處、訓導處、實習處、輔導室、教師會、家長會代表成立導師遴聘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處理導師遴聘及其爭議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項業務主辦單位為本校訓導處訓育組。

第五條 導師聘任一任三年,且以擔任同一班級(自高一至高三畢業)為原則。學年中調、離職者,其導師職務由訓導處協調適當教師擔任,年資延續併計。

第六條 本校全體教師不分任教科別、科目,依學校行政之需要及教師之狀況,分為A、B、C、D、E、F六組群,各組群之職務分別為:

A組群:擔任一年級導師。

B組群:擔任二年級導師。

C組群:擔任三年級導師。

D組群:兼任行政工作(含輔導教師)。

E組群:擔任行政、教師會、員生消費合作社兼職期滿,得免兼導師一年者。

F組群:A、B、C、D、E組以外之其他教師。

第七條 教師具以下條件者,得免兼導師一年:

一、 在本校擔任導師連續滿三年者。

二、 在本校兼任行政職務( 含主任、組長、科主任 )或擔任教師會理事長、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連續二年任滿者。

三、 現任教師會理事長、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者。

四、 教師個人特殊情況,經審查屬實者。

第八條 教師個人特殊情況,經本會審查屬實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得暫免兼導師職務:

優先順序


得暫免兼導師原因

1


年滿五十一足歲( 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基準日 )者。

2


重大或慢性疾病,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者。

3


產後一年內( 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基準日 )或已懷孕不堪勞累,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者。

4


家庭重大變故,致精神、體力無法負荷者。

5


各科教師因配課因素致教務處排課困難時,得暫不兼任導師職務。惟前述原因消失時,仍應擔任導師職務。

6


其他特殊原因,確難兼任導師職務者。

第九條 本校導師之遴聘,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由訓導處協調各科主任,依本辦法第六條所分組群,提出兼任導師建議名單,經本會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上述核定導師名單,主辦單位應知會當事人,名單並公布於本校網站。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2至6優先順序之教師因個人原因無法兼任導師者,請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至訓育組申請免兼導師,由訓育組依優先順序提供本會審議參考。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願意擔任導師工作。

第十一條 自願兼任導師職務者,請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得不受本辦法第六條之分組限制,由訓導處安排擔任適當班級導師。

第十二條導師之遴聘遇有爭議時,召開本會處理之;本會之決議為最終之決議。

第十三條本校綜合職能科及進修學校導師遴聘另案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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