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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depart.tsvs.tpc.edu.tw/~saoweb/team1/team1.htm
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導師遴聘作業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制定,自92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暨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聘約「教師約定要項」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範者悉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凡本校教師,不論擔任任何科目,均有擔任導師職務之義務。
第三條 本校由教務處、訓導處、實習處、輔導室、教師會、家長會代表成立導師遴聘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處理導師遴聘及其爭議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項業務主辦單位為本校訓導處訓育組。
第五條 導師聘任一任三年,且以擔任同一班級(自高一至高三畢業)為原則。學年中調、離職者,其導師職務由訓導處協調適當教師擔任,年資延續併計。
第六條 本校全體教師不分任教科別、科目,依學校行政之需要及教師之狀況,分為A、B、C、D、E、F六組群,各組群之職務分別為:
A組群:擔任一年級導師。
B組群:擔任二年級導師。
C組群:擔任三年級導師。
D組群:兼任行政工作(含輔導教師)。
E組群:擔任行政、教師會、員生消費合作社兼職期滿,得免兼導師一年者。
F組群:A、B、C、D、E組以外之其他教師。
第七條 教師具以下條件者,得免兼導師一年:
一、 在本校擔任導師連續滿三年者。
二、 在本校兼任行政職務( 含主任、組長、科主任 )或擔任教師會理事長、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連續二年任滿者。
三、 現任教師會理事長、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者。
四、 教師個人特殊情況,經審查屬實者。
第八條 教師個人特殊情況,經本會審查屬實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得暫免兼導師職務:
優先順序
得暫免兼導師原因
1
年滿五十一足歲( 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基準日 )者。
2
重大或慢性疾病,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者。
3
產後一年內( 以當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核算基準日 )或已懷孕不堪勞累,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者。
4
家庭重大變故,致精神、體力無法負荷者。
5
各科教師因配課因素致教務處排課困難時,得暫不兼任導師職務。惟前述原因消失時,仍應擔任導師職務。
6
其他特殊原因,確難兼任導師職務者。
第九條 本校導師之遴聘,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由訓導處協調各科主任,依本辦法第六條所分組群,提出兼任導師建議名單,經本會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上述核定導師名單,主辦單位應知會當事人,名單並公布於本校網站。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2至6優先順序之教師因個人原因無法兼任導師者,請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至訓育組申請免兼導師,由訓育組依優先順序提供本會審議參考。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願意擔任導師工作。
第十一條 自願兼任導師職務者,請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得不受本辦法第六條之分組限制,由訓導處安排擔任適當班級導師。
第十二條導師之遴聘遇有爭議時,召開本會處理之;本會之決議為最終之決議。
第十三條本校綜合職能科及進修學校導師遴聘另案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030627-國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導師遴聘作業實施辦法
2/11/2010 01:12:00 上午 |
標籤:
學校章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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