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210/ch05/type1/gov40/num16/Eg.htm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台參字第0980165847C號
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附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部 長 吳清基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 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 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六、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 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 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 四 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 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訓導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 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六、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 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 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091030-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2/11/2010 01:39:00 上午 |
標籤:
部會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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