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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313-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育實施要點

引用自

http://210.240.31.1/111/rules/one/3/1-16.htm


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臺(78)中字第一○八一四號修正

一、
為加強中小學改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規劃及改進師範教育,以提高中小學師資素質;

(一)
配合中小學之發展,蒐集有關資料、分析研究,以憑規劃培育所需師資,務期供求相應。
(二)
加強教師職前教育,特別著重道德、品格之陶冶、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三)
建立教師進修制度,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研究進修與教學科目有關之知識及教育專業知能。

三、
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減輕教師工作負擔及學生課業負擔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一)
為減輕教師工作負擔,並促進教學效果,中小學各班教師人數比率應逐年酌予提高,並簡化學校行政手續及表報。
(二)
國民小學方面,依據課程標準,改編各科教科書及教學指引,分期調訓教師,充實教育設備。
(三)
國民中學方面:實施課程實驗研究發展計畫,除注意五育平衡及一般文化陶冶外,並加強技藝教育,以奠定學生升學或就業之基礎。
(四)
高級中學方面:修訂課程標準,改編各科教科書,注重一般文化陶冶及科學教育,以奠定學生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基礎。

四、
依據學生志願及性向,加強升學與就業輔導,以期適才適所:

(一)
配合國家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兼顧學生志願及性向,加強輔導工作、規劃中學畢業生之升學及就業。
(二)
改進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入學考試之命題內容及方式。
(三)
協調有關機關加強志願就業學生之職業訓練,增加其習藝機會,並妥予輔導就業。

五、
中小學應依照課程標準及教師專長排課,按照日課表上課及各科教學目標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不得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書及測驗紙;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內外從事不當補習及在文理補習班兼課,以力求平時教學之正常,並得視學生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課業輔導。

(一)
高、國中三年級得利用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課業輔導,每週以不超過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但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卅分,一、二年級亦得針對學生之學習困難,利用課內外時間在校實施學習診斷並予補救教學,如屬課外時間,其限制同上。由學生自由參加,得酌收費用,並納入學校會計。惟應設置清寒學生免費名額,使清寒學生亦有機會參加,其標準由省市教育廳局會商訂定之。
(二)
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中小學得利用寒暑假部份時間舉辦學藝活動(但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由學生自由參加,其辦法由省市教育廳局訂定之。
(三)
由教育部委託中華電視台利用適當時間開播之中學英語、數學、物理、化學等科課業輔導,任課教師盡量鼓勵學生收視,並解答學生疑難問題。

六、
省市教育廳局及縣市教育應督導文理補習班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補習教育,並特別遵照下列各點:

(一)
不得聘請公私立中小學專任教師擔任升學補習。
(二)
文理補習班任教之教師名冊應按期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三)
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並不得在學校學期中上課期間,每星期一上午至星期六中午之時間內,招收在學之中等學校學生,施以升學補習。

七、
為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發展,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應採分區責任制,全面檢查中小學辦學情形加以考核,並經常激勵校長辦學熱忱及教師專業精神。
八、
為維護優良教育風氣,對督教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優敘獎。
九、
為整飭教育風氣,對違反規定之教育人員,應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予以從重議處,並不得功過相抵。
十、
省市及縣市教育行政及中小學校行政人員,應負責督導中小學之教學正常,如發現督導不力或有包疵學校及教師情事,應予連帶議處。
十一、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應列入追蹤管制,並組成專案小組,隨時抽訪學校,適時辦理獎懲。
十二、
本要點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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