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9月16日府教學字第9104004765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府教學字第0980404652號函修訂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學期中課後時間;規劃適當補救教學,提升學習興趣及善用假期充實生活內涵和知能,延展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各校得依實際需要規劃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並應經家長書面同意。
基於教師法第十七條精神,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加強輔導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積極參與學校為學生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本活動實施類別及原則方式如下:
(一)課後輔導:以每週一至週五,每天以不超過一節課,且不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原則 (上半日課之學生不得超過三節課),週六以半日為原則。
(二)寒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四十節為原則。
(三)暑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四)留校自習:學期中週一至週五開放至夜間九時為原則。寒暑假期間以開放至下午五時卅分為原則。且不得強迫參加,不考試、不上課、不收費(水電費除外)。
五、本活動辦理內容如下:
(一)活動內容包括:補救教學、課業輔導、學習指導、生涯規劃課程、生活教育、技藝課程、藝文活動、科學活動,多元文化體驗活動及其他視學生需求所安排之各項活動。
(二)前項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準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學生各項活動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六、本活動經費由參加活動之學生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及經費支用原則如下:
(一)以教師鐘點費 × 節數/百分之七十/班級學生數為計算基準。
(二)本項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70%)及行政費(佔總收費 30%)。
1、教師鐘點費: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2、行政費:支用印刷紙張、事務費、教材講義、補助學校水電、雜支外,實際參加本活動之行政人員,倘有加班事實,其加班費之支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同一時段鐘點費與加班費不得重複請領。
(三)家境清寒且有低收入證明學生,應准其免繳納費用,其減免名額由學校自訂。
(四)本項收費不敷使用時,應以發放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先。
(五)收費應給收據,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以代收代付專款專戶儲存辦理。
(六)所收費用如有餘額,得作為改善及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七、本活動教師鐘點費比照一般授課鐘點費標準支給為原則。
八、各校辦理本活動,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或中途參加者,以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九、各校提供學生留校自習場所,除得酌收水電費外不得另行收費,相關費用得自該學期課業輔導活動經費之行政費項下勻支。
十、各校辦理本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成效。
十一、各校辦理本活動應依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相關資料留校備供查核。
十二、本府教育處對各校實施本活動,得視需要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並據以考核。
090527-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2/11/2010 01:30:00 上午 |
標籤:
地方條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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